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我国当代农村选举现状及分析论文(定稿)学士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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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大行政管理(本科)专业 毕业论文 标题:我国当代农村选举现状分析 分校(工作站) *** 教 学 点 *** 届 别 2013 姓 名 *** 学 号 1162001203347 指 导 教师 *** 是否申请学位 论文完成时间 2013年5月 1日 论文完成时间 2011年11月 18日 甘肃电大行政管理专业(专科起点本科)_11_级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 分校: ****** 工作站:*** 班级代号:116200705012001 学生姓名:*** 学号1162001203347 指导 教师 评语 及 建议 成绩 本文从对农村村民自治的认识入手,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基层选举的现状及原因,论述了当前我国农村选举模式的利与弊,最后提出了搞好农村基层选举工作的建议。选题符合专业特点,结构合理,层次清楚,格式符合规范要求,篇幅、参考文献量达到规定要求,但借鉴过多,缺乏个人色彩。初评成绩60分。 指导教师(签名):*** 2013年5 月 2 日 答辩 情况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1、当代我国有哪些政治制度? 第一个问题回答准确,第二个问题回答答非所问。 2、文中指出:村委会组织法自实施以来并不顺利,问题的本质是两种体制的冲突。“两种体制”指什么? 答辩小组评语及 答辩 成绩 答辩通过,成绩61分。 答辩主持人(签名):***2013年5月26 日 答辩小组成员(签名) *** 分校初审意见 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省校复审意见 复审人(签名): 年 月 日 甘肃电大“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表 课题名称 我国当代农村选举现状分析 指导教师 *** 职称 副教授 专业 历史 学生姓名 *** 学 号 1162001203347 专业 行政管理专业 一、课题研究意义 农村基层选举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体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目前的选举模式均重视了候选人个体素质的选择,体现了传统“选贤举能”的政治理念。其共同的缺点是脱离了以上所述农村社区的具体特点,忽视了发挥整体功能的重要性。之所以出现村民参选率并没有达到普遍性;选举的公正程度受到怀疑;村民对村务公开了解的广度、深度不足;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很低;村民对村务管化村级选举制度必须社会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主要研究内容 本次论文写作,拟从对农村村民自治的认识入手,当前我国农村基层选举的现状及原因,论述当前我国农村选举模式的利与弊,最后提出搞好农村基层选举工作的建议。 三、 研究方法及研究手段 拟在查阅文献基础上写作。 四、 课题预期研究进度计划 阶段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进度 重要指标 第一阶段 2013.04 04.15 完成选题和资料收集 丰富全面 第二阶段 2013.04 05.01 当前农村基层选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符合精度要求 第三阶段 2013.05 05.10 完成对搞好农村基层选举工作的建议 设计结构化、模块化 第四阶段 2013.05 05.15 进行指导老师指导与相关交流 完成草稿,老师指导 第五阶段 2013.05 05.17 编写论文准备答辩 详细全面 五、写作提纲 (一) 对农村村民自治的认识 (二)当前我国农村基层选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三)当前我国农村选举模式的利与弊。 (四)对搞好农村基层选举工作的建议。 六、参考文献 [1] [美]科恩. 论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 陈锡文(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牢牢把握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全局意义” 《了望》 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 [3] 邱泽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乡村选举与村镇组织建设──兼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性变迁”,《两岸基层选举与政治社会变迁──哈佛大学东西方学者的对话》,第373页,台湾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 [4] 项继权:《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分析》,《社会主义研究》,1993年第2期。 [5] 王崇明、袁瑞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6] 王浩斌 王飞南 《 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实践目标诉求 》 [7] 霍宪森 《论中国特色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 [8] 吴玉英 《关于我国乡村直接选举的若干思考》 发表于中国学术论坛网 [9] 林楚方:《官方学者提交选举报告》,《南方周末》,2003年,第993期。 [10] 村民自治实践的检验与“组合竞选制”,郭书田《社会学》(2004年3月23日) [11] 王胜泉(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实行“组合竞选制”的村民自治——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曙光》 [12] 邓伟志《“组合竞选”的四层面改造》(《文化持贫与村民自治》) 指导教师签字:王兰珍 2013年 3 月 日 我国当代农村选举现状分析 甘肃华亭电大2011 春季行政管理本科 李芳芳 摘要:农村基层选举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主要目标是巩固基层政权,通过选举较高素质的基层干部对基层进行社会管理从而实现农村社会的繁荣稳定。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体系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农村基层选举状况进行分析对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农村基层选举 民主 现状 分析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是关系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而基层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石,更是具有不容轻视的意义。 村民自治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志着我国基层政治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革命性变迁和整体性发展。作为一种农村基层自治形式,村民自治理应依赖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实现其发展。但事实上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因两委关系的恶化、选举的虚化以及自治权的虚无等而面临着巨大的现实生成困境乃至流于形式, 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 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民主化及现代化过程,村民自治的历史情境内在地要求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必须社会化、民主化、制度化。下面我就农村基层选举的村级选举这一个方面的有关内容作以论述。 一、对村民自治的认识 (一)发展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二)具体内容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三)结构与功能 村委会直选产生,一般3~7人,主要任务: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 二、当前我国农村基层选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在基层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历史性的开创了村委会制度,开辟了我国民主建设的新局面,并且在世界上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同村委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而村委会选举制度更是起着相当重大的作用。 何谓“村委会选举”?通俗说就是通过村民的集体民主参与,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领导班子的过程。 (一)我国农村基层选举的现状 村委会换届选举实行直选,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大为增强。由于选举工作面广量大,执行《组织法》的具体程序还不够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不到位,在换届选举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到期不换届。《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然而有些地方借情况特殊,村委会届满后往往拖延而不能及时进行换届选举,老班子继续运转。有些地方进行直选后,由于种种原因,新的村委会主任未选出,思想上有顾虑,就不再组织二次选举,直接由乡镇政府指定某人主持村里工作。 2、登记、公布不过细。有的地方未按照《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选举时部分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 3、提名、确定不规范。一是在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提名不规范。《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的地方直接由乡镇政府任命;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不经村民提名推选;有的自定名单后,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会议;有的把乡镇派来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人员列入村选委会成员。二是在候选人提名上不规范。有的地方仍然是搞组织提名,要求村民提组织上定下来的人选;有的地方工作简单化,不是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户一提名;有的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据村民提名的得票数,而是依据领导意图;有的地方为了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并能当选,采用"说服"、"劝阻"、"许愿"等形式,动员实力相当的候选人退出;有的地方怕选举时两败俱伤,在村主任候选人安排上做手脚,双方实力强弱悬殊,搞"拉郎配"。 4、竞选不正当。憗少数竞选者为达到竞选目的,发表了一些好高骛远的演说,如公开许诺修多少桥、办多少事,脱离了村里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加之不少地方把竞选演说作为选举大会的一项议程,造成能说会道者在选票中占优势。 5、计票不真实。有的地方计票人员在远离选举现场的地方计票,大家围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边,计完票不将选票存档而是将其销毁,结果令人怀疑;有的地方不当场公布结果,村民如同雾里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篡改选举结果。 6、撤换不依法。《组织法》规定,要罢免村委会成员必须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并进行投票表决。有的地方仅靠乡干部的"口谕"就可将村官的"乌纱帽"拿掉,群众称之为"嘴边一张,拿掉村长"。 (二)原因分析 为什么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造成目前状况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县、乡镇政府的过多干预 村民自治制度的本意是选举一个由村民选举、对村民负责、向村民报告工作的“村政府”,但现行政治体制下的村民自治其实质只不过是让农民选出一个说话不算数的“二把手”,而村里的“一把手”则不由村民选举,村民也无法罢免。这个“一把手”由上级指派任命,按照目标考核责任制对上级负责,代表的是国家权力机器。乡政府和乡党委的指示、摊派、罚款都以责任状的形式交办到支部书记手上,对不听话的农民则由乡政府运用警察、民兵等镇压手段加以制裁。而且,多数村委会成员还被纳入党内,在党员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党内纪律约束下,如果上级政府和党组织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相抵触时,村委会干部就必须先服从党纪、维护上级政府的利益,而不能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维护本村村民的利益。 2、制度不够规范 目前的村委会组织法在选举程序上的笼统规定,是村民自治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目标的公正,而没有程序的公正,目标的公正将难以产生,这已经是普遍被印证的规律。乡村权势阶层正是利用了选举过程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很容易地实现了对选举本身的干预。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选民资格如何认定?是长住居民还是“户籍”居民?被选举人是不是需要特殊的资格认定?候选人提名程序要不要更简化、更合理?竞选活动如何规范?竞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如何规范?选举纠纷如何仲裁等等。 3、两种体制的冲突 村委会组织法自实施以来并不顺利,问题的本质是两种体制的冲突。这种冲突决定了来自体制内的“制度供给”不是高效率的。但的确要承认,体制内的高层面临着两难选择。就在这种局面下,农民群体中的一部分精英分子逐渐加强了活动,同时,体制外的力量介入了。体制内的踌躇和体制外的热情,这两者之间的反差和相互碰撞,究竟如何演绎下去,真是一个大大的可观察的对象。也许,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动力就将在这样的相互作用中得到释放。 4、选举精英与利益团体对选举的影响 不可否认的是,在每个村庄几乎都存在着相当数量的“选举精英”,这些选举精英们在平时与一般村民无异,但是却个个“身怀绝技”,在村民中间也有一定的影响,没当换届选举,他们都会活跃起来,为他们所希望成为村干部的人呐喊助选,积极奔走于田间地头,游说村民为他们的利益代表者投上一票。毫无疑问,对当前政治素质还不是很高的我国村民来说,无疑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为这些有着特殊目的“精英”们所左右。 在绝大多数村,多年来已形成了村干部各自在自然村、宗族房派之间形成了自己的关系网络和利益团体,这些关系网络和利益团体定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选举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一方面强势派系可能实行“合法”的“多数人暴政”,侵犯弱势派系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选举中败出的派系由于不认同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并抵制村级组织的工作,以致于后者只能无可奈何。因此,并不是每个村的直选都能增强村干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5、选举公开性透明性不足 政治体系运作的弊端主要是其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列宁曾指出完全的公开性是广泛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是可笑的”。现阶段我国农村大多数地方基层民主实践中政治体系运作的公开性是不够的。就选举来说,按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人大代表在提名和选举过程中都应充分让选民知情,应公开投票,公开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有些地方甚至不公开唱票,只由所谓的主要负责人宣布一下确定的结果。这就使选举流于形式,到关键时候采取“暗箱操作”。正因为这种违犯选举法的“暗箱操作”才使背地里跑官要官、行贿受贿有了可乘之机。再者,地方政府及其村委会的活动情况不够公开,导致群众对政府、村委会的不信任,抵触情绪严重,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发扬基层民主,必须使政治体系运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增强。 三、当前我国农村选举模式的利与弊 中国村民自治四大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而民主选举乃是政治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础,是民主政治的纽带。民主的选举不仅能够消除各种非正义和歧视,使社会各个成员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机会,一个村庄的真正民主选举,能教人们懂得什么是民主、怎样争取民主、怎样行使权利以及表现“人”的价值和作用。西方学者认为:一次民主选举可以为权力的和平转移提供制度保障,并使民主制度相对稳定;可以及时更换领导人以保持政治活力,防止腐败;可以为公民表达意见、参与政治提供渠道;可以调节社会多元利益冲突,使市场经济的多元利益、主体利益冲突得到有秩序的调节,而不致社会矛盾激化。由于选举制度是一个开放系统,且完全法治化、规范化,所以社区中各种不同利益主体均可以平等地参与其中,进行竞争。况且选举的结果,往往表现为保障社会主导利益,同时兼顾少数和弱势团体的利益,避免了专制社会出现的少数人压制多数人或多数人无理迫害少数人的弊端。基于上述原因,选举比其他形式更公平、和平,也更易于为人们认同和接受,因而它能作为中国村民自治的政治基础也就是很自然的了。而民主选举必须有科学而合理的模式和程序,否则就会落空,变成形式主义的“走过场”,“旧瓶装新酒”。 就我国目前农村基层选举方式而言,不同的地区方式各不相同。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目前的选举模式均重视了候选人个体素质的选择,体现了传统“选贤举能”的政治理念。其共同的缺点是脱离了以上所述农村社区的具体特点,忽视了发挥整体功能的重要性。之所以出现村民参选率并没有达到普遍性;选举的公正程度受到怀疑;村民对村务公开了解的广度、深度不足;村民对村务公开的信任度很低;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决策的参与意识很弱;决策者和管理者漠视民意;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预严重等现象,这些问题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不足造成的。因此,在农村请教农民、根据农村实际发现并设计一种新的选举方法,至为重要。 虽然我国农村基层选举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主要是以直接选举为主,这一种选举的模式就决定了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许多方面,这一方式在目前我国现阶段来说,无疑是有着相当大的积极作用: 1、村委会实行直选,这使得广大农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大为增强;进一步促进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保证了农民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农民公民意识的兴起。直接的公开的选举还促进了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政治觉悟的提高以及政治面貌的进一步改善,这对于我国今后基层民主的发展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的。 2、在民主监督方面,更加有利于群众发挥自主的民主监督功能,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了选举过程中破坏选举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的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了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保障了选举的顺利进行。 3、还有更加重要的一点就是,直选打破了部分村庄原有的横向权利结构的平衡,降低了部分原有村干部的权威和村组织的效能,更加有利于新一届的村委会进一步的开展工作。 当然,这种选举模式也毫无例外地有着其自身局的限性: 1、直接选举的工作量过大,工作面广,程序相对来说较为繁杂,再加上选举的程序还不够明确,制度还不够完善等许多因素影响,选举的程序性公正受到质疑,这对一向注重公平正义的农民来说,无疑会是一种极大的缺憾。 2、选举在制度上的规范不能真正落实到位,具体表现在没有可操作性,《组织法》没有细化到该有的程序,也没有较为具体的处置性规定来约束那些违法的行为,这无疑会使许多人钻制度的空子。 3、在现行制度下选举易受到乡镇级的行政干预,其主要原因就是乡镇一级政权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真正做到还权于民。并且选举后的村委会还受到村党支部的制约,工作不能全面开展,造成了“两头制”的麻烦现象。 4、村民在自治过程中易受到场域、习惯及家族势力的影响和制约,致使民主化的村级选举制度的形成面临着巨大的民主困境。 5、作为《组织法》规定的农村选举工作的职责履行者的县乡级人大,肩负者保证《组织法》的贯彻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使命,却没有办法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下得到实现。 四、对搞好农村基层选举工作的建议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改革就是从农村开始起步的,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也是从农村的基层组织开始推进,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由理想逐步变成了现实。我们应该看到,要把乡村直接选举继续向纵深推进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要走。对于搞好基层选举工作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探寻对策。 1、尽快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制定全国村委会选举法。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要减少、消灭民主选举中的违法现象,首先须从健全法制上下功夫。目前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处于试行阶段,刚性约束力不强;过于简单宽泛,对选举的操作指导性不强;对直接选举、直接民主的涵义未做出具体解释,致使一些地方制订的有关法规、制度、实施方案与直接选举的原则相背离。各省的实施办法虽然对选举的一些环节作了较《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更为具体的规定,但很不规范、完善。经过三次换届选举,湖南、辽宁等省的部分地方已首创了“函投”,探索了“海选”、“预选”、“秘密划票”等先进的作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和各省的实施办法及选举办法提供了条件,因此说,修改和完善这些法(规),是规范选举行为、提高选举质量的迫切需要。 2、与此同时,还应尽快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作为政权组织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着质的不同,它们的选举也有着诸多不同,完全比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村委会的选举,有着诸多不便,如在界定合法、违法现象,纠正违法现象时,法律适用的弹性过大。有关业务部门在操作时举棋不定,缺乏信心,所以,应当单独制订出村委会的选举法:在制订该法时,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要与农村基层的政治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调解农村干群关系,调适多种利益关系;二是操作性要强。基层民主是一种程序,非常具体繁琐,要从十分具体的细节着手,比如候选人的推行步骤、选票的设计、投票箱与投票站的设地、监票人的职责、选举日期的确定等,都必须十分细致入微地进行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系统、周密、完整而规范的选举程序。 3、提高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民主程度。直接选举的直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二是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委会干部。二者都具备了,才算得上直接民主意义上的直接选举,否则,就是“鸟笼子”民主、“半截子”民主。笔者在选举走了过场的村中进行调查时常听百姓抱怨:候选人都是乡里和几个村干部定的,我们去投票只不过是依葫芦划瓢,投与不投都是一个样。可见提名、确定候选人过程中的不民主、不合法,是导致选民不热心选举、选举走过场的根本原因。所以,今后在提名候选人时,任何附加的选民联名提名人数要求,及任何组织的意图、任何非选民的个人意图,应该都是不允许的。而候选人的确定权,要旗帜鲜明地交给选民,而不是任何组织和非选民。只有公平、客观地由选民直接提名、确定候选人,选民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到其后的选举程序中来,直接选举才有可能真正实践其直接民主意义。 4、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消除宗族观念的消极影响。宗族思想是小农经济土壤的孳生物,只有高度社会化的现代大生产,才能将它根除;我国大部省份属内陆农业省份,绝大多数农村还是牛耕人种、庭院经济,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小农经济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失,宗族组织将随之在较长时间内对村组组织产生影响。只有遏制农村错综复杂的宗族势力活动,才能有效地减少村委会选举中的重重阻力以及部分选民的违法现象。这首先需要加强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大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立起社会化的生产体系,增强集体对农户的保护功能,相应减弱宗族的作用,宗族观念的经济根源就会慢慢被铲除。其次要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选民自觉抵御宗族观念影响的能力。这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措施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农民的文化素质、思想觉悟和依法民主自治的能力提高了,就能自觉地抑制宗族活动。当然,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但是,如果我们从两个方面加倍努力,就可望缩短这个过程。 虽然村委会选举中仍存在着种种不足,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勇于探索,勤于实践,村委会选举就一定能逐步规范起来、完善起来。 参考文献: [1] [美]科恩. 论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2] 陈锡文(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牢牢把握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全会意义” 《了望》 1998年10月19日,第42期 [3] 邱泽奇(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乡村选举与村镇组织建设──兼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性变迁”,《两岸基层选举与政治社会变迁──哈佛大学东西方学者的对话》,第373页,台湾台北月旦出版社,1998年 [4] 项继权:《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分析》,《社会主义研究》,1993年第2期。 [5] 王崇明、袁瑞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页。 [6] 王浩斌 王飞南 《 村民自治与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实践目标诉求 》 [7] 霍宪森 《论中国特色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 [8] 吴玉英 《关于我国乡村直接选举的若干思考》 发表于中国学术论坛网 [9] 林楚方:《官方学者提交选举报告》,《南方周末》,2003年,第993期。 [10] 村民自治实践的检验与“组合竞选制”,郭书田《社会学》(2004年3月23日) [11] 王胜泉(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实行“组合竞选制”的村民自治——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曙光》 [12] 邓伟志《“组合竞选”的四层面改造》(《文化持贫与村民自治》) - 14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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