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租赁经营合同范本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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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租赁经营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协议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一 租赁标、位置、界限 第一条 甲方将以下标租赁给乙方从事酒店和关联经营项目标经营、使用: 1、在山东省临沂市 区 路 号新建楼房一栋及其全部配套设备、设施,楼房共 层。该楼房(实测/估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楼房用途为 ,结构为 。房屋全部权证书编号为: 2、上述楼房、地段对应土地使用权随楼房一并给予出租,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其中楼房占用 平方米,其它用地均已硬化。四至为:北至 ,南至 , 西至: ,东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为: 3、甲方全部 千伏变压器一台、配电室和变压器至配电室以里供电线路。 该楼房、土地使用权平面图见本协议附件。 二 租赁用途 第二条 乙方租赁本协议第一条要求场所,从事酒店和关联项目标经营、使用,并遵守国家和临沂市相关房屋租赁和酒店管理相关要求。 第三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按要求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私自改变本协议第二条要求使用用途。 三 租赁期限 第四条 乙方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四 租赁费及交纳方法 第五条 乙方租赁费为 元/年。 第六条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采取以下第 项要求方法计算租赁费用: 1、乙方装修、装饰期间为六个月,在此期间甲方不收取乙方租赁费。 2、至乙方试营业之日,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之要求优惠20%收取乙方租赁费。 3、至乙方正式开业之日,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五条之要求优惠10%收取乙方租赁费。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要求方法交纳租赁费用: 1、租赁费每六个月交纳一次,先交款后使用,第一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给予交纳;第二次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第七个月30日以前交纳,其它依这类推。本协议第六条第1项要求情形加六个月依据本项要求实施。 2、租赁费每十二个月交纳一次,先交款后使用,第十二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交纳;第二年于第二年协议生效对应日之前交纳。其它年度,依这类推。 3、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确保金,租赁确保金数额以甲方出具收款凭证为准,至乙方正式开业之前交纳第十二个月租赁费;第二年租赁费于第二年开业对应日之前交纳。乙方已经交纳租赁确保金,在乙方正式开业之前冲抵第十二个月租赁费对应金额,不计息。 4、租赁费每十二个月交纳一次,先使用后交款,第十二个月交纳租赁费于第二年协议生效对应日之前交纳;其它年度,依这类推。 五 逾期交纳租赁费法律责任 第八条 乙方应该用现金足额交纳租赁费,甲方应该出具对应收款凭证。 在取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乙方能够使用等值财物抵付部分应交纳租赁费。 第九条 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时,除按本协议要求足额补交所欠租赁费及其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以外,还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逾期交纳租赁费超出六个月时,除了依据本协议第九条之要求负担对应责任以外,甲方能够书面通知乙方解除、终止协议。 第十一条 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交纳或分期交纳租赁费时,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且应该在甲方限定期限内足额给予交纳,不然应参考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之要求负担对应责任。 六 租赁场所交接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该对租赁场所进行交接,交接应该签署书面交接手续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十三条 交接范围、项目应该包含: 1、租赁标建设、计划手续是否齐备; 2、租赁标是否经完工验收合格; 3、房屋全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否办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国家要求税费是否已经缴纳; 4、楼房隐蔽工程,包含楼层供水、供气、供电、消防、通风、下水道管线铺设、施工技术资料,包含对应分页计划图、平面图,施工和单项验收合格手续; 5、楼房机电工程、设备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包含电梯、中央空调系统、保安监控系统、餐厅和厨房设备等机电设备生产厂家、产品生产合格证、保修、维修手续等附件,安装、施工图纸及单项验收合格手续; 6、楼房抗震、避雷系统设计、施工技术资料及单项验收合格手续。 7、变压器生产厂家、负荷及其对应技术资料、安装手续。 甲方提供乙方租赁使用财产、资料应该具体列表或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交接资料还应该注明其性质和起源,提供复制件应该加盖有确定和原件无误相关单位公章或对应签字。 第十四条 交接项目缺项时,应该根据以下标准给予处理: 1、甲方提供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项目标要求,甲、乙双方应该在七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该项目视为符合协议要求。 2、甲方提供手续、资料存在部分瑕疵,不符合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项目标要求,但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甲方能够补足、补办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项目要求手续、资料,自甲方将该项目标手续、资料全部提供给乙方之日起七日内,甲、乙双方应该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交接手续,该项目视为符合协议要求。 3、甲方提供手续、资料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本协议第十三条要求项目标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九十日内甲方未能够补足、补办本协议第十条要求项目要求手续、资料,甲、乙双方不应办理该项目标交接手续,该项目视为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协议要求。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交接过程中出现本协议第十四条第3项要求情形时,乙方同意使用,并不能视为该项目即符合协议要求,但不能所以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为此,甲方承诺: 1、赔偿因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而给乙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2、负担该项目修缮、维修、改造费用; 3、酌情降低当年5%-15%租赁费用。 七 租赁标改造、修缮 第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依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楼房及其隶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对应改造,但就拟改造、可能影响楼房及其隶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位置、部位和改造方法、施工单位均应该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从技术、安全角度作出对应说明或附有乙方委托、含有对应资质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性评定、施工资料,方便于甲方查询、评定对楼房及其隶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影响。 甲方收到乙方送达书面通知及附件后,应该在三日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并送达乙方;甲方逾期未作出书面回复,视为同意。 甲、乙双方依据本条第一、二款之要求送达对方书面通知、附件、书面回复意见和送达手续,各方均应该给予存档。 第十七条 乙方依据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楼房及其隶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前提下所进行部分设备、设施改造,就拟改造位置、部位和改造方法、方法,能够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送达书面通知后,应该在三日内给乙方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或回执。 甲、乙双方依据本条第一、二款之要求送达对方书面通知、附件、书面回复意见和送达手续,各方均应该给予存档。 第十八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承租范围内楼房及其全部配套隶属设施修缮、增建,由乙方给予管理、维护并负担对应费用,但不包含对于楼房及其隶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维护产生费用。 乙方对于承租范围内楼房及其全部配套隶属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应该以相关协议、记账凭证载明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 甲方对于楼房及其隶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维护、修缮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乙方应主动给予配合且不得无故阻挠甲方正常施工。具体施工方法应该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八 装饰、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室内、外广告牌匾设置、位置。室外广告牌匾设置、位置应该符合国家和临沂市相关广告设置、管理规范要求,费用由乙方自负。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外租赁、承包楼房、土地相关部位设置室内、外广告牌匾取费,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对外租赁、承包设置室内、外广告牌匾时间、范围,不得超出本协议要求乙方承租时间、范围。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期满未续订,或双方协商提前解除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生效仲裁裁决解除、终止协议,或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相关免责条款解除、终止协议时,乙方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和经乙方同意或授权设置广告牌匾,均应该无条件给予拆除,所需费用由乙方给予负担,但经甲方同意留用或继续使用情形除外。 九 用电负荷、使用及增容 第二十三条 甲方提供变压器及其用电负荷应该满足乙方经营实际需要。 变压器增容费用由甲方负担,全部权归甲方。变压器增容费用由乙方负担时,全部权归乙方,原甲方提供变压器全部权性质不变,由甲方在增容手续完成后三日内自行给予处理,不然乙方有权给予处理。 变压器增容手续办理,甲、乙双方均应该相互给予配合,不然应负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时,责任方还应该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变压器增容费用由甲方给予负责情况下,增容期间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并应该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乙方经营期间财务处理实际需要,在甲方变压器全部权不变前提下,甲方应该帮助乙方在供电单位办理变更用电单位户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因乙方经营需要而增置电表及其配套设备、设施,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 税费负担 第二十七条 在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应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遵法经营并依法负担各项税、费。 第二十八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经营使用水费、电费、供气和供暖费用等,依据国家要求或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单位要求计量方法、标准,由乙方自负并在要求时间、地点给予交纳。 十一 消防、安全保卫、房屋设施修缮、计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应该根据国家要求配置对应消防器材、设备及系统;乙方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均应该依法办理对应消防方面同意或立案手续,并符合国家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应该安全用气、用电、用暖,确保各类机电设备、设施有效运转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因乙方管理瑕疵而造成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自行负责酒店和关联经营项目标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方面各项管理工作,所需费用自负。 十二 产权变更 第三十二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甲方转让乙方租赁标全部权时,应该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相同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购置权。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甲方将乙方租赁标转让给第三方时,或法院裁定将乙方租赁标拍卖给第三方全部时,本协议对新产权人继续有效。 十三 协议变更、解除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议变更、解除,除本协议另有要求以外,应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解除协议,不然即组成违约。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以外,含有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当然解除或终止: 1、协议期满未续订; 2、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终止协议; 3、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协议; 4、生效仲裁裁决解除、终止协议; 5、依据本协议相关免责条款之要求,通知对方提前解除、终止协议时; 6、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确实无法继续推行时。 本协议不得因作为协议一方自然人身故,或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解除或终止推行。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第2、3、4、5、6项之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协议时,甲方应该自解除协议之日起十五日日内退还已经收取乙方未使用期间租赁费(不足一月根据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计息。 第三十六条 依据本协议第三十四条之要求当然解除、终止协议时,自解除、终止协议之日起,乙方全部和经营商品、使用机电设备等物品,设置室内展台(架)、广告牌匾均应该在三十日内撤出、拆除,所撤出、拆除物品归乙方全部;甲方同意折价留用部分除外。如超出三十日乙方未自行给予撤出、拆除,甲方有权给予撤出、拆除,费用由乙方给予负担;所撤出、拆除乙方物品经甲方书面通知领取后,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超出七日未予领取,甲方有权给予处理或销毁。 乙方撤出、拆除其全部和经营商品、使用机电设备等物品时,不应该包含甲方享受全部权设备、物品,不然,乙方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并依法依据其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依据本协议第三十四条之要求当然解除、终止协议,交接乙方租赁标时,应参考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交接手续、财产列表或清单,以楼房及其全部隶属设施齐全,无主体和结构安全隐患,甲方原有水、电、气、暖气线路、设备、设施,包含门窗、玻璃、装饰、装修等完好且能够正常使用为标准,但因推行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要求乙方在租赁期间已经改造、拆除、修缮而且已经发生改变部分除外。 乙方违反前款之要求交接租赁标时,应参考其实际价值给甲方赔偿、赔偿;协商不成时,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并经依法评定价值(价格)认定、评定汇报为准。 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组成严重背信、违约,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终止协议,收回乙方租赁标,已收取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租赁费甲方不再退回,未收取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租赁费乙方应该双倍补足: 1、乙方私自将承租标物整体或全部转租、承包给第三方经营、使用; 2、乙方拖欠租赁费超出本协议要求交款期限十二个月未足额给予交纳;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私自以所租赁标对外设定抵押等形式担保,严重损害甲方财产权益、利益时。 第三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组成严重背信、违约,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终止协议,甲方已收取乙方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租赁费本息均给予退回,未收取乙方实际经营使用年度租赁费,甲方不得再行收取: 1、甲方在签署本租赁协议时隐瞒了租赁标已经设定有抵押等形式担保事实; 2、在本协议推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私自以租赁标对外设定抵押等形式担保; 3、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有充足证据证实甲方或受其指使、授意人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干涉、干扰或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且已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自甲方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给乙方对应赔偿、赔偿时。 十四 免责条件 第四十条 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对方。 解除或终止协议事由应该符合《协议法》和本协议要求。 第四十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要求以外,甲、乙双方约定其它免责条件为: 1、因地震、洪水、飓风等人力不可抗拒自然灾难和战争,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 2、乙方经法院依法裁定破产还债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 3、因国家征用; 4、因地方政府城市计划、建设,需要整体拆迁或拆除乙方所承租租赁标,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推行时。 十五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约金数额为年租赁费 %,所以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该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六 甲、乙双方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要求将乙方承租标交付乙方时,不得有拖欠税、费;不得有拖欠水费、电费或供气、供暖费用等。 第四十四条 协议期满后,如甲、乙双方未能续订租赁协议,乙方应该在三十日内无条件给予清场并返还甲方租赁标;超出三十日即属于超期占用,乙方应该负担违约责任,并依据乙方超期占用期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参考本协议要求租赁费金额双倍计算月租赁费,由乙方负担超期占用期间使用费,所以而给甲方造成其它经济损失,还应该负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应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干涉。 第四十六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应该文明、遵法经营,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形象,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十七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依据协议要求对租赁标进行对应改造时,不得影响楼房及其隶属设施主体、结构安全。 第四十八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整体转租或整体对外承包经营。乙方部分转租、承包经营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要求乙方租赁标、期限。不然,即视为乙方违约,除负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该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乙方对外部分转租、承包经营,均由乙方自行管理并给予负责,不过应该将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相关事项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和部分转租、承包经营第三方因推行协议产生争议、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负责,和本协议甲方无关。 第五十条 乙方承租标至公路路沿石均属于乙方使用、管理范围。乙方应合适保持该范围整齐、卫生和车辆合理有序停放。 第五十一条 乙方承租期间依据经营需要而增建、增置无法转移、拆除、移动不然将严重影响其使用、价值设备、设施、系统,依据本协议第三十条之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协议时,应该经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含有对应资质价格(价值)认定、评定机构依法评定,并由甲方支付乙方对应价款赔偿以后,全部权归甲方。 十七 争议处理方法、管辖 第五十二条 因推行本协议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该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八 协议生效、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 在本协议推行期间,甲、乙双方工商登记注册事项变更、企业法人资格吊销、注销均不影响本协议效力,由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继续推行本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效力并不影响本协议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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