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五项安全管理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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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安全生产五项管理制度 1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 为了搞好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管理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特制订以下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 1、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考评对象: 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科室采掘队、机电队、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 2、考评目标 (1)矿消亡重伤及以上事故和和重大非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控制在0.3人次/万吨以内, (3)井下所辖区消亡电器失爆现象; (4)井下所辖区消亡瓦斯超限作业现象和“一通三防”事故; (5)无机电运输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 (6)井下所辖区消亡顶板事故; (7)井下所辖区消亡“三违”现象和重大安全未遂事故; (8)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3、奖励措施 (1)完成考评目标全部要求,月奖矿长、生产矿长、安全机电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各200元,月奖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各100元,月奖安全生产科室、机电、采掘班组各400元; (2)完成考评目标1-2要求,月奖矿长、生产矿长、安全机电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各100元,月奖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月奖相关安全生产科、机电队、采掘班组各200元,未完成考评目标要求直接责任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取消得奖资格。 4、处罚措施 (1)轻伤事故每超出1个,罚矿长及责任矿长(工程师)各100元,罚直接责任部门200元,罚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50元; (2)每出现1次重伤事故,罚矿长及责任矿长(工程师)各500元,罚直接责任部门1000元,罚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300元; (3)每出现1次死亡事故,罚矿长及责任矿长(工程师)各1000元,罚直接责任部门元,罚直接责任人(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500元。 安全技术方法规程审批制度 (一) 规程、方法管理制度 1、 采掘工作面开工之前,必需有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同意作业规程,其它工程开工要经总工程师同意并向工程责任人安排落实好应急方法,做到“一工程一方法”,严禁无规程方法施工,若因规程方法拖延而影响生产,视其影响程度,对责任者处以50——500元罚款。 2、 规程方法编制由生产科技术责任人依据计划、工程和接续情况,提前安排技术员编制,相关资料和图件包含:施工图设计、施工放线图、地质说明书、预想剖面图、通风及防尘系统设计图、安全监测安装设计、供电系统图、提升设备部署及选型设计等。 3、 作业规程最少提前工作面开工时间5天制订出来,其它方法必需提前开工时间2天制订出来,便于施工前按规程方法要求做好开工准备,每拖延一天对责任者罚款10元。 4、 规程方法编制,由工程技术员负责。 5、 因为现场施工条件发生了改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方法,由技术责任人立即安排制订补充方法,若因补充方法不立即到位而影响生产,按第1、3条处罚。 6、 凡因规程方法不立即到位而影响安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 全部在用规程、方法每个月必需由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最少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意见附在其对应作业规程方法中,并落实传达。 8、 防治水、关键安装工程、调整通风系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调设备推广使用安全技术方法必需由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审批。 9、 地质灾难防治方法,由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审批。 (二) 规程、方法审批 1、 规程、方法由矿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 2、 相关人员及科门接到通知后,必需参与,不然,每次罚款50元,不得派实习技术员参与会审。 3、 负责编制方法、规程技术员必需在会审前2天将编制完整规程交技术责任人,若不提前送交者,每次罚款50元。 4、 施工组织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一通三防”管理方法;巷道贯通方法;排放瓦斯方法;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断层、高冒区、小窑安全技术方法;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影响原因需停风等以上规程方法;须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同意。 5、 会审意见由相关技术员负责进行综合归纳,形成统一意见后附在规程后面,并签好字后方可生效。 6、 技术责任人必需将应报规程、方法立即送交相关相关科门。 (三) 规程、方法落实 1、 规程方法审批后,由技术员向各班施工人员进行传达并签字,对未学习规程方法领导不得指挥相关生产,职员不得进行相关作业,一经发觉,按违章论处。 2、 领导管理人员要立即监督检验规程方法实施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立即消除矿井安全生产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特制订事故隐患排查汇报制度: 1、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汇报全方面负责。必需每旬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觉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需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对查出隐患登记建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内事故隐患排查负管理责任,并向矿长负责;各队及业务管理部门对本职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负直接责任,向分管领导负责。 2、按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处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即: A级:难度大,职能科门处理不了,须由矿处理隐患; B级:难度较大,班组处理不了,须由矿职能科门处理隐患; C级:难度不大,班组能处理隐患。 3、事故隐患排查必需覆盖全矿,事故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进行,同时进行事故隐患等级确实定。 4、加强现场监督检验,立即发觉和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隐患,能现场整改必需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安全组要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分类落实整改意见,报法人代表审批后,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安全方法、整改资金、设备材料配置、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 5、“一通三防”及火工品隐患排查由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瓦检员及地面责任人共同进行排查。 6、顶板管理隐患排查由生产副矿长组织,安全副矿长、工程师、安全员、采掘队长等人员共同进行。 7、机电运输隐患排查由机运副矿长组织,机电工程师、机电队责任人、运输队长共同进行。 8、防治水事故隐患排查由工程师组织,生产矿长、安全矿长、工程师和“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相关组员共同进行。 9、排查隐患必需从严从细,一丝不苟。若存在隐患排查不出,造成事故发生,则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 10、事故隐患整改按“分级负责,责任落实”标准来进行。 11、对发觉隐患要分类定级,制订方法进行整改,要做到“项目、资金、设备材料、责任人、进度”五落实。各分管副矿长、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和生产单位进行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12、隐患整改责任人、责任人必需在要求期限内对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立即将整改结果报送安全质量部,由相关部门和安全质量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不按期整改,矿将按相关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处罚。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造成事故发生,将从重追究责任。安全质量部门要对隐患进行跟踪处理,隐患单位要立即反馈整改情况。 安全监督检验制度 为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煤矿安全生方针,切实抓好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立即查处煤矿安全隐患,保护煤矿职员人身安全,预防煤矿事故发生,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1、 煤矿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应该遵照依法监察、秉公执法、提供服务、领先群众、保障安全标准。 2、 坚持常规检验和关键整改相结合,对关键项目加大整改力度和监督力度。 3、 矿安全监督检验应该以预防为主,立即发觉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安全督察检验和督促进行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标准。 4、 部门必需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安全监督检验,着重检验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矿安全整改方法是否到位,对查出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方法。 5、 检验人员必需对上次检验情况,逐项进行复查,部门对隐患不整改或整改力度不够,检验人员必需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同时依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6、 对安全监督检验工作不落实、方法不到位、甚至造成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 对每次监督检验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立案,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 每个月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每七天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安全矿长主持。。 (二) 副矿长、各科室和队责任人、安瓦员参与。 (三) 会议内容: 1、 认真传达、落实、落实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上级安全生产会议内容。 2、 分析总结上个月(周)安全工作存在问题,通报上月安全会议工作落实情况,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关键安排。 3、 各职能科室依据下个月安全工作关键安排意见,针对本身实际,提出安全生产方面所需材料、人力、物力等问题。 4、 各科室领导针对下个月安全工作关键,提出有预见性、超前性、可适用性方案、方法,并进行落实。 5、 矿长对安全生产方面所需人、财、物等问题进行逐项落实责任人,分管安全领导进行跟踪监督落实,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未完成内容,立即进行反馈信息,同时,矿长对安全办公会进行总结,并协调各项工作。 6、 对于安全办公会安排处理问题,因人为原因未立即处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200元/次处罚,造成安全事故,严格按事故责任追究制进行追究责任。 (四) 各科、室、队要认真作好会议统计,并进行传达部署落实。 (五) 各科、队每个月(周)要进行一次本部门安全办公会议,传达矿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并针对本科门实际情况,制订方法,将安全目标进行分解传输,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六) 对无故不参与安全办公会或不组织召开部门安全办公会单位,责任人给50元/次处罚。 (七) 矿调度要认真作好统计,存档立案,对指令性较强或作出重大决议会议,还要写出会议纪要发至相关单位方便落实落实。 (八) 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所决定事项。同时,安检科门要对安全生产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抓好我矿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生产标准化作业,狠反“三违”现象,特制订本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安全教育和职员培训工作,生产办必需定时组织各特殊工种,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新招职员先培训后上岗,无故不参与学习人员,工人按20元/日,管理人员按30元/日罚款。 第二条: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第三条:井口检身人职员作渎职造成职员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次,责任者解聘出矿。 第四条:矿召开会议无故不参与者按50元/人次处罚,迟到者罚10元/人次。 第五条:发生事故不立即汇报,不主动组织抢救,罚责任者5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由矿研究处理。 第六条:严格实施规程方法会审制度,未按要求立即编制规程、方法,罚生产办50~500元,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第七条:不穿工作服、胶靴、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在井下摘取安全帽未戴者,罚款5~50元。 第八条: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10~500元。 1、 值班脱岗,睡觉者; 2、 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 3、 酒后上岗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4、 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人员正确指挥; 5、 未经相关领导同意,自找她人代岗者。 第九条: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牌板和多种安全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未按要求保护造成损坏,由矿研究处理。 第十条:对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情节严重者由矿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不按规程、方法和相关要求要求施工,罚50~300元,强令冒险作业者罚500元。 第十二条:乘座矿车者罚100元,扒、蹬车者罚20~300元,斜井行车行人者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三条:未立即作好统计、台帐、报表、登记和未保留好相关统计、台帐、报表、登记等罚5~50元。 第十四条:未按要求操作机器、设备和定时对其进行检验,造成损失者,由矿研究处罚。 第十五条:设备及机房卫生未打扫和保持者罚5~20元。 第十六条:未按矿方要求施工和不听从指挥者,罚50~1000元。 第二章 采掘科分 第一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通畅(高度不够、设备、材料、煤(矸)堵塞超出巷道断面1/3或无退路)严禁生产,必需立即处理,无退路进行生产者生产办罚100~500元。 第二条:放炮线必需按规程要求拉足长度,出现一次长度不够放炮罚50元/次,造成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制进行处罚。 第三条:炮眼封泥、装药量、处理瞎炮等,必需按《规程》要求实施,不然处以10~100元罚款,造成事故按责任追究制处罚。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安全员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罚责任者50元/次。 第四条:未实施“三人联锁”或未站岗或未发出警号,放炮者,罚100~300元/次。 第五条:工作面空顶作业或巷道未立即支护者罚100元,支柱、棚子质量不合格者按10元/根·架计罚。 第六条:工作面或上山因为坡度大,煤、矸冲击力大时必需设挡栏,不然按50元/道计罚款,上山上口也必需设置。 第七条:炸药、雷管未分箱上锁或未入箱者,罚5元/发、节;炮线明接头按5元/个计罚,一次装药必需一次起爆,不然罚款50元/次,乱丢或偷拿雷管、炸药按100元/发、节处罚。无证领火工品罚生产办100元/次。 第八条:炮前必需加固迎头段棚子,炮后立即扶棚,不然按20元/架计罚。 第九条:未进行“敲帮问顶”或“敲帮问顶”不根本或“敲帮问顶”时无安全员或队长观察顶板者罚100元/次。 第十条:未按要求留设煤、岩柱,罚100元/次。 第十一条:炮前未保护好管路、电缆、设备者罚50~300元。情节严重,由矿研究处理(包含电煤钻、探头、未退后保护在内)。 第十二条:回柱、棚必需有安全员或队长观察顶板,不然罚100元/次。 第十三条:巷道未立即维修,按10元/架计罚。 第十四条:不按要求次序回采罚100元/次。 第十五条:未经同意,砍木按30元/棵计罚。 第十六条:木、蒜条、蒜草、轨道、溜槽等材料、设备能回收而未立即回收者,酌情处罚。 第十七条:工业卫生差、材料设备不码放整齐者,罚50元/次。 第十八条:非有证放炮员放炮罚生产办100元,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不用放炮器放炮,或不用木、竹质炮棍装药、或炸药、雷管箱放置不妥,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或在井下私自拆除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50~100元/人次。 第十九条:人员未撤退清点完成放炮,或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或瓦斯超限,或煤尘堆积,或安全出口不畅放炮者,罚1000元,并追究对应责任。 第三章 “一通三防”科分 第一条: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 系统风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罚生产办及通风责任人100元,并责令立即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2、 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必需经矿科、生产办、技术负责及通风责任人约定同意后方可进行,不然罚款50~100元。 3、 无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方法,擅停主扇运转者,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4、 局扇不按要求上架或吊挂,拐角处未接弯筒,风筒不立即修补,罚10~50元。 5、 施工时未保护好风筒,罚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重大事故处理。 6、 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或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罚100元,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按重大事故追究。 7、 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订落实通风方法,或巷道和老巷、空区贯通未制订落实方法,罚50~100元。 8、 供风地点风筒出口到迎头距离超出规程要求者罚当班瓦检员50~100元。 9、 局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罚生产办、通风100元。 10、 人为原因造成通风设施损坏,罚100~300元。 11、 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3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30元。 12、 任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经追查分析认定,罚200~500元罚金。 13、 破损坏通风设施不立即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50~300元。 14、 任意停开局扇或电气周围瓦斯在1%以上送电者,罚100元。 15、 无风、微风作业者,罚50~100元。 16、 不按要求立即测风或填写测风牌、统计者,罚20元。 第二条: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应予罚款: 1、 瓦检员不按时填写手册和瓦斯检验牌板、台帐、或不对口者,按30元/次罚款。 2、 不进行“一炮三检验”制,或岗上睡觉、脱岗、漏检、假检和不在现场交接班者,扣除未付工资、押金并开除。 3、 瓦检器、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和传感器不立即检验、校正,造成指示偏差超出要求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4、 药品失效,光谱不清楚,气室漏电,仍使用者,罚50元/台。 5、 瓦斯日报表不立即送交矿相关领导签字者,罚20元/次。 6、 采掘工作面及巷道内局科瓦斯超限不立即采取有效方法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7、 临时停风掘进巷道,必需立即设栅栏,不然罚瓦检员50元/次。 8、 盲巷和工作面回采结束不立即封闭罚生产办100元/处。 9、 所管辖全部巷道密闭前必需各班巡查三次以上,不然罚50~100元/次。 10、 瓦斯抽放安好后,其抽放系统漏气不立即处理或管内存水不立即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11、 排放瓦斯无专门方法或方法不按要求编制审批,和不按方法和要求排放者,属严重违章,从重追查处理。 12、 瓦斯管理牌不清楚或检验出瓦斯数据不告诉该地点作业人员、或瓦斯偏高、或超限不立即汇报、不停止作业,不撤出人员、不设栅栏警戒,罚责任者30~300元。不经同意私自进入栅栏内罚100元。 第三条: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1、 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使用罚责任者30元。 2、 煤尘堆积不立即清扫清洗,按每米5元进行处罚。 3、 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造成喷雾消尘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者50元。 4、 运输巷载点和其它巷道未按要求设喷雾装置和洗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50元。 5、 炮前、炮后不进行洒水降尘者罚30~50元。 第四条: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 1、 密闭,风门墙周围不进入硬帮、硬底,罚50元。 2、 密门等通风设施构筑不按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罚50元。 3、 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罚责任者50元。 4、 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观察孔,有水时不设反水池,罚责任者20元,并限期进行整改。 5、 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技术责任人20元。 第五条: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罚款: 1、 井下消防器材库内防灭火器材必需齐全、能使用,损坏者原价赔偿。 2、 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棉丝、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不然罚款10~50元。 3、 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队要常常检验火区内有害气体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不然,罚责任者20元/处。 4、 通风队必需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和建立火区管理卡片,不然罚30元。 5、 井下电气设备过流保险大于要求值时,按失爆性给予罚款。 6、 对火区周围巷道要常常观察,对查出火灾隐患不立即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第四章 机电、运输科分 第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需定时检修,加润滑油、定时检验、保养、试验,不然,所以造成损坏失爆,罚100~300元。 第二条:矿上及行业科门检验出问题由当班机电员负担其处罚。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不然罚当班机电员300元/次。 第四条:违反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十不准”,给予处罚。 1、 带电检修或搬运设备、电缆,罚责任者200元/次。 2、 发生故障供电系统未查明原因,未处理故障而强行送电者罚100~200元,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 3、 已经知道是失爆设备不立即处理或更换,反而继续使用,对责任者罚300~500元,情节严重给开除。 4、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者,罚100元,而且要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条: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必需待检修完成后,由检修机电工本人送电,其它人员不得送电,不然罚款500元,并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六条:入井管路、轨道及电缆等导电设施无可靠接地装置,罚机电50~100元。 第七条:当班电钻、开关、综保等电气故障,能修复必需立即修复,不能修复汇报给机电队长安排处理,不然罚款50~100元。 第八条:私自甩掉漏电保护者,罚款300元。 第九条:机电员不进行交接班或不作好交接班统计者,罚20元, 第十条:小型电气不上台上架或管理牌不清楚,或无管理牌、责任牌,按20元/处罚款。 第十一条:绞车、主扇、压风机、水泵等未定时检验维修、保养、保护装置未正常使用,罚责任者50元/次。 第十二条:外科供电停电后,必需立即断掉供井下电源,来电后要待总回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后方能送电,不然罚机电100元/次。 第十三条:电缆未按标准悬挂,按5元/米处罚。 第十四条:机房内统计不全或不统计者罚20元。 第十五条:机电员未对灯房定时检验其维修、发放等情况,罚机电员20元/次(每七天必需检验一次)。 第十六条:矿灯有失爆按50元/台,井下拆装矿灯者,按100元/次罚,灯房其它管理按《灯房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七条:井下使用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罚当班机电员200元,并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电煤钻电缆不按要求定时剁切尾端者,罚30元/根次。 第十九条:未定斯检验钢丝绳,并作好统计者,罚20元/次。 第二十条:矿车严重变形,矿车之间连接科位不完好,包含锁圈未立即修复,仍在使用其作提升矿车,提升矿车不使用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接罚500元/个。 第二十一条:斜巷提升无牢靠可靠“一坡三挡”和不使用罚50元。 第二十二条: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替换钩头提放车,和挂车数超出方法要求,不管造成事故是否,罚挂钩工100~500元。造成事故严厉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滚不运转罚20元/个,装车超高、超宽者,罚20元/车,造成事故严厉追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提升绞车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严禁开车使用,绞车有故障时提升矿车不得停在中途修理绞车,不然罚50~100元/次,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超《规程》要求使用者,罚责任者100元。绳头不随时检验,有螺丝松动、绳卡松动,断丝超要求者,罚挂钩工100元/个。 第二十六条:绞车滚筒上最终剩下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罚50元;绞车司机开车前没有事先检验绞车零科件齐全完好情况,及提升过程中电流、负荷增加显著,不停车汇报调查清楚再开车,或明知掉道现象仍提升,罚50~100元/次。 第五章 其它处理科分 第一条: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立即采取方法维修加固,由分管安全矿长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条:主、副井生产办必需每七天和机电队一起检验2次,检验内容包含敲帮问顶、矸石、杂物清理、电缆吊挂、巷道变形等是否能安全行车,不然罚生产办100元/次。 第三条:独头巷道维修时,不实施由外往里修复次序罚50元。 第四条:不按要求打超前托棚支护进行修复每少一根罚当班责任者20元;修复施工点周围及施工点不进行加固或不打临时支护者,罚20元/根·架。 第五条:处理高冒区时,不优异行检验瓦斯冒险蛮干,对责任者处100~300元罚款。 第六条:独头巷道修复时,必需保持正常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不然,罚50~300元。 第七条:跟班领导对现场重大不安全隐患未查出或查出后不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第八条: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罚50元/次,造成事故100~5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由矿处理。 第九条:对自己在现场发觉“三违”现象及人员不阻止,不处理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上处理。 第十条:必需坚持“一工程一方法”。方法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和含有可操作性,并做到字迹清楚,图表必需正确齐全,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签字。不然50元/次处罚。 第十一条:对发生各类事故,必需由安全矿长组织分析,并制订出防范方法在各班前会上通告且作好统计。 第十二条:每七天不按要求组织安全员、瓦检员学习,每个月不组织职员学习和新招职员学习者罚50元/次,班前会值班领导和上班跟班领导必需一起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不然罚款50元/次,跟班领导不下井罚100元/次,不跟足时间罚50元/次。 第六章 奖励 第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给有功人员奖励100~1000元。 1、 遵章守纪,模范实施“三大规程”和安全法规,在安全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者。 2、 发觉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方法或汇报,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3、 发觉“三违”立即阻止,所以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 4、 发觉破坏或偷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材、工具等,抓获者或举报属实者。 5、 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6、 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被采纳者。 第二条: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基金中列支。-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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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安全管理 核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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