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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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管理制度 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落实《中国教育法》,严格实施《深圳市学籍管理暂行措施》和《龙岗区学籍管理暂行措施》要求,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置专门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管理。 三、学校设置一个独立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多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关键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务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许可,不得翻阅多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保密性。 四、全部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系统、完整. 五、多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标准不外借阅;需要借阅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规范、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立即汇报,并补回。 七、切实做好防火、防盗 、防水、防蛀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关键文件保密工作。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措施 依据《中国教育法》、《广东省一般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措施》,为加强我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籍管理,特制订坪山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措施。 一、学籍 (一)、高中十二个月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用后,按要求时间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许入校学习,取得学籍,学校发给学生证。 (二)、新生被录用后,未经学校同意,不按学校要求期限到学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如因病或特殊情况,经医院或相关单位证实,学校同意,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后发觉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招生条件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教育或取消学籍。 学生在甲地学校参与入学考试录用后,因家长调至乙地,学生必需随行,取得乙地学校同意和上级主管教育行政审批后,可将该生录用证实和成绩等介绍到乙地学校入学。 (三)、学生因家庭迁移,或有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课时,可凭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证实,向学校申请转学。 凡转学学生,由本人持我校发给转学证实,直接和拟转入学校联络,取得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学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生档案和学籍表,由本校转给转入学校或经密封后交由学生本人带到转入学校。 转学通常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标准。转学均限于高十二个月级下学期和高二年级,高十二个月级上学期、高三年级不办理转学。 复员、退伍军队干部儿女要求转学到家长工作地域时,应按上述要求办理。华侨、港澳台学生如提出转学要求,学校及学生本人应和转入学校联络,并按上述要求办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必需离校一段时间者,由本人持相关证实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同意后,教务处发给休学证书。 学生休学以十二个月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过学校审查同意后,可再休学十二个月。休学超出两年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持休学证书和相关医院或单位证实,于新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教务处编入相衔接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时到学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退学。学生申请退学,经校长同意后,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市、区教育部门备查。 (六)、含有学籍学生,按国家要求修业期满,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德育考评合格,而且体育达成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德育考评不合格,毕业考只要有一科成绩不合格且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七)、教务处应按国家要求,建立高中学生档案。从高十二个月级开始,对学生德育、学业、体育考试考评结果,按要求逐学期和年进行登记。 学生档案由教务处管理。学生毕业后,依据需要,档案可转给就读高一级学校,或转给学生就业单位,也可学校保留,以被查阅。 (八)、学籍表、学生档案、学生证、转学证、休学证、肄业证、毕业证全省统一格式,由学校填发。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二.考勤 (一)、学生必需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应请假或事后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同意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课室(或现场)者,做迟四处理。在下课前私自离开课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二)、每班应设置点名册,每节课(包含上课和课程表安排自习课、劳动课等)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学生考勤情况每七天公布一次,每个月由学校公布一次。学期结束时,须将出勤情况登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和学生档案。 (三)、学生请病假、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实,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主管校长审批。请假同意后,应将请假条交教务处立案。 学生因有急事或生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实办理补假手续。 (四)、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学生,可凭医院证实申请休学十二个月。休学期满后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医院证实病未痊愈不宜复学者,能够继续休学十二个月。 请事假超出一个学期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五)、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超出60节课者,给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超出100节者,给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超出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正式通知家长。自动退学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学籍。 三、成绩考评 (一)、成绩考评应以各科教学纲领基础要求为为依据。还未有教学纲领学科,以教科书为依据,着重考评学生对基础知识了解、记忆、利用和基础能力。 (二)、成绩考评分学期考试、年考试、毕业考试。 当年还未进行毕业考试科目,由学校组织进行学期、年考试。学期考试只考本学期所教内容。年考试考一年所教关键内容,关键放在第二学期所教内容。 毕业考试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科。考查科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试验操作。体育课由学校依据教学纲领要求内容,根据《广东省中学生体育课考评暂行措施》进行考试。考试和考查一律在本学科教学结束后进行,学完一门考一门。高一毕业考试考地理,高二考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四门,高三考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四门。毕业考试科目由本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和深圳市教育局安排考试时间一致)、统一制卷、统一评卷、统计和汇报成绩。考查项目由本校统一命题,自行组织实施。不管考试或考查项目标成绩,全部要上报区、市教育部门备查。 1. 学期、年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一百五十分制,60(或90)分为及格,100(或150)分为满分。毕业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汇报成绩采取等级制,分为优异、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补考采取合格、不合格两等。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两等。 2. 因病不能参与学期或年考试学生,可持医院证实提出申请,经班主任、教务处同意,依据情况准予免试一部分或全部学科,或准予参与下学期补考。免试学科学期或年成绩,可依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 3. 学期、年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不合格学科均应由学校进行补考。补考后随班升级。 4. 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学生,许可利用选修课时补修不合格学科。补课后,参与下十二个月度该学科毕业考试。考查项目补考,由学校组织,当年进行。 5. 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思想品德、体育均合格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合格或毕业年级某学科有缺考者,不能留级重读,只发给肄业证书。 领取肄业证书者,在两年内可回本校申请毕业考试科目补考,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6. 选修课结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考评,成绩记入学籍表、学生档案。 四.奖惩 (一)、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学生,由学校或相关部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某首先成绩显著者,应给对应表彰奖励。 (二)、三好学生每年评一次,年结束时,由学校正式授予“三好学生”称号,颁给奖状,以资激励。三好学生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三)、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 对学生奖惩决定后立即通知家长。对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应同时通知学生所在街道或乡村。 (四)、对受处分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神,不要歧视,可继续进行教育。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过学校讨论和同意,能够撤销处分(开除学籍除外)。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要求)、(广东省一般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持录用通知书和学校要求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人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出30天不办理人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 成绩考评 第四条 各科考试或考查应依据(课程标准》要求,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听力测试、试验、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要重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主动性,重视形成性评价、重视相对评价、绝对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 第五条 成绩考评分学期考试,年考试,毕业考试。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成绩和年总评成绩。年总评成绩按两个学期总评成绩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期中检测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体育、美术、音乐研究性学习等学科可依据平时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成绩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100分为满分。 第七条 学生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准予补考,补考后各科成绩,注明补考。因特殊情况经准假后缺考学生,其补考成绩,可按实际考试成绩评定。 第八条 初中毕业考试由学校操作进行。 第九条 高中毕业考试,由市统一考试、统一改卷科目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九科。体育课由学校操作考试。考查项目为劳动技术课和物理、化学、生物试验操作,由市统一命题,学校组织实施。毕业考成绩不合格者,均应补考,补考由学校按市要求实施。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毕业须进行毕业判定结论要和学生本人见面。 第四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及格,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初中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半数以上学利不合格者。 (二)、体育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1、初中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 2、高中德育考评不合格,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领取肄业证书者。可在两年内回原校申请毕业考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因为原因同意退学,读了一个学期以上能够发肄业证书。 第五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疗,须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依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出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需休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通常以十二个月为期(因病经学校同意,可连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出两年。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在休学期前半半个月输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能够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即可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要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实,并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即可提前复学。 第十八条 要求复学学生,学校可进行行政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实。 (一)、长久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造成严重智力缺点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三)、因患不能治愈重病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上述情况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实。 (四)、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五)、因特殊原因需第二次休学者。 (六)、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报道请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按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一)、高中阶段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学生,勒令退学。 (二)、高中阶段休学期满,经学校和家长联络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自动退学)。 第七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彰、通报表彰、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对犯错误学生应加强教育,处分必需慎重,手续要严格,处分可分警告、严格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考场规则 一、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计算器、计算尺、传呼机、手提电话、文曲星、电脑词典等电子学习工具,只准带必需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尺等。 二、考生在考前15分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 三、迟到30分钟不准入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交卷。 四、考试过程中不许可上洗手间。 五、考生答题,除答题卡按要求使用专用铅笔外,其它一律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在要求空格内,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须书写在试卷指定位置。 六、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问询。但不包含试题内容,如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缺页等,能够举手示意,待同意后问询。监考员应公开回复。 七、考生得到试卷后,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要求地方填(涂)写姓名和考号。在试卷、答题卡其它任何地方不得写姓名、考号或作标识。违者试卷、答题卡作废。 八、考生在试室内必需保持平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她人答卷,不准有夹带、传输、换卷、冒名顶替、暗示等任何其它违反考场规则行为。 九、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在桌面下,待老师收齐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试室。 十、违反以上规则者,以作弊论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等处分。 试卷保密制度 为了做好考试保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特制订考试保密制度: 一、命题人员不得将试题及标准答案向其它人泄漏。 二、油印人员印刷试卷时不得有其它人在场,必需关门印刷。印刷好试卷要立即锁好。油印剩下蜡纸和废卷须当场销毁。 三、分卷人员在保密室分卷,分卷后余卷和废卷由教务四处理,不得将试卷带出保密室。 四、存放在保密室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必需锁好柜门、反锁安全门。 五、各备课组评卷时必需保管好试卷,不得丢失,不得随意拆封。 六、考试保密工作事关重大,实施责任追踪制。 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员在每科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并领取试卷,查对科目无误后签收。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并要求学生把相关书籍资料全部放在试室外指定位置。提醒学生上洗手间。组织学生学习《坪山高级中学考场规则》。逐一分发初稿纸、答题卡及试卷,指导学生正确填涂姓名、班级、考号,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页数。 三、监考员在试室内不准从事和监考无关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玩游戏、看题、做题、阅卷、备课和闭目养神等。 四、监考员不准将手机、MP3等带入试室。 五、监考员要认真组织好考试,严格监考,杜绝和防范考生多种形式作弊现象,如实写好考场统计。 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终止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收卷点齐后,方可许可考生离开。 七、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对试室认真清理,关好灯、风扇、门窗才能离开。 八、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初稿纸、《考场统计表》交验卷员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务办公室。 监考职员作程序 一、考前20分钟,监考员到保密室领取试卷、答题卡及初稿纸,作好监考准备。 二、考前15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试室对号入座。提醒学生上洗手间。向学生宣读(或组织学生收听)《考场规则》,清点试卷份数,做好发卷准备,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页数。 三、考前10分钟,监考员指导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和答题卡上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监考员应仔细检验每位考生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考号、科目是否正确,对于错写错涂,必需令其立即更正。 四、考试开始铃响,考生方可答题。监考员在试室讲台上注意考场纪律,认真监考。 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提醒学生将选择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 六、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员立即宣告停止答卷,并要求学生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双手放在桌面下。待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考生方可有秩序地退出试室。收试卷、答题卡时要按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次序。缺考考生试卷用红笔写好考号,放在对应位置。 七、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无误后,认真填写好《考场统计》,然后检验试室是否有遗留物品和试卷等,最终关闭好风扇、灯、门窗。 八、监考员必需将试卷、答题卡、初稿纸、《考场统计》交验卷组人员验收,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 相关阅卷相关要求 一、阅卷必需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二、在集中地点阅卷,不得私自带至她处阅卷。 三、阅卷时备课组统一使用正分或负分计分方法。 四、各备课组阅卷前必需填写好《试卷流水评卷情况记录表》交年级,年级统一上交教务处;同时不得私自决定调整分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呈报教务处同意。 五、分数要尽可能细化,计算题要分步骤计分,不得将几大题笼统写成一个分数;各大题分数统一写在固定位置上。 六、阅卷要谨慎、认真、避免漏改、错改或合分不正确。 七、阅卷完成后各备课组要对试卷进行复查,确保阅卷质量。 八、实施阅卷追踪责任制,若出现阅卷错误,将追查责任。 高级中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罚措施 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措施》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中学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要求》(粤教[]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扣除该科考试成绩30%: (一)、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扣除该科成绩50%: (一)、不按指定考场、考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 (二)、在试卷要求以外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考生号); (三)、用要求以外笔作答。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该科考试成绩: (一)、携带和考试无关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书籍等)进入试室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旁窥两次,被监考员发觉并发出警告后仍再犯; (三)、在试室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或警告,影响她人答卷; (四)、接收由试室外任何人传输任何纸条或向她人传输条子或答案; (五)、剽窃她人答卷或有意让她人剽窃; (六)、相互交换答案、答题卡; (七)、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做标识,撕毁试卷、答案、答题卡; (八)、超出开考时间15分钟进入试室或在开考后不到60分钟退出试室; (九)、在考试期间内非因特殊原因,未经监考员同意离开试室; (十)、在评卷中被认定答卷雷同。 四、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此次考试资格: (一)、冒她人名字考试或请她人冒名考试; (二)、考试进行时有意把答案、答题卡带出试室; (三)、考试前后偷窃试卷; (四)、考试前出售泄密此次试卷或答案,或以任何形式获取泄密此次试卷、答案; (五)、伪造证实、证件、档案取得考试资格; (六)、考试进行时无理取闹,破坏公物,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管理人员人身安全。 五、考生对学校作出决定如有不服,有申辩和要求学校听证权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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