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样本.doc
《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样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样本.doc(11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 一、法定行政机关 富民县环境保护局。 二、执法职责 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相关环境保护事务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本县地方环境保护规章、要求、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统一监督本县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要求、措施;协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县和环境保护相关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确定全县环境保护中长久计划和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汇报书;参与制订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久计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改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计划、产业发展计划及资源节省和综合利用计划;参与确定并审核城镇总体计划中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方面对外合作和交流。 (三)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检验、处理;负责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防治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协调开展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环境有影响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标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批县级计划、计划、政策和开发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五)监督管理全县生态保护工作。参与计划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关键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指导本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水土流失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城镇环境综合整改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参与创建卫生城市相关工作。 (六)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依法调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 (七)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八)负责组织本县环境保护调研,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验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实施,指导环境监测网建设。 (九)负责局机关及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抓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十)具体负责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评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26部) (一)法律(8部) 1.《中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 1989.12.26日施行);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1984.11.1施行); 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4.29施行); 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4.1施行); 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21997.3.1施行); 6.《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10.1施行); 7.《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9.1施行); 8.《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1.1施行)。 (二)行政法规(4部)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制订1998.11.18施行);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制订.3.20施行); 3.《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订.7.1施行);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制订自公布之日施行)。 (三)省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3部) 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2.11.25施行); 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7.12.3施行); 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7.6.5施行)。 (四)国家部委规章(7部) 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3.20施行); 2.《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2.1施行);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999.10.1施行); 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9.19施行); 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0.1施行); 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991.2.22施行);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992.10.1施行)。 (五)省政府规章(2部) 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制订1995.4.28施行);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制订.1.1施行)。 (六)市政府规章(2部) 1.《昆明市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措施》(昆明市人民政府.1.20实施); 2.《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昆明市人民政府.1.1实施)。 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100项) 1、违法行政调查制度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门或交通部门航政机关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验,或弄虚作假。” (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 (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违反本法要求,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验,由实施现场检验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或在检验时弄虚作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 “排放环境噪声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本法要求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部门、机构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本法要求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 (6)《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 “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验,或被检验时不如实反应情况和提供必需资料。” (7)《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2项: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验,或弄虚作假,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实施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检验、监测、调查取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更正,给警告;拒不更正,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要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或在检验时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 (1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第27条:“违反本措施要求,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验,由实施现场检验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或在检验时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要求给予处罚。” (1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1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排污申报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二) 据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门或交通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一)不根据国家要求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第7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相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二)不根据国家要求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违反本法要求,拒报或谎报要求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 (6)《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根据要求汇报相关环境监测结果;” (7)《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 (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2项: “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违反许可证要求超量排放染物;” (9)《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第22条第1款第2项: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要求给予处罚:(二)不按要求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1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要求》第15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1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1项: “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三) 不按国家要求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门或交通部门航政机关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四)不按国家要求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 (3)《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相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四)不根据国家要求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4)《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1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要求,不根据国家要求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 (5)《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3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三)不根据国家要求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能够处应缴数额50%以下罚款。”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1条:“排污者未根据要求缴纳排污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同意权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产停业整理。” 第22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同意减缴、免缴或缓缴排污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该缴纳排污费,并处所骗取同意减缴、免缴或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要求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2项:“(二)有第(三)项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第12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要求管理权限,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七)项要求,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 4、私自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出要求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排污单位有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要求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四)私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第75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相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三)私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场所;” (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0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要求,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出要求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罚款。” (6)《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处以罚款,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建设项目标防治污染设施有建成或没有达成国家要求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私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8)《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第18条:“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要求处理:(一)有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出要求标准;(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出要求标准。”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要求,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要求,责令更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9)《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3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三)有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制度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罚款、警告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建设项目标预防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成国家要求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由同意该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并处罚款。”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要求,建设项目标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成国家要求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由同意该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并处罚款。” (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要求,建设项目标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成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违反本法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8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要求,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成国家要求要求,私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由同意该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并处罚款。”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出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28条:“违反本条例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0条:“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处以罚款,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 (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五)建设项目标防治污染设施有建成或没有达成国家要求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私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9)《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措施》第22条:“违反本措施第十条要求,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出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或延期验收,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23条:“违反本措施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第17条:“违反本措施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使用,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 (1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3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有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第14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要求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责令停止试生产,能够依据下列要求给罚款:(一)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万元,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3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有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要求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私自开工建设,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同意或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私自开工建设,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能够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私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二)建设项目标性质、规模、地点或采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自同意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第25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未经同意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私自开工建设,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表)、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审批,私自施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处以罚款。”第54条第1款第6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生产经济活动;”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5条:“依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要求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第13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本要求第六条要求,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私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使用,能够依据下列要求给罚款:(一)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100万元,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第12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要求管理权限,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措施第七条要求,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停止建设或使用,能够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违反法律法规要求造成污染事故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决定停业或关闭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对违反本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企业机关,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依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对相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政府主观机关给行政处分。”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第1款:“违反本法要求,造成水污染事故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所造成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对违反本法要求,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机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出五十万元;情节较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2条:“违反本法要求,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根据直接损失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不过最高不超出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权限决定停业或关闭。” (5)《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一)对造成水污染事故企业机关,根据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不过最高不得超出20万元;(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直接损失30%计算罚款,不过最高不得超出100万元。” (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第26条第2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要求给予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业关闭由政府决定)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企业机关,除依据国家要求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能够依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要求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机关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同意。” (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企业机关,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除根据国家要求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能够依据所造成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机关停业或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机关停业或关闭,须报经国务院同意。” (3)《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2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要求,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企业机关,除依据国家要求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能够依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要求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权限决定。” (4)《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2条:“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处以罚款,能够处20万元以下罚款。” (5)《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5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机关,除依据国家要求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依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要求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机关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同意。” (6)《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7条:“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要求处以罚款,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第12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要求管理权限,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要求,责令限期治理或更正,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责令停业;” 9、引进、转移列入淘汰目录设备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4、5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四) 引进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要求要求技术和设备;(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 (2)《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2款:“将淘汰设备转让给她人使用,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没收转让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3)《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目被淘汰设备转让给她人使用;”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四)违反国家要求,引进不符合中国和本省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和设备,或将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和个人使用;” (5)《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3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三)有第(四)、(五)、(六)项行为之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4条:“不根据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由颁发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能够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第15条:“违反本要求第十二条要求,由有审批权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使用,能够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 (1)《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5项:“违反本法相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第77条:“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搜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不根据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前款活动,还能够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2)《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第5项:“违反-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环境保护 行政 执法 制度 样本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快乐****生活】。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快乐****生活】,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