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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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1.1目标 为了使企业工伤管理规范化、明确工伤汇报及费用报销程序,为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降低职员和企业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工伤事故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纠正及各项处理工作。 1.3工伤管理标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伤管理标准。 1.4工伤管理职责 1.4.1总经理职责 a) 全方面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资源支持,审批相关安全制度、汇报、报表等; b) 审批工伤事故报销费用及其它相关工伤事故项目。 1.4.2管控中心副总职责 全方面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帮助总经理领导企业工伤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工伤管理工作。 1.4.3企管部职责 a) 负责对工伤事故汇报进行审查并对较大工伤事故组织调查; b) 负责审核工伤者医疗费用、考勤及工伤者休假期间工资发放百分比; c) 负责审核或审批工伤者休假时间; d) 负责对工伤事故中责任者提请处理或监督责任部门处理; e) 负责企业级安全检验、隐患排查,监督、检验相关部门安全整改和预防。 1.4.4综合办职责 a) 监督、指导工伤事故发生部门按要求办理和工伤保险相关事项; b) 按企业要求办理职员社保或意外险; c) 搜集工伤认定资料、立即办理工伤认定,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d) 编制、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相关程序、制度。 1.4.5各部门职责 a) 负责对本部门职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负责转岗职员安全培训; b) 负责对职员进行作业指导、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工艺改善; c)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纠正,预防事故发生; d) 调查、分析部门内工伤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制订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方法,改善安全管理工作, 控制工伤事故发生; e) 立即提供工伤事故证实材料、事故汇报及工伤报销相关资料; f) 严格按企业要求安排工伤者就医、休假,并帮助相关部门对受伤者进行工伤认定; g) 立即汇报本部门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1.4.6工伤者职责 a) 遵守企业制度、安全要求、操作规程等,推行自我安全检验职责; b) 发生工伤事故,第一时间通知所在部门责任人,并如实向部门责任人汇报诊疗情况; c) 依据企业要求立即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d) 服从企业就医安排和休假安排; e) 配合企业相关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工伤事故处理 2.1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适适用于发生在企业内工伤事故) 2.1.1发生工伤事故,职员应进行自救或就近人员立即对受伤者进行救助,并立即通知直接主管和部门责任人。 2.1.2主管或部门责任人应在事故现场拍下受伤者面容和受伤部位照片(面容和受伤部位在一张照片上面)和事故现场照片,事后将照片立即交予综合办。 2.1.3工伤者所属部门责任人应视职员受伤情况安排进行包扎、送医院或呼叫抢救部门,并立即通知综合办和企管部责任人。 2.1.4部门责任人应视职员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安排适宜就医医院(胶州市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康明眼科),并根据综合办安排办理挂号、住院手续(适用未入保险职员)。 2.1.5在企业内包扎、处理即可不影响基础工作和生活,受伤职员可自行处理或要求同事帮助处理。 2.1.6 受伤职员或其所属部门责任人应保管好病例及全部诊疗发票原件(只有“门诊病例”需开具“诊疗证实书”并加盖医院印章;提供“住院病例”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红色“病例复印专用章”或“病案专用章”),回企业后立即交予综合办。 2.2工伤事故汇报 2.2.1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汇报单”,经分管副总填写意见后交企管部审查,企管部不能决定报送总经理同意。 2.2.2工伤事故发生部门应填写“安全事故汇报”,经分管副总审查后,报送企业企管部。通常事故不超出 二个工作日,重大事故不超出一个工作日。 2.2.3事故汇报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等内容要真实,责任 明确,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同时应加强防范方法落实。 2.3工伤者休假时间安排 2.3.1休假时间是指企业同意工伤者住院诊疗或休养时间,遇节假日、星期天算入休假时间。 2.3.2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责任人应依据职员受伤情况或医院意见确定职员休假时间(标准上能从事通常性力所能及工作又不会加重受伤者病情,不能安排休假),经企管部审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同意。部门责任人将准予休假时间通知工伤者,要求其按时上班。 2.3.3工伤者应在要求休假时间到期后,按时上班,若未按时上班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则以旷工处理; 工伤者休假时间到期仍不能适应本职员作,应提供医院证实或回企业当面汇报,部门责任人应视受伤者身 体情况考虑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若确需延长工伤者休假时间,应由企管部长签批并将延长休假时 间填写在“工伤汇报单”中,未获批休假时间无效。 2.4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2.4.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 严厉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方法没有落实不放过)标准,调查分析、找出原 因、查明责任、落实改善方法。 2.4.2重大工伤事故由企管部负责组织调查,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并进行处理。责任部门应作出纠正和预防方法并实施。 2.5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 2.5.1责任认定 a) 企管部、企业领导或国家相关部门安排安全工作或下达安全整改通知,相关部门不实施或未 按期完成而造成工伤事故,由该部门责任人负责; b) 相关部门不组织实施企业相关要求、操作规程、作业指导等,造成工伤事故,由该部门责任人 负关键负责; c) 各部门向企管部或相关领导反应或提议相关安全工作事项而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处理而 造成工伤事故,由企管部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负关键责任; d) 未对新职员或转岗职员进行岗前操作培训和安全培训,造成工伤事故,则职员所属部门负责 人负关键责任; e) 转正后职员或经培训合格上岗试用期职员(包含转岗职员),若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 负责; f) 试用期职员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工伤事故,由师傅负关键责任; g) 职员在试用期内或转岗培训期内,不听师傅指导私自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h)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保护用具等造成工伤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 i) 其它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由企管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2.5.2工伤事故发生关键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企业将依据工伤事故对企业损失和影响情况进行对应处罚。处罚包含: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开除,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 b) 违反操作规程、工作步骤或作业指导,造成工伤事故; c) 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私自开动机器设备,私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 设施,造成工伤事故; d) 不按要求配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 e) 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 2.5.3工伤事故发生关键由企业原因造成,则关键责任由企业负担,并依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责任人相关责任,进行对应处罚。处罚包含:警告、降职、降薪、绩效考评扣分、经济处罚等。 a)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安全装置等未立即检修、保养或超负荷运行,造成工伤事故; b) 对安全隐患未进行自查自纠或整改不立即,造成工伤事故; c) 未按要求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评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 d) 其它管理原因造成工伤事故。 第三章 工伤认定及材料 3.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手续由综合办按相关要求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认定为工伤,责任由受伤者自负: a) 因公负伤后,拒绝接收医院检验诊疗; b) 因为本人违法、犯罪行为或有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 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 c) 不听从企业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马虎大意(如未正确使用工具、刀具等)、忽略生产安全(未关 闭设备离岗,工作时间串岗、睡岗、打闹,未进行常规劳动防护,未进行安全自查,乱接乱挂电线等)、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如未对设备进行保养、检验,未正确使用劳保用具等)等人为原因而造成伤害; d) 工作时间内请假或私自外出造成事故; e) 企业提供工作餐休息时间外出造成事故; f) 其它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形。 3.2工伤认定及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必需材料(工伤者或其所属部门提供) a) 事故人身份证原件,综合办指定银行银行卡、参与社保提供社保卡; b) 病历原件、住院费用发票及用药明细单;l c) 门诊费用发票及医院出具“诊疗证实书”等多种附件; d) 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原件; e) 受伤部位照片、事故现场照片。 3.3工伤认定材料提交时间 工伤者应在自受伤之日起二十天内向综合办提交本制度2.2所要求材料。其中,费用发票和银行卡可在诊疗结束后交财务部,由财务部交综合办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第四章 工伤费用管理 4.1工伤者工资管理 4.1.1工伤者在获准休假期间(包含住院),遇节假日、星期天、企业或部门安排休息日无工资,工资核实天数以剩下有效天数为准。 4.1.2经企业认定为工伤职员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基础工资核实。 4.1.3受伤者不能认定为工伤,其住院或休养期间无工资,并须向部门责任人申请假期。 4.1.4经企业认定为工伤并需要休养,休假天数(含住院天数)不得超出企业同意天数(以工伤汇报单同意天数为准),若工伤者提前结束休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核实。未经企管部长审签而自主“休假”天数作为缺勤处理(请假或旷工)。 4.1.5经企业认定为工伤并需要休养,企业首次同意天数内发放全额基础工资(按4.1.1要求有效天数核实);获准继续休假,时间3天(含3天)以内发放基础工资50%;超出3天,发放基础工资30%。 4.1.6虽经企业认定为工伤,但受伤者在工伤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则获准休假时间内工资按以下百分比发放(按4.1.1要求有效天数核实): a) 休假(或住院诊疗)3天(含3天)内发放基础工资不超出50%; b) 休假(或住院诊疗)3天至7天(含7天),发放基础工资不超出30%; c) 休假(或住院诊疗)超出7天,发放基础工资不超出20%。 4.2工伤费用管理 4.2.1经企业认定为工伤受伤者在诊疗期间,医院安排诊疗项目(如拍片、CT、磁共振、针灸等)必需汇报部门责任人决定,未经责任人同意或自行决定诊疗项目、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药品使用等,企业不予报销。 4.2.2职员因抢救企业财产和维护企业利益受伤,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4.2.3经企业认定为工伤且受伤者无过失,其经企管部审查同意医疗费可全额报销。 4.2.4不能认定为工伤,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由受伤者自负。 4.2.5虽认定为工伤,但受伤者在工伤事故中有过失,则只报销“工伤保险报销”部分,其它工伤保险未报销费用由受伤者自负。 4.2.6经企业认定为工伤,但因其个人原因未参险或拒不参险,则全部相关费用由工伤者自负。 4.2.7工伤者未立即向企业汇报受伤情况或隐瞒受伤情节而造成企业损失,全部损失由该工伤者自负。 4.2.8因公负伤后或诊疗期间,未事前向部门责任人汇报而私自选择医院诊疗,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由受伤者自负。 4.2.9工伤者未立即提供相关认证材料、弄虚作假或不主动配合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企业或个人损失,全部损失由该工伤者负担。 4.3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4.3.1工伤者休假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工伤汇报单”及诊疗费用发票、综合办指定银行银行卡和密码(工伤保险报销费用归企业全部)、填写“支出禀议书”,经所属部门责任人、分管副总审核后,交企管部审查。 4.3.2企管部责任人依据本制度4.2相关要求进行确定(可另附说明),然后交财务部。 4.3.3财务部依据企管部确定工伤费用报销百分比进行核实。 财务部未接到工伤者银行卡(需确定其密码正确性)、报销费用未经企管部审签,均不得结算。4.4工伤者福利 4.4.1工伤者休假期间无绩效工资。 4.4.2工伤者一周内休假超出三天,当周无绩效工资。 4.4.3工伤者当月休假超出13天,当月无绩效工资,劳保福利减半。 4.4.4工伤者对工伤事故负相关键责任并休假超出6天,当月无绩效工资,休假天数跨月,第二月无绩效工资。 4.4.5工伤者属享受职务补助(如班长享受带班费)管理人员,其休假期间无补助,即按实际在岗天数核实。 第五章 工伤事故预防 5.1工伤事故预防方法 工伤事故预防要从“人、机、料、法、环”各要素着手,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现场管理, 完善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规程、作业指导, 改善安全生产工艺,加强安全检验和隐患整改。 5.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a) 相关部门应对新入职职员和转岗职员实施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b)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焊接、驾驶、电气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委托外部培训; c) 各部门应坚持常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5.3强化安全检验和整改 5.3.1各部门要做到安全检验长久化,并结合专业性检验(如防暑防冻、消防、电气、制度等检验)、节假日检验、季节性检验、抽查、巡查等形式进行。 5.3.2职员应进行自我安全检验,各部门监督并进行指导。自我安全检验关键点包含: a) 检验工作区域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作通道顺畅、工作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无杂物; b) 检验使用材料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存方法,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没有断裂、毛刺、毒性、污 染或特殊要求等; c) 检验运输、起吊、搬运手段或方法是否可靠; d) 检验设备操作手柄(开关)是否正常、有效,检验线路、电气件是否异常; e) 检验工具安全性:注意有没有损坏,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有何特殊使用要求或操作方法等; f) 检验其它防护安全性:通风、防暑保温情况,防护用具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帽及头 发是否适宜等。 5.4检验后隐患整改 a) 职员自我安全检验时发觉安全隐患,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改善或向直接主管反应,直接主 管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较大问题应逐层上报; b) 企管部在例行安全检验时发觉安全隐患,应向责任部门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责任部门负责 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c) 对在多种形式安全检验中发觉较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需要一定时间和资源才能整改 安全隐患应由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责任人、定实施监督复核人; d) 在隐患整改中要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不推给企业、今天 能整改不推到明天; e) 各部门对临时不含有整改条件重大安全隐患,必需立即汇报企管部处理,并采取有效应急防 范方法,严防事故发生。由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纳入整改计划,对无法确保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停产。 第六章 相关要求 6.1 在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企业酌情给奖励: a) 抢救企业财产、维护企业利益或所以而受伤; b) 立即汇报或消除重大工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工伤事故发生; c) 对工伤管理工作提出重大提议,实施效果显著; d) 对在工伤事故管理工作中不法或违规行为进行阻止、举报; e) 有其它特殊贡献。 6.2 在工伤事故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企业酌情进行处罚或处理: a) 不根据企业要求汇报、处理工伤事故; b) 在工伤事故汇报、调查处理、费用报销等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c) 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立即采取有效方法,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 d) 事故发生后,未按企业要求进行取证、未保护现场或违规操作而造成企业损失; e) 未进行工伤事故整改或未制订、未实施预防方法; f) 未实施本制度相关要求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要求; g) 其它影响工伤事故管理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则 7.1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企管部。 7.2本制度未尽事宜,经相关部门讨论后另行决定。 7.3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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