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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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协议解除制度 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刘艳红 指导老师 马世奎摘要: 协议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协议终止。在这种意义上,协议关系存在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过程。协议因得到推行而终止,乃是常态,也是众望所归。但商海沉浮,世事难料,注定了还有其它造成协议终止路径。当协议继续推行成为无须要或不可能,当事人双方协议继续有效,不仅对其中一方或双方协议利益有影响,而且有时还可能有碍于经济发展。针对此种情况,各国法律通常设置协议解除度,以在协议推行无须要情况下消亡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关键词:协议解除 ; 溯及力 ; 协议解除制度 ;法律后果 Relieve system in terms of the c
2、ontrac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u Yanhong Tutor Ma ShikuiAbstract:The contract production, is for in the final analysis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In this kind of significance, the congruentrelationship existence process is to dies lives the process. The contract because obtains fulfills terminated,
3、 is the habit, also is the audiences looks the institute But business sea sinks floats, the humans affair difficult material,to be doomed also to have other to cause the severability of contract the way. When the contract continues to fulfill into nonessential oris impossible, the litigant both side
4、s contract continues in force,not only is influential to side or the bilateral contract benefit,moreover sometimes also possibly obstructs to the economical development. In view of this in the situation, the various countrieslaw general establishment contract relieves, by fulfills in the nonessentia
5、l situation in the contract to eliminate between the bilateral litigants creditors rights debt relations.Key words : The contract is relieved; Trace back and strenuously; The contract relieves system; Law consequence.一、 问题引出 实践中有这么一则案例:原告甲企业和被告乙企业曾于5月1 0日签定了一份购销多种水果4吨协议,因为当初物价改变很大,不便把价格定死,双方在价款一栏内只写
6、了“依市价而定”,交货时间是11月底协议签订以后,原告主动组织收购,到当年10月底已收购多种水果3吨,为预防库存积压和腐烂,立即收取部分货款。遂电告被告,要求发运3吨水果。被告函复表示同意。货到后,被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颜色新鲜度均很好,但水果中有部分已开始腐烂,遂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但考虑到水果在市场上有销路,切双方有多年良好合作关系,同意接收,并对另1吨水果提出了明确质量要求。15天后,被告向原告按3元/千克价格汇去9000元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提出市场价格为4元/千克,按原来约定内容,应按市价确定协议价格,被告应按1远/千克补足全部货款.但被告一直未予回复。当年11月
7、25日,原告又向被告发函提出了另1吨水果已经备齐,要求发货并同时要求被告补足第一批货物价款。被告复函提出“第一批水果质量太差,没有销路,所以第二批应该交付1吨水果我方不再接收,退回第一批中还未出售色水果,解除我们之间协议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因数次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继续推行协议,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是否能解除协议存在着以下两种意见:第一个意见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协议是合理,因为原告交付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接收了货物,那么应许可被告变更协议内容,即不再接收另1吨货物。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协议并退回已接收货物已经组成违约。因为被告在接收货
8、物时并没有出质量异议,以后也不能提出质量异议,并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协议。 之所以对该案由处理会产生如上不一样意见,关键是对于协议解除所需含有条件没有把握到位。实践中协议解除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发生效力全部不尽相同.因为中国协议法相关协议解除制度要求还不够完善,这造成协议当事人随意解除协议、滥用解除权情况时有发生,使很多能够继续推行协议不能按实际推行。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有必需对协议解除类型、条件及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二、问题研究(一)协议解除概念和特征 1、协议解除概念各国解除概念,不可一概而论,须结合不一样国家、地域立法进行分析。罗马法认为,双务契约之债成立有相互牵连关系。一
9、旦双务契约之债成立,则双方债权相互独立。当事人一方不推行时,相对人虽有不推行损害赔偿请求权。却并不认可其有消亡双方债务法律上解除权。但在无名契约中,推行了给付当事人总是保留着给付未取得回报而提起要求返还之诉权利。这一制度被认为和现代民法中法定解除权制度相同。另外,罗马法许可在买卖契约中约定“解除约款”,即假如在一定时限内未偿付价款,即认为买卖解除,物归还卖主;即假如卖主碰到愈加好价格,通常可解除买卖契约和不满意简约等,以卖主;“择优解除契约”等,这些约款近似近现代民法中第二约定解除权制度。以上制度,即使对后世立法和学说有一定影响,但为适应近现代不一样国家和地域交易关系发展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域立
10、法和学说全部对其有修正。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二款要求,协议可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而得以解除。和此同时,法国也给予一些协议当事人单方而解除协议权利。当事人这种权利或起源于当事人协议,或起源于法律要求。日本民法学说认为,契约解除就是单方面废弃契约意思表示,包含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类型。在中国台湾地域民法学说上,契约解除是指契约当事人一方,因法律上或契约上解除权行使,而使债权契约效力溯及消亡意思表示。该解除权若基于法律上要求而生,为法律上解除;若基于契约上约定而生,为契约上解除。就通常情况而言,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协议有效成立后,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或法定或约定条件发生时,依一定当事人意思
11、表示而使消亡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情形。2、协议解除特征(1)协议解除标是有效成立协议。中国协议法设置解除制度目标,是为了处理协议有效成立和协议继续推行对协议一方或双方利益可能有损矛盾。在实践中,协议依法生效后,因为主、客观情况改变,使协议继续推行成为无须要或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继续推行协议,可能会对一方或双方利益造成损害,许可当事人解除协议应是避免此损害有利方法。可见,协议解除应是以有效成立协议为前提,因为假如协议原本无效,当事人就无须推行无效协议,就不会发生协议解除。(2)协议解除必需满足解除条件。协议解除会使有效协议提前发生终止效力,这关系到协议当事人签订协议目标是否能得以实现。所以各
12、国全部要求了协议解除所须满足条件,中国也不例外。中国协议法第94条可视为对一切协议解除要件要求,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通常法定解除条件。另外,协议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还要求了仅仅适适用于尤其协议解除条件,法学理论上称之为尤其法定解除条件。这些条件说明,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改变使协议推行成为无须要或不可能情况下,协议继续生效已经失去现实主动意义,才许可当事人解除协议。这表明中国协议法律制度既认可解除行为正当性,同时也对协议解除行为施以必需限制。(3)协议解除必需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解除协议意思表示。中国协议法并没有要求协议含有解除条件时协议当然解除,要使协议解除必需有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解除协议意思表
13、示才能够解除协议。即使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对于协议解除有时会起到作用,不过该行政命令并不能使协议立即解除,该行政命令只有经过当事人接收后,作出解除行为,方能发生解除效果,即协议解除行为是协议当事人行为。但也有例外情况,法院或仲裁机关适用情势变更标按时解除是依据具体情况而裁定,不需要协议当事人解除协议意思表示。(4) 协议解除法律后果是使协议关系消亡。协议解除是使协议关系消亡无疑,但这种消亡是使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还是仅对协议未来效力发生消亡效力,各国立法和学说上全部不无争议。这是相关协议解除有没有溯及力问题。(二) 协议解除种类依据1999年出台协议法,协议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4、。 1、约定解除:指双方当事人经过约定方法解除协议,依据约定条件不一样又能够分为以下多个情况。(1)附解除条件解除:协议法第45条第1款要求:“当事人对协议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协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协议,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这个要求中就包含了附解除条件协议。在附解除条件协议中,自解除条件成就时,协议失效,原来协议不再含有法律效力,这个失效开始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知是否不影响协议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协议就自然失效。(2)协商解除:协议法第93条第1款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协议。”这种解除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达成一个协
15、议将原来协议解除,是经过一个新协议替换原来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标准表现,法律没有必需干预。解除原来协议是当事人追求结果。这种解除是从新协议生效时开始。(3)约定解除权解除:协议法第93条第2款要求:“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协议条件。解除协议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协议。”根据这一款要求,当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就产生了解除权,解除权人享受了解除权利,那么作为权利人能够行使这个权利也能够不行使,当解除权人没有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协议就不解除,仍然有效,而当解除权人行使这个解除权利时,协议就解除了。这种解除和附解除条件解除是不一样。根据协议法第45条第1款要求,只要条件成就协议就必需解除,没有任
16、何回旋余地,而在第93条第2款这种情况下,条件成就时只是产生解除权,解除权人能够行使这个权利也能够不行使,没有行使解除权协议就不能解除。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人就有很大回旋余地,能够依据自己情况来决定是否解除,所以法律上为了处理附解除条件协议,条件一成就协议就解除,当事人没有任何回旋余地问题就又要求了这个约定解除权制度。2、法定解除:符合了法律要求解除条件而解除就是法定解除。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要求解除条件,当此种条件含有时,当事人能够解除协议。这就是法定解除,它和约定解除最大不一样是,法定解除权成就时,当事人能够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就能够,而无须取得对方同意。根据协议法第94条要求,法定
17、解除有五种情况。(1)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发生造成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时,协议存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该解除。所谓不可抗力,指是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协议影响程度是不一样。假如是影响到协议目标不能实现,那么就解除协议。假如对协议影响程度不严重,没有影响到协议目标实现时,就不能解除。这个法定解除条件实际上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对协议解除作出了限定条件,就是只有在影响到协议目标实现时才能解除,而不是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能够解除。当事人基于这个要求就不能随意解除协议。这里相关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正是对法定解除限制,当因当事人违约以后,非违约方不能随意解除协议,不然将影响到
18、违约方利益,因为非违约方解除协议后,违约方想继续推行全部不可能,所以中国在制订新协议法时就采纳了英美法根本违约制度。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中产生一直违约形态。英国法一向将协议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条件条款是协议中关键和根本条款;而担保条款是协议中次要和隶属性条款。当事人违反不一样条款,所产生法律后果不一样。当事人违反条件条款时将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能够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当事人违反担保条款时不组成根本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解除协议。在违反协议根本性义务时,对非违约方来讲,协议目标不可能实现,应该给予其解除协议权利;而在违反协议非根本义务时,协议目标仍然能够实现,此时就不应该解除协议,而使已
19、经成立协议归于无效,影响效率。所以说,这种分类很科学,中国在制订协议法时就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只不过用是协议目标不能实现,而不是根本违约字眼。 (2)预期违约:协议法第94条第2款要求:“在推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推行关键债务。”这实际是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有书中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协议推行期限到来之前,协议一方当事人经过言语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到时将不再推行协议,就视为违约一项制度。协议制订完成后,双方当事人原来应该严守,等到推行期限到来后应该推行,不过假如一方当事人已经经过言语表明到时将不推行协议义务或经过行为表明到时将不推行协议话,对方当事人假如只是等到
20、推行期限到来时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话,显然对非违约方不公平,此时签订协议已经变成非违约方枷锁,只能静等对方违约,处于很被动境地,而不能采取主动方法避免自己损失扩大。为了在推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已经明确表示违约,使非违约方不至于静等对方违约,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英美法国家就在法律上要求了一项制度,即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实际是在协议推行期限到来之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有人可能认为这本身是错误,因为推行期限还没有到来,何来推行,何来违约呢?其实英美法这项制度目标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在推行期限没有到来之前,不过已经明确表明未来不推行协议义务人,但此时因为推行期限还没有到,假如说对方违约话,只能是预期违约或叫先
21、期违约,因为实际推行期限还没有到来。这实际是对违约了解突破,是一项法律发明。中国在制订协议法时也要求了预期违约制度,关键目标是让预期违约中非违约方享受解除权,从协议中解脱出来,降低自己损失。当然非违约方也能够不解除协议,而一直等到协议推行期限到来以后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也能够。预期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明示预期违约;二种是默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就是明确表示在协议推行期到来时将不推行协议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指协议一方经过自己行为已经表明在协议推行期限到来时将不推行协议义务。前者明确说不推行协议义务,后者是经过行为来表明不推行协议义务。这两种全部组成预期违约。因为对方已经预期违约,对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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