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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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驾驶员规章制度 【篇一: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 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通常在本企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必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而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对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对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使用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含有较强安全意识和良好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遵法; (三)年纪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多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结构及安全部位性能有基础认识,知道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抢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相同责任以上(含相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七)十二个月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统计;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 第二节 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 由驾驶员向企业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企业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企业上岗证申请书; 第三条 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实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实回执,三年无重大事故证实工作简历表; (二)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交纳凭证; (三)公安交警部门或原服务单位出具三年内无相同(含相同)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证实; (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无服务单位或无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安全证实,以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或贵州省交警支队驾驶员户籍管理系统实际查询信息为准。 第四条 由企业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驾驶资质、安全意识、安全行车情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初审,同时在贵州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查询驾驶人违法计分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安全事故情况。 第五条 由经营安全科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旅客运输服务规范、职业道德、驾驶技能操作、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培训、考评,并对驾驶人进行理论和路面考试。 培训、考评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 (三)职业道德、安全意识、驾驶操作技能、道路标志、标线培训; (四)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是否含有良好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六)驾驶车辆是否含有识别信号和谨慎驾驶能力; (七)是否含有对应车辆维护保养基础常识; (八)是否掌握突发情况应急处理方法,并快速作出处理反应; (九)是否经过理论考试。 第六条 驾驶员经审查、培训、考试合格,由企业安全科填写驾 驶员资格审查表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和企业签署年度《安全责任书》、《稳定目标责任书》,并交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和1200元安全学习考评金及100.00元上岗证确保金(不计息);经营安全科为其办理企业内部上岗证,并报运管部门进行执业立案。凡使用伪造证件驾驶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上岗资格,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学习考评金及上岗证确保金不予退还。 第三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七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政部门和企业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八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九条 珍惜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情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十条 以人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十一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分疲惫影响安全驾驶;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 第十二条 认真检验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转向、制动、轮胎、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情况良好。检验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检验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或行驶统计仪)、空调、视听等设 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技术情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车辆。 第十三条 携带好多种证件,严格根据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要求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并按要求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行,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无企业上岗证或无驾驶资质人驾驶。 第十四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企业监督和管理,自觉接收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和客运始发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检验,并自觉接收旅客监督。 第十五条 行车前检验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靠,并注意装载物品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装载要求和行驶要求,不超载行驶、不超速行驶、 不疲惫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和她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需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二十四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出8小时,预防疲惫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验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情况完好。 第十八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需先关好车门,在车辆始发站内起步运行必需服从站务人员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定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路径人行横道时,必需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需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经过。 第十九条 车辆经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要求停车观察,确定安全后低速经过,必需时让旅客下车步行经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情况不良路段行驶时,应 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 一秒”安全行车要求,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二十一条 经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企业安全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汇报,不得私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主动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要求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快速向当交警、企业安全部门和保险企业汇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认真检验车内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情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应行车途中安全问题,必需时汇报企业安全部门。 第四节 驾驶员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道路旅客驾驶员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容车貌整齐,仪表整齐、礼貌待客,以人为本,旅客至上,使用文明用语和一般话;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其它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企业车辆从事营运;不得将车辆交由无对应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 (四)遇有危急病人和伤员,应救死扶伤,全力相助;当乘客遭遇违 【篇二:客运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管理制度 新驾驶员考评、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升企业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考国家颁布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新驾驶员考评、选拔管理。 第三条 企业全部驾驶员必需经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年纪20~50岁,健康情况能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含有职业高汉字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驾驶技能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 第四条 驾驶员聘用要求: 1、驾驶员必需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对应a1a2大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需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大客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客运车辆必需有对应《准驾证》; 4、驾驶员必需经企业考评取得合格后,报送集团企业审核同意后,和企业签署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车。 5、驾驶员三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相同责任及以上,或有酒后驾车,超载超出20%或超速超出50%或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成12分,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条件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录用。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验。 驾驶员持证上岗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为了使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使驾驶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愈加好地做好客运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七条 企业全部驾驶员必需先培训,考评定级,持证上岗。 第八条 驾驶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相关要求,按时参与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实施“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情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实施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珍惜车辆,保持车容整齐,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 4、运行中帮助乘务员维护好乘车秩序,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要求线路营运。 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帮助乘务员做好清洁工作,确保正点发车,运行中遇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收检验。 第九条 驾驶职员作标准。 1、上岗前认真检验车辆各系统,尤其是制动、转向系统技术情况是否良好,整理车容,检验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多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要求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示停靠站口,开启行包仓。 3、检验行包是否装捆牢靠,长宽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要求,帮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①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要求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 ②途经危桥,险路,渡口和加油站,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 ③途中停、歇后,应帮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 ④遇有很情况或发生事故应立即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需时立即疏散旅客。 ⑤途中遇稽查人员检验时要主动停车接收检验。 6、按要求站点进站停靠,不甩客、不超员。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验车辆,发觉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要帮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 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验、清洁车辆卫生,做好下班准备。 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含有过硬驾驶技术。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班车,必需配置双班驾驶员。 第十一条 企业对驾驶员实施统一安全管理。 通常驾驶本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需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元,方准予驾驶我企业营运车辆,不然不许可驾车。并签署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分为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和行车事故档案,对重大事故应建专门案卷,方便查阅。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本企业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验。凡查实有违章行为按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需认真遵守下列要求。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准驾证等,缺乏证件或证件未按要求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且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分疲惫时不准驾驶车辆。 3、不准超速行驶,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人或不符合驾驶员管理要求人员驾驶。 4、不准驾驶和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要求或机件失灵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驾驶车辆时必需严格遵纪遵法。起步做到“三看”,超车时做到“二不”,停车做好“四好”,行车中做到“四慢”,掌握车辆安全技术情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域改变。遵守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 8、车辆加油时必需熄火,不准载客加油。 9、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需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常常保持车容整齐,严格根据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技术情况。 10、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安全管理和检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安全管理要求,自觉地参与企业组织安全学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 12、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需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保险企业和企业汇报,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需根据“四不放过”标准认真吸收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根据企业相关安全管理要求接收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要求。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500元罚款,停班学习一周,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 ,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 2、驾驶和准驾车型不符合车辆。 3、、酒后驾车。 4、客车载运危险品。 5、实习驾驶员单独驾车。 6、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 7、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苗头。 8、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 9、无《准驾证》驾驶营运车辆。 10、私自改变营运线路。 11、严重超速行驶。 12、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 13、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14、驾驶转向、制动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 15、无故不参与单位安全活动。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汇报和现场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必需立即停车,驾驶员必需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快速汇报公安机关划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在汇报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后,立即汇报企业和车辆投保保险企业,使企业和保险企业能快速了解交通事故情况,便于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立即抢救、诊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十九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有意改变现场行为或驾车逃逸违法犯罪行为。 【篇三: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营运客车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严把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根据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监管总局《相关印发〈预防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工作意见〉通知》(公通字〔〕149号)和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吉林省运输运管局相关文件要求,深入完善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实施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要以“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友好交通,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关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角度出发,提升认识,统一思想,亲密配合,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工作。 第三条 企业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要求》(交通部令第10号)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交通部令第9号)要求,严把客运市场准入关,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材料要认真审核,尤其是对其已聘用或拟聘用客运驾驶人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实材料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 不予许可。 第四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聘用: (一)营运客车载人超出核定人数20%、酒醉后驾车、超出要求时速50%、夜间(晚22点后至早6点前)通行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通行要求路段等四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一; (二)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满12分仍驾车; (三)重大交通事故负关键以上责任; (四)特大交通事故负相同以上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按第四条要求处理外,对责任驾驶人一律作调离岗位或解聘处理;对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要求》(交通部令第9号)相关要求,应该注销或吊销从业资格证;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关键以上责任,应该取消该班线经营资格: (一)十二个月内累计两次超出核定人数20%以上; (二)1次超出核定人数50%; (三)1次超出要求时速50%; (四)在一个记分周期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满12分; (五)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关键以上责任; (六)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相同以上责任。 第六条 驾驶人在调离岗位或解聘期间不得驾驶营运客车。待处理完相关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考试合格三个月后方准其继续驾驶客运车辆,并将之纳入车辆年度审验和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内容之中。 第七条企业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科要建立定时信息通报和抄告制度,专员负责。每个月不少于1次通报。 第十条 本实施措施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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