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建筑工程深基坑综合项目工程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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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本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预防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编制及教授论证审查措施》、《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出4米(含4米) ,或虽未超出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建筑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含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检测验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管理工作。镇(街道)计划建设办公室依据本要求,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和其它和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深基坑工程安全,依法负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深基坑工程必需按要求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含计算书、图纸和文字资料等)、专题施工方案、专题监测方案和教授论证审查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正确、完整。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负担实施专题施工方案和专题监测方案所需安全技术方法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经论证审查经过专题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监测项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含有对应岩土工程勘察资质勘察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专门勘察。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规程要求。 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交勘察文件应真实、正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需要。 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相关勘察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必需由含有对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负担。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设计单位应含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设计单位应含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第十二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基坑安全等级; (二)支护体系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三)支护结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四)基坑内外土体稳定性计算; (五)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和围护墙抗渗设计; (六)基坑开挖和地下水改变引发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围环境影响; (六)基坑开挖施工方法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监测要求,基坑监测应出具相关图纸,标明监测项目、监测点; (七)支护设计有效时限及超出时限后应采取方法; (八)防范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技术服务工作,立即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需由含有对应地基和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单位负担。施工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深基坑工程依法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专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题施工方案。专题施工方案应包含专题施工安全方法、环境保护方法、基坑安全监控方法和应急抢险预案等内容。 第十六条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除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监测外,建设单位还必需委托含有岩土工程监测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监测单位不得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相互隶属或同属一个上级单位关系。 第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和专题施工方案等相关监测要求,制订专题监测方案。 第十八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专题施工方案和专题监测方案应委托市建设技术教授库教授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经过后方可实施。 深基坑支护设计送审文件应包含基础平面图、地下室结构图、桩及承台大样图等资料。 初审或复审论证审查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应根据相关要求采取专题防护方法,确保其安全。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做好统计。必需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委托房屋质量判定单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判定。房屋质量判定单位应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程度意见。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根据规范、标准和经论证审查经过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题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严格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 59-99)相关要求实施,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支护结构施工使用原材料及半成品应根据相关施工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对设计文件有要求、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质量有怀疑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相关原材料、半成品检验及支护结构检测,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管理要求》和《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要求》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坑周围荷载不得超出设计荷载限值。深基坑周围2倍基坑深度距离范围内,严禁搭设宿舍。 在深基坑周围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放置大型设备或堆放料具,必需经设计单位在深基坑支护设计时进行专题验算和专题设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经论证审查经过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题施工方案,更不得超挖。 深基坑工程出现重大改变,应重新组织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专题施工方案和专题监测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委托教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深基坑工程具体特点,制订监理实施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督专题施工方案实施,督促施工单位将质量安全确保方法落实到位。立即掌握监测数据,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应检验、检测项目要跟踪监督检验并作好统计,发觉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汇报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 第二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规范及专题监测方案要求,做好深基坑工程开始施工至回填完成全过程监测工作。监测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提议。当监测数据达成预定报警限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 第二十七条 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数据负责,并确保监测资料真实、正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在台风、暴雨期间及碰到地下水位涨落较大、地质情况和勘察文件不符且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等情形时,深基坑工程必需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需安排专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沉降、变形、地下水位改变等监测工作,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安监机构或项目安监员,并依据应急抢险预案采取有效方法,立即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支护结构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验收,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资料提交项目安监员审查。验收资料应真实、正确、完整,按要求需要进行检验、检测,其验收资料必需包含检验、检测汇报。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验收条件,应在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 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情况应由项目安监员实施现场监督。 深基坑支护结构验收后,验收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项目安监员。 第三十条 对深基坑开挖后超出支护设计有效时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回填或制订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教授对方案可行性和基坑安全性等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和项目安监员。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因未能立即回填或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深基坑工程安全事故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或发生事故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相关单位应全力做好现场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应把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纳入关键监控范围,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推行职责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方法落实情况监督管理。 凡发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要求,市、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将责令限期更正,记入不良行为统计,并给予公告,情节严重依法给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要求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使用期至12月31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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