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新规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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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 2、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5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4 6、职业病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5 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8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9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1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汇报制度 ……………………23 11、职业病危害应抢救援和管理制度 ……………………24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关键责任人责任制 1、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时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处理存在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验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立即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确保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7、立即、如实汇报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责任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验及落实职业危害原因整改; 3、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验其实施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中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责任制 1、落实实施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验、技术管理、教育和职业危害事故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3、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通知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留。 四、职业危害岗位职员防治责任制 1、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觉隐患立即汇报; 2、正确使用、保管多种劳保用具、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阻止她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实施,并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全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汇报,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落实实施国家和上级制订职业危害防治要求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2、企业责任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订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方法;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方法计划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诊疗、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发觉有和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物资供给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依据各部门需要,采购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并向采购厂家索取对应资质。 八、财务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负责职业危害宣传教育费用落实工作、提供职员劳动防护用具及夏季防暑降温所需资金。 2、职业病危害警示和通知制度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维护企业职员权利,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通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方法如实告诉企业职员,通知形式包含劳动协议、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能够使职员产生警觉并采取对应防护方法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3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如实通知企业职员,并按GBZ158-设置警示标识。 1.4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特征,选择并设置对应防护标识。 1.5在工作场所中企业职员应严格根据通知和警示提醒进行防护。 1.6企业安全监察室、工会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有权对各生产车间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发觉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通知 2.1存在粉尘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车间部门必需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具等情况经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法如实通知企业职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2.2企业和职员签订劳动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在劳动协议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签订劳动协议中未通知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该依据前条要求,向职员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协议相关条款。 2.3定时对职员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要求方面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企业职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她们了解和掌握被通知内容、识别警示标识含意和应对方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通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企业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求援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正确、完整、字迹清楚、立即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岗位必需设置对应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严禁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醒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严禁标识:严禁不安全行为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护方法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醒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础形式 3.2.2.1严禁标识基础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基础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基础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醒标识基础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严禁、警告、指令、提醒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和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通知卡》(以下简称通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原因,通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方法。 3.4.2《通知卡》包含有毒物品通用提醒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征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显著位置,依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醒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发生故障时,或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生产装置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严禁开启”或“严禁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需警示语句。 3.5.2其它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发电光性眼炎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对应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对应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对应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该符合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应该醒目、保持完整,使用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效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高度,应尽可能和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环境信息警示标识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和职业病危害工作场全部关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相关场所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包含对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平面和视线夹角应靠近90ο角,观察者在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ο。 4.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固定方法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靠地联接在一起。 5、检验和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齐、清楚; 5.2最少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如发觉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 6、采购 6.1各车间部门依据GBZ158-要求,对本辖区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依据实际情况将所需警示标识报安全监察室。 6.2安全监察室依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标识。 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 目标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标监督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措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3、 定义 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企业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措施要求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措施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项目,职业病危害原因根据卫生部公布《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确定。 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关键内容是: 4.1用人单位基础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浓度和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抢救援设施。 5、 各生产车间和职能部门在职业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通常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监察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企业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企业应该在所在地域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该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该在完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7、 企业申报后因采取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造成所申报职业病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应该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 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立即向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步骤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份。 9、 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需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经过,造成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 企业应该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监管部门监督管理。 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职业场所职业健康宣传教育、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教育培训,特制订本制度。 一、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中心及工会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二、 教育培训内容: 1、 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 2、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3、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劳动防护用具及设备正确使用和维护 三、 教育培训对象和方法 1、 新职员培训:新职员在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培训后进行考评,合格后方能上岗。 2、 职员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培训后进行考评,合格者方能上岗。 3、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确保其在从事劳动时不受到伤害。 4、在岗职员:结合生产,定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活动,并要求统计齐全。 四、 其它要求 1、 全部职业健康培训应有统计,统计内容包含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署名等; 2、 定时邀请职业健康安全部门人员对企业全体职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提升全体职员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及项目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3、 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职员或考评不合格职员不得上岗作业; 4、 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制订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培训经费。 五、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其它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实施。 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工作,避免和降低职业卫生事故发生,从而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特制订本制度。 1、安全监察室、设备动力部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它专业部门和各防护设施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 3、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原因含量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物资供给部门必需购置使用含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该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汇报防护设施产品。 5、安全监察室检验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觉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安全监察室应每个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专题检验,对防护设施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应明确防护设施使用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统计。 8、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未经申报同意不得私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应该采取临时防护方法,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具,检修后立即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统计。 6、个人防护用具管理制度 规范职员个人防护用具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企业职员相关权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能机构 1、人力资源部职责 ⑴ 负责职职员种变更,并根据现行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具。 ⑵ 负责核实各类劳动防护用具费用开支、分配情况。 ⑶ 参与劳动保护用具发放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具、物品定制审核。 ⑷ 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具质量。 2、安全监察室职责 ⑴ 负责监督、指导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⑵ 参与制订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理标准。 ⑶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临时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具申请审批。 ⑷ 参与劳动保护用具物品定制审核。 ⑸ 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具质量。 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责 对劳动保护用具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4、财务科职责 负责确保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具购置费用落实。 5、工会职责 ⑴ 负责监督指导职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⑵ 参与制订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理标准。 ⑶ 参与劳动保护用具物品定制审核。 6、物资供给部职责 ⑴ 认真实施劳动保护用具发放标准,负责职员劳防用具发放保管及采购工作。 ⑵ 依据上级要求,立即分析年、季、月劳防用具使用情况,不停补充库存,确保安全劳防用具发放需要,对新设置劳防用具提出定制对象及制订后产品合格情况,供相关职能部门决议。 二、管理要求: 1、劳动防护用具是企业无偿发给职员个人保管使用公共财物,是确保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一个辅助方法,必需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得折发觉金给个人。 2、防护用具发放标准是依据各工种实际需要,全方面平衡而制订,本标准中未列入工种,可参考本单位同类工种相同条件发放。 3、劳动防护用具中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需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例外)。 4、对于从事多个作业职员,应该按其关键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具,假如发给防护用具在从事其它作业时不能适用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防护用具(包含无扣工作服)。 5、凡职职员种有变动时,应立即办理手续改发觉行工种劳动防护用具(原工种劳防用具发放使用时间对应延长)。 6、职员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具应按实际离开时间对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具,必需建立定时品质检验制度,不合格和失效一律不准使用。 8、特殊防护用具购置,应依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物品必需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相关要求和含有合格检验证书。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场所作业人员,严禁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具。 10、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具及工具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需实施以旧换新制度,以确保人身安全。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具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具时必需提出申请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意。 11、其它方面职员劳动防护标准按相关要求实施。 7、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评价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监察室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管理工作。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管理工作。 二、定时委托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 三、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留。 四、具体内容 1、监测点:企业下属十一个分厂 2、监测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粉尘、电焊烟尘、苯、二甲苯、噪声、高温等。 3、监测周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全方面监测。 4、检测和评价结果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5、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立即进行治理。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基础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需符合国家要求标准,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原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通常、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企业管理计划部是建设项目计划、设计阶段“三同时”责任部门,企业管理计划部是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阶段“三同时”责任部门。企业管理计划部是“三同时”具体实施部门,全方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企业管理计划部、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有效投入。 四 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据《职业病危害原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后,应该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核(立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该委托含有资质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应该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对应资质监理企业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完工验收前,应该委托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该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技术机构负担。 8.职业病危害通常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应该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工验收(立案)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掌握职员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措施》,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 企业安全监察室负责本企业职员职业健康检验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验,根据本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留。企业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职员上岗前健康检验。 二、职业健康检验 职业健康检验包含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验。职业健康检验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负担,本企业职员职业健康检验标准上安排在市第二人民医院(有资质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名称)。职员在接收职业健康检验或复查或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验周期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1.职员上岗前健康检验 为了掌握劳动者健康情况、发觉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预防劳动者带病进入本企业,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验,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2.职员在岗期间健康检验 为了立即发觉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要求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时岗间健康检验。职业健康检验中发觉和职业病危害原因相关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企业安全监察室,安排复检。不得安排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验中发觉有和所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诊疗。 3.职员离岗时职业健康检验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健康情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劳动者不得解除或最终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验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 三、体检后采取方法 依据职业健康检验汇报,采取下列方法: 1.对有职业禁忌劳动者,调离或临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和所从事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求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根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提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疗;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具。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安全监察室负责。职员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该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10、职业病危坏处理和汇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损害,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 通常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以下,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 第三条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通常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室汇报,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室汇报。单位安排专员负责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汇报。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汇报内容应该包含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方法和发展趋势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为规范本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立即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损害和预防事故恶化,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失,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应抢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为关键责任人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组员:各单位第一责任人 2、应急抢险队: 队长:安全生产管理中心第一责任人(电话:2174316) 抢险队员:由救灾、防洪防震队员组成,备应急抢险器材。 二、应抢救援机构职责 1、负责开启和终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预案。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3、统一调配救援人员、物资。 4、在事故救援完成后条件达成时宣告应抢救援程序终止。 5、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事故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方法: 1、停止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预防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立即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验和医学观察。 5、根据要求进行事故汇报。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相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等部门要求采取其它方法。 四、事故应抢救援保障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泄险区。 2、定时组织预案模拟演练,提升救援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3、确保应抢救援需要物资及装备贮备和更新。 五、事故预防 1、参与救援人员,熟悉应抢救援知识,在做好防护前提下参与救援。 2、岗位操作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时、按点进行检验。 3、化学品工段严禁烟火,并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时进行安全卫生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整改,并做好检验整改统计。 5、定时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接收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发觉问题立即治理。 本制度汇编由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起草 本制度汇编由安全生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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