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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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Corporate group” becomes the product of corporate system. As a kind of special company organization form, parent-subsidiary companies have become the dominating power to pus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However, parent-subsidiary company has been expo
2、se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reality, such as unfair transaction, the parent company random to violate the subsidiary company and the interest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establish 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parent companies for their subsidiarie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fac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
3、he world. In the paper, writer tried to discus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the liabilities of parent companies for their subsidiaries and the lack of relevant systems. On this basis, draw on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legisla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iabilities legislation of subsidiary of parent
4、 company, with a view to protecting the subsidiary company,the related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the promotion of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Key words: Parent and Subsidiary Company;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Limited Liability;Disregarding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试论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完善关于母子公司
5、的定义,世界各国对此均有不同的见解,但综合各国学者的观点可得知,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和支配,并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而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孙非亚商法要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23由于现实中母公司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优势肆意损害子公司的利益,且我国对母子公司立法的不完善,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推动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变得十分迫切。一、当前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意义母子公
6、司是现代公司发展的一种重要的公司组织模式,它有着单一公司所不具有的重大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因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也为传统公司所努力确立和维护的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问题便是如何规制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对当前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的研究有着的重要意义。(一)防止母公司滥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实问题,因为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子公司的股东,在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上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若母公司正当行使控制权,对母子公司之间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及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7、但一旦母公司权威过分渗透入子公司,使本应当在子公司内部进行的节约成本被外化,扩大子公司的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成果被母公司受让或占有,影响到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企业的地位。因此,规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有助于防止母公司滥用控制权,既能使子公司在母公司的有效的控制下按照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方向发展,使得公司集团扩大其经营规模,减少风险损失,也能维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二)对公司债权人提供有效保护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作出了严格的划分。这本来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免受因一次的投资不慎而负上全部责任。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的
8、出现使得这两大基本原则成为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牟取法外利益的工具。在法律的保护下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肆意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股东却可以免受法律和道德的指责。相反,公司债权人却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债权人只跟公司发生法律关系,对于那些名义上与公司各自独立,却实际控制公司来牟取利益的股东反而无需为债权人的受损利益负上任何的法律责任。可见,公司法人制度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因此,完善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机制能有效为债权人提供保护。(三)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有限责任作为现代公司法的基石,母公司和子公司通过有限责任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实体,母公
9、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但在经济现实中,不论在资金上、技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着子公司,但一旦发生债务关系,根据有限责任原则,却只能由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务负责,母公司不承担责任。这样,如果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财产却又很少,子公司债权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情况下,这便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公平正义原则。朱慈蕴教授在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中提到:“法律制度从来都要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价值目标,虽然鼓励效率、追逐利润是市场经济中各种经营主体判断自己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但这种趋利行为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在公司追求利
10、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我们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不可忽略。同时公司内部股东与外部债权人的利益矛盾确实存在。二者均想承担最低风险获得最大利润。如何衡平这些利益均离不开法律的调控。法律必须设置这一最低标准,不至于利益失衡,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被落空。何莉苹母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33二、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对于母子公司责任承担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不是一个单方面的问题,而是有着多个方面的问题,既有立法的不完善,也有传统公司法理论的落后和来自司法实践上的缺乏可操作性。下面本文分别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一) 我国立法的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
11、继制定了大量的有关公司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说这些规定涵盖了我国公司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法规在制定后多年没有得到相应的修改,使得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引发的新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并且,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公司集团和其中牵涉的责任问题,我国没有专门的调整国内公司集团的“公司集团法”,并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基本没有涉及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而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总体上无法可依。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显太过简略,它既没有规
12、定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子公司,又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以什么形式设立子公司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2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关联企业”的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对母子公司所下的定义:“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制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周海燕论母子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44由此可推出,母公司
13、和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相应的通常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限,母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制股东,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实际控制子公司。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律均以单一公司为调整对象,对于母子公司这一普遍存在的经济现实,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税法等,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固守“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从我国公司法及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可看出,我国是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法律上,公司和公司股东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子公司承担
14、有限责任,而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公司企业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母公司容易利用法律的保护下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独立,肆意侵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而无须受到约束,小则侵害到个人的利益,大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虽然,我国不论在法律的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都致力于运用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因经济发展而导致公司不断变化中所产生的问题。如在新修订公司法第20条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学者认为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公司人格否
15、认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是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巨大进步。金舒弘母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局限性浅析J学术研究,2000(4):422003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金舒弘母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局限性浅析J学术研究,2000(4):42这一规定也被学者广泛认为是体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规定我国现存的大量滥用公司人格现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公司法在确立这项制度时,过于原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或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的均没有
16、做出列举规定或兜底性规定,这些都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有种种问题表明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的承担机制仍旧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二)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异化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和公司法人独立原则为传统公司法的两大理论,现代公司制度均以这两大基本原则发展而来的。然而,正是这两大基本原则导致了子公司的债权人不利于实现其债权。1母子公司关系的异化从公司发展的历史上考察,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针对单一企业而设立的,它是指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额或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即要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志,每一公司都是独立的主体。原因是单一公司分散性股权结构缺失削弱了
17、股东对公司管理的控制,从而降低了股东左右公司经营行为的能力。黄蓓衡平居次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365因此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立使得自然人股东减少和转移其投资的商业风险,从而有效刺激投资者的广泛参与和投资。可以说,有限责任制度的设置是公司法的一大基石,更好地保护自然人投资者利益免受因其一次不慎的投资行为而可能面临的终生背负责任的商业风险。然而,任何制度的设立都并非完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应运而生的公司集团模式的出现,有限责任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由于公司集团利用其“内部资本市场”在其公司之间进行财产、资本的再分配,这必然会破坏最初设定的法人自治的前提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而这恰恰是债权人利
18、益得以保障的物质基础。当公司集团内的母公司对子公司营运指挥的过程中经营不善时,经营风险都通过有限责任机制外部化于子公司的信用市场上,并且母公司未给与任何补偿,使子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受到难以恢复的损害,而母公司却可以凭借有限责任的保护而无须负任何责任。所以子公司虽然保持法律上的“独立”,但却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支配作用而导致事实上不独立。黄蓓衡平居次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365因此有限责任制度俨然成为了母公司通过创设表面合法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方式树立防御实体责任的屏障而失去了当初设立的意义。2有限责任原则不利于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正如上文所述,有限责任原则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即
19、可使投资者减少或免受商业风险危害,也可以成为敲诈舞弊者滥用权力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已是不争的事实。危及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来至于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侵权请求权的实现的两个方面。首先,在单一公司情况下,根据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使得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相当,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较易为债权人了解。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但是,在母子公司的情形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当一公司沦为另一公司利益服务的工具时,显然,它的经济地位势必受到影响和侵害,当它的决策能力丧失或者被剥夺了,尤其是它的财务决策能力移交了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即凌驾于公司之上的母
20、公司,其后果是利润被分散而在公司集团内部任意转移。这种转移必然导致子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也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张华顶论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D湖南大学,200823其次,就是涉及到少数股东权益的问题。以母子公司形式组成的公司集团,除了控股股东以外就是少数股东。由于控制股东总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支配地位,那么少数股东随时都有可能受到公司集团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之间不正当交易的侵害。由于公司集团中母公司的经营管理总是着眼于整个集团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个子公司,有时甚至违背了子公司的利益。张华顶论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D湖南大学,200832在这种情形下,首先遭受利益侵害的是子公司,进
21、而影响到子公司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分配。总而言之,在单一公司的情况下,有限责任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作用,但在以整体利益为优先的母子公司中却不利与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三)我国对子公司保护的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作出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的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因此,当子公司受到控制公司母公司的不法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便是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途径。然而,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虽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实践中如何操作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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