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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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非核定货值质押业务)编号: 甲方(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住 所: 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邮政编码:1160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汤卫东电 话: 82362972传 真: 82362972乙方(出质人、借款人):大连保税区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所:大连保税区国际商务大厦315A1邮政编码:116000法定代表人: 高旗电 话: 82531109传 真:82530550丙方(保管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 所: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67号邮政编码:116035法定代表人: 唐杰电 话: 86428800传 真: 86428800
2、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dl02(融资)20120001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编号为 dl02(高质)20120001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以下统称为“融资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1.1在融资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代理甲方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物。第二条 质物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协议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
3、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2.4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甲方依据融资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
4、少、抵消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2.5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第三条 质物移交和置换3.1 质权自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时成立,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接收、占有质物,乙方将质物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接收、占有后,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质物。3.2 甲方在与乙方交接首笔质物前,应向丙方签发接货通知书(附件1)通知丙方接货。丙方代甲方接收首笔质物时,应将质物与甲方提供的接货通知书核对无误后方可接收入库,同时丙方、乙方在质物清单(附件2)上签章确认并送达甲方,作为丙方已经代甲方接收、占有质物的凭据。3.3 如乙方需要增加、减少
5、或置换质物,须由甲方签发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附件3),该通知书自送达丙方并经丙方确认之日起,自动成为融资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构成对质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质物的变更,无需相关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第四条 仓储保管4.1 仓储保管要求4.1.1 货物名称: 不锈钢板 规格: 以质物清单为准 外观质量: 无 包装: 散装 标记: 无 具体货物(或质物)见接货通知书、质物清单、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乙方在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的货物或者易变质的货物时,应当说明该货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4.1.2 仓储地点甲方同意丙方在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仓
6、库或场地为甲方进行仓储、监管,丙方对该仓库或场地中存放质物的区域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4.1.3 到站接运乙方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丙方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到站方式:陆运 到站: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4.1.4 质物验收验收内容首笔质物,以甲方提供的接货通知书中列明的内容为准;其后的质物,以甲方提供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中列明的内容为准。验收标准 质检单 验收方式 称重 单据验收: 质检单、发票 丙方经验收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与甲方要求不符的,应拒绝接收货物,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处置货物。乙方的行为或货物不利于丙方监管或危及甲方及丙方权利时,丙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信
7、、货物的权利归属等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4.1.5 储存保管储存条件: 仓库库房 保管要求: 防火防盗 4.1.6 损耗标准仓储期间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为: 小于0.3% 在损耗标准内货物发生短少的,甲方、丙方不承担责任。4.1.7 提货出库乙方提取货物时,应提前 24 小时向丙方发出变更通知。4.1.8 仓储期限货物的仓储期限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一致。4.1.9 乙方违约责任a)乙方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的货物,但未向丙方说明该货物的性质,由此造成货物毁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
8、资料或单据,造成丙方无法验收或验收错误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c)乙方应负责货物的包装,因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造成货物毁损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4.1.10 丙方责任:a)丙方应提供适宜存储货物的仓库。b)丙方验收入库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管要求存储保管货物。c)丙方发现货物有变质、水湿等毁损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d)国家司法机关对货物实施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4.2 甲方授权4.2.1甲方授权乙方,由乙方代替甲方向丙方办理依本协议约定的提货手续,即乙方的出库书面通知和预留印鉴式样(附件4)均反映出甲方的要求和指示,在不违反甲方提供的质物变更通知
9、书(附确认回执)的前提下视同于甲方的出库指示,丙方经审核无误后可以给予办理提货手续。4.2.2在乙方违反融资合同或者本协议时,甲方有权随时向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对乙方提取质物的授权,丙方接到该通知后,不得再为乙方办理提货手续。第五条 质物监管5.1 甲方委托丙方代为保管、监管质物,丙方代甲方接收、占有本协议项下的质物后,即承担对本协议项下的质物保管、监管义务。5.2 甲方、丙方之间的保管关系自丙方收到本协议项下质物时成立,同时乙方、丙方之间涉及质物的保管关系(若有)终止。丙方对甲方交付其占有、监管的货物,应向甲方确认质物清单。5.3 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5.3.1 按照合
10、同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妥善、谨慎处理质物。5.3.2 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在甲方依法行使质权时,丙方承诺予以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5.3.3 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 5.3.4 审核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5.3.5 甲方可要求丙方每天 16:00 时将库存质物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丙方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甲方。5.3.6 丙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制度。5.3.7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5.4 甲方以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的形式送达乙方以及丙方之日起五日内,乙
11、方应当直接向丙方办理关于该批货物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至上述手续办理并结清费用之时起,甲方、丙方之间关于该批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5.5 在甲方以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5)的形式送达乙方以及丙方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当直接向丙方办理关于全部货物的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至上述手续办理并结清费用之时起,甲方、丙方之间关于全部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5.6 若因任何原因(除欠费原因之外)在上述5.4、5.5款之约定时间内乙方未办理相关货物的提货或变更存货人手续,则在该约定时间终止之日,甲方、丙方之间相关货物的保管关系终止,乙方、丙方之间相关货物的保管关系依丙方通知成立,若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
12、赔偿责任。第六条 提货规定6.1 乙方向甲方补充或追加一定数额保证金,或清偿借款本息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提取部分或全部质物。乙方凭甲方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向丙方办理提货。6.2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凭甲方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向丙方交付新的质物,置换提取既有质物。但需在丙方按甲方要求确认新的质物已经办理完毕入库验收手续之后,乙方方可提取既有质物。6.3 没有甲方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6.4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为
13、乙方办理提货。6.5 丙方按照甲方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在质物入库和出库后签发回执,并送达甲方。6.6 当质物市场价格与乙方提供的质物价格相比较跌幅大于6%,乙方应在甲方发出追加质物/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若甲方发出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或者发出通知后质物价格继续下跌,总跌幅超过12%且乙方未追加质物或者提供新的担保的,视为乙方在整个融资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融资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7.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
14、、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和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件7)。7.2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7.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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