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电子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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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一、遵纪守法勤奋学习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2、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4、上课专习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按时、独立完成作业。5、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6、尊重教职工,接受教诲和指导。7、诚实守信,热忱待人。8、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9、爱班、爱校,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三、热爱劳动文明生产10、热爱所学专业、遵守职业道德,端正劳动态度,虚心向工人师傅学习。11、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完成生
2、产实习任务。12、爱护设备、工具,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经济效益。四、遵守公德勤俭节约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14、敬老爱幼,助人为乐。15、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16、节约水、电、粮食,不追求物质享受。17、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教导,经常向父母汇报生活、学习、思想情况。五、自尊自爱仪表端庄18、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19、穿着整洁、朴素大方。20、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谈吐文雅。21、不吸烟、不酗酒、不早恋。22、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传看黄色书刊、录像。23、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江苏省技工院校学
3、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第四条 技工院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1、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2、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
4、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3、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七年。4、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学制技工教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各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3年。 5、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第五条 技工院校
5、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对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和纸质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对进入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阶段学习的新生,在省辖市人
6、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同时,须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加盖印章。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校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消学
7、籍,退回原地区。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第十三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
8、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为合格。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考”字样。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
9、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第四章 升级、留级、试读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门课程成绩仅有两门及以下不合格的,予以升级。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三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或累计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但达不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随班试读一学年,试读限一次。第二十二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升学条件,可以转为正式生,否则按留级或退学处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
10、有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累计五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限一次。第五章 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低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报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第二十六条 转学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对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
11、七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校批准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转入相应年级、相近专业学习。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的学生进入到高级工学习阶段以后原则上不准转专业。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第三十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
12、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1、学生每学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2、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者;3、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及以上者;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5、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6、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
13、者,不发给退学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实施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一年级在校生原则上不安排工学交替,二年级在校生工学交替时间每学期不超过1个月。顶岗实习应在完成相应的职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后安排,时间不超过1学年。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
14、后,应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和学习、实习实训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第三十七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
15、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采用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合格、且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校应按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以及部规定的专业编码确定毕业证书的相应编号。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实施中级、高级、技师一贯制教学的,按
16、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并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对应的课程且考核合格,同时取得相应阶段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学校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审核平台上提出申请,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给与所取得的职业资格相对应的毕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允许学生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经学校盖章后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加盖钢印,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毕业证书经学校盖章,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省级人力资源
17、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加盖钢印。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技工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审核平台,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审核学生学籍信息。第四十三条 各技工院校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中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如需另行制订学分制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应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开展国防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增强学生国防意识,进一步推
18、动我校积极、扎实、高效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和活动,制定学生军训管理规定。第二条 军训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学生军训,使学生在就读期问,履行兵役义务,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现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增强学生体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条 军训主要内容:队列训练、军体拳训练、规范化生活制度训练、文明行为规范和良好习惯的养成训练、军事理论学习和国防及革命传统教育等。军训内容由承训部队和学院共同确定,可以根据大纲作适度调整。 第四条 军训期间,根据参训学生人数、专业、性别等,按照班、排、连和团序列建制编成合
19、理的军训集体,并配置相应的教官及管理人员。 第五条 训练方式和原则以精讲与多练相结合,理论讲解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课堂教学、电化教学和参观学习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保障使用。 第七条 全体新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学生军训教育活动。 第八条 军训一般一周至两周的时间,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执行军训作息时间表,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出现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要按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确实不适宜参加现场军训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机构的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医务所确认、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20、免修。 第十条 对于在军训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一日管理规定一、升旗仪式规定 1、参加升旗仪式是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周一按学校规定举行升旗仪式,中级班学生及有关教师参加。 2、全体学生提前15分钟统一服装、佩戴胸卡,按班级集合整队进入现场,按指定位子站好。升旗时庄严肃立,聆听教育。二、卫生打扫规定 3、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意识,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共同创造干净、整洁、明亮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生按班级公布的卫生值班表,积极做好每日卫生保洁和大扫除。 5、宿舍卫生值日同学要按照规定摆放好宿舍内的
21、物品,将地面拖、扫干净,并负责关电、水,将宿舍门锁好。 6、教室值日生每天上午课后、下午课后和晚自习后要将教室的卫生清扫干净并关窗、断电、锁门。7、值日生要经常保持教室和宿舍的通风,排除异味。三、三、早读课规定8、明确语文、英语、中华传统文化、专业课程概念口诀等为早读课朗读与背诵的内容。9、领读的同学要富有责任感、声音洪亮、普通话水平好、组织能力强、心理素质好。10、每个同学要放声朗读,教室内应有琅琅读书声。 四、食堂就餐规定 11、学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食堂就餐,服从管理,不得将热餐带进教室和宿舍。 12、在食堂就餐时要注意文明行为,购买饭菜时耍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或故意推挤他人。不得大声喧
22、哗、争抢座位,更不得翻越或踩踏桌椅。饭菜买好后要小心端拿,防止将汤汁或菜汁溅到地上和同学身上。 13、要爱惜粮食,不能浪费,剩菜、剩饭要倒进泔水桶内,不能丢撒在餐桌或地面上。 五、上课、实习规定 14、学生上课前必须提前进教室入座等待老师上课。上课老师进入教室时,学生在班长口令下起立,向老师问好,待老师让座下后,方可入座。 15、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服从管理,踊跃举手回答问题,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16、上课时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得随便走动、讲话或接听手机、听音乐等。迟到或需离开教室必须得到老师同意,方可进出教室。17、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学区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打球,
23、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18、教学场所的变更,班级学生必须整队,两路纵队集中前往。19、教学实习,学生必须严格生产实习安全规定,服从实习教室的安排和管理。 20、学生不得旷课,因事、因病不能上课的必须请假。六、晚自习、住宿就寝规定 21、住宿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教室进行晚自习。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必须请假。 22、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应复习、预习功课,完成课外作业,服从管理,不得做与晚自习无关的事,不得大声喧哗和随便走动。 23、晚自习结束后住宿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宿舍,洗漱准备就寝,必须接受宿舍管理员查房,不得乱窜宿舍,更不得冒名顶替。 24、熄灯铃声响后要立即上床就寝,必须在自己的宿舍和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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