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专业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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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科目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阅读点 招标师考试辅导教员培训大纲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教材特点:《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结合招标采购实践运用,系统介绍了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务操作的方式、方法、途径、步骤,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并首次就特许经营项目融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科技开发、物流等新兴服务项目招标采购作了系统介绍,着重帮助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培养和提高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1章 采购概述 第2章 招标投标概述 第3章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第4章 招标方案 第5章 资格审查 第6章 招标文件 第7章 投标文件 第8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9章 政府采购 第10章 利用外资项目的招标采购 内容提要:本科目考试主要检验应试人员应用招标采购专业理论、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实际问题,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的最大特点是涉及领域广、专业多,系统性、操作性强。本科辅导教材共有10章37节。其中,第1~2章是招标采购专业基础知识;第3章是招标采购职业素质要求;第4~8章是招标采购全过程实务能力的基本和必备要求,第9~10章是政府采购和外资项目招标采购实务要求。 依据辅导教材对招标采购专业知识能力体系的架构层次分析,工程招标采购实务是“主体结构、支撑功能”,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实务是“围护结构、补充功能”。 按照目前招标投标行政管理体系划分,则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又可以分为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等三部分构成。 本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即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为主,并有少量主观题(即问答、计算、案例分析)。 考试大纲中要求“掌握”的内容: 第2章 招标投标概述 1、掌握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的方式、特点(2.2)和适用范围(2.3),分析判别必须招标、免于招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况。 2、掌握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实施条件和基本程序(2.4)。 3、掌握招标投标争议类型、表达方式及相关主体(2.5.1),争议的预防,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要求和应当注意的问题(2.5.2)。 第3章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1、掌握招标师的职业定位(3.1)、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3.4)。 2、掌握招标师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行为规范(3.5)。 第4章 招标方案 掌握工程施工与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要素特征和采购需求分析(4.1),编制和实施招标采购方案,确定招标内容范围、标段(包)规模范围、招标方式和实施顺序,制定招标采购工作目标、计划和工作责任分解(4.2)。 第5章 资格审查 依据招标采购项目相应的技术管理要求和投标企业的资格标准、业务范围等规定,掌握工作施工与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项目招标资格审查的原则、方法(5.1),制定资格预审或后审的标准和程序(5.2);掌握起草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5.3)、编制资格预审文件(5.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组织资格预审,选择合格投标人(5.5)。 第6章 招标文件 1、根据工程施工与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应技术管理要素特征和采购要求,掌握编写招标文件的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掌握工程、货物、服务评标方法和要素的区别,选择评标方法和要素;掌握合同类型选择,通用合同条款运用和专用合同条款设置。 2、掌握招标文件编写、补充、澄清、发售中应注意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招标文件中的违法、岐视性条款判别。 第8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1、掌握开标的程序、内容和组织实施要点(8.1)。 2、掌握评标专家的产生、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组织实施评标的要求,工程施工和总承包、货物、服务的评标原则,各类评标方法、步骤的特点和要求,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定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废标和无效投标的情形;掌握编制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8.2)。 3、掌握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步骤(8.3.1)、评标报告备案、中标候选人公示和编发中标通知书(8.3.2)。 4、掌握合同协议书签订的依据、步骤和履约担保以及合同文件的构成(8.3.3)。 第9章 政府采购 掌握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运用特点、适用范围(9.1)、实施程序及其工作要点(9.2)。 第1章 采购概述 本章提要:采购是组织或个人从外部获取资源,满足生产使用和消费需求的经济活动,是物质流与信息流互动交换的过程。本章简要介绍了招标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的采购基本知识。包括采购的目标、原则、任务范围,采购的分类和实施条件,选择采购的目标控制要素。其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运用特点、适用范围是重点内容。 但是,应该注意,因本章有关专业理论体系尚不完备、成熟,缺乏相应的法律或权威支撑,故多数概念只能依据《政府采购法》定义。教材的部分表述也欠正确、完整。 目录 1.1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1.2采购的任务和计划 1.3采购的分类和控制要素 1.4采购的方式和实施程序 1.1 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大纲要求: 熟悉采购的目标、原则。 1.1.1.采购的目标(熟悉) (1)采购项目应该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和相应的质量标准; (2)采购项目成本应该经济合理,提高采购资金效益; (3)采购工作应该规范并提高效率。 通俗地说,采购要达到的目标就是“物美价廉”。 “价廉”不能理解为片面追求低价。 1.1.2.采购的原则(熟悉) 采购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要求,遵循适当的供应商、适当的质量、适当的价格、适当的数量与适当的方式(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的基本原则。 应注意上述采购的一般目标、基本原则与后面要谈到的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及招标投标原则的区别。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竞争、择优、批量、时机、范围、方式和专业原则。(详见《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1.2 采购的任务和计划 大纲要求: 熟悉采购的任务范围。 1.2.1采购工作的主要任务(熟悉) (1)明确采购目标; (2)组建采购机构; (3)编制采购计划; (4)采购实施; (5)采购后评价。 1.2.2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目标,并了解采购市场供应情况后,对采购内容、范围、时间、采购资金与支付方法以及采购实施方式的具体安排。 1.3采购的分类和控制要素 大纲要求: 熟悉采购的分类和实施条件,选择采购的目标控制要素。(省略了“策略”) 1.3.1采购的分类(熟悉) 采购有多种分类方式,通常意义的采购有以下几种分类: (1)按照支付对价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购买、租赁、委托(雇佣)、借贷、征收、交换等; (2)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询价、比选、磋商(竞争性谈判、议标)、单一来源(直接采购)、征求建议、竞买等; (3)按照采购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公共采购、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按照采购组织形式又可分为企业经营采购(持续批量、标准)、项目实施采购(一次性定量、标准和定制) (4)按照交易主体的国别和采购标的物的来源地划分,可以分为国内采购和国际采购; (5)按照采购标的物的属性划分,可分为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或有形物采购与无形服务采购。 此外,按照采购组织模式划分,还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混合采购等。按照采购手段划分,有传统方法采购与电子方法采购等。 世行和亚行把采购方式划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 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区别于通常的采购,这些采购方式都具有特定的含义和专门的程序,不仅适用于特殊资金和特定部门的采购行为,也可以适用于一般资金和主体的采购行为。 1.3.2采购控制要素(熟悉) 采购标的功能、价格、质量、进度控制和采购行为控制。 采购控制要求包括: 采购预算控制; 采购质量控制; 采购进度控制; 采购行为控制。 1.4采购方式(掌握) 大纲要求: (掌握)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运用特点、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及其工作要点详见9.2节内容。 熟悉采购与招标之间的关系。 1.4.1采购的主要方式(掌握) 为适应科技日新月异,市场供求变化,采购的方式、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并在不断发展,采购人应该选择其中适合采购对象特点要求的方式方法。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常用的采购方式有: (1)招标采购(掌握):招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适用特点和条件:详见2.2节,实施程序详见2.4节。 (2)询价采购(掌握):采购人一般向三个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一般为一次报价,不得更改),且主要通过价格评审比较,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一般适用于技术标准规格统一的现成货物和服务,市场成熟,货源充足,单价较小又差别不大,且主要比较价格,而无需进一步考察评价供应商能力和实施方案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询价采购程序简单、节约采购时间和费用,但竞争性、规范性弱,选择范围窄。 (3)比选:是采购人公开发出采购信息,邀请多个供应商或承包人就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提供报价和实施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简单明了比较,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于金额较小,达不到招标采购标准,或时间紧迫,具有公开性要求,既要对比价格,又要对比能力或实施方案的采购。 (4)磋商(竞争性谈判、议标):竞争性谈判是采购人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多家(一般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或承包人发出谈判文件,分别通过报价、还价、承诺等谈判商定价格、实施方案和合同条件,并依据谈判文件确定的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从谈判对象中确定交易对象的采购方式。 适用特点和条件:受采购时间、技术标准、市场范围限制,采购供应双方对采购物及对方意图都缺少了解,采购人只能通过与有限和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人进行灵活、充分的谈判,才能充分、正确地表达、沟通与确定采购的意图要求、供应服务的能力、实施方案及其技术标准规格,从而选择满意的采购物及交易对象。与招标相比,谈判采购程序简单,周期短,可以避免盲目竞争。但是,竞争性弱、透明性、规范性差,容易作弊。 政府采购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四项条件(掌握):招标失败、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要求、采购时间紧迫、无法计算价格总额。 (5)单一来源采购(掌握):单一来源采购是采购人直接与只有唯一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商定价格和合同条件的采购方式。也称直接采购。 适用特点和条件:适用特点和条件与竞争性谈判采购相似,且程序更加简单,没有竞争性。政府采购规定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三项条件:唯一供应商、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与原有项目的一致配套。 (6)竞买:是采购人通过参加拍卖,向拍卖人发出竞价购买表示,从而达成交易的采购方式。适用于采用拍卖方式选择标的购买者的采购,其价格是惟一选择购买人的竞争因素,无需考虑购买人实施能力和方案。 注意上述采购方式的适用特点区别。其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及其工作要点详见9.2节内容。 1.4.2采购与招标的关系(熟悉) 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是常用和主要的竞争采购方式。采购是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招标是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也有出售或出让行为。 采购、供应双方在采购合同订立过程及订立后,双方的行为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受《合同法》的结束;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同时受《合同法》的约束。 简答题:简述采购与招标的关系?p.3 1)采购有多种方式,招标只是其中一种常用的方式。 2)采购属于买方主导的购买行为;招标属于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方式,既有购买行为,也有出售行为。 3)采购合同订立受《合同法》约束;招标过程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同时受《合同法》约束。 第2章 招标投标概述 本章提要: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本章简要介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对规范招标投标制度的不同作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招标投标的特性、原则、范围、作用,以及招标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招标的方式与组织形式的特点及其适用条件、范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要求、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实施条件和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争议类型、表达方式及相关主体,争议的预防,争议解决的方式、程序要求和应当注意的问题;招标投标主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判别。 目录 2.1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2.2招标与合同 2.3招标投标的范围和作用 2.4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 2.5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 2.6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 附件 2.1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大纲要求: 了解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方向。 2.1.1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历程。 创立(第一时期)、深化(第二时期)、发展(第三时期)。 1999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基本定型和深入发展期,对此前的招标投标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1)改革了缺乏明晰范围的强制招标制度; 2)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 3)改革了不符合公开原则的招标方式; 4)改革了分散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5)改革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评标制度; 6)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标代理制度。 2.1.2招标投标制度的现状。 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2)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3)招标投标市场迅速发展; 4)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明显提高; 5)企业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据不完全统计,建筑、交通、水利水电等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均达到90%以上。 据测算,通过招标节约的建设投资一般在10%~15%,有的地方和行业甚至更高。 2.1.3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方向(了解) (1)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统一规范操作。 (2)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理顺立法与执法,集中与分工,监督与管理等关系。 (3)建立招标采购标准文件以及招标工作标准体系。 (4)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制定电子招标标准和管理办法、构建公共服务平台。这是实现“三公和诚信”、市场一体化、交易效率和节能、改变“条块分割”的希望所在。 (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机制。包括信用法规体系、信用信息和评价体系。依赖于电子网络技术实现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的全面公开、对称。 (6)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库制度。建立开放、综合的评标专家库。 (7)推动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与从业人员以及职业资格与职业素质、职业责任有机结合的自律机制,从基础和源头规范招标采购行为。 2.2招标与合同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投标的特性、原则;熟悉招标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掌握招标的方式、特点和适用范围。 2.2.1招标投标的概念与特性(熟悉) (1)招标投标概念。见1.4.1条 (2)招标投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招标投标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 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招标投标的竞争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标投标的根本特性。 投标要约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且密封投标,双方不得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以及拍卖竞价的主要区别。 2.2.2招标的方式和方法(掌握)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这是一种最能体现招标投标优胜劣汰和“三公”特征,充分实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平性的招标采购方式。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招标,适用于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抢险救灾或时间紧迫、受项目技术复杂或特殊要求限制,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公开招标费用与招标项目价值比较,不值得的小型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或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因投标人竞争的范围有限,可能会失去理想的中标人和达不到满意的竞争效果。 注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应用特点和条件。包括投标人的选择、竞争性、程序、费用、时间。 (2)招标方法和手段。相对于传统的一阶段招标、总价招标、纸质招标外,实践中还有二阶段招标、框架协议招标、电子招标等方法和手段。各自具有特别适用的功能特点。 框架协议招标。特别适合于一个招标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采用集中统一招标的项目。 2.2.3招标与拍卖的区别 拍卖主要是拍卖人通过购买者以公开、多次竞价(密封拍卖和反向拍卖采购除外)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出售方式;招标则主要是招标人通过出售者公开、一次性、密封投标竞争,选择最有竞争力的供应和承包人及其实施方案的购买方式。但是,出售标的物使用招标或拍卖没有严格的界限,实践中有许多情况采用招标方式出售标的物,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 2.2.4招标与合同的关系(熟悉) 招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主体及其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招标投标各方通过竞争与评价的规范程序完成了合同主体、客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是招标的决策结果和项目实施的控制依据。 注意构成合同文件的招标投标文件。 简答题:简要阐述招标投标与订立合同的关系。大纲样题。p.11 1、招标投标的定义;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交易方式,是规范选择招标项目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2、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环节;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订立合同的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订立合同的承诺。 3、中标与签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招标投标的结果,也是招标项目组织实施的控制依据。 注意: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 2.3招标投标的范围和作用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投标的范围和作用,掌握分析判别必须招标、免予招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形。 2.3.1招标的范围(掌握) (1)工程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和工程总承包招标(特点:复杂性、风险性。本科目中的总承包特指EPC和D+C二种)。 (2)货物招标。工程使用货物、生产消耗的货物、消费用货物。(特点:标准化、主要因素价格) (3)服务招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各类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等,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评估咨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招标中还包括各类资产所有权、资源经营权和使用权出让招标。(特点:人的因素最重要,价格不重要) 依法必须招标和免于招标、重新招标的条件和范围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章,详见《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p.34、p.88)。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分3类:工程、机电、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方面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分为两大类,5小类) 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 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范围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附件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从2003年开始,国务院定期公布中央国家机关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如在2007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两年度集中采购项目的范围。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3个方面)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个方面)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3)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1种情形) 对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中,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及部件; 3)旧机电产品; 4)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6)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7)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 8)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9)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10)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11)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的。 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况: 1)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2)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了两类重新招标的情况: 1)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但是,《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 ①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变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7日。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 2)在国际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①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②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③当次招标被相应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的。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2.3.2招标投标的作用(熟悉) 招标投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项目实施方案。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投融资管理体制和各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项目经济效益) (2)促进投标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能力;(企业质量、竞争力) (3)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交易的公平、满意和可信度,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法治、信用建设,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权益、秩序) (4)有利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防止其浪费和流失,构建从源头预防腐败交易的社会监督制约体系。(公共利益) 2.4招标投标基本程序和工作要求(掌握) 大纲要求: 掌握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货物、服务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实施条件和基本程序。 熟悉招标组织形式和运用条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要求、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 2.4.1招标准备(掌握) (1)招标人的资格能力和责任要求。招标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具有专业技术力量、类似招标经验、3名招标人员、熟悉法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否则应当委托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制定招标工作计划。明确招标内容、范围、时间、资金额度等。 (3)确定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及其招标代理合同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条件,按照招标人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和要求,依法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专业化、社会化中介组织,属于企业法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以及具有的优点。 (4)落实招标的基本条件。各类项目招标应该具有的共同条件和特别-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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