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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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 2006年3月 第二部分 —— 产品 第六章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2/12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系指中国光大银行向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如系留学用途,也可发放美元贷款,详见第六节外汇留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办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借款人指符合本办法第二节规定的向贷款人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第四条 贷款人、借款人、保险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城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节 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借款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三)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合法指定用途,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旅游合同、就学证明等; (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同城阳光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本贷款不得用于认购、购买股票、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和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贷款用途包括: (一)支付自用房的装饰、装修费用; (二)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 (三)支付境内外旅游费用; (四)支付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 (五)支付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就读于国内大学、研究生院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 (六)支付购买汽车、住房首付款; (七)贷款人总行批准的其它个人综合消费用途。 第八条 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贷款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发放,一次或分次收回的贷款,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贷款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及保证情况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向贷款人申请使用贷款。 1、授信额度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及保证情况综合确定,不得超过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相应抵/质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及担保额度金额之和; 2、授信额度期限(以批准日期计算)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相应的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期; 3、贷款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用于旅游、大额耐用消费品用途的,贷款期限宜控制在2年以内。 第三节 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 第九条 本贷款单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一)贷款用途系购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二)贷款用途系装修,若装修房屋单价大于5000元/平方米,则装修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拟装修房产价值(评估价值与交易价孰低)20%;若装修房屋单价小于5000元/平方米,则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拟装修房屋装修单价1000元/平方米与房屋建筑面积乘积且不得超过《装修合同》金额。 (三)贷款用途系出国留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四)贷款用途系国内就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一)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幅度确定,如客户条件特别优异需下浮利率必须上报总行审批;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 (二) 罚息。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和先还息后按月等额/等本四种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按月等额、按月等本或前3个月还息,剩余期限等额/等本四种还款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按月等额、按月等本或前6个月还息,剩余期限等额/等本四种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 还款周期: 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1个公历月为1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合同约定的还款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四节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 本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借款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单独使用,也可同时选择多种组合使用。 (一)贷款人认可的抵押品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均为自然人)合法享有所有权的一般住房、商业用房(含摊位、门面、写字楼)和别墅。 1、以一般住房作为抵押的,最高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抵押物面积小于60平方米且为抵押人唯一住房的不予办理); 2、以商业用房(含摊位、门面、写字楼)作为抵押的,最高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3、以别墅作为抵押的,最高可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4、如单一自然人单笔借款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一般住房、商业用房/别墅抵押的,则最高可贷款金额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和50%。 (二)以贷款人认可的有价单证质押的,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其他质押方式由总行单独审批。 (三)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方式包括以下三类: 1、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应按我行法人授信业务程序核定保证人担保资格及担保额度; 2、担保公司以外的其它企业担保,我行目前原则上不接受,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 3、第三方自然人担保, 我行目前原则上不接受,特殊情况报总行审批。 (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五节 贷款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本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情况调查表; (二)贷款申请表; (三)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职业、职务及收入证明或其他有效还款来源证明; (五)以财产抵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清单、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财产共有人或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的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六)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贷款用途文件,如订货合同、买卖合同、装修合同、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学费生活费证明等;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当负责审定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对需要现场核实的事项,必须双人现场核实。主、协办人员应填写个人贷款签字、印章见证确认书,对借款人、担保人等各方签字及印章的真实性承担见证责任。 (二)授信调查要点 1、通过行业收入水平分析、电话或上门调查核实开具收入证明单位,了解借款人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①薪金、工资收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收入调节税税单、代发工资存折; ②自办实业客户可提供经营收入证明,如验资报告、股东分红决议、税单等; ③房屋租赁合同及税单、股权分红税单等。 2、通过查看借款人其它财产(如存单、房屋产权证等)来了解借款人自身经济实力,并进一步了解借款人现有住房情况; 3、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其它数据信息系统、我行个贷系统,查询借款人在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如有连续90天以上不还款记录,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三)担保确认。 1、对于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申请的,应当审核相应凭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其房产的可抵押性和所有权无争议性;对拟用于抵押的房产价值评估方式为:抵押房产自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至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之日止,未满一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价即视为抵押物价值;交付使用超过一年的,则必须由贷款人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其中,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内且抵押率在购置价40%以内,可不予评估,但须由分行个贷信审小组认定),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根据市场变化,贷款人(授信人)、借款人(受信人)均有权提出重新评估抵押物的要求,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受信人)负担。在购置价内,如重新评定价值超过原价值,经贷款人(授信人)核定后,可增加授信额度;如重新评定价值低于原价值,则贷款人(授信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 为减轻借款人负担,可以采取预评估方式考核抵押物价值,贷款审批通过后,再要求借款人出具正式的抵押物评估报告,贷款金额按照预评估价格与正式评估价格乘以审批通过的抵押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对于借款人以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审核相应凭证、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质押物到期日或质押物续存、转存后的到期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物到期日或质押物续存、转存后的到期日。对于第三方出质的,应有第三方出具同意出质的书面法律文件。 3、对于抵押+保证方式担保的,应当根据贷款人总行其它授信规定,审核抵押物及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 客户经理根据贷款人个人资信评估标准评定借款人资信等级,测算担保方式换算系数、授信风险度。根据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情况,主、协办人员应共同在《中国光大银行私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上签署明确意见。 (二)经办行相关人员在《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明确的意见后,应将整理完毕的单笔贷款或贷款授信额度文本及其他报批资料,按照贷款人有关授信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第十七条 抵押、保险和公证。 (一) 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业务部门根据终审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应办妥抵押财产的评估、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借款人须按照贷款的担保方式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事宜,以房产抵押的,须按照抵押物价值购买财产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为贷款人,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四)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当地具体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到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就贷款合同等债务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对借款人的有关证明资料进行必要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 借款人必须填立贷款借据并与贷款人签订《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二)贷款人根据终审批复意见,办妥其他担保手续和保险手续,分行放款审核岗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后,经办行发放贷款至借款人储蓄存折/阳光卡账户(或根据借款人授权委托书将贷款经借款人储蓄存折/阳光卡账户再划款至合作单位账户) (三)特别规定: 如贷款用途系用于购车,借款人应签订《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贷款人将贷款经借款人储蓄存折/阳光卡账户再划款至合作单位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补充其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由贷款人核实后将相关复印件入档保管。(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将上述资料补充齐全,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已经全部偿清单笔贷款或者在授信额度有效期满时向贷款人偿清所有债务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保证解除手续。 第六节 外汇留学贷款 第二十条 对于用途为借款人近亲属出国留学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等必需费用,可以发放外币贷款。具体规定为: (一)目前币种暂定为美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同币种贷款利率执行。 (二) 借款人应提交其近亲属拟前往的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开出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证明; (三) 借款人及其近亲属婚姻状况证明; (四) 证明借款人与拟留学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五) 拟留学人员的因私护照。 (六) 留学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拟前往的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上载明的学杂费和正常生活费用总额的80%,贷款起点为1000美元,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美元。 (七) 本贷款审批权限应按贷款申请上报之日我行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后按照人民币贷款权限执行;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可应借款人要求,为借款人出具《留学贷款证明书》(附件),以方便借款人办理留学签证手续。 (八)借款人近亲属在获得相关签证后,应向贷款人提交签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存档;办理抵押物评估手续;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并办理有关抵押登记、保险等手续。根据借款人具体情况,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办理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公证。 (九)本贷款采用一次性发放形式且必须在贷款使用人取得相关留学签证后才能发放。 (十)学费部分由贷款人直接汇入留学人员就读学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可以提取部分外币现钞(等值2000美元以内),其余部分须汇往境外个人帐户或持旅行支票、汇票、信用卡等携出。由他人代办的,学费、生活费须全额汇往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个人境外帐户上,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十一)贷款和还款币种必须相同。 (十二)留学贷款必须选择对日还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增加以每半年为一期,实行按期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每期还本付息日可为贷款发放日后每半年的对日。 (十三)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按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备。 第七节 加按揭 第二十一条 加按揭的定义: 加按揭贷款是指已在贷款人处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在贷款存续期间,以原贷款抵押物作担保或将原抵押物再次抵押,向贷款人申请的用于个人综合消费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加按揭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 受理加按揭贷款的经办行必须为原贷款人; (二) 借款申请人在贷款人处办理个人房屋贷款时间已超过一年; (三) 申请加按揭贷款时,原贷款合同状态正常,且还款违约纪录不超过三次(含); (四)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合法的个人综合消费; (五)申请办理加按揭贷款时,原抵押房产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小产证); (六)贷款人所在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或当地对房产再次抵押有完善的抵押登记制度; (七)符合本办法第二节第六条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加按揭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一)根据贷款用途所对应贷款品种规定的资料; (二)首次贷款的历次正常还款记录; (三)最近一期的剩余本金额的证明; (四)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共有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证明(适用于单笔贷款); (五)原授信额度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适用于授信额度); (六)抵押物交付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需提供房屋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加按揭贷款的额度不超过综合消费贷款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房屋评估价与购买价孰低原则)减去原抵押物所对应贷款未还本金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加按揭贷款额度≤原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原有贷款剩余本金 抵押率参照本办法第四节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按揭贷款的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六条 利率和还款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三节第十条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用途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通过后,应与借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条款;单笔贷款应督促、协助借款人办理再次抵押登记、增加财产保险金额、延长财产保险期限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请参照本办法第五节第十八条。 第八节 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控。 (一)至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借款人还款账户不足以偿付当期应收贷款本息,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并积极电话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同时贷款转入逾期管理。 (二) 定期了解贷款的抵押物价值的情况。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经办行应当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必要时走访借款人,了解其职业、收入、住址、电话变化情况,并对上述情况作书面记录,附入贷款原始档案。凡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严重伤残、出国定居或留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应迅速撰写个人风险事项报告,报上级审批部门。 (三) 经办人应通过系统查询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当发现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如情节严重,可能导致该笔贷款发生风险时,应出具书面报告呈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拟订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保护债权。 (四) 提前还款和逾期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债权保护。 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发生贷款合同/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一违约事件,贷款人可视情况,根据相关合同的规定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如贷款采用抵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如在贷款期间出现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或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向保证方发出《履行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以催收逾期贷款。在保证期内,贷款人有权从保证金户中全额扣收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若不存在保证人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结束,借款人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或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合同约定,通过法律手段处分抵押物以清偿未还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要求经办人员将贷款合同和各种资料、证明文件、贷款人的审批材料等一并专夹保管,同时做好登记工作。如经办人变更,应有移交记录。如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合同执行完毕,则贷款人应办妥重要单证出库手续,并退回以上收押文件。 第九节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留学贷款证明书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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