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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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富民县环境保护局。二、执法职责富民县环境保护局是主管全县相关环境保护事务政府工作部门。(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本县地方环境保护规章、要求、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统一监督本县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要求、措施;协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县和环境保护相关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二)确定全县环境保护中长久计划和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汇报书;参与
2、制订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久计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改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计划、产业发展计划及资源节省和综合利用计划;参与确定并审核城镇总体计划中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方面对外合作和交流。(三)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实施监督、检验、处理;负责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防治监督;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及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协调开展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四)负责对环境有影响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
3、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标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负责审批县级计划、计划、政策和开发建设项目标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环境影响记录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五)监督管理全县生态保护工作。参与计划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关键生态环境建设;监督指导本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水土流失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
4、建设;监督城镇环境综合整改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参与创建卫生城市相关工作。(六)负责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依法调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七)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知识,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八)负责组织本县环境保护调研,管理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检验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规范实施,指导环境监测网建设。(九)负责局机关及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抓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十)具体负责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领导环境保护实绩考评工作。三、行政执法依据(26部)(
5、一)法律(8部)1.中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 1989.12.26日施行);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1984.11.1施行);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4.29施行);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4.1施行);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21997.3.1施行);6.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10.1施行);7.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9.1施行);8.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1.1施行)。(二)行政法规(4部)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制订1998
6、.11.18施行);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制订.3.20施行);3.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订.7.1施行);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制订自公布之日施行)。(三)省人大常委会制订地方性法规(3部)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2.11.25施行);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7.12.3施行);3.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订1997.6.5施行)。(四)国家部委规章(7部)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3.20施行);2.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2.1施行
7、);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999.10.1施行);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9.19施行);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0.1施行);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991.2.22施行);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1992.10.1施行)。(五)省政府规章(2部)1.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制订1995.4.28施行);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制订.1.1施行)。(六)市政府规章(2部)1.昆明市严禁生产、销
8、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措施(昆明市人民政府120实施);2.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昆明市人民政府11实施)。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包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行政处罚(共100项) 1、违法行政调查制度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2)中国
9、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门或交通部门航政机关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验,或弄虚作假。”(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6条:“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0条:“违反本法要求,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监督
10、管理部门现场检验,由实施现场检验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或在检验时弄虚作假,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排放环境噪声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本法要求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部门、机构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本法要求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6)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
11、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验,或被检验时不如实反应情况和提供必需资料。”(7)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2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验,或弄虚作假,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0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实施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检验、监测、调查取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
12、更正,给警告;拒不更正,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中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6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要求,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或在检验时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0)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
13、款: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验或在被检验时弄虚作假。”(1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第27条:“违反本措施要求,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验,由实施现场检验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或在检验时弄虚作假,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要求给予处罚。”(12)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1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违反排污申报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要求,
14、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二) 据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门或交通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15、(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一)不根据国家要求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第75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法相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二)不根据国家要求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5)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违反本法要求,拒报或谎报要求环境噪声排
16、放申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6)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根据要求汇报相关环境监测结果;”(7)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一)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相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2项:“违
17、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二)拒报、谎报和不按时申报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违反许可证要求超量排放染物;”(9)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第22条第1款第2项:“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要求给予处罚:(二)不按要求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10)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要求第15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11
1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1项:“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处以罚款,按下列要求实施:(一)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据法律要求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三) 不按国家要求缴纳超标准排污费。”(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部门或交通部门航政机关能
19、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四)不按国家要求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3)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相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四)不根据国家要求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4)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1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要求,不根据国家要求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5)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3项:“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20、四)项要求处以罚款,根据下列要求实施:(三)不根据国家要求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能够处应缴数额50以下罚款。”(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1条:“排污者未根据要求缴纳排污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同意权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产停业整理。” 第22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同意减缴、免缴或缓缴排污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该缴纳排污费,并处所骗取同意减缴、免缴或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云南省
21、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条例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部门视不一样情节,给警告或处以罚款:(三)不按国家要求缴纳超标准排污费;”(8)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奖惩实施措施第6条第1款第2项:“(二)有第(三)项行为,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9)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第12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措施要求,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要求管理权限,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七)项要求,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纳,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4、私自拆除、不
22、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名称和条文:(1)中国环境保护法第37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出要求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2)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排污单位有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要求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3)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本法第四
23、条第二款要求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依据不一样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给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4)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4项:“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四)私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第75条第1款第3项:“违反本法相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更正,处以罚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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