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服务四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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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首问负责制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如下统称行政相对人)到各级机关征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有关部门制度。初次依照职责接待行政相对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负责人。第二条首问负责制遵循热情积极、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各级机关应当依照业务职能拟定责任内容,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及解决成果状况登记制,建立登记台账,对重要来访人员姓名、单位、时间、征询或办理事项、成果等进行登记。第三条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承办事项应及时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事项,应将办事人引导至承办人,或将关于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首
2、问负责人应当代为接受、转交,负责跟踪办理,并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负责人、承办人、联系电话、解决状况等有关信息。第四条各级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理解工作人员身份信息,积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五条依照单位授权,首问负责人对符合条件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应当向行政相对人阐明理由。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所有材料,并予以指引协助。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
3、以及紧急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第六条行政相对人通过电话征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接听电话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她处、科、室,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量地为来电人提供协助。二、限时办结制第一条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级机关按照规定期间、程序和规定解决行政事项制度。第二条限时办结范畴包括:各类审批特别是行政审批(涉及行政允许项目和非行政允许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她需要及时办理事项。第三条各级机关对各类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补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答复,
4、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各级机关要分类拟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示。可以缩短时间、当场办理,应当及时办理。第四条各级机关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布置和贯彻,要在规定期间内以最迅速度完毕;涉及重大事项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要在规定期间内以最迅速度予以上报;对下级机关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并在最短时间内以最迅速度作出明确答复。第五条各级机关应当编制本部门项目办理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名称类别、办理机构、法律根据、申报条件、实行主体、收费原则、收费根据、岗位负责人、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
5、话,并按照政务公开关于规定在服务窗口、办公场合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第六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必要实行并联办理,由主办单位编制项目并联办理流程时限表,协办单位予以配合,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结时限,主办单位对并联办理事项限时办结状况负总责。各级机关受理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承诺办结时限应当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限。第七条限时办结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次日起计算。各级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关于材料后,应当出具书面凭证。第八条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
6、记,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畴,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日期。第九条因特殊状况不能准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各级机关应在时限内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因素和理由,并同步告知办理时限。若因行政相对人自身因素和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流程表规定期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其申请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准时办结。第十条办理事项依法需要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查、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各级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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