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物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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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规名称】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六安市物价局【发文文号】【发文时间】2010-7-23【实施时间】2010-7-23【正文】六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六安城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现将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2、实施细则(试行)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六安城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05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房2004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服200718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六安城区规划区内从事商品住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依法取得开发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
3、营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第四条 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住房预(销)售前,将构成的商品住房价格、成本资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实确定。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办理预(销)售商品住房许可证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备案手续,提交备案文书。第七条 商品住房备案的房屋面积应与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登记的面积一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初始备案后又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初始备案6个月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
4、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惜盘拒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和变相追加购房款。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最高价格,企业可以自行下浮。第九条 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下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资料,并按备案表所列项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需约谈、成本监审除外)办结备案手续,下达备案回执,同时在“六安价格信息网”上公布;(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市价格主管部
5、门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如实提供以下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每栋楼均填写均价);(二)六安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每一批次商品住房配套设施相同的,只需提供一户明码标价书复印件;配套设施不同的,应根据不同的配套设施,提供相对应的明码标价书复印件;(三)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表(一套一价)。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资料(以下一、二项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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