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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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四章 劳务分包 第五章 分包商准入 第六章 协议管理 第七章 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八章 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考评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深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久有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和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署施工承包协议含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它含有对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专业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专业分包商完成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劳务作业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劳务分包商完成活动。 施工承包商能够对所承接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能够对所承接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含有法人资格及对应资质,经济上实施独立核实,含有对应施工企业资质,并和施工承包商经过协议组成承发包关系。 第四条 企业系统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严禁转包或违规分包。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协议中明确本《要求》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如不许可分包工程项目及范围、分包金额限制、分包商准入条件等,并强调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需自行完成主体工程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价不得超出施工协议总价30%,不然视为违规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有约定,在协议许可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含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协议中无约定, 施工承包商必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 第五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选定应严格实施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同意并立案。 第六条 企业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推行工程协议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协议范围内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协议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分包商(包含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依据分包协议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并应该服从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国家电网企业系统投资、控股建设工程和企业系统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施工企业承接企业系统以外工程项目同时应遵照国家、行业、建设单位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中国涉外工程管理和所在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企业基建部负责企业系统电力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企业系统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负责对企业系统工程建设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工作管理和指导,负责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评价和考评。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对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区域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及相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企业”)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所投资或控股项目、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单位全方面落实企业相关分包安全管理各项具体要求;负责施工企业分包商准入管理;负责动态掌控分包安全信息和控制分包安全风险;负责对基层单位和在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验、考评、评价;负责立即上报分包安全信息。各网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根据企业要求对本单位施工分包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全方面落实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要求;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立案,定时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时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验;监督检验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评评价。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依据协议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立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经过文件审查、安全检验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人员配置、施工机具配置、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觉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关键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评、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配合主管网省企业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时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统计。企业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网省企业立案。 第三章 专业分包 第十四条 企业严禁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一)送电线路工程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含直流换流站接地极线路)工程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包含换流站)工程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二)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工程(上水库、引水系统、地下厂房硐室群、下水库、开关站及中央控制楼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工程(发电机组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 (三)火电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却塔等主体结构)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四)其它工程主体工程范围界定:核电常规岛部分、生物质发电站、垃圾焚烧发电站参考火电工程,风电建设项目参考输变电工程,非电力类工程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分包商必需含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满足所分包工程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第十六条 专业分包商如需对部分施工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应在和施工承包商签署专业分包协议中明确,并按要求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推行报批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署劳务分包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四章 劳务分包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商必需含有对应专业资质条件,其本身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稳定。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商必需自行完成所承包任务,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商应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接收施工承包商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管理、监督和检验。 第十九条 严禁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率领情况下独立负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和脚手架(跨越架)工程、大致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受热面组装施工作业或国家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单位明确其它危险性大、专业性强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有劳务分包人员参与施工作业,施工班组责任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标准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需经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审核认可,其中上款明确危险性大、专业性强施工作业关键岗位人员必需为施工承包商人员。 第五章 分包商准入 第二十一条 各网省企业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制订分包商资质审查、准入制度,在对潜在分包商资质业绩进行审查基础上,建立各网省企业统一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并动态调整。 在施工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监理及业主单位审批分包事项等步骤,对于列入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施工分包商,可不再对其资质业绩进行单独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分包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二条 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应在每十二个月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关键审查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分包商,不得继续使用。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和分包商建立长久稳定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二十三条 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需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要求。分包商必需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含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内所承包工程未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分包商资质审查内容: (一)含有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实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统计; (五)确保安全、质量施工技术素质(包含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六)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人员配置; (七)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配置; (八)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标分包计划严格实施审批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立案。 施工承包商依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尽可能在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对应资质分包商。施工承包商应对未在年度分包商名册中选择分包商单独进行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分包商,严禁录用。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 施工承包商应将拟选择分包商资质文件和拟签署分包协议、安全协议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协议、安全协议审查内容关键包含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协议总价,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方法。 第六章 协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立即和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商签署分包协议。分包协议中必需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施工分包只能签署劳务分包协议。 在签署协议同时,必需根据《国家电网企业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依据分包性质,结合现场实际签署分包安全协议。 第二十七条 签署分包协议、安全协议发、承包双方必需是含有对应资质等级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需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分包协议中约定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含材料供给等非劳务作业内容。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签署协议、安全协议必需遵照施工承包协议各项标准,满足承包协议中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 (一)根据国家及国家电网企业相关要求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确保金和扣除安全、质量确保金相关条款。 (二)工程款、劳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费结算方法和支付条款。专业分包结算方法采取“工程量×(定额直接费+管理费)”进行协议计价,劳务分包结算方法采取“预算工日×工日单价”或“工程量×综合人工单价”进行协议计价。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责任方。 (四)专业分包承包工程范围,劳务分包作业分包范围和提供劳务作业具体内容。 (五)分包商关键管理人员配置,明确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责任方及管理要求。 (六)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法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管理要求。 (七)严禁分包商将所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规分包。严禁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与施工分包。 第二十九条 分包商必需在分包协议、安全协议签署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协议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署后分包协议、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立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按协议约定向施工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施工承包商要督促分包商不拖欠施工人职员资,避免在分包过程中因费用等方面纠纷影响分包安全。 第三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应推行本身应尽责任和义务,对协议确定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立即估计和分析协议实施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方法,消除分包安全风险。 第七章 专业分包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覆盖全部专业分包商安全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商纳入到本企业和现场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中,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专业分包项目开工前对分包商投入项目施工人员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入场检验,并报监理单位验证,验证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立案。监理单位严格核查验证分包商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工器具和资质审查内容、分包协议是否一致。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包商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需经施工承包商同意,由施工承包商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确定后方可更换。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明确专门分包管理人员,制订专业分包商各类人员登记制度,建立专业分包商人员名册,不定时检验现场专业施工分包人员和名册是否相符。专业分包商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等关键管理人员离开现场需报请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同意。 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每十二个月或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或监督专业分包商组织)对专业分包商全体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验,对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其它不适合电力建设施工作业人员应督促分包商立即清退。严禁分包商录用未成年者。 分包商人员体检证实须由县级及以上(或等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第三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对新进分包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对专业分包商全体分包人员分工种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和考试。监理单位督促检验分包商人员教育和考试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业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施工承包商负责为分包商作业人员办理带有本人单位、姓名、工种、照片等相关信息“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她人。 第三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根据协议约定配置起重机械、设备。督促专业分包商为分包人员配置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按要求对起重、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做到物帐对应。 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需自检合格,向施工承包商提交自检和相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证实,施工承包商按要求进行入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场施工。 施工承包商建立工程项目分包机械管理台帐,督促分包商对自带机械根据要求要求维护保养、检验,形成维护保养统计卡,帐卡对应,确保施工机械整齐、完好、满足施工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商施工技术、安全方法、应抢救援、风险预控实施管理。 (一)专业分包商对所负担施工项目必需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施工方法,大型独立施工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 (二)对于危险性较大专业分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优异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专业分包项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安全施工方法等技术文件和安全管理文件必需在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组织或督促专业分包商组织对参与施工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需形成书面交底统计,参与交底人员签字认可。 (四)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根据要求办理和实施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实施。 (五)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成立分包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教育培训,落实应急组织体系,配置应抢救援物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并定时开展应急演练,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应急组织机构。 (六)施工承包商督促专业分包商开展项目风险辨识和风险评定,提出预控方法,建立危险原因辨识和控制台帐,消除安全隐患,并纳入施工承包商危险原因辨识和控制台帐。 (七)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施工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作业必需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其严格实施。 第四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方案或方法并立案,施工承包商审查后报监理单位审批,并监督其严格实施。对于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商应按要求对施工方案组织教授论证。 第四十二条 施工承包商应组织分包商参与定时或不定时安全检验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立即向分包商传达上级相关安全工作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和落实实施。施工承包商本部对所属各项目部按季度定时开展分包检验。 第四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定时对专业分包商进行包含安全、文明施工在内综合能力动态评价。 第八章 劳务分包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必需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施和本单位职员“无差异”安全管理,建立包含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职员体检等信息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第四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前核查其按协议要求配置项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检验确定其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满足作业要求并含有对应资格。并将检验情况报监理单位核查验证。 施工承包商应监督劳务分包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督促劳务分包商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用工要求选派企业在册体检合格人员,并按要求定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身体检验,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经施工承包商审核同意,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分包须建立劳务分包商人员名册,并将劳务分包商人员编入施工承包商班组管理,根据对本单位施工人员一样要求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发证考勤、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指导、安全监督检验等管理。 劳务分包商项目关键责任人、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更换应该经过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项目关键责任人临时离开现场应经施工承包商同意。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劳务分包人员退场制度,对于技能素质不满足要求、数次违章或不服从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立即清退出场。 第四十八条 劳务分包作业现场所需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置并负责操作。劳务分包商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协议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其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劳务分包作业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方法)等技术文件必需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办理,施工承包商负责在劳务作业前对劳务分包商全部参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十条 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劳务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责任人、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职务,对现场作业组织、工器具配置、现场部署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严格严禁施工承包商以专业分包管理方法进行劳务分包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电网企业建立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每个月对企业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公布,立即提出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经过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基建安全随机督查、分包安全管理专题检验等检验督查活动,对企业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觉分包安全管理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相关情况立即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 网省企业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电力建设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网省企业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两次电力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督查,分包督查应覆盖系统内电力建设工程和所属施工企业。督查内容应包含分包方法、分包队伍资质审查、分包协议签署、分包作业组织、分包人员管理、分包现场监督及本要求中其它管理要求。 第五十四条 网省企业每个月分析汇总各工程项目标分包安全信息,并立即上报。分包信息最少应包含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分包类别、分包商资质等级、分包项目、协议金额及各分包协议金额等内容。网省企业对分包信息立即分析,全方面评定建设工程和施工企业分包安全风险和经营风险,督促指导施工企业落实分包安全防范方法。 第五十五条 网省企业经过基建安全大检验、基建安全随机督查、分包安全管理专题检验等检验督查活动,对本单位投资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对检验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觉分包安全管理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相关情况立即在本单位进行通报并向国家电网企业进行汇报。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按审查同意施工承包商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安全管理情况,按要求定时组织开展分包检验,立即纠正违反本要求行为。 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分包商及违反本要求施工承包商,依据相关招投标文件和协议,责令其改善或停工整理,直至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果断取缔。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承包商所报送分包工程各类报审文件,定时或不定时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置是否和入场验证相符,每个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本部按季度定时检验所属各项目监理部分包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含分包商在内完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方案。分包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按预定应急处理方案有效处理,并按要求立即进行汇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按要求汇总分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信息并和专业分包信息一起报网省企业,网省企业直属施工企业每个月汇总分析本单位全部工程现场施工分包信息并按要求上报网省企业。 各网省企业每个月按时将分包安全信息上报国家电网企业。 第十章 考评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国家电网企业对网省企业、直属单位分包安全管理进行考评评价,网省企业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所属施工、监理企业分包安全管理进行考评评价,企业系统施工、监理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纳入企业开展施工、监理企业资信评价中。 第六十一条 国家电网企业将网省企业及直属单位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基建管理综合评价、企业对网省企业和直属单位关键责任人业绩考评中基建管理考评等考评评价中,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觉分包安全管理问题进行量化扣分。 第六十二条 国家电网企业将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和施工、监理招标工作挂钩,对发生转包、违规分包或其它严重违反本要求问题施工、监理单位,视问题严重程度在企业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中对其进行评标扣分,或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投标资格,具体措施在相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招标文件范本中进行明确。 第六十三条 各网省企业将各在建工程和所属施工、监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基建管理综合评价和对下属单位关键责任人业绩考评中,对日常管理工作中发觉分包安全管理问题进行量化扣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立即掌握在建工程分包情况,对违反本要求施工承包商,责令其改善或停工整理,由此造成承包协议违约及经济损失由违规单位负责。 第六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合格分包商资信评价体系。工程完工后,施工承包商应从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工艺质量、施工组织、进度控制、服从管理、推行分包协议情况等方面对分包商进行全方面考评和评价。对分包商考评评价结果,作为施工承包商选择合格分包商和网省企业确定分包商准入清单关键依据。 第六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协议中明确对分包商奖惩条款,激励分包商严格推行协议、加强安全管理,对违反相关分包管理要求分包商,视情节轻重给责令更正、经济处罚、终止协议、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等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终止协议、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分包商,建设单位、企业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上报网省企业,网省企业应将其从合格分包商名单中除名并立即通知各施工企业。对于严重违规且不服从管理,和在事故中负相关键责任分包商,国家电网企业可在查实后进行通报,严禁企业系统各单位录用该分包商。 第六十八条 施工分包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必需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事故汇报相关要求立即逐层上报,严禁迟报、瞒报分包安全事故。 施工分包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国家电网企业依据安全生产奖惩相关规章制度,严厉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要求由国家电网企业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七十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电网企业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要求(试行)》(国家电网基建〔〕531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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