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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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办法(2010-11-4 10:24:19) 新闻来源:甘肃省组织部 作者: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公安厅 文件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牧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林业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团甘肃省委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甘组通字20106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局、扶贫办,团委、妇
2、联,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8月18日 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锻炼一批高素质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和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聘大学生),是指参加甘肃省选聘高校毕业生
3、到村任职考试合格,与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加强选聘大学生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培养造就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为党的基层组织注入新活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人才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选聘大学生原则上安排到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整村推进项目村、有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和有其它项目的村工作,也可安排到贫困村和工作薄弱村工作。一个村原则上安排一名选聘大学生,贫困村和薄弱村可安排两名。任何部门和单
4、位不得借调使用选聘大学生。 第四条选聘大学生是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也可担任村党组织副书记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也可推荐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是共青团员的,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特别优秀的可推荐兼任乡镇团组织副书记。选聘大学生可安排负责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工作等。 第五条选聘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在理清发展思路、推广科技知识、传授实用技术、培养新型农民、争取项目资金、带领群众致富、加强村级管理、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5、、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二章补贴和保障 第六条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第七条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八条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九条在村任职满3年、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由国家代为偿还。 第十条选聘大学生户口可留原户籍所在地,也可落户在任职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或乡镇。服务期满自主择业
6、的选聘大学生未就业期间,其人事档案可选择在原籍或服务地县级党委、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其户籍关系可迁回原籍或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组织部门是本地区选聘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选聘工作宏观指导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做好选聘、培训、分配、管理、使用等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是管理选聘大学生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选聘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县(市、区)委组织部长是管理选聘大学生的直接责任人。建立选聘大学生个人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实绩、考核评议、工作总结和奖惩情况等。每
7、年组织选聘大学生参加不少于一周的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报考公务员享受加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优先录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选聘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录用为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聘大学生在村任职时间计算为工龄、社保缴费年限的政策;负责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选聘大学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考试);落实选聘大学生的医疗、意外伤害等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社会保险缴纳的部分,由负
8、责发放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发放选聘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参照干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并管理选聘大学生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发放选聘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中央财政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0.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省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选聘大学生在校期间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政策和报考研究生享受加分、优先录用的政策。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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