SDE气体灭火专业系统设计综合项目施工验收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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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编 制 说 明 SDE是当今开发用以替换哈龙洁净气体灭火剂,系现在已开发出来替换物中较优者,它对臭氧层耗损潜能值ODP=0,温室效应潜能值GWP≤0.35,灭火设计基础浓度C=6%,且含有良好清洁性--在大气中完全气化不留残渣,良好气相电绝缘性及系统使用中良好物理性能。现在,中国用以替换哈龙系统应用越来越多,而且从应用实践中表明,开发SDE灭火系统设计是合理、可靠,经受起了考验,有效地达成了预期目标。 本规范要求了依据国家政策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守基础标准。以安全为本,要求必需达成预期目标:"技术优异"则要求火灾报警、灭火控制及灭火系统设计科学,采取设备优异、成熟;"经济合理"则是在确保安全可靠、技术优异前提下做到节省工程投资费用。 编制组遵照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对SDE灭火系统研究、设计、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较全方面调查研究,开展了部分试验工作,在总结已经有科研结果和工程实践基础上,参考了相关国家标准和美国、俄罗斯等国外标准,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出本规范,最终由相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六章和十七个附录。包含总则、定义和符号、分类、系统设计、系统施工、系统验收等内容。 各单位在实施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交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方便以后修订。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龙江小区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SDE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是以惰性气体灭火新型灭火系统。在生产过程中无污染、无公害,实施灭火过程中效率高、压力低、安全性强。其灭火原理、产品结构、开启方法、器件选择及惰性气体在管网系统中流动情况,受到管道摩擦阻力,从喷嘴内向保护区喷射状态等方面,全部有别于现有其它气体灭火系统,现在,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现有部分气体灭火技术规范、标准也不完全适用。 为了在设计、施工、验收SDE管网灭火系统及无管网灭火系统时有所遵照,编制组结合了大量工程实践经验和验证试验制订了《SDE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在编写内容和表示方法上按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及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进行。 本标准附录A、B、C、D、E、F、G、H、J、K、L、M为标准附录。 本标准附录N、P、Q、R、S为提醒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昆山宁华阻燃化学材料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许慷、唐晓亮、裘陆道、陈忠信、周季良、郑建兵、沈峻宏、程起银、林怡宏、关宏。 本标准于8月首次公布。 1 总 则 1.1 为了合理地设计、施工、验收SDE灭火系统,确保系统施工质量、降低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中工业和民用建筑及生产、储存装置中设置SDE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1.3 SDE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1.3.1 SDE气体灭火系统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可用于扑灭相对密闭空间A、B、 C类火灾和电气电缆火灾: 1.3.1.1 A类火灾:如木材、纸张等表面和深位火灾; 1.3.1.2 B类火灾:如煤油、汽油、柴油及醇、醛、酮、醚、酯、苯类火灾; 1.3.1.3 C类火灾:甲烷、乙烷、石油液化气、煤气等火灾; 1.3.1.4 电气火灾:如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电动机、电缆等火灾。 1.3.2 SDE灭火系统不能用于扑灭下列火灾: 1.3.2.1 硝化纤维、火药等强氧化剂化学制品火灾; 1.3.2.2 钾、钠、镁、钛、锆、氢化钾、氢化钠等活泼金属及氢化物火灾; 1.3.2.3 磷等易自燃物质火灾; 1.3.2.4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 2 定 义 和 符 号 2.1 定 义 2.1.1防护区 能满足SDE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要求有限封闭空间。 2.1.2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要求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量SDE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灭火系统。 2.1.3预制灭火装置(无管网灭火系统) 该装置为无管网灭火系统,按所需应用条件,将SDE惰性气体发生器 (以下简称发生器)和喷射机构等部件预先组装起来成套无管网灭火系统。 2.1.4组合分配系统(管网灭火系统) 该系统为管网灭火系统,用一组发生器经过管网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系统。 2.1.5灭火浓度 在101.3KPa压力和要求温度下,扑灭某种可燃物质火灾所需灭火剂在空气中最小气化体积百分比。 2.1.6 惰化浓度 在101.3KPa压力和要求温度下,不管可燃气体或蒸汽和空气处于何种配比下,均能抑制燃烧或爆炸所需SDE灭火剂在空气中最小气化体积百分比。 2.1.7 灭火浸渍时间 防护区被保护对象全部浸没在保持灭火剂浓度或惰化浓度混合气体中时间。 2.1.8 滞后时间 指开启惰性气体电子气化开启器按钮到惰性气体从喷嘴开始喷出时间。 2.1.9 气化时间 指开启惰性气体电子气化开启器,灭火剂开始气化到全部气化完成时间。 2.1.10 灭火时间 气体从喷嘴中开始喷射到扑灭火灾时间为灭火时间。 2.1.11 发生器工作压力 发生器内灭火剂气化时最大压力为工作压力。 2.1.12集流管 连接一组发生器管道。 2.1.13汇流分配连接管 连接集流管分配管道。 2.2 符 号 编 号 符 号 单 位 涵 义 2.2.1 Av m2 防护区总面积:内侧面、底面、顶面及开口面积之和 2.2.2 Ao m2 不可关闭开口总面积 2.2.3 Ax m2 泄压口面积 2.2.4 DN mm 管道公称直径 2.2.5 Ka -- 面积系数 2.2.6 Kr -- 物质系数 2.2.7 L m 管道计算长度 2.2.8 M kg SDE灭火剂设计用量 2.2.9 m kg/m3 SDE灭火剂单位用量 2.2.10 F mm2 单个喷嘴等效面积 2.2.11 Ng 个 喷嘴数量 2.2.12 Np 个 惰性气体发生器个数 2.2.13 Tm s或min 灭火时间 2.2.14 V m3 防护区净容积 2.2.15 Vf m3 防护区总容积 2.2.16 Vg m3 防护区内非燃烧体和难燃烧体总体积 2.2.17 Mo kg 单个惰性气体发生器内灭火剂质量 2.2.18 Tp min或s 气化时间 2.2.19 Q1 m3/min或L/s 单个喷嘴流量 2.2.20 Q kg/min或m3/s 平均设计流量 2.2.21 Ps MPa 设计压力 2.2.22 Pg MPa 工作压力 3 分 类 3.1 SDE气体灭火系统依据防护区要求和经济技术比较分为管网灭火系统和无管网灭火系统两类。 3.2管网灭火系统依据防护区防护实际需要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两类。 4 系 统 设 计 4.1 管网灭火系统设计 4.1.1 通常要求 4.1.1.1 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火灾,在喷放SDE灭火剂前不能自动关闭开口总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内总内表面积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当不能关闭开口面积超出3%时,开口面积比许可开口面积每增加1%,增加设计用量15%进行流失量赔偿。防护区开口面积百分比大,开口位置在墙高三分之二以上时,应有自动关闭装置。 4.1.1.1.2完全密闭防护区应设泄压口,泄压口应设在外墙上,其底部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低于室内净高2/3。对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或门窗隙缝未设密封条防护区,可不设泄压口。 泄压口面积(Ax),应按下式计算: Ax =0.11· (4.1.1.1.2) 式中:Ax --- 泄压口面积(m2); Qx --- SDE灭火剂在防护区平均喷放速率(kg/s); pf ---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许可压强(Pa)。 4.1.1.1.3在实施灭火时,除泄压口以外开口和防护区用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防火阀及排烟阀等,在喷放SDE灭火剂前应关闭。 4.1.1.1.4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吊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许可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4.1.1.1.5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到容器缘口距离不得小于150mm,且不能有遮挡物。 4.1.1.1.6喷放灭火剂之前或同时,必需切断可燃、助燃气体气源和电气火灾电源。 4.1.1.1.7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防护区,宜采取组合分配系统。 4.1.2 SDE灭火剂设计用量 4.1.2.1通常要求 4.1.2.1.1 采取SDE灭火系统防护区,其SDE灭火剂设计用量,所换算浓度应不低于防护区内可燃物对应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4.1.2.1.2可燃物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1.3倍见附录C。相关可燃物灭火设计浓度和惰化设计浓度,可按附录B中附表确定。附录中未列出应经试验确定。 4.1.2.1.3有爆炸危险气体、液体类防护区,应采取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气体、液体火灾和固体火灾防护区,应采取灭火设计浓度。 4.1.2.1.4当多个易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4.1.2.1.5图书、档案、票据资料库、金库等防护区,SDE灭火设计浓度宜采取10 %。 4.1.2.1.6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SDE灭火设计浓度宜采取9%。 4.1.2.1.7电信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SDE灭火设计浓度宜采取 8~10%。 4.1.3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 4.1.3.1面积系数Ka按下式计算: Ka= (1+ 5Ao/Av)2 (4.1.3.1) 式中:Ao --- 防护区内不可关闭开口总面积(m2); Av --- 防护区侧面、底面、顶面(包含开口)总面积(m2)。 4.1.3.2 防护区净容积V按下式计算: V=Vf-Vg (4.1.3.2) 式中:Vf --- 防护区总容积(m3 ); Vg --- 防护区内非燃烧体或难燃物总体积(m3)。 4.1.3.3灭火剂设计用量M按下式计算: M=m·Kr·Ka·V (4.1.3.3) 式中:M --- 灭火剂设计用量(kg); m --- 单位容积灭火剂用量(Kg/m3 ); Kr --- 物质系数; Ka --- 面积系数; V --- 防护区净容积(m3)。 4.1.3.4组合分配系统SDE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该组合中需用量最多一个防护区设计用量计算。 4.1.3.5用于关键防护对象防护区SDE灭火系统和超出五个防护区一个组合分配系统,应设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并和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4.1.3.6 SDE灭火剂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6.1扑救A类深位火灾时,必需大于20min。 4.1.3.6.2扑救B类、C类及电气电缆火灾时,必需大于2min。 4.1.3.7 SDE灭火剂剩下量,可不计。 4.1.3.8 SDE集流管和SDE发生器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4.1.3.8.1每个集流管所能连接装有SDE灭火剂惰性气体发生器灭火剂总量不宜超出150kg; 4.1.3.8.2 每个集流管所连接SDE惰性气体发生器数量不宜超出6个; 4.1.3.8.3 当防护区灭火剂用量大于150 kg,设计惰性气体发生器总量超出6个时,可采取多个集流管连接发生器,集流管可并联设置; 4.1.3.8.4和集流管相连接惰性气体发生器宜偶数连接。 4.1.4 管网设计计算 4.1.4.1通常要求 4.1.4.1.1管网设计计算环境温度,可采取20。C。 4.1.4.1.2 SDE灭火剂喷射滞后时间,应小于等于15s。 4.1.4.1.3 管网计算应依据发生器内压力和该压力下流量进行。该流量在管道口径为150mm时以30kg/min±10%为宜,管网流体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4.1.4.1.4 设计压力为1.6MPa。 4.1.4.1.5 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6MPa。 4.1.4.1.6 喷嘴单孔喷射压力应大于0.1MPa。 4.1.4.2 SDE惰性气体压力损失计算。 4.1.4.2.1 SDE惰性气体在管道内压力损失按下式计算。见附录N △P =λ· L/d · ρu2/2 · Z · ε (4.1.4.2.1) 式中:△P --- 管道压力损失(Pa); λ --- 摩擦阻力系数,取λ=0.44; L --- 管道长度(m); d --- 管道内径(m); ρ --- SDE惰性气体综合密度(kg/m3),取1.333kg/m3; u --- SDE在所计算管道中流速(m/s); Z --- 压缩因子,首端到未端取1.47~1.05; ε --- 管道中粗糙系数,无缝钢管为1.15,有缝钢管为1.3; 4.1.4.2.2 SDE惰性气体喷嘴局部压力损失按下式计算。见附录P △P =ξ·ρ·u2 /2· Z ·ε (4.1.4.2.2) 式中: u --- SDE惰性气体在喷嘴单孔喷射速度(m/s); ξ --- SDE喷嘴局部收缩系数见本规范附录Q1、Q2。 4.1.5管网流体计算 4.1.5.1管网中干管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M/Tp (4.1.5.1) 式中: Q --- 灭火剂在管道中平均设计流量(kg/min); M --- SDE灭火剂设计用量(kg); Tp --- 气化时间,取6~8min。 4.1.5.2输送SDE惰性气体主管道内径d(m)应按下式计算: d = (4.1.5.2-1) 式中Q应从质量流量(kg/min),按0.75m3/kg气体转化率,换算成体积流量(m3/s),按下式计算: Q=M/Tp =(Mkg·0.75 m3/kg)/(Tp Tpmin·60s) (4.1.5.2-2) VL --- 惰性气体在主管道中流速,取VL≤25m/s。 4.1.5.3计算出主管道内径值后选定标准管道内径,主管道内径通常宜采取大于等于DN125管径。管道分支后下游管道断面宜为上游管道断面70%左右。 4.1.5.4连接喷嘴支管管径大于DN50。 4.1.5.5主管道总长度为实际长度和当量长度之和,见附录R。 4.1.5.6管网宜采取均衡或分组均衡方法连接。 4.1.5.7管网中流量计算方法: 4.1.5.7.1平均设计流量按下式计算: (4.1.5.7.1) 式中:Q --- 平均设计流量(m3/s); Ng --- 喷嘴数量(个); Q1 --- 单个喷嘴流量(kg/ min)或(L/ s); 4.1.5.7.2单个喷嘴设计流量按下式计算: Q1=Q/Ng (4.1.5.7.2) Q1 --- 单个喷嘴设计流量,此流量应小于等于喷嘴许可经过流量,(kg/ min)或(L/ s),见附录D。 4.1.6依据具体保护区要求,可按设计选择对应等效面积“杯型(13型)”、“O型”或“V型”喷嘴。 4.1.6.1选择喷嘴时,每个喷嘴等效面积应为直接和其相连支线管截面积70~100%,SDE喷嘴等效口孔尺寸参数表见附录D。 4.1.6.2在保护区布设喷嘴时,沿墙边缘部位宜选择V型;喷嘴垂直下方为关键设备,宜用杯型(13型)喷嘴;保护区易燃、可燃物上方宜选择O型喷嘴。 4.1.6.3喷嘴数量确实定,通常可按SDE惰性气体发生器数量计算,每个发生器选择2~3个喷嘴。依据防护区容积不一样区可采取体积法来修正确定,每个喷嘴保护体积约为60m3。 4.1.6.4吊顶上或地板下喷嘴数量确定,宜按面积法确定,每个喷嘴保护半径为≤6m。 4.1.6.5防护区有天花板时,有管网灭火系统管网应安装在天花板之内,管网不应露出天花板。 4.1.6.6惰性气体发生器数量按下式计算: Np=M/Mo (4.1.6.6) 式中:Np --- 发生器数(Np取整数); M --- 设计用量(kg); Mo --- 单个气体发生器中灭火剂质量(kg)。 4.1.7系统组件 4.1.7.1惰性气体发生器 4.1.7.1.1惰性气体发生器部署应方便检验和维护。 4.1.7.1.2惰性气体发生器宜设在专用储存间内,专用储存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7.1.2.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 4.1.7.1.2.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7.1.2.3室内温度应为-10℃~+50℃,并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 4.1.7.1.2.4设在地下室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4.1.7.2选择阀和喷嘴 4.1.7.2.1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一个选择阀。选择阀位置宜靠近惰性气体发生器,并应便于手动操作、方便检验和维护。选择阀上应设有标明防护区铭牌。 4.1.7.2.2选择阀应采取电动或手动操作方法,阀工作压力应大于等于1.6MPa。 4.1.7.2.3系统开启时,选择阀应在惰性气体发生器内电子气化开启器动作之前打开。 4.1.7.2.4设置在粉尘场所喷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防尘罩。 4.1.7.3管道及其附件 4.1.7.3.1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SDE惰性气体工作压力。 4.1.7.3.2管道应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钢管或有缝钢管,并应内外镀锌。 4.1.7.3.3对镀锌层有腐蚀环境,管道可采取不锈钢管、铜管或其它抗腐蚀材料。 4.1.7.3.4管道可采取螺纹连接、焊接或法兰连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管道,宜采取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管道,宜采取焊接或法兰连接。 4.1.7.4集流管 集流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6MPa,并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0±0.3 MPa,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4.1.7.5压力或温度讯号器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或温度讯号器。 4.2无管网灭火系统设计 4.2.1防护区要求应按4.1.1.1要求要求实施。 4.2.2.防护区面积不超出500m2,容积不超出 m3。 4.2.3在无管网灭火系统开启之前,防护区通风、换气设施应自动关闭,影响 灭火效果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4.2.4 SDE灭火剂用量计算 4.2.4.1 SDE灭火剂用量应为设计灭火用量和流失赔偿量之和。 4.2.4.2 SDE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按下式计算: M=m·v·k (4.2.4.2-1) K=k1·k2 (4.2.4.2-2) 式中:m --- SDE灭火剂设计灭火用量(kg); m --- 单位容积灭火剂用量,取0.1(kg/m3); V --- 防护区净溶积(m3); k1 --- 容积系数:当V>100m3时,k1=1.2; 当V≤100m3时,k1=1; k2 关键系数:变(配)电室、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k2=1; 文物、档案、图书等k2=1.5。 4.2.4.3开口流失赔偿量计算按4.1.1.1.1要求要求实施。 4.2.5一个防护区设置多具无管网灭火系统时,应均匀分散部署。 4.2.6同一防护区多具无管网灭火装置应同时开启。 4.3 操作和控制 4.3.1控制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开启三种开启方法。应急开启控制盒可设在防护区内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地方。 4.3.2采取SDE灭火系统防护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116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3当采取火灾探测器时,灭火系统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火灾信号后才能开启,依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开启,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 4.3.4在较大面积防护区内配置多具无管网灭火系统时,应采取多具无管网灭火系统联动控制,每具无管网灭火系统起动电压为直流24V(±2V),起动电流1A,由无管网灭火系统用量确定总电流。设计时应采取消防专用电源作为起动电源。 4.4 安全要求 4.4.1防护区内应有能在延时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成通道和出口,在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4.2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过程所需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4.4.3防护区入口处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SDE气体喷放指标灯。 4.4.4设置在常常有些人防护区内灭火系统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手动装置。 4.4.5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户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4.4.6防护区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4.7灭火系统及其组件和带电设备间最小间距应大于150mm。在强电干扰场所,其外壳应接地。 4.4.8灭火系统和开启器系统连接,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通负载线投入使用。 5 系统施工 5.1管网灭火系统施工 5.1.1施工准备 5.1.1.1通常要求 SDE灭火系统施工应含有下列技术资料: 5.1.1.1.1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及关键组件使用、维护说明书; 5.1.1.1.2喷嘴、安全泄压爆破片、发生器、集流管、汇流分配连接管等关键组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汇报;灭火剂输送管道及附件出厂检验汇报和合格证。 5.1.1.2管网灭火系统施工应含有下列条件: 5.1.1.2.1防护区和发生器贮存间设置条件和设计相符; 5.1.1.2.2系统组件和关键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5.1.1.2.3系统所需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符合设计要求。 5.1.1.3系统组件检验 5.1.1.3.1系统施工前应对惰性气体发生器、喷嘴和安全泄压爆破片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3.1.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5.1.1.3.1.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5.1.1.3.1.3组件全部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 5.1.1.3.1.4保护同一防护区惰性气体发生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出20mm。 5.1.1.4系统安装前生产厂应对集流管、汇流分配连接管、惰性气体发生器等关键组件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4.1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应为2.0MPa,生产厂对惰性气体发生器进行超压试验为3.0MPa,气压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1.56MPa; 5.1.1.4.2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达成试验压力后稳压时间不少于1min,在稳压期间目测试件应无变形; 5.1.1.4.3气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加压介质可为压缩空气或氮气。将焊接或连接部分刷上肥皂水,稳压时间不少于2min。在稳压期间应无气泡自试件内逸出; 5.1.1.4.4系统组件试验合格后,应立即用干燥空气吹扫管道,并封闭全部外露接口。 5.1.2 施工 5.1.2.1通常要求 5.1.2.1.1系统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对应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当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2.1.2系统施工应按本规范附录F、附录G 作好试验统计;防护区地板下、吊顶上或其它隐蔽区域内管网应按附录H要求内容作好 验收统计。 5.1.2.2惰性气体发生器安装。 5.1.2.2.1发生器内SDE灭火剂充装须在本企业或指定充装单位充装。 5.1.2.2.2发生器操作面距墙或操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m。 5.1.2.2.3发生器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采取防腐处理方法。 5.1.2.2.4惰性气体发生器正面应标有“SDE”及发生器编号。 5.1.2.3集流管制作和安装。 5.1.2.3.1集流管宜采取以焊接方法制作为主,法兰连接为辅。焊接前,每个开口均应用机械加工方法制作。 5.1.2.3.2集流管在安装前应清洗内腔,并封闭进出口。 5.1.2.3.3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支、框架应固定牢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5.1.2.3.4集流管外表面应涂防腐油漆。 5.1.2.3.5装有泄压装置集流管,泄压装置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5.1.2.4汇流分配连接管安装。 5.1.2.4.1连接集流管和选择阀之间管道应采取无缝钢管,以焊接方法制作。 5.1.2.4.2汇流分配连接管在安装前,应清洗内腔。 5.1.2.4.3汇流分配连接管外表面应涂耐高温防腐涂料或内外镀锌。 5.1.2.5选择阀安装 5.1.2.5.1选择阀手动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易于操作一面。 5.1.2.5.2选择阀宜安装在汇流分配连接管和主管道连接处。 5.1.2.5.3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名称或编号标志牌,并将标志牌固定在操作手柄周围。 5.1.2.6输送管道施工。 5.1.2.6.1管道采使用方法兰连接时,应在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或防腐处理。已镀锌无缝钢管不宜采取焊接连接,和选择阀等部分连接部位需采使用方法兰焊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镀锌层做防腐处理。 5.1.2.6.2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墙套管长度应和墙厚相等,穿过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管道和套管间空隙应采取柔性不可燃材料堵塞密实。 5.1.2.6.3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6.3.1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最大间距应符合附录E要求; 5.1.2.6.3.2管道末端处应采取支架固定,支架和喷嘴间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5.1.2.6.3.3管道应在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及转角处安装若干个防晃支架,直管段防晃支架间距不超出附录E3倍,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5.1.2.7灭火剂输送管道吹扫试验和涂漆。 5.1.2.7.1管道安装完成,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5.1.2.7.2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2.0MPa。 5.1.2.7.3不适合做水压试验压力防护区,能够采取气压强度试验替换,其试验压力为水压试验80%。 5.1.2.7.4进行管道强度试验时,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保压2min,各连接处无显著滴漏,目测管道无变形。 5.1.2.7.5进行全系统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加压介质,可采取压缩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为1.6MPa。关掉测试气源2min内压力降不应超出试验压力为10%,且用涂刷肥皂水方法检验防护区内外管道连接处,应无气泡产生。 5.1.2.7.6管道在强度试验后,气密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吹扫管道可采取压缩空气或氮气进行,吹扫时,管道末端气体流速不应小于20m/s,采取白布检验,直至无铁锈、尘土及其它脏物出现。 5.1.2.7.7管道外表面应涂红色或用户指定颜色油漆。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蔽场所内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宽度一致,间距均匀。 5.1.2.8喷嘴安装。 5.1.2.8.1安装在吊顶下不带装饰罩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 安装在吊顶下带装饰罩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5.1.2.8.2喷嘴安装时应逐一查对其型号、规格和喷孔方向,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喷嘴尺寸表见附录D。 5.1.3 调试 5.1.3.1通常要求 5.1.3.1.1系统调试宜在系统安装完成,和相关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调试完成后进行。 5.1.3.1.2 系统调试前应含有完整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其它资料,并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5.1.3.1.3 系统调试责任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与调试技术人员职责明确。 5.1.3.1.4调试前应按本规范要求检验系统组件和材料型号、规格、数量和系统安装质量,并应立即处理所发觉问题。 5.1.3.1.5调试后应按本规范要求内容提出调试汇报。调试汇报表格形式可依据系统结构形式和防护区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5.1.3.2调试程序 5.1.3.2.1系统调试,应对每个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5.1.3.2.2进行调试试验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方法,切断电子气化开启器电 源,并把惰性气体发生器和集流管分开,模拟喷气经过集流管进行。确保人员安全和避免灭火剂误喷射。 5.1.3.2.3模拟喷气试验宜采取手动控制。 5.1.3.2.4模拟喷气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2.4.1试验气体(氮气或压缩空气)能喷入被试防护区内,且应能从被试防护区每个喷嘴喷出; 5.1.3.2.4.2相关控制阀门工作正常; 5.1.3.2.4.3相关声、光报警信号正确; 5.1.3.2.4.4惰性气体发生器贮存间内设备和对应防护区灭火剂输送管道无显著晃动和机械性损坏。 5.1.3.2.5试验结果按5.1.3.2.4要求并统计在案。 5.2 无管网灭火系统施工 5.2.1无管网灭火系统主排气口正前方1.0m内不许可有设备、器具或其它阻碍物。 5.2.2无管网灭火系统宜靠近墙壁安装。 5.2.3无管网灭火系统严禁私自拆卸。安装后不许可移动。 5.2.4无管网灭火系统不宜安装于下列位置: 5.2.4.1临近明火、火源处; 5.2.4.2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它开口处; 5.2.4.3轻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5.2.4.4疏散通道; 5.2.4.5常常受振动、冲击。 5.2.5 无管网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系统组成中央集中控制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施工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166-1992中要求实施。 6 系统验收 6.1 管网灭火系统验收 6.1.1通常要求 6.1.1.1系统完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6.1.1.2完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6.1.1.2.1经同意完工验收汇报;见附录K 6.1.1.2.2施工统计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统计;见附录H 6.1.1.2.3峻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统计; 6.1.1.2.4完工汇报; 6.1.1.2.5设计说明书; 6.1.1.2.6调试汇报;见附录J 6.1.1.2.7系统及关键组件使用维护说明书; 6.1.1.2.8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检验汇报和出厂合格证。 6.1.1.3完工验收应包含下列场所和设备: 6.1.1.3.1防护区和发生器贮存间; 6.1.1.3.2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6.1.1.3.3和SDE灭火系统联动相关设备; 6.1.1.3.4相关安全设施。 6.1.1.4完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K要求提出完工汇报。完工验收汇报表格形式可按SDE灭火系统结构形式和防护区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6.1.1.5 SDE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SDE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1.2防护区和发生器贮存间验收 6.1.2.1防护区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风、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种类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6.1.2.2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2.1防护区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6.1.2.2.2防护区内和入口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安全标志; 6.1.2.2.3无窗或固定窗扇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排气装置; 6.1.2.2.4门窗设有密封条防护区泄压装置; 6.1.2.2.5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6.1.2.3发生器贮存间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及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1.3 设备验收 6.1.3.1发生器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和固定方法,油漆和标志,灭火剂充装量,和发生器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2集流管材料、规格、连接方法、部署和集流管上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3设备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耐久标志。手动操作装置均应有加铅封安全销或防护罩。 6.1.3.4管道部署和连接方法、支架和吊架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处理、各管段和附件型号、规格和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5 喷嘴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6.1.4 系统功效验收 6.1.4.1系统功效验收时应进行下列试验:SDE管网灭火系统应进行模拟开启试验,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20%进行模护开启试验;并进行模拟喷气试验,按防护区总数(不足10个计)10%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6.1.4.2 模拟开启试验时,应先切断SDE电子气化开启器电源,并把惰性气体发生器和集流管分开,安上对应指示灯泡或其它对应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火灾探测器接收模拟火灾信号(2个独立火灾信号)。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4.2.1 指示灯泡显示正常; 6.1.4.2.2 相关声、光报警装置均能给出符合设计要求正常信号; 6.1.4.2.3 相关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6.1.4.3 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SDE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取SDE灭火剂,宜采取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将氮气贮存容器或压缩空气泵出气口用金属软管和SDE灭火系统集流管相联。 6.1.4.4当模拟喷气试验结果达不到本规范第5.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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