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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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建设原则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eneral Kindergarten DG/TJ08-45- 上 海 前 言 本原则系依照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沪建建[]78号文规定,由上海市教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原则》(DBJ08-45-95)(如下简称《95原则》)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诲改革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诲日益增长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诲事业发展需要。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动上海市0-6岁学前教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初期保育和教诲服务,本原则依照上海学前教诲一体化管理规定,并结合上海市实际状况对园舍建设原则作了调节。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依照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保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40号公示颁布《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节。 本原则重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重要建筑原则。 各单位在使用本原则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03),以供修订时参照。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诲发展有限公司 重要起草人:奚道章 林 红 叶文俊 丁铭杰 何梅珍 陶卓杰 沈国平 胡建中 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 何幼华 叶雁虹 龚 柳 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原则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目 次 1 总则 …………………………………………………………………………… ( ) 2 术语 …………………………………………………………………………… ( )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 ( ) 3.1 建设规模 ……………………………………………………………… ( ) 3.2 设点布局 ……………………………………………………………… ( ) 3.3 选址 …………………………………………………………………… ( ) 3.4 总平面设计 …………………………………………………………… ( ) 4 用地面积指标 ………………………………………………………………… ( ) 4.1 普通规定 ……………………………………………………………… ( ) 4.2 用地面积指标 ………………………………………………………… ( ) 5 建筑面积指标 ………………………………………………………………… ( ) 5.1 普通规定 ……………………………………………………………… ( )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 ( )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 ( ) 5.4 生活用房 ……………………………………………………………… ( ) 5.5 建筑面积指标 ………………………………………………………… ( ) 6 园舍重要建筑原则 …………………………………………………………… ( ) 附录 本原则用词阐明 ……………………………………………………… ( )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诲部《幼儿园教诲指引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诲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我市幼儿园设施当代化和教诲改革与发展,推动素质启蒙教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规定,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拟定并对的掌握建设原则,保证幼儿园园舍建设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原则。 1.0.2 本原则合用于我市新建普通幼儿园(如下简称“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规定幼儿园,经教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建设原则可恰当提高。 1.0.3 幼儿园园舍建设,必要贯彻安全、合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先规划后建设,必要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规定,建设规划和建设原则应有恰当超前性。 1.0.4 幼儿园建设除执行本原则外,必要符合国家现行关于设计规范和强制性原则。 2 术 语 2.0.1 普通幼儿园 The ordinary kindergarten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诲以外普通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招收0~6岁婴幼儿(统称幼儿)。 2.0.2 早教指引班 Early learning center 为社区0~3岁散居婴幼儿和家长提供初期保育、教诲示范和指引服务班。 2.0.3 窗地比 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2.0.4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or ratio of green space 指幼儿园用地范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比例。 2.0.5 中心城 Downtown area 指外环线以内地区(参见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上海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格标题)。 2.0.6 中心城外 The external area of downtown 指外环线以外地区。 2.0.7 日照有效时间 The effectual sunlight-hour 日照有效时间是依照建筑物朝向拟定。建筑物朝向正南向或南偏东(偏西)10~150,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5:00; 建筑物朝向南偏东160~300, 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4:30;建筑物朝向南偏西160~300,日照有效时间为9:30~15:00。(其他朝向略) 2.0.8 室深系数 Room deep cocfficient 指窗洞上沿离室内地面高度与房间进深比值。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1.1 建设规模 幼儿园建设规模不适当过大,普通宜按10班(早教指引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引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立。 幼儿园除早教指引班(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6个年龄段分班: 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3周岁); 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 班额人数 早教指引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2 设点布局 3.2.1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依照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规定,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都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以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 (2)幼儿园应具备合理规模效益和较好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当幼儿园。每1万人口住宅社区应配建15班规模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适当低于表3.2.2规定。 表3.2.2 居住社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 单位:(㎡) 区 域 15班幼儿园390名幼儿 千 人 指 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中心城外 5510 7198 551 720 中 心 城 5510 6490 551 649 3.3 选址 3.3.1 新建幼儿园,园址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分、排水畅通、场地平整、远离污染源、河道地段,应接近居住社区绿化地带。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等。 3.3.2 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合、医院、垃圾及污水解决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场合毗邻。 3.4 总平面设计 3.4.1 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按保育、教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以便使用管理,避免互相干扰,有利交通疏散。 3.4.2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距离,应符合我市规划、消防、卫生等关于部门规定。应保证有良好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持续3h;中心城幼儿园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持续2h。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3.4.3 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幼儿保教建筑内涵。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规定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园舍建筑应与周边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 3.4.4园内重要道路应依照通行和消防规定建设。 3.4.5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依照总平面布置规定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都市系统污水排放管理。应按防火规范规定设立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4.6幼儿园重要出入口位置,应有助于人流疏散,不适当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要留有缓冲地带。 4 用地面积指标 4.1 普通规定 4.1.1 幼儿园用地应涉及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某些。 4.1.2 建筑用地应涉及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某些活动场地等用地。 4.1.3 室外游戏场地应涉及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某些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4.1.4 绿化用地应涉及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零星绿地面积。 4.2 用地面积指标 4.2.1 依照幼儿园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适当低于表4.2.1-1、4.2.1-2规定。 表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 单位:(㎡) 规 模 10班 15班 用地面积 5535 7198 生均指标 21.29 18.46 表4.2.1-2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 单位:(㎡) 规 模 10班 15班 用地面积 4510 6490 生均指标 17.35 16.64 4.2.2 幼儿园建筑用地宜参照国标《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关于规定测算拟定。 4.2.3 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设立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0班不不大于340㎡,15班不不大于540㎡; 2 分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每班不不大于60㎡; 3 30m塑胶直跑道10班不少于3条,15班不少于5条; 4 活动器械场地面积10班不不大于80㎡,15班不不大于120㎡; 5 沙坑面积10班不不大于50㎡,15班不不大于80㎡。 4.2.4 幼儿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如下规定。 1 绿地率必要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指标。浦西地区内环线内不得低于30%;浦西地区内环线外、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得低于35%。 2 集中绿地面积,中心城外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20%,中心城不得低于总用地 面积15%。 3 集中绿地面积每块不应不大于400㎡,其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80%,构筑物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2%。 4 充分运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种形式绿化,提 高绿地覆盖率。绿地中禁止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5 建筑面积指标 5.1 普通规定 5.1.1 幼儿园园舍用房应涉及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某些。 5.1.2 活动及辅助用房应涉及早教指引用房、托儿用房、幼儿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四某些。 1 早教指引用房全园设一套,应涉及哺乳室、训练室、指引活动室、卫生间和征询室。 2 托儿用房应涉及活动室(含餐厅)、卧室、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立。 3 幼儿用房应涉及活动室、卧室、餐厅、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立。 4 共用活动用房应涉及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5.1.3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涉及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兼教研室、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总务仓库、晨检兼接送室、保健及观测室、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保育员休息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 5.1.4 生活用房应涉及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厅、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和淋浴、洗衣房。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2.1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备不适当低于表5.2.1规定。 表5.2.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10班 15班 早教指引用房 160 160 托儿用房 357 595 幼儿用房 924 1386 共用活动用房 420 580 合 计 1861 2721 5.2.2 早教指引用房 1 哺乳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5㎡。 2 训练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30㎡。 3 指引活动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0㎡。 4 卫生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5㎡。 5 征询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20㎡。 5.2.3 托儿用房 1 活动室(含餐厅):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60㎡。 2 卧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30㎡。 3 卫生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5㎡。 4 消毒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5㎡。 5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9㎡。 5.2.4 幼儿用房 1 活动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60㎡。 2 卧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40㎡。 3 餐厅: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25㎡。 4 卫生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5㎡。 5 消毒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5㎡。 6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9㎡。 5.2.5 共用活动用房 1 多功能活动室:全园设1间,10班、15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适当不大于180、220㎡。 2 专用活动室: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备4~6间,每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60㎡。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3.1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备不适当低于表5.3.1规定。 表5.3.1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10班 15班 行政办公用房 45 60 辅助用房 273 336 合 计 318 396 5.3.2 行政办公室:涉及园长室、财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档案室等用房,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45~60㎡。 5.3.3 教师办公室:应按教师每人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4㎡设座。(为扩大教学用房面积,教师办公面积并入专用活动室和图书资料室使用。) 5.3.4 会议兼接待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30~45㎡。 5.3.5 图书资料兼教研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40~50㎡。 5.3.6 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30~45㎡。 5.3.7 总务仓库: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36~54㎡。 5.3.8 晨检兼接送室: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备,使用面积宜为25~30㎡。 5.3.9 保健及观测室:全园设3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30㎡。 5.3.10 网络控制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 5.3.11 活动器械储藏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20㎡。 5.3.12 保育员休息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4㎡。 5.3.13 传达值班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20㎡。 5.3.14 教工厕所:全园设2~3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20㎡。 5.4 生活用房 5.4.1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配备不适当低于表5.4.1规定。 表5.4.1 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用 房 内 容 10班 15班 教工餐厅 20 30 厨 房 81 110 辅助用房 42 49 合 计 143 189 5.4.2 生活用房应涉及厨房和教工餐厅等用房。使用面积宜按如下原则配备: 1 厨房涉及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和二次更衣室,使用面积宜为81~110㎡。 2 教工餐厅:就餐人数宜按教职工人数7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适当低于0.85㎡。 5.4.3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12~14㎡。 5.4.4 配电间: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10㎡。 5.4.5 淋浴、洗衣房: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20~25㎡。 5.5 建筑面积指标 5.5.1 幼儿园各类用房按使用面积配备,并按综合平面运用系数折算建筑面积。平面运用系数K值宜为0.6。 5.5.2 依照幼儿园不同规模,其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适当低于表5.5.2规定。 表5.5.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规 模 10班 15班 使用面积 2322 3306 建筑面积 3870 5510 生均指标 14.88 14.13 注: 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6 园舍重要建筑原则 6.0.1 园舍建筑原则,必要贯彻安全,合用,经济,美观原则,应依照各类规范,标 准,使用功能和都市建设规划规定拟定。 6.0.2 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宜在二层如下(含二层),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如下(含三层)。 其他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层数宜依照实际状况拟定。 6.0.3 建筑构造形式应依照园舍使用规定、发展需要和上海地区抗震设防规定拟定。 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构造或混合构造,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6.0.4 建筑耐火级别,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5 园舍重要用房室内净高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3 多功能活动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4 其他用房室内净高宜依照使用规定及面积大小拟定。 6.0.6 幼儿园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原则》 (DGJ08-103-)规定设计。 6.0.7 门厅、走廊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幼儿园门厅宜宽敞,应有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单面走廊净宽不应不大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不大于2.4m。 3 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4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 5 幼儿出入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6.0.8 楼梯设立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规定,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 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2 楼梯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50㎜,宽度不应小 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不不大于200㎜。 3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不不大于600㎜。 4 楼梯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不不大于110㎜。 5 运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要采用有效安全办法。 6 幼儿园宜设立电梯一部。 6.0.9 屋面应有可靠防水、隔热、保温办法。 6.0.10 安全防护栏杆(栏板)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凡运用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不大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2 外廊、阳台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0.1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及多功能活动室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她软性地面。 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 砖地面,同步应有可靠防水和排水设施。 6.0.12 幼儿园用房门窗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依照幼儿及教养员使用特点,门窗应以便启动、清洁、耐用,有助于采光通风, 门窗启动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2 凡幼儿经常出入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700㎜ 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立门坎和弹簧门。托儿用房外门应增设格栅腰门。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别的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6m, 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3m内楼层外墙窗应设固定窗。 4 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均宜设立窗帘箱。各类用房外窗可依照实 际状况设立纱窗。 6.0.13 建筑内装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为保证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卫生原则,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原则》(GB/T18883-)规定。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2 墙面粉刷应符适当用、经济、耐久、美观规定,内墙粉刷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室内墙面,应具备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条件。 3 托儿活动用房距地800㎜以内墙面及走廊应做成软性墙面。 4 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6.0.14 建筑外装修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建筑节能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GJ08-107-)。围护构造传热系数应按国标《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原则》(JCJ134-)规定执行。 2 建筑外墙面应依照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整体规定,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对外墙大片实墙面,宜依照小朋友情趣和特点,恰当布置某些小朋友爱慕图案或装饰。 3 幼儿经常接触1.3m如下外墙面不应粗糙。 4 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规定,有条件应充分运用太阳能设施供 热。 6.0.15 托儿、幼儿卫生间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2 幼中班和幼大班男、女厕位应合理分隔。 3 每班卫生间宜配备市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或设立瓷砖贴面砖砌大便槽、小便槽,大便槽应设立幼儿扶手。其数量不得低于如下规定: 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4 每班卫生间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间距宜为350~400㎜。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备应符合如下规定: 洗手龙头: 6~8个 淋浴龙头: 2个 污水池: 1个 6.0.16 教工厕所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厕所应就近设立,男女分设。 2 传达室应设厕所。 6.0.17 室内环境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朝向宜南向布置。 2 托儿、幼儿活动室室内采光必要明亮均匀。单面采光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其室深系数不适当不大于1/2,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设立安装吊扇电源及设备。 4 早教指引用房、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医务室、观测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备空调设施,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隐蔽。 5 照明应符合如下规定: ①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普通均宜采用带保护罩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② 各重要房间平均照度原则应不低于如下规定: 指引室、训练室、活动室、餐厅 200Lx(距地面0.5m) 办公用房 150Lx(桌面) 卧室 75Lx(距地面0.8m) 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 各房间内应依照需要配备电源插座,托儿、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④ 保健及观测室、厨房备餐间和托儿、幼儿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启动批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6.0.18 托儿、幼儿活动室、办公等用房固定设施配备,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活动室宜设立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2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立电话及网络终端。 3 园内重点部位应设防盗报警装置。 4 园长室、传达值班室应配备与110联通紧急按钮装置和若干防卫器械。 6.0.19 食堂、厨房装修原则及设施配备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4号)规定。厨房应设立出屋顶垂直烟道。 6.0.20 保健及观测室装修原则和设施配备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文献规定和规定。 6.0.21 其她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立安全、美观、通透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2 应依照消防规定在园内和建筑内配备相应消防设备。 3 宜在显要位置设立旗台、旗杆。 4 宜设草坪或塑胶活动场地。 5 宜设立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6.0.22 各种用房内部家具、活动器具、电器设备设立宜按教诲部门关于规定配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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