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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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生产工作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事业发展,依据相关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等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需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实施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生产要服从安全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团体和个人要给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责任者,要给严厉处理;触及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关键责任人组成。其关键职责是全方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方法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验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企业下属生产单位必需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验,落实实施安委会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领导担任,并按要求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同意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多种技术文件时,必需确保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利用正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需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帮助领导落实实施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方法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切实按期实施。 3.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落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验。常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劳动保护工作。遇有尤其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汇报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优异经验,帮助相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汇报,帮助相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方法,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依据相关要求制订,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具、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实施。 9.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订预防职业危害方法,并监督实施。 10.对上级指示和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帮助本单位领导落实实施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常常检验、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验、保养工作。立即向上级汇报本机楼(房)、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员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珍惜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具。发觉不安全原因立即汇报领导快速给予排除。 (三)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员、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需优异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需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严格考评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在岗人员,必需进行常常性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多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点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常常维护,定时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需良好,并有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方法;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工作场所,应配置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取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对应防护等级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中国不能配套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安全附件应符合中国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和技术改造工程,全部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建设,并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完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汇报,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署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作业,必需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需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光线;为生产所设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显著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劳动场所,必需采取对应有效防护方法。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需时实施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要求并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雇请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企业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要求。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实施《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全部必需对应采取安全防护方法。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具,必需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常常检验,定时判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验线杆根基牢靠情况,对电路验电确定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影响,严格根据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员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需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实施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一切隐患。检验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需采取妥善防护方法,并经相关领导同意,在专员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 签署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协议时,须遵守市劳动部门要求相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电梯必需是取得国家相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立案单位设计、生产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置有(经劳动局立案认可)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使用必需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相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收单位相关电梯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觉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实需要聘用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单位必需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企业安委办立案。 (八)个人防护用具和职业危害预防和诊疗 第三十七条 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员配置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具,各单位必需教育职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不知道防护用具用途和性能,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常常性卫生监测。对超出国家卫生标准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方法,不停改善劳动条件,按要求发放保健食品补助,提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施每十二个月一次定时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应立即上报企业人事部,由人事部或企业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立即做出诊疗或疗养决定。 第四十条 严禁中小学生和年纪不满18岁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严禁安排女职员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验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时或不定时安全生产检验制度。企业安委会组织全企业检验,每十二个月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验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施班前班后检验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操作者应进行天天检验。 第四十二条 发觉不安全隐患,必需立即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要立即汇报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十二个月总结一次,在总结基础上,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优异集体基础条件: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施上级相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方法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实施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常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停增强职员安全意识和提升职员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验,立即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主动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员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降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优异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停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果断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纠正和阻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给尤其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扣发工资总额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相关要求汇报。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有意延迟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扣发工资总额处罚,并追究责任者责任,对触及刑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处罚,最高不超出3%;对职员个人处罚,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因为多种意外(含人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情况均为本企业小说,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考本要求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含以下多个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实施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工作任务而造成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同意在其它场所工作时而造成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和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汇报、参与行政指派多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车辆上下班,所乘坐车辆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意外事故,造成职员负伤或死亡。 6.职员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因为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发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员因发生事故所受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际标准105日,但未达成重伤程度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相关重伤事故范围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出国际标准105日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通常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万元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单位必需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预防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做出标志,具体统计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汇报,事故单位即向企业安委办汇报。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企业安委办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快速指示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通常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汇报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收工会组织监督。 4.制订整改防范方法。 5.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合适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员。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必需帮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与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安委办汇报,通常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汇报。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书面汇报。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汇报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汇报随本单位汇报一并送交安委办。 2.对职员驾车肇事,应依据公安部门裁定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标准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最高款额以不超出上年度企业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处理赔偿事故,如企业经济损失超出保险企业要求免赔额,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私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事故,按第2款要求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扣发十二个月以内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参考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 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同意驾驶企业车 辆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假如各相关方面对于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相关干部、职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自己应尽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实施相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是。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方法或方法采取不力。 3.不接收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她人安危,强令她人违章作业。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 5.对安全生产不检验、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说,进行违章作业。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法。 第六十二条 本要求由企业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企业以前制订相关制度、要求等如和本要求有抵触,按本要求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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