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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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标 为增强职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和职员工伤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职员工伤保险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职员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诊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职员住院期间陪护,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汇报。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汇报、事故发生具体经过、报险所需多种证实及票据。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正常运行。 负责办理职员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职员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管理。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企业领导、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出具企业级事故分析汇报。 负责帮助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2生产技术部 负责事故现场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企业领导、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出具企业级事故分析汇报。 负责帮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工伤界定 4.1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和工作相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关键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它情形。 4.2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职员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根据本条例相关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员有前款第3)项情形,根据本条例相关要求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员符合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要求,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有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各部门在每个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行政部。 5.1.2行政部于每个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企业。 5.2事故处理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需立即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抵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责任人及企业行政部。 5.2.3部门责任人或企业行政部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及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企业领导汇报。 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立即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诊疗。先期诊疗费用由工伤职员所在部门垫付。 5.2.5诊疗期间费用以工伤职员所在部门名义,经财务部部长签字后报请企业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5.3责任追究 参考企业相关事故考评措施实施。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责任者,要给严厉处理,触及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5.4报险程序 5.4.1为确保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立即报险,确保报险有效性,职员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企业行政部报险,具体要求以下: 5.4.1.1厂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员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行政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经过及工伤职员初诊医院诊疗证实报送行政部,以确保行政部48小时内向保险企业立即报险。 如厂内因推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行政部立即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职员所在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经过及工伤职员初诊医院诊疗证实报送行政部。 5.4.1.2厂外工伤事故 职员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职员所在部门立即通知行政部,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工伤职员初诊医院诊疗证实报送行政部,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 5.4.2除上述事故汇报、《诊疗证实》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职员诊疗结束后,工伤职员或工伤职员所在部门须提供: 5.4.2.1门诊诊疗须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员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2)《门诊病历》。 3)《用药明细》及发票。 4)《检验汇报单》。 5.4.2.2住院诊疗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员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2)《住院病历》(含出院统计)。 3)《用药明细》及发票。 4)《检验汇报单》。 5.4.2.3注意事项 1)因各部门上报不立即、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立即报险,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职员所在部门负担,并视情节严重给部门责任人500—元罚款;职员上下班出现工伤事故,如因工伤职员个人汇报不立即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立即报险,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职员个人负担。 2)严禁各部门将职员工伤诊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法补助给出资人。 3)不管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职员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各项单据中名字和工伤职员身份证中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6、附则 6.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认证小组。 6.2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实施。 成全部岷江源药业 1月19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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