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回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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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租赁有限公司 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之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时间:201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xx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xx(以下简称“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 办公地址:xx 联系电话: 承租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 承租人同意以融资为目的,以售后回租为形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其拥有所有权的 等物件(以下简称“自有物件”)转让给出租人所有并在出租人处租回使用。 2、 对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为: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保证合同。平台公司的担保是否体现在主合同里以最终版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确定。 该等保证合同最迟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各方一并签署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3、 出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承租人购买其自有物件的所有权并将该自有物件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此,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1、 本合同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将其拥有的自有物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再以该自有物件为租赁标的,向出租人租回使用;出租人以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以购买并取得承租人自有物件的所有权,再将自有物件作为租赁标的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方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金融业务。 2、 本合同所称的“租赁物”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以回租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按照本合同附件四《所有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承租人购买的全部承租人自有物件(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租赁物件明细表》)。承租人保证,在承租人按照《所有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出租人转让该等自有物件时,承租人对该等自有物件享有完整和无瑕疵的所有权,且任何自有物件均未被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形式的他项权利。 3、 承租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前,承租人将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与自有物件所有权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取得自有物件所有权的原始合同、发票原件和/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向出租人出具经其认可的自有物件无任何他方权益的承诺函,并与出租人签署相应的担保文件或类似法律文件。 4、 本合同所称与承租人相关的“授权”包括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交易所需要的任何及一切政府有关部门或承租人做出的批准、同意、准许、特许、许可、注册登记、证照领取、声明、减少或免除的同意。该等授权应由承租人负责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办理完毕,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5、 租赁物使用场所、租赁物总价款、租赁期限、租息率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制造厂家等,详见附件二《租赁物件明细表》。 第二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只享有本合同规定的使用权。承租人未事先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进行下列任一行为: (1) 出售、出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 (2) 转租租赁物或允许承租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租赁物; (3) 在租赁物上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形式的他方权益; (4) 放弃、丢弃租赁物; (5) 变更租赁物的使用地点; (6) 将租赁物添附在任何土地、建筑物或房屋上,而使租赁物可能被认定为该土地、建筑物或房屋的一部分; (7) 对租赁物加装或拆卸任何零部件,或改变租赁物的现状,降低租赁物的价值。如因承租人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等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将无权就其添加物或更新物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任何补偿; (8) 其他可能伤害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或降低租赁物价值,增加租赁物变现难度的行为。 2、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所有权标识固定在租赁物上。该等所有权标识应当: (1) 明确标明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2) 制作标识的材质应当耐磨损,标识本身应当清晰,制作、安放和维护标识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 标识应被固定于租赁物上显著位置; (4)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掩盖该等标识。 3、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随时有权到承租人处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使用等情况。承租人保证,其将给予出租人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1) 给予出租人自行进入租赁物存放所在场所的权利; (2) 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定期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和维护记录; (3) 为出租人检视承租人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应当遵从的各项义务等事项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出租人委托的第三方对租赁物情况进行检测,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检测报告,提供租赁物现状的照片,在租赁物出现任何故障时及时通报给出租人等。 双方同意,因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检查、检验或检测等所花费的一切时间包括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不会也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因此花费的时间给予承租人任何时间上或租金上的补偿。 4、 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物或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等用于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也有权将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租金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出租人应就前述对外提供担保或转让权利的事项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对办理担保项下的登记事项或转让事项予以配合。 第三条 陈述、声明和保证 1、 承租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 (1) 承租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 本合同及其项下的交易不违反任何现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承租人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妨碍承租人签署并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或口头承诺/约定,也不会与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文件发生抵触。 (3) 本合同将构成对承租人法律上的有效约束力,承租人应当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履行其全部义务。 (4) 承租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及其条件已经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政府机构和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承租人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任何租赁交易所需要的权利和能力。 (5)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止,任何法院、仲裁庭或管理部门无任何针对承租人或其任何资产的或其收入的、可能对承租人业务、资产或财务状况有严重和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执行或正在发生或悬而未决的行政程序,亦无针对承租人或其任何资产或其收入的具有潜在威胁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6) 承租人合法拥有目前其所有资产,具备从事目前业务的各项资质并将继续从事目前从事的业务;承租人未在其拥有的自有物件上设置任何形式的他方权益并免遭第三人追索,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交易履行完毕之日前,承租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在租赁物上设置任何形式的他方权益。 (7) 承租人至今并无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的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存在;承租人不存在任何未披露/说明的或有债务,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交易履行完毕之日前,承租人亦不会产生任何未披露/说明的或有债务。 (8) 承租人在签署本合同前、签署本合同时以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租人(包括向出租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委托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的各项信息、数据、文件和事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经营情况、财务记载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租赁物情况及其使用)真实、准确及完整;所做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真实、准确及完整,没有、且不存在任何相反的文件;承租人所提供和签署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且无任何隐瞒的。 (9)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代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的承租人代表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有权代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 2、 出租人的陈述、声明和保证 (1)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出租人就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及其条件已经获得了出租人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出租人拥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所需要的权利和能力,不存在妨碍其签署并遵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或口头承诺/约定,也不会与对出租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文件发生抵触。 (2) 代表出租人签署本合同的出租人代表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授权,有权代表出租人签署本合同。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每个相应的验收日和每个租金付款日,就当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而言,承租人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前述陈述、声明和保证仍将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3、 承租人确认: (1) 出租人不是租赁物的制造商或出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制造商、出卖人或其代理人向承租人就租赁物的质量、保修和维护等任何方面所作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出租人未就租赁物的状况、设计、适销性或适用性或操作做出或提供任何条件、保证或声明。承租人进一步确认和同意,任何因与上述事项有关的明示或默示的、法定或以其他方式的一切条件、保证或声明所产生的义务或责任,或根据承租人最初为获得自有物件的所有权所签署的买卖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或因租赁物产品质量而产生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等均与出租人无关,应当并已经被明确地排除在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之外。 4、 双方同意:一方应当就上述陈述、声明或保证的虚假或错误,或违反其保证而给本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一般承诺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一切责任已经被完全解除之日止: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所需要办理和取得的全部必要的登记和授权的费用。 (2)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全部与占有、使用、保管和维修租赁物相关的全部有效法律、条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 承租人将按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定期提供承租人向金融机构、工商和税务部门、行业监管机构提供的财务状况、业务和经营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资料等,并保证该等资料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承租人的财务状况。 (4) 承租人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全面获取其履行本合同所可能需要的任何授权(政府的和其他的授权)和批准,并保持全部授权和批准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和充分有效。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事件的情形,承租人应在其知悉该等事件或情形之日起的二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立即口头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有效地补救措施减轻该等违约事件或情形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交易的影响。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其已采取的措施。 2、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灭失、失窃或损坏,或任何性质的其他事件、法律变更或环境变迁导致租赁物的任何变化、损耗和损毁均不会减轻或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租金或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不得也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承租人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承租人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明确说明其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和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的事实。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不得以租赁物充做任何第三方对其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或债务抵偿的标的。在出现前述任何情形时,承租人应当在二日内书面报告出租人并协助/配合出租人就维护其对租赁物所有权所采取的措施。 4、 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承租人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等事项,承租人应当自发生前述情形之日起二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相关情况,承租人的上述行为如影响或可能影响出租人权益的,须事先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5、 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担保人发生破产、歇业、被撤销、被兼并、丧失担保能力等情形,承租人应自获知前述情形之日起二日内书面告知出租人并另行向出租人提供经出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新的担保前,出租人有权选择暂停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但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 6、 承租人同意,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出租人随时有权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查询承租人的信用信息,并有权要求承租人对其信用信息发生的变化提供书面解释。 第五条 租赁物操作和使用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承租人应当在操作和使用租赁物时全面遵守下列条件: (1) 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租赁物最初的制造商或出卖人提供的安全指引所载明的方式安装、使用租赁物; (2) 使用租赁物的工作人员是具有专门技能的专业人员,且该等工作人员应以认真、安全和适合的方式使用; (3) 仅为租赁物设计目的及合法目的的使用方式; (4) 以不伤害租赁物最初的制造商或出卖人提供的保证或租赁物保险的方式使用; (5) 以不伤害任何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方式使用。 2、 租赁物应当并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地点操作和使用。若租赁物为移动设备,承租人应仅能在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区域范围内使用和操作。 3、 根据出租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承租人有义务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现状、地点、使用状况等的书面情况报告。 4、 承租人应就对租赁物进行的一切操作做出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记录并按照出租人的要求随时提供给出租人备案。该等记录将属于租赁物的产权所有人,并随租赁物产权的转移而无偿转移。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占有、使用和控制该等记录。 5、 承租人就租赁物所进行的所有操作和使用应当符合政府机构不时颁布的规定。 6、 承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出租人书面报告由出租人购买的、未安装在租赁物上的所有其他零部件(包括备品备件)的明细及所在地。 7、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获取和维持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的要求使用或操作租赁物所必须获得的证书、执照、许可证或批准的义务,确保其对租赁物的占用和使用符合所有适用于租赁物的政府机构的指令或要求。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及时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与放置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场所有关的一切租金、费用、执照税、登记费、税款和其他费用,确保租赁物不会因拖欠任何款项而被任何第三方扣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查封。 第六条 维护和修理 1、 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承租人应自费维修、修理和检修租赁物,确保租赁物始终处于交付时良好工作和维护状况。 2、 如果于交付时安装在租赁物上或包含在租赁物内的任何配件或部件或其任何更换件灭失、被毁至无法维修的程度或不再适合使用,承租人应自费负责更换/维修,使租赁物始终符合持续良好工作和维护状况。维护、修理和检修租赁物所需的必要时间应计入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承租人应不会也不得以租赁物处于维护、修理和检修状态为由拒付或少付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3、 承租人同意和承诺,租赁物将由租赁物最初的制造商或出卖人要求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为维护和修理目的,对租赁物的任何配件、部件或备件做出替代、更换和更新的一切零件应属于出租人的财产,并自动包含在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从租赁物上拆走的任何配件或部件,仍属于出租人的财产,应得到承租人良好保管和维护或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由承租人代为处分,但因处分该等配件或部件取得的收益属于出租人所有。 4、 出租人于任何时候提出要求时,承租人应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证据(包括向出租人提供一项或多项法律意见),证明租赁物的一切更换件均属于出租人的财产,不涉及或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5、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无须承担维护和修理租赁物任何部分的任何费用,无需在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灭失、损害、毁坏或由于其他原因改变不再适合使用时,负责提供任何设备或部分以取代有关租赁物或其任何部分。承租人进一步同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不得以租赁物不能使用为由拒付。 6、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的信誉作为租赁物的任何维修、检修、更换、修理或更改的担保。 第七条 登记 1、 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项下任何交易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有权、占有权或其他权利),若需向政府机构就租赁物办理任何权利(包括担保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应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人未办理所需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登记或变更登记而产生不利后果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租赁物的物权登记到出租人名下的情况下,登记证书的原件将由出租人持有并保管。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可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保险 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或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投保的具体险种按照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第7项的约定执行),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 1、 上述保险的保单应当载明: (1) 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2) 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 (3) 保险范围包括租赁物及其备品备件,租赁物维修后添附、更换的新配件/零件; (4) 保险金额不低于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之和; (5) 保险期限不短于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租赁期限; (6) 除非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作为投保人无权且不得取消或终止该保险; (7) 除非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保单内容不得修改。 2、 承租人确认,承租人将不会另行为自身购买任何可能导致对上述保单项下的索赔有任何不利影响的财产险。 3、 承租人保证,承租人须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前述规定的保单的副本、最近期缴付保费的收据和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证书,或由承租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承租人已购买上述的保险及有关的保单的保费已被全数缴清及该保单为现存有效。 4、 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因任何原因未按照本条规定的险种、保期、被保险人、保额投保或投保不符合本条的规定,出租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不影响其就上述任何违约而享有的权利的条件下为租赁物或上述任何其他风险购买保险,并保持其在本条所述期间内均如此投保。承租人应自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偿还代垫保险费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五日内偿还全额垫款。逾期偿还的,每逾期一日,承租人还应按出租人代垫保险费用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5、 承租人同意,因承租人没有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不当使出租人遭受任何损失、或需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损害赔偿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 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并会同出租人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双方就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1) 如承租人已自费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保险赔偿金将用于冲抵所有到期租金及其他承租人应付款项后,剩余部分保险赔偿金由出租人转付给承租人,本合同继续履行。 (2) 如承租人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本合同提前终止。有关事宜按如下约定处理: A、 保险赔偿金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承租人应付款项的,冲抵后多余部分,由出租人转付给承租人; B、 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承租人应付款项的,冲抵后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五日向出租人支付。 (3)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理赔未成,该事故损失应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若租赁物无法恢复至正常使用之状态,则承租人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后,本合同终止。 7、 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足额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出租人可以继续为租赁物投保(投保的具体险种按照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第7项的约定执行),保险费用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 灭失和损坏 1、 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起至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时止,租赁物的一切毁损灭失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该等风险是否由本合同项下保险所涵盖。 2、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物灭失、被毁坏或发生不能恢复的损坏或被没收或被征用(任何上述事件以下称为“全损”)的,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向出租人支付: (1) 所有于该日到期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2) 对应于该租金支付日的预定损失金,预定损失金为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总额。出租人收到所有前述款项后,本合同终止。 (3)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努力并相互充分合作追讨适用于全损的任何及一切保险款项的赔偿。从保险或以其他方式实现的任何及一切收益(下称“全损收益”)属于出租人所有并应全部支付给出租人,若承租人收到任何全损收益,承租人应在最合理短时间内将该等款项转付给出租人。 3、 如果租赁物发生可修复的损坏或损害,承租人应负责自费立即修复。若出租人收到依据本合同第八条获得的就该损坏或损害的保险赔偿款项,则该等保险赔偿款项将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补偿 1、 若出租人由于下列事项而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对该等出租人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1) 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 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任何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 (3) 因租赁物的制造、选购、交付、占有、调试、安装、使用、操作、维护、返还、场所、登记或其他事项给出租人造成损失; (4) 因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导致出租人被任何第三人索赔。 2、 承租人应采取所有必要和积极的行为使出租人免于遭受任何第三人针对由承租人占用但为出租人拥有的租赁物的索赔、强制执行或其他实际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若发生该等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形,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处理该等侵害行为,维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若出租人针对该等情形自行采取措施,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要求配合出租人的行动并赔偿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担保 1、 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租金、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合理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或其他担保。该等连带责任保证书和/或其他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最迟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各方一并签署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2、 如果承租人或担保人的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其他导致出租人需增加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项,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上述担保,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满足该等要求。 第十二条 税款和费用 1、 双方同意,双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款。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合同谈判、编制或完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就与本合同或任何上述其他文件或合同有关的任何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各自承担。 第十三条 租期及租金 1、 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价款之日即为本合同的起租日,租赁期限具体见本合同附件一。 2、 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价款前,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起租后,若承租人无任何违约情况或虽有违约行为但已全部得以救济,出租人将按本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处置租赁保证金。 3、 租金计算方法包括: (1) 等本租金法 (2) 等额租金法 (3) 固定租金法 (4) 特殊约定: 本合同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一。 4、 出租人支付租赁物价款的时间、金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所有权转让协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租息率、租金支付时间等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起租后,承租人将按照出租人以《租赁交易明细表》为依据、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法计算、编制并出具的《实际租金支付通知函》所列明的租金等款项的数额和期数履行本合同。 承租人同意,承租人应于收到《实际租金支付通知函》当日签署回执。承租人进一步同意,若承租人未能按时签署《实际租金支付通知函》回执,并不影响承租人按照该函支付租金的义务。 5、 如本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该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6、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导致必须变更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时,出租人将书面通知承租人这种变更并告知新的实际租金,承租人确认并同意接受出租人对租金的该等调整,且承租人将自下一个租金支付日起按照出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7、 若本合同双方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而对同期租息率进行调整,则调整起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生效之日后的下月一日。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将书面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新的实际租金,承租人确认并同意接受出租人对租金的该等调整,且承租人将自下一个租金支付日起按照出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本合同利率是否调整按照附件一“租赁交易明细表”第8项的约定执行。) 8、 如承租人延迟支付出租人租金,其后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款项,出租人有权先扣收违约金、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直至承租人支付的款项足以弥补此前拖欠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1、 承租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四《所有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1款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格”)将自有物件的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出租人所有。 2、 自出租人按照本合同附件四《所有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向承租人支付了转让价格之日起五日内,承租人须将自有物件的全部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其相关附属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出租人。承租人逾期交付权属文件原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转让价格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八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租赁物的事故处理 1、 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因承租人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且承租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租赁物无法恢复使用的,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 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因租赁物给任何一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租赁物的处理 1、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回购租赁物:承租人已全额付清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等全部款项(包括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在承租人回购租赁物的情况下,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由承租人按附件一所列名义货价回购。承租人应将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给出租人并书面告知出租人其回购租赁物的决定。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付款后,出租人将向承租人转交租赁物所有权转移单(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由承租人办理并承担费用,出租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2、 承租人不作选择或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名义货价的,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自行处分。 3、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本合同根据约定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租赁物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处理 1、 双方保证,双方将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承租人若延迟支付租金,则每迟延一日,应按照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八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3、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自其处于违约状态之日起至违约情形消除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止,出租人有权不经司法途径自行进入租赁物放置地点,以取回、禁用、封存租赁物等措施管控租赁物,承租人应予以协助。出租人为实现对租赁物的管控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费用、劳务费用、交通及保安费用等由承租人承担。在出租人行使签署管控措施期间,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出租人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出租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承租人又未能补充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补充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视为承租人预期违约。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租人根本违约: (1) 承租人未按本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且经出租人书面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的; (2) 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提供担保的; (3)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的约定;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的约定; (5) 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6) 承租人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7) 承租人丧失商业信誉; (8) 承租人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9) 承租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10) 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11) 出租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2) 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履行投保义务的; (13) 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侵犯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 (14) 承租人放弃租赁物; (15) 承租人股权或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6)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经出租人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17) 承租人有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6、 若承租人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出租人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 (1) 提前终止本合同。出租人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自终止通知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通知方式送达承租人之日起终止。在此情况下,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逾期租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如有保证金,该总金额扣除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当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或 (2) 提前终止本合同,出租人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将自终止通知送达承租人之日起终止。在此情况下,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出租人有权无须经司法程序即取回租赁物,并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等应付款项(如有保证金,该金额扣除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或 (3) 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 出租人采取上述措施不影响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7、 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赔偿款项时,将按照下述顺序清偿其欠款: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 8、 若发生上述第6款第(1)项情况时,承租人应承担将租赁物以及所有相关的手册、文件和记录运送至出租人指定地点的费用,并应确保租赁物保持在本合同规定的良好状态。 若承租人不按照约定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包括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自行直接进入到租赁物放置地点取回租赁物。不管是承租人依约返还租赁物还是出租人自行取回租赁物,出租人均有权通过销售、再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理租赁物,出租人因采取上述租赁物处分方式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属于出租人所有。 9、 对于租赁物处理价款,出租人有权按如下顺序收取: (1) 出租人因实施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物或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律师费),费用和支出; (2) 承租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3) 其他任何应付未付款项。 若处理租赁物所获得的价款不足补偿出租人所遭受的损失,承租人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10、 出租人采取前述救济措施并不会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且承租人还应当承担出租人为采取该等措施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清收及交通差旅费用等。 第十八条 不可撤销 承租人确认并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租赁交易均为不可撤销的租赁。承租人进一步同意,承租人将无条件地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将不得也不会在任何情况下因任何原因而被减少或抵消。 第十九条 累积权利和弃权 1、 出租人可以按其自主酌定随时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每一权利或救济均为可累加的并且不排除法律项下任何权利或救济。 2、 出租人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应视为出租人放弃任何权利或救济;有瑕疵地或单独地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救济并不排除出租人有权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救济。出租人任何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出租人对某一特定违约的放弃权利或救济,并不构成出租人对其他任何违约的弃权。 第二十条 通知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本合同项下发出的每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签章页地址(或有关方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发往有关方。 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根据下列情况视为已经到达: (1) 如通过邮寄发出,则在已写明正确地址的信件以邮资预付方式投邮后7日; (2) 如用传真发出,则于对方确认已收到可辨认文件之时; (3) 如用专人交付,则在交付之时; (4) 以电子邮件或其它电子信息形式发出,自该信息进入对方电子邮件服务系统之时。 上述通讯在非营业日收到将视为在下一营业日到达。 3、 如果接受通知的合同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在发生变更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于对方接到一方发出的变更其地址的通知之前,该方地址仍以先前地址为准。 第二十一条 无效和不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交易的任何条款或出租人在任何交易项下取得的权利或救济或利益,根据某一司法管辖区法律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该等认定将不会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执行性。针对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双方应尽力以最贴近该条款目的的有效且可执行的条款予以替换。 第二十二条 完整性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是合同双方有关本合同事宜的完整的合意,并且替代以前全部有关本合同事宜的各方之间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同、谅解和通信。 第二十三条 变更 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通过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了补充文件外,本合同及附件不得变更、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变更/修改仅适用于双方就该等变更/修改达成一致后的合同期,对变更/修改之前双方已履行的合同部分不产生任何影响。 2、 出租人有权通过将租金收益权进行银行保理或设立信托计划等方式对基于本合同享有的租金收益权及该权利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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