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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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 灭火器产品 目 录1总 则32认证模式33认证的基本环节3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4.1 认证的申请34.2 型式试验34.3 初始工厂检查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54.5 获证后的监督5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65.1 认证证书的保持65.2 认证证书的变更65.3 认证范围的扩大7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7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87认证标志88申诉和投诉99收 费9附件1总 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的灭火器产品认证。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灭火器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为每一个规格型号为一个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4.2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
3、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二。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
4、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4.3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三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
5、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
6、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
7、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三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2-4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8、。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
10、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5.3 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
11、换发证书。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 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
12、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
13、不一致的。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二。标志应
14、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8申诉和投诉8.1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8.2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8.3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 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第 35 页 共 35 页附件一灭火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
15、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二: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 根据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第二条 灭火器分为:1.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4.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
16、火器5.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6.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7.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8.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第三条 申请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灭火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 和附件2的要求。第四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和附件4的要求。第五条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限期为五年。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灭火器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标志类型为I型,规格为18mm33mm;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
17、志应贴在每具灭火器贴花的右上角上方。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灭火器产品生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生产设备要求1环焊缝(纵焊缝)自动焊设备灭火器焊接筒体生产企业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2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设备灭火器拉伸和焊接筒体生产企业(适用时)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3灌装灭火剂的设备数量及技术参数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4秤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满足要求5量筒(水基型灭火器适用)准确度,测量范围及数量满足要求6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测量范围满足要求7气密试验槽(包括时钟、温度计,二氧化碳灭火器还包括加热装置)数量
18、、容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温度计准确度18永久性标志打印设备(适用时)能打印连续序号及标准规定的永久性标志,数量、技术参数满足要求9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装置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0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后干燥处理设备(工艺要求适用时)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1热旋压收底设备或压凹型底设备或底部增厚设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2退火炉(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3酸洗、磷化、皂化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4拉拔减薄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或水压机(钢坯拉拔)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5瓶颈收口机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6淬火、回火
19、设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7喷砂机或抛丸机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备注:序号6的设备为贮压式灭火器生产企业适用序号11-17的设备为CO2灭火器合金钢无缝瓶体生产企业适用附件2:灭火器产品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要求1卷尺、卡尺、千分尺、壁厚千分尺、高度尺、喷嘴口径检测工具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2温度计、秒表、测力仪准确度:温度计1.0,秒表0.5s(60min内),测力仪5,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3秤测量范围、准确度需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4螺纹环规、塞规按设计图纸要求配备5环境试验室205,体积10m36灭火器喷射试验室生产干粉灭火器企业必备尺寸10m(8m)2
20、m2m7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4.0 MPa,生产贮压式灭火器企业必备8灭火剂含量、吸湿率或水分等性能的检验设备生产干粉灭火器、CO2灭火器的企业必备9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夹具及爆破试验安全防护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其中CO2及推车式灭火器试验装置升压速率0.5 MPa/s,并应能测出试验过程中,筒(瓶)体的屈服压力值,能测出从开始升压至瓶体爆破瞬间水的总压入量。喷射软管试验装置还应具备相应温度环境要求(适用时)10万能材料试验机生产CO2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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