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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学生手册电子稿.doc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793884
  • 上传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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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学生 手册 电子
    资源描述:
    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勤奋学习 1、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安定,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 2、遵守校规、校纪,服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德、智、体全面发 4、上课专习听讲,积极思考问题,按时、独立完成作业。 5、勤学苦练基本功,努力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操作技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尊重教职工,接受教诲和指导。 7、诚实守信,热忱待人。 8、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 9、爱班、爱校,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三、热爱劳动文明生产 10、热爱所学专业、遵守职业道德,端正劳动态度,虚心向工人师傅学习。 11、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坚持文明生产,完成生产实习任务。 12、爱护设备、工具,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注重经济效益。 四、遵守公德勤俭节约 13、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14、敬老爱幼,助人为乐。 15、遵守交通规则,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 16、节约水、电、粮食,不追求物质享受。 17、尊重父母的意见和教导,经常向父母汇报生活、学习、思想情况。 五、自尊自爱仪表端庄 18、坐、立、行走、读书、写字姿势端正。 19、穿着整洁、朴素大方。 20、举止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谈吐文雅。 21、不吸烟、不酗酒、不早恋。 22、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传看黄色书刊、录像。 23、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制与入学、注册    第四条  技工院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   1、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2、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3、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七年。  4、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学制技工教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各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3年。 5、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实行联合办学的,在学生当年就读学校进行学籍注册,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同一学生不得跨地、跨校重复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对于开学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对按省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和纸质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对进入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阶段学习的新生,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同时,须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加盖印章。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思想品德评价材料、各课程成绩表、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信息、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和体检表等。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的基本信息和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校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地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对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但又符合升学条件者,其不合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八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升级、留级、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门课程成绩仅有两门及以下不合格的,予以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三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或累计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但达不到留级规定的,允许学生随班试读一学年,试读限一次。    第二十二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升学条件,可以转为正式生,否则按留级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年有四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或累计五门考试、考查科目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限一次。 第五章  培养层次变更、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低层次培养规格的优秀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报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第二学年开始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转学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对应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需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理由正当,经学校批准后,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转入相应年级、相近专业学习。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的学生进入到高级工学习阶段以后原则上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为适应市场需求,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两次为限。    第三十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对于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转入其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1、学生每学期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经留级的学生仍达不到升学条件者;    3、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60节及以上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退伍后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6、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实施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应列入实施性教学计划,一年级在校生原则上不安排工学交替,二年级在校生工学交替时间每学期不超过1个月。顶岗实习应在完成相应的职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后安排,时间不超过1学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学交替和顶岗实习期间,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实行跟踪管理。实习结束后,应与合作企业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鉴定,并将考核鉴定情况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和学习、实习实训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纪违规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    第三十七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采用学分制达到规定学分)、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合格、且操行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学校应按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以及部规定的专业编码确定毕业证书的相应编号。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由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在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招收初、高中毕业生,实施中级、高级、技师一贯制教学的,按照培养阶段实施分段教学,并分阶段进行考核考试。学生修完相应阶段对应的课程且考核合格,同时取得相应阶段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由学校在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审核平台上提出申请,经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给与所取得的职业资格相对应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允许学生回校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经学校盖章后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加盖钢印,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毕业证书经学校盖章,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加盖钢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技工院校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审核平台,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审核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三条  各技工院校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其中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如需另行制订学分制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应经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开展国防教育,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增强学生国防意识,进一步推动我校积极、扎实、高效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和活动,制定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第二条 军训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学生军训,使学生在就读期问,履行兵役义务,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现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增强学生体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军训主要内容:队列训练、军体拳训练、规范化生活制度训练、文明行为规范和良好习惯的养成训练、军事理论学习和国防及革命传统教育等。军训内容由承训部队和学院共同确定,可以根据大纲作适度调整。 第四条 军训期间,根据参训学生人数、专业、性别等,按照班、排、连和团序列建制编成合理的军训集体,并配置相应的教官及管理人员。 第五条 训练方式和原则以精讲与多练相结合,理论讲解与实际操作相结合,课堂教学、电化教学和参观学习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保障使用。 第七条 全体新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学生军训教育活动。 第八条 军训一般一周至两周的时间,期间实行军事化管理,执行军训作息时间表,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出现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要按《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确实不适宜参加现场军训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机构的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医务所确认、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十条 对于在军训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一日管理规定 一、升旗仪式规定 1、参加升旗仪式是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周一按学校规定举行升旗仪式,中级班学生及有关教师参加。 2、全体学生提前15分钟统一服装、佩戴胸卡,按班级集合整队进入现场,按指定位子站好。升旗时庄严肃立,聆听教育。 二、卫生打扫规定 3、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公共卫生意识,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共同创造干净、整洁、明亮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生按班级公布的卫生值班表,积极做好每日卫生保洁和大扫除。 5、宿舍卫生值日同学要按照规定摆放好宿舍内的物品,将地面拖、扫干净,并负责关电、水,将宿舍门锁好。 6、教室值日生每天上午课后、下午课后和晚自习后要将教室的卫生清扫干净并关窗、断电、锁门。 7、值日生要经常保持教室和宿舍的通风,排除异味。三、三、早读课规定 8、明确语文、英语、中华传统文化、专业课程概念口诀等为早读课朗读与背诵的内容。 9、领读的同学要富有责任感、声音洪亮、普通话水平好、组织能力强、心理素质好。 10、每个同学要放声朗读,教室内应有琅琅读书声。 四、食堂就餐规定 11、学生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食堂就餐,服从管理,不得将热餐带进教室和宿舍。 12、在食堂就餐时要注意文明行为,购买饭菜时耍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或故意推挤他人。不得大声喧哗、争抢座位,更不得翻越或踩踏桌椅。饭菜买好后要小心端拿,防止将汤汁或菜汁溅到地上和同学身上。 13、要爱惜粮食,不能浪费,剩菜、剩饭要倒进泔水桶内,不能丢撒在餐桌或地面上。 五、上课、实习规定 14、学生上课前必须提前进教室入座等待老师上课。上课老师进入教室时,学生在班长口令下起立,向老师问好,待老师让座下后,方可入座。 15、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服从管理,踊跃举手回答问题,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16、上课时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得随便走动、讲话或接听手机、听音乐等。迟到或需离开教室必须得到老师同意,方可进出教室。 17、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学区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打球,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 18、教学场所的变更,班级学生必须整队,两路纵队集中前往。 19、教学实习,学生必须严格生产实习安全规定,服从实习教室的安排和管理。 20、学生不得旷课,因事、因病不能上课的必须请假。 六、晚自习、住宿就寝规定 21、住宿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入教室进行晚自习。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必须请假。 22、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应复习、预习功课,完成课外作业,服从管理,不得做与晚自习无关的事,不得大声喧哗和随便走动。 23、晚自习结束后住宿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宿舍,洗漱准备就寝,必须接受宿舍管理员查房,不得乱窜宿舍,更不得冒名顶替。 24、熄灯铃声响后要立即上床就寝,必须在自己的宿舍和床铺就寝,不再随意走动、大声喧哗。 25、不能按要求住宿,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将手续交宿舍管理员。 学生操行评定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技工院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本校学生管理制度,制定我校学生操行评定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思想素质高 1、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违者扣60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2、遵守法律法规,不参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违者扣60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遵章守纪,勤奋学习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次扣5分。 4、上课不注意听讲、上课睡觉、玩手机、乱讲话、看无关书籍每次扣1分。破坏课堂纪律(任课老师点名批评)一次扣5分。 5、自习保持安静,不随便说话,走动,不做与自习无关的事,违者每次扣1分。 6、营造校园文明氛围,凡喧哗起哄,追逐打闹,吹口哨者,每次扣5分。 7、不得跳窗或采用非正当方法开门入室,违者每次扣5分。 8、不得在教室、宿舍打扑克,违者每次扣3分。 9、未经同意走读生进宿舍,每次扣10分。 10、乱停放车辆,每次扣5分。 11、校园内要坚持正确佩戴胸卡(标志牌),违者每次扣2分。 12、课间不得随意走出校门,违者扣5分,午间不按规定进出校门,每次扣5分。 13、未到放学时间,不得提前在校门口等候,违者每次扣2分。 14、集体活动不符合规范要求,每次扣2分。 15、不按规定排队或中途离队,每次扣5分。 16、不服从“文明监督岗”或学生会值日同学管理的,每次扣5分。 17、抄袭作业或不做者每次扣2分,平时测试作弊每次扣5分。(考试作弊给予纪律处分,扣60分) 18、不看不健康的和非法网络书刊,违者每次扣5分。 19、翻围墙或学校大门每次扣60分。 20、抽烟、喝酒、赌博或变相赌博、敲诈或涉嫌敲诈、打架每次扣60分。(并给予纪律处分) 21、班团干部工作认真每月加5分。学习认真,每次考试班级前5名者加3分。竞赛获奖,校级加5分,市级加10分,省级加15分。 22、积极与不良行为作斗争方法得当者每次加10分,敢于检举揭发者每次加5分。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3、有不尊重教职工行为者每次扣5分,敬老爱幼、助人为乐、好人好事每次加2分。 24、不服从管理,每次扣3分,顶撞管理人员者每次扣5分。 25、团结同学,互助、互谅、互让、不讽刺打击,辱骂他人,遇事头脑冷静,不与他人争吵,发生矛盾主动和解,违者扣5分。 26、谈吐文雅,不说粗话、脏话,不叫、不起侮辱性绰号,违者每次扣2分。 27、借他人钱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他人东西要主动赔偿,违者每次扣5分。 28、不散布或传播不利团结的话,违者扣5分。 29、为班级争光,积极参加班和校内外的各种集体活动。表现较差者扣1分,表现突出者加2分,获得奖项者校级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10分。 四、热爱劳动,文明实习 30、积极完成班级分配的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肯吃苦,表现突出者每次加2分,消极怠工者每次扣1分。 31、实习课前须整队进入实习场地,实习时不擅离实习岗位,违者每次扣5分。 32、实习时闲谈、打闹、干私活每次扣5分。 33、乱装乱拆实习设备,每次扣5分,发生人为责任事故每次扣60分。(给予纪律处分) 34、将实习设备、工具及材料私自带出实习场地,每次扣15分。 35、不文明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每发现一次扣5分。 36、不按规定保养、维护设备及工具每次扣5分。 37、在实习中发现不良行为及时报告实习教师者,每次加2分。 五、遵守公德,勤俭节约 38、爱护学校的设施和财物,不在桌椅、门窗、墙壁上乱写、乱刻、乱画,损坏公物及时申报,主动赔偿。违者每次扣5分。经常主动维修桌椅、门窗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者每月加5分。 39、节约用水用电,人走水关灯灭,否则对直接责任者每次扣2分。 40、就餐时故意浪费粮食者,每次扣2分。 41、在教室、校园、宿舍吃瓜子等食物者,每次扣5分。 42、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违者每次扣10分。 43、不践踏草坪,不攀摘花草树木,违者每次扣5分。 44、认真做好值日生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者每次扣5分。维护环境卫生,乱扔乱抛垃圾者每次扣10分。 45、经常向父母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凡不能将学校、老师的通知及时转达家长者,每次扣5分。 六、自尊自重,仪表端庄 46、不穿奇装异服,不佩戴饰品,发式简洁自然,不染发烫发,女生不化妆,男生不留长发、超短发、光头,不符合要求每次扣5分。 47、校园内不准戴墨镜,不准赤膊,不准穿拖鞋,不准穿无袖衫,不准穿短裙,违者每次扣5分。 48、不早恋,有男女交往过密行为每次扣20分。(教育无效者给予退学处理) 49、不私拿,私拆他人信件,违者每次扣10分。 50、不偷窃他人或公共财物,违者每次扣60分。(给予纪律处分) 操行评定为百分制,基本分为80分,班级成立考核小组,建立个人台帐,逐日考核记载,每五周为一单元,班级结算学生单元成绩上报系部。每学期各单元成绩的均分为学期操行评定成绩,报系部、学生处。学期成绩在85分至95分者,学期操行等第为优;71分至84分者,学期操行等第为良;60分(含60分)至70分者,学期操行等第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者,学期操行等第为不及格,学生操行成绩最高分不宜超过95分。学生操行评定成绩作为班级管理、学籍管理、学生奖惩、学生就业推荐、学生党员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学生文明礼仪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个人礼仪 1、服饰要整洁、朴素、得体,不佩戴首饰,佩戴标志牌。女生不穿过露、过紧、过短的衣服,男生不穿颜色奇特的衣服。不得卷裤腿、戴歪帽、敞怀披衣。 2、发式简洁自然,女生不烫发,不染异色,男生不留长发、超短发、光头,不染异色。 3、实习期间,按照安全操作(生产)规定使用防护用品,扎好袖口,不围围巾、戴手套,女生发辫应束放在帽中。 4、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不留长指甲,坚持早晚刷牙、饭后漱口。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丢垃圾,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 5、与他人交谈时态度诚恳、表情自然、声音适宜、语调平稳、礼貌谦让,倡导“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礼貌用语。 6、站姿要挺拔自然,谨防东倒西歪,更不能倚墙靠壁,随意抖动,双手插袋;坐姿要入座轻缓,腰背挺直,男士双腿可分开与肩同宽,女士双腿并拢谢放一侧,也可叠坐但脚底不得抬起,不随意抖腿;走姿要步履轻快从容,右行礼让,切忌驼背斜腰、双脚蹭地、摇头晃脑、左顾右盼、勾肩搭背。 第二条 课堂内外礼仪 7、安静谦恭,举手发言,坐姿自然端正,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8、迟到者先喊报告,待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9、上课时应起立向老师行注目礼,下课应让老师先走。 10、在楼道、教室、宿舍等场所要轻声慢步,不喧哗、不乱跑、不乱跳。 11、在食堂买饭要排队谦让,节约粮食。 12、进入办公室应得到老师同意,出门应轻轻关门。 第三条、学校交往礼仪 13、遇见熟人主动问好,谈话时神情专注。 14、尊敬师长,关爱老人、妇女、儿童。真诚友爱,大度豁达,公共场合直呼其名是礼仪大忌,更不能喊绰号。 15、不乱动他人物品,借用东西要征得主人同意,及时归还。 16、注意礼尚往来,俭朴大方,不摆阔气,不大吃大喝。 17、男同学应尊重女同学,主动承担重任务。 18、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荣誉,不做任何有损学校名誉的事,对来宾要以礼相待。 第四条 公共场所礼仪 19、自觉保持校园整洁,不乱扔瓜皮果壳、纸屑、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乱刻。 20、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财物,节约水电和粮食,不乱停乱放交通用具。 21、注意食品安全和维护学校形象,不隔着栅栏购买外来食品和外带热餐。 22、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办公区等校园公共场所。校内外不吸烟、不喝酒、不打牌。 第五条 集体活动中的礼仪。 23、参加升旗仪式时要集合迅速,保持安静,神态肃穆,切忌东张西望、嬉笑走动;立正站位,脱帽行注目礼,路过者应停步。 24、参加集会时要提前几分钟到会以示尊重参会者;服从组织者的指挥调动,退场有序;保持安静,适度鼓掌,迟到者应尽量坐到后排,因故提前离开者应弯腰、悄声小步走动;遵守会场秩序,不吹口哨,不鼓倒掌,不喝倒彩。 25、参观游览时要爱护参观区的一草一木,维护参观区的卫生;注意礼让和排队依次参观;认真听讲解,爱惜展品,遵章守约。 26、参加竞赛要遵守比赛时间、遵守比赛规则,服从裁判裁决;接受奖品应双手接捧,并向授奖人鞠躬致谢,受奖者相互应握手祝贺,领奖后向观众鞠躬致谢方可离开领奖台;助威时热情、文明、友爱,向各班加油。 27、参加军训时要将服装扣子系全系好,领子翻好;日用品、衣物、被子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服从口令,听从调动,不强词夺理;在宿舍,上级、老师进屋时应立即起立,问好让座;坐、立、行、走应有军人的风范。 理论课堂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刻苦学习。 第二条 上课前学生应该做好上课准备,上课铃响前学生必须进入教学场所,按固定位置坐好或制定位置站好,由任课老师或班长负责点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三条 学生因事或病不能到课须事先请假,课堂上不得擅自离开教学场所,如遇急事应得到任课老师允许方能离开教学场所。 第四条 理论上下课时,由班长发“起立”口令,全体学生整齐起立,向老师行注目礼,待老师答礼后方可坐下或下课。 第五条 上课时要保持安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 上课时学生应坐姿端正,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和完成课堂作业。不得随意交头接耳、不看与本课无关的书籍、不做与本课无关的事情、不打瞌睡。体育课上应服从教师安排和指挥。 第七条 上课期间要注意文明举止,不准穿背心、短内裤、拖鞋和墨镜进入教学场所,不得在课堂上打扇子、吃零食,不得会客。 第八条 老师提问题时,学生应起立回答,回答后得到允许方能坐下。学生要求发言或提问应先举手,得到老师同意后起立发言,老师允许后方能坐下。 第九条 遵守卫生值日制度,上课前值日生应先擦净黑板,清理讲台,帮助老师安排演示仪器、张挂图表,教学场所应保持整洁。 第十条 爱护课堂内的一切公共设施、注意安全。 生产实习课堂规定 第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或病应事先请假。 第二条 学生在上生产实习课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整队进入生产实习场所。由任课老师或班长负责点名。 第三条 课堂上学生要服从组织和指挥,在指定的工位上使用指定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操作,专心听讲,认真观摩,牢记操作步骤和要领,不做与生产实习无关的事,不准乱挤和喧哗,不准未经允许擅自操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人身或设备事故的发生。因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照生产实习课题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实习任务,不断提高生产实习操作水平。 第六条 修旧利废节约材料,爱护机器设备,不得把设备、工量具、材料私自带出生产实习场所。 第七条 不准使用带病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报告老师或师傅,不得擅自乱拆乱装、不懂装懂。 第八条 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工件、材料和工量具必须摆放整齐。生产实习结束前要全面清扫场地,关闭电源、气源、水源等,按规定要求保养、维护设备及工量具。 第九条 生产实习过程中,严禁串岗、干私活,或边操作边与他人闲谈,严禁在生产实习场地追逐打闹。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工量具、工件损坏者,应赔偿经济损失,恶意损坏或破坏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晚自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住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上好晚自习。 第二条 周日至周四的晚自习为两课时,周五、周六为一课时(高考班级另行制定)。 第三条 晚自习时间按学校作息时间要求进行,学生在晚自习上课前十分钟进入教室。 第四条 学生晚自习的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由各系值班老师和各系学生会负责。 第五条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必须提前书面向班主任申请,班主任核实同意、系批准、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不参加。 第六条 晚自习时间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走动、随便出入教室和大声喧哗。 第七条 晚自习遇大型活动需整个班级或系参加的,必须由系学生工作部门同意后方可,但不得影响其它班级上晚自习。 第八条 学生社团或其他学生组织利用晚自习开展活动的须向团委申请、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否则按旷课处理。 考场规定 第一条 学生凭本人胸卡、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除必要的文具用品外,不得将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等带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关闭所带各种通讯工具。 第三条 进入考场后考生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便检查,并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检查。 第四条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考试作旷考处理。开考60分钟内,学生不得交卷。 第五条 考生拿到试卷后,必须在指定位置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如遇试题不清、印刷有误等情况,应先举手,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和提示。 第六条 考生除课程特别规定需用铅笔外,答题时一律用蓝或黑色水笔、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离开考场。如因病或特殊情况,须经监考老师同意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 第九条 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迅速离开考场。 第十条 考试期间,凡出现以下行为者均按作弊论处,给予处分且该课程按零分计,并取消本次补考资格: 1、在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或作任何标记的; 2、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4、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5、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纸条或其它物品的; 6、未按规定携带考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它工具至座位的。 学生证、胸卡(标志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治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礼仪,树立学生良好的形象,对学生证及胸卡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证、胸卡是学生身份的标志和证件。不得擅自制作、涂改、转借或抵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一律凭标志牌出入学校和宿舍,主动接受老师、学校门卫、宿舍管理员对胸卡的检查,学生不得有任何抵触、不满行为。凡未配戴者,管理人员有权将其拒之门外。 第四条 学生必须规范佩戴胸卡,统一工整地佩戴于左胸前或悬挂于胸前。体育课、机电类实习课上可不佩戴胸卡,但离开课堂时必须立即佩戴好胸卡。 第五条 学生胸卡配戴情况列入学生量化考核内容,对拒不配合胸卡检查的学生,视其态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本校教职员工有权扣押其胸卡。 第七条 学生中途外出须凭请假条和胸卡到门卫登记后方可离校,回校时凭胸卡到到门卫登记销假。 第八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胸卡若学生胸卡遗失必须向系申请补发。胸卡办理过程中可使用系发放的临时胸卡,待胸卡办理后归还临时胸卡。在胸卡上任意添加装饰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故意损坏胸卡,致使胸卡信息模糊、消失、改变的,责令其重新补办。 第九条 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离校前必须把学生证、胸卡交回学校,予以注销,违者将不开具有关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以班级为单位收集学生证,按有关规定予以注册,不注册学生视为非在籍学生。 学生出入校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出入校门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上课期间不得随意外出,因故需要外出的必须经班主任书面确认同意、门卫审核合格方予出门,翻越围墙、大门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出入校门时必须主动出示胸卡,自觉接受门卫、值班老师等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对人、证不符的,门卫和值班人员有权 扣留当事人证件和控制当事人,并交系教育处理。 第五条 进出校门要下车推行自行车、电动车,要主动接受检查和指挥。 第六条 对违规出入校门、不配合门卫及其它管理人员管理所造成的后果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条 临时出门证明实行一人一证制,严禁私自涂改、伪造临时出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件,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勤。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进一步优化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请假种类 2、病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病假时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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