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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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拟制:李广泉 审核:曲殿国 同意:苏建刚 肥城通力萤石开发 公布日期:7月2日 实施日期:8月2日 相关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和任命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决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 苏建刚 副组长:曲殿国 成 员:李广泉、张忠利、史明水 任命 史明水 同志为职业卫生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肥城通力萤石开发 年7月2日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落实实施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标准,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员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连续发展。 三、本制度要求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以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要求职责范围,对照落实对应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职责 一、关键责任人职责 1、认真落实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和安全。 2、设置和单位规模相适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十二个月向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职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处理和处理提出合理化提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验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立即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组织和预案。 8、立即、如实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并立即组织救援。 9、依法负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方面责任。 10、每十二个月底以汇报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职业卫生责任人职责 在单位关键责任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依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和专款专用。 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职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章者、不推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时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问题立即研究,制订整改方法,指定部门按期处理,立即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4、定时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职员相关职业卫生相关情况汇报,立即采取方法。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立即汇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理。 6、依法负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实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方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计划和管理制度。 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布署、协调、检验、监督、推进和考评等工作。 5、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优异经验。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推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落实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方法、计划,而且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按期实施。 2、组织参与对职员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验督促职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具。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原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帮助相关部门编写、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5、定时组织参与现场检验,对检验中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更正,或立即汇报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监督检验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技术部门职责 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善方案,计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法等,改善职员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起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六、车间责任人职责 在分管责任人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制度、方法落实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步骤。 2、组织对本车间职员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3、督促职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具正确使用。严格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时组织本车间范围检验,对车间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问题,立即汇报,采取整改方法。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快速上报,并立即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1.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立即汇报。 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多种防护用具、器具和防护设施设备。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阻止她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实施,并立即向单位责任人汇报。 4.当工作场全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汇报,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职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通知规范》(GBZ/T203)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劳动协议通知 1、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和新老职员签署协议(含聘用协议)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 未和在岗职员签署职业病危害劳动通知协议,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职员进行补签。 2、单位职员在已签订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职员如实通知,现所从事工作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并签署职业病危害原因通知补充协议。 二、公告栏通知 在单位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求援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通知应该发到每位职员。公告内容应正确、完整、字迹清楚、立即更新。各相关部门立即提供需要公布内容。 三、岗位培训通知 单位应该组织职员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通知存在职业病危害,宣传相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法律法规,学习本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演练等。 四、现场警示通知 1、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该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汉字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该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警示标识分为严禁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醒标识和警示线。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应该根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通知规范》(GBZ/T203)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通知卡,通知卡应该载明高毒物品名称、理化特征、健康危害、防护方法及应急处理等通知内容和警示标识。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需设置醒目标警示标识和汉字警示说明。 五、体检结果通知 如实通知职员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发觉疑似职业病危害立即通知本人。职员离开本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项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保持警示标识牌整齐、清楚,最少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如发觉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各车间部门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对本车间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所需警示标识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依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警示标识等,确保警示和通知制度落实。 七、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时培训和考评,使每位职员掌握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因未如实通知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九、全部警示和通知资料或照片必需归档保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员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法接收监督,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措施》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关键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亲密配合。 二、单位每十二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或变更,保持申报数据最新、正确和完整。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网上申报时,填完申报表及数据后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关键责任人签字后报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立案,立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基础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分布情况和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改变,应在要求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改变造成原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改变,在技术、工艺或材料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发生改变,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有害作业岗位、人数、检测和体检人数等发生改变,应该立即变更。 五、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汇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单位网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登录名和密码应该妥善保管,随人员变动做好交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及申报立案资料应归档保留。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升职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知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具正确使用等宣传教育培训,特制订本制度。 一、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员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具。 二、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规范等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时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订、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对应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统计,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定和改善。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单位利用公告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口号等形式定时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和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具; 5、发生事故时应抢救援方法、基础技能等; 6、检验发觉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该吸收教训。 (二) 教育培训对象及方法: 1、单位关键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应该参与经安监部门认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依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单位新职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凡单位新职员、新分配来大中专学生、来单位实习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职员,由人事部门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卫生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三)单位教育培训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党和政府相关职业卫生方针、政策、法令,《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监督管理要求》等。 2、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方法、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础情况。 3、综合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关键危险区域和经典事故分析及防范方法。 4、单位多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5、单位或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 (四)车间级职业卫生教育由车间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1、本车间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步骤。 2、本车间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制度和要求。 3、本车间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和经典事故经验教训和防范方法。 (五)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员负责进行培训,关键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步骤。 2、本班组作业中危害原因和应急防范方法。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具佩戴、使用要求。 4、本班组关键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关键步骤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法要求。 6、制订实施师徒协议,包学、包会、保职业安全卫生。 (六)调换新岗位和采取新工艺人员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实施。 2、采取新设备、新工艺岗位人员,必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及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通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和防范方法。 (七)通常职员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1、由单位每十二个月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要求必需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停提升职员安全意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增强职业安全卫生责任感。单位每十二个月必需对在职员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3、通常“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法:定时教育和不定时教育相结合,采取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与上级组织培训、邀请教授讲课等形式。 五、培训时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实施。 六、建立职员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应写明岗位或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原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 1、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卡; 2、职员职业安全卫生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七、单位关键责任人和财务部门应确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落实。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发明安全卫生作业环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有专员负责设施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对应统计台帐。 二、单位应定时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教育培训。职员应该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具,发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该立即采取方法。 三、认真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相关要求,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时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实际,制订和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常常检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统计。 五、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关键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检修。使用部门发觉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快速切断电源,暂停生产作业,立即向设备管理部门汇报,不得私自进行修理和继续生产作业。 六、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个月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验,使用部门每七天对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验,当班工人天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计。 七、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根据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相关人员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排除危害源,采取有效防护和监护方法。 八、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并进行确定,确定合格后,方可和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九、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资料必需归档保留。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相关要求,规范职员个体防护用具配置、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职员职业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具是单位无偿发给职员个人保管使用劳动防护用具,是保护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一个辅助方法,必需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换。单位应该确保配置个体防护用具所需资金。配发给职员使用个体防护用具必需由领用职员个人签字统计。 二、单位应该《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具配置标准》(),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具配置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具配置、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依据。《标准》未列入工种可依据单位实际需要,参考本单位同类工种相同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需采购符合国家标准个体防护用具。个体防护用具中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需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个作业职员,应该按其关键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具,假如发给防护用具在从事其它作业时不能适用,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防护用具。 五、凡职员工种有变动时,应立即办理手续改发觉行工种个体防护用具(原工种个体防护用具发放使用时间对应延长)。 六、职员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具应按实际离开时间对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具、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具,必需建立定时品质检验制度,不合格和失效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具购置,应依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防护用具必需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相关要求和含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具。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具及工具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需实施以旧换新制度,以确保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具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具时,必需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同意。 十一、其它方面职员个体防护用具标准按相关要求实施。 十二、个体防护用具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该安排专员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统计等应该归档保留。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原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实施和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原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根据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时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员,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留。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络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时对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存在职业病危害,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除每十二个月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外,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实状况评价。 六、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立即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立案。 七、检测或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需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具。 八、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常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立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标预评价汇报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该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标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完工后,通常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完工验收,控评和完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立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汇报,报安监部门审核,并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日常或定时检测结果发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和评价中需要整改,单位应该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方法,对于整改难度较大应该制订治理计划,限期整改合格。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十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义务。 十三、不停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发生。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落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本单位应严格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要求,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建立单位“三同时”审批档案。 2、本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置取得资质认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担。 3、本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该有职业卫生专篇,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和教授技术审查,并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立案)申请。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不一样,深入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通常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安监部门同意立案批复后,根据预评价汇报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 较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汇报审核同意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根据预评价汇报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汇报应该取得安监部门对预评价汇报审核同意批复,并要求设计单位根据预评价汇报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求,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4、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应有职业卫生专篇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安装质量可靠。 5、单位建设项目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试运行,其配套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该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出180日,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要求或有特殊要求行业除外。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进行监测,发觉问题立即整改。 7、本单位建设项目必需在完工后180日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完工验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8、职业病危害通常建设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完工验收,并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汇报、完工验收资料,向安监部门申请立案,取得同意立案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9、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建设项目,单位应该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经教授组技术评审经过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完工验收申请,经安监部门审核和完工验收,作出合格批复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0、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该参与对建设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预评价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审查和完工验收等,对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施工和安装质量、预评和控评汇报相关内容审查和把关。 11、建设项目完工验收不合格,必需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不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12、单位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或审批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将严厉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推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员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依据单位存在职业危害原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要求,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职员有计划地到有资质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验。职员接收职业健康检验应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新录用人员(包含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职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新进厂职员必需经职业健康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 三、应该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职员进行在岗期间定时职业健康检验。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检验时,应该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单位基础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3、职业病危害原因定时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职员,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该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职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职员离岗前90日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验能够视为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职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六、单位应该立即将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职员,并依据职业健康检验汇报,采取以下方法:对体检中发觉有职业禁忌证职员应该调离或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和所从事职业相关职员,应该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职员,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疗;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七、发觉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单位应该按要求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疗、医学观察和诊疗。 八、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原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该立即组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 九、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与应抢救援人员及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该立即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 十、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健全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要求妥善保留。为职员职业病诊疗、判定提供相关资料,接收安监部门调查和监督检验。 (一)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纪、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癖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 4、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多种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结果; 5、职业病诊疗资料;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它相关资料。 (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单位每十二个月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岗位职员汇总表(包含接害,但当年未参与体检职员),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原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通知职员签字、单位和关键责任人签章确定等; 2、单位检测、评价、组织职员职业健康检验委托书; 3、职业健康检验、检测和评价多种汇报; 4、职业病诊疗汇报; 5、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统计; 6、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其它资料和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统计整理和汇总相关资料; 7、上述职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一、对职员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单位应给予提供,并做好登记。职员离开单位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十二、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员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 十三、职业健康检验、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相关法规要求负担。 十四、单位有义务向职员、职业病诊疗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疗、判定所需或和职员相关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工作,立即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损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相关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相关问题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47号)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因为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发急性中毒等。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1、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原因引发慢性群发性职业病和造成死亡事件,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要求》相关要求,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造成伤亡事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49号令相关要求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故汇报受理主体 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职员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应该向单位所在地域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相关部门汇报。 四、事故汇报要求 1、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本单位责任人汇报;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 2、事故汇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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