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房易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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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房易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个人资产业务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释义。 本办法所称“房易贷”业务,是指本行与符合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个贷系统”)认定要求的特定个人客户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本人(含配偶)名下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房地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负责本行“房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房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 “房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房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房易贷”业务定价政策。 第四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负责制定“房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修订、审查。 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房易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协调完善“房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制定本机构 “房易贷”业务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房易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征信审查、相关担保手续的办理、放款、贷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 第三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授信对象。 本行“房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是经本行个贷系统认定通过的,信用评级不低于 A-级,能提供本行认可的其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 授信条件。 向本行申请“房易贷”业务的个人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本办法第八条授信对象范围内;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 在经办行所在区域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 申请人年满 21 周岁(含)且年龄与授信(或贷款)期限之和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五)抵押人(含共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中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需年满 18 周岁(含)且年龄与授信(或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六) 具有经办行所在经营区域的户籍或有效居留证明; (七) 能提供经办行所在经营区域范围内本行认可的本人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且该房地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权属合法、明晰; (八) 信用记录符合本行要求; (九)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抵押房产要求。 (一) 类型要求。 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视同商业用房)。 (二) 属性要求。 1.权属关系明晰、合法、有效; 2.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需为出让,地类(用途)为住宅、商业(产权式商铺除外)、综合。对于地理位置佳、变现能力强的城市中心地段房产或优质学区性质房产,经综合评估后可将使用权类型适当放宽至出让和划拨。 (三) 房龄要求。 以住房作为抵押的,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 20年,对于地理位置佳、变现能力强的城市中心地段房产或优质学区性质房产,经综合评估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5年。以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视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的,要求抵押物必须为具有独立产权、可单独处置的商铺或公寓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 (四) 面积要求。 以唯一自有住房作抵押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 60平米;商用房(含酒店式公寓)根据地理位置、商业环境、变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 配套及环境要求。 抵押房产应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 (六) 抵押率。 1.抵押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实力、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综合贡献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2.以住宅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商业用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 (七) 共有产权房产抵押要求。 1.借款人以共有房产办理抵押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应通过房产证、借款人婚姻状况及其它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真实所有权状况; 2.抵押人为未婚单身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确保其单身身份的真实性。抵押人为离婚单身的,还应收集公证书或经民证部门盖章生效的离婚协议等要件,为分析抵押房产权属关系提供证明依据。同时要求抵押人签署《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 3.抵押人已婚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核查其结婚证的有效性,在确认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后,要求其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和《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同时根据抵押房产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办理声明书公证。 (八) 二居证明。 借款人以其本人居住住房抵押的,须提供第二居所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房产证无法识别为住宅的需提供土地证)、承诺书、身份证等,第二居所可以为借款人本人或他人名下当地自有房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以借款人名下房产作为第二居所的,在抵押房产的面积、房龄等方面可适当放宽。 (九) 房产的重复抵押。 1.抵押房产不得为已经设置抵押的重复抵押房产,但以房产价值大于已抵押债权的余额部分且原抵押权人为本行的再次抵押除外; 2.房产抵押登记的经办人员(含网上申报与送件人员)应谨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对抵押登记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经办人员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查询房产状态,发现查封、冻结及重复抵押等异常情况的,需及时终止流程; 3.借款人房产抵押给担保机构或个人的,要认真核实其原因,并据实在调查报告中予以明确阐述。对于近三个月内出现以上情况的,原则上不得准入。 (十) 租赁房产要求。对于抵押房产已出租的,必须要求承租方签订《承租人承诺书》,承诺如产权人因违约房产被执行,承租方自愿搬出,不以租赁协议未到期或与产权人的租金纠纷为由阻碍执行。 (十一)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房产,原则上不得受理: 1.在建工程、军产房、农村自建房及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等; 2.已依法公告(或明确知晓)列入拆迁范围的房产; 3.以唯一一套住房抵押的、单套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及其它形式的限制性房产; 5.产权式商铺; 6.列入各级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7.其它价值难以评估、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以及难以管控的抵押房产。 第十一条 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确定。 (一) 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确定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由经本行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2.由经办行与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协商议定的价值最高不得超出抵押房地产买卖契约、发票上载明的价款及当前市场价格。 (二) 评估机构选择及管理。 1.房屋价值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的,评估机构须在当年本行认可并已准入的合作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严禁客户经理自行指定评估公司,强迫、诱导或暗示客户在该评估公司办理业务; 2.加强评估机构日常业务管理及监督。 评估机构在与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合作期间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须从合作机构中除名并终止业务合作: (1) 评估程序不规范,评估的依据、过程、技术参数、计算方法等不合理的; (2) 房屋评估价值明显失实或出具虚假报告,致使本行授信保障程度降低或发生潜在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3) 与本行或相关利益人员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 (4) 利用掌握信息,恶意提高收费标准等恶劣行为的; (5) 本行认定的其它情形。 3.评估报告要求。 对于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应至少包含产权人及共有产权人名称、产权证号及丘权号、建筑年代、土地性质、房屋坐落及小区名称、房产面积、单价总价等关键要素。 (三) 评估价值核定。 对评估机构认定的房产价值,经办行客户经理要通过现场察看、三方渠道查询、第三方机构征询等方式予以核实,对核实情况及结果须在调查报告中予以明确阐述。 (四) 对担保、评估等中介机构推荐的客户,要加强客户资质审查,对其抵押房产权属、真实贷款用途及以往融资记录等进行深入贷款调查分析,对抵押物评估价值要审慎确定。 第四章 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十二条 授信额度。 (一) “房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根据客户需求可分为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 (二) “房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根据客户在本行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所对应的最高抵押率和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共同确定,但单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三)“房易贷”业务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第十三条 授信期限。 “房易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且授信期限与抵押房产房龄之和最高不超过该房产的产权期限。 第五章 授信程序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 符合本行“房易贷”业务授信条件的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按本行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声明); (二) 抵押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声明); (三) 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填列的由本行提供的格式化职业和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或纳税证明)、6个月以上的银行流水等; (四) 用以抵押担保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等);(五)抵押人(包括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 (六) 第二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明》、第二住所权利人身份证明、居住安置承诺书; (七) 个人征信授权书; (八)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授信受理。 根据客户申请,经办行客户经理对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要求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后转入客户调查程序;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相关材料退回客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贷前调查。 (一)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现场独立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并核实原件,执行面谈面签,了解客户情况; (二)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其中借款人单位及抵押房产必须进行实地确认; (三) 贷前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本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是否健康; 2.客户身份、收入、职业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客户所属行业是否符合本行个人授信政策行业要求,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客户资信状况及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负债及担保状况是否影响本行债权安全; 5.是否实地查看抵押房地产,客户拟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是否座落于本经营区域,其建筑年代、面积等是否符合本行要求,权属是否合法、明晰,抵押人(共有权人)身份是否真实,抵押意愿是否明确,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6.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四) 经办行客户经理核实客户身份、收入是否真实的佐证包括:客户本人提供的工作证或工作卡、加盖客户单位印章的客户职务及收入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税务机关个 税查询系统以及社保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列明的客户相关信息等; (五)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意见; (六) 贷款受理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认为符合授信条件的,形成调查报告,并签署“借款人初步符合本行授信条件,拟同意提交系统评核”的调查结论。其它意见也应据实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录入与扫描。 (一) 信息录入人员负责将申请信息录入个贷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影像扫描人员根据要求审核归档的实物资料是否为原件,及时扫描实物资料,并对实物资料与影像件的一致性负责; (三) 系统根据录入信息自动评定申请人信用等级或根据本行认定条件,生成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征信审查。征信审查人员根据申请资料、评级信息及专家系统业务提示,按照征信审查工作要求,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征信审查。 (一) 通过第三方渠道核查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二) 电话认证: 1.对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进行认证,确认相关申请信息; 2.对抵押房产的状态进行认证,确认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抵押人(共有人)的抵押意愿; 3.对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的工作单位进行认证,确认收入真实性; 4.其它需认证事项。 (三) 授信额度的核定。 系统根据已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以及抵押物估价信息,自动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经系统测算的授信额度即为本行对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征信状况,本着审慎原则,征信审查人员可以在系统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向下调整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 处理专家系统相关业务提示。(五)核查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一)合同签订人员补登放款账号后生成《最高债权额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应载明授信额度、期限、放款账号等基本要素;(二)合同签订人员核实借款人身份,向借款人解释合同条款内容,经借款人确认无误后,指导借款人按合同载明的授信要素当面签署本行规定的文本合同,并履行本行用章程序,提交至放款审查岗审核无误,办理抵押保险、抵押公证、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抵押物保险。 (一)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及抵押物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产进行保险; (二) 对抵押房产办理保险时,贷款额度方式为循环额度的,保险期限不短于授信期限加授信项下单笔贷款最长期限加六个月三者之和;贷款额度方式为单笔额度的,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险金额为经本行认定的抵押房产价值; (三) 保险单应注明保险期限内保险第一受益人为经办行; (四) 借款人未足额归还本行贷款本息及《最高债权额合同》到期前,《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保险单正本须交由本行执管,由经办行客户经理按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将保险单正本入库保管; (五) 抵押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 第二十一条 抵押公证。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严格核实所有抵押人婚姻状况,抵押人为单身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要求抵押人出具单身证明或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确保其单身身份的真实性;抵押人已婚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核查其结婚证的有效性,在确认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后,要求其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和抵质押物权利人声明书,同时根据客户资信、房产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声明书公证。 第二十二条 抵押登记。 (一) 押品管理岗相关人员会同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携带相关资料共同到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 押品管理岗相关人员须谨慎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对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 押品管理岗相关人员应在取得抵押登记凭证后 20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领取抵押房地产的《房屋他项权证》,并按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启用。 (一)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取得抵押房地产的有效登记凭证后,将有效登记凭证连同其它授信资料一并移交至放款审查人员,由放款审查人员进行各项条件的审查、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放款审查人员在个贷系统中确认授信额度正式启用; (二)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履行交接手续,将一份合同交付客户,另一份合同连同客户其它授信资料根据相关要求整理归档。 第六章 授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同一客户不得同时在本行两家(含)以上经办行办理“房易贷”业务,且同一客户不得同时向本行申请两笔 (含)以上“房易贷”业务授信。 第二十五条 客户重检。 授信后,循环额度类授信方式需根据客户类型,按照不同时间频率进行差别化的客户重检。 本条所称客户重检,是指本行对已授信未到期的授信客户,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其信用状况、抵押物状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收入与负债等情况变动的再调查和再核实。 第二十六条 重检内容。 客户重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客户工作单位是否发生变动。如变动,所属行业、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本行准入条件; (二) 客户职务、职级、收入等状况是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三) 客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是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四) 抵押房产价值或状态是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五) 总行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 重检频率。 重检频率根据房地产市场整体变化情况、特定区域内房地产出现结构性调整、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情况及抵押房产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重检流程。(一)客户重检流程的发起分为系统触发和人工发起,以系统触发为主,人工发起为辅。 系统触发是指根据重检条件和系统设置,由系统自动触发重检流程,由客户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客户重检。人工发起是指由外部事件触发,由客户经理发起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客户重检。 (二)经办行管户客户经理根据流程、按照重检内容进行客户重检,完成系统操作,并形成《客户重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结果应用。 (一) 授信期内,客户重检为授信项下后续单笔用款的前提条件,没有完成客户重检操作的,授信项下单笔用款不得发放; (二) 经客户重检发现客户已不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经办行管户客户经理应取消客户授信额度,并对其未结清贷款加强贷后管理; (三) 授信期内,如当地房地产市场发生大幅波动,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或认定,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的,应按照审慎的原则调减最高担保额度,同时通知客户调整循环授信额度; (四) 客户资信发生明显变化的,经办行管户客户经理经评估应当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将原有客户的授信额度全部或部分取消,全部取消授信额度后重新申请授信的,按原授信程序办理;(五)授信期间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对确有风险、影响本行资产安全的,应取消或部分取消授信额度并宣布提前收回其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本息;客户未按期偿还的,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及罚息,在逾期贷款清偿之前,经办行管户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1.客户违反其向本行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 2.客户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 3.客户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经济状况等重要事实; 4.客户未按约定或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客户发生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 6.客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7.客户或其配偶向其他银行融资大幅增加; 8.客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9.客户涉嫌贪污、受贿或其它违法犯罪案件; 10.客户或其配偶发生或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它法律纠纷; 11.客户发生工作情况变化等情况导致收入水平降低或支出大幅增加或出现经济困难; 12.客户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或安排,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或逃废银行的债务; 13.客户或配偶未能履行其它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各级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 14.客户拒绝接受或配合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资信、财产等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15.客户无法联系或约见; 16.客户或其配偶出现不良还款记录或其它违约行为; 17.抵押房地产被查封、征用或拆迁等不利于本行债权行使的; 18.因抵押房地产损毁及市场价值的剧烈变动导致无法预计其变现价值的; 19.国家信贷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不利于本行债权的变化; 20.客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21.其它将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 第三十条 业务检查。 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内“房易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授信流程是否合规、系统信息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贷后管理是否按要求实施、授信客户资信或抵押房产状态是否发生明显变化等,检查情况应形成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整改。 第七章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要素第三十一条 贷款金额。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1万元,贷款金额、授信项下贷款总余额均不得高于合同中载明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期限。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满足贷款期限与抵押房产房龄之和在该房产的产权期限内。其中单笔贷款 的起贷日应在授信开始日起5年之内,到期日应在授信有效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利率。 单笔贷款的利率按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及本行产品定价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以下还款方式: 1.按月付息一次还本; 原则上在授信额度内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额度可采取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方式。对本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重点客户经由分行分管个人业务的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在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额度内采用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方式。 2.等额本息还款; 3.等额本金还款。(二)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 第三十五条 贷款用途。 (一)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用途仅限于客户本人及其家庭消费,如:装修、购车及车库位、婚庆、旅游、留学、大额耐用品消费等; (二) 授信项下的单笔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八章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程序第三十六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和总额度内,通过贷款经办行柜面申请提取贷款,也可通过本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商户刷卡等电子渠道申请办理贷款用款,其中通过电子渠道用款仅适用于循环额度类贷款。 第三十七条 柜面用款。 (一) 客户通过贷款经办行柜面办理贷款用款手续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与经办行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原件; 3.与《最高债权额合同》中载明的放款账号对应的放款卡原件; 4.本次贷款用途证明及声明; 5.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 额度项下单笔用款前,在条件许可的地区,经办行管户客户经理或专职人员应通过适当方式查询房产状态,发现查封、冻结及重复抵押等异常情况的不得进行放款,对该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按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处理; (三) 单笔用款由经办行管户客户经理或专职人员按照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支付审核,审核完成后方可放款。 第三十八条 电子渠道用款。 (一) 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贷款用款手续的,需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用途证明材料,经个人客户经理审核后开通电子渠道自助用款功能。该功能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 (二) 客户在网银提交放款申请、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贷款支付对象银行账号,由客户经理或专业审核人员查询抵押房产状态并完成合规性用途支付审核,确认无误同意后,由客户自主放款。 第三十九条 贷款归还。 (一) 借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营业柜台或电子渠道办理“房易贷”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提前还款申请,指定归还额度内具体单笔贷款本息,系统实时从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中扣收提前还款金额; (二)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经办行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并每月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逾期贷款获偿或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三)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偿还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后,系统将根据还款本金于次日增加循环额度的剩余可贷额度。《最高债权额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授信额度已被取消或部分取消的除外。 第四十条 当出下以下情况,额度使用中止: (一) 循环额度内单笔贷款存在拖欠本息的,暂停借款人在循环额度内新增用款,借款人偿还拖欠本息后方可恢复额度内新增用款; (二) 循环额度使用期限内,抵押房产价值出现明显贬损,且重新核定的循环额度低于最高额债权合同项下所有已提款余额的,循环额度使用期限中止,借款提前归还超额部分贷款后可恢复额度内新增用款。 经办行客户经理认为应当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应向其发送《个人授信业务取消授信额度通知书》,将原授予客户的授信额度部分或全部取消。 第四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额度使用终止: (一) 当借款人循环额度内单笔提款出现连续两次以上违约,或该单笔提款累计违约次数达四次以上的,循环额度使用期限终止,借款人不得再新增用款; (二) 五年内未使用授信额度的,授信自动终止; (三) 借款人出现除第四十条约定以外的其它情况。出现额度终止情况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向其发送《个人授信业务取消授信额度通知书》,将原授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全部予以取消。全部取消授信额度后需要重新申请授信的,应按规定的授信程序重新办理。 第九章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管理第四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 经办行管户人员应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本行授信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首次监测和全面监测。 1.首次监测重点监测贷款用途、支付方式等合规性,并按要求填写《首次监测报告》; 2.全面监测是对借款人收入来源变化情况、职务职级及工作单位变动情况、贷款还款情况、关联业务担保状况、征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常规性监测,如实填写《全面监测报告》; 3.发现风险事项的,应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 对于一次还本的借款人,经办行管户人员应于贷款到期前至少 1 个月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对于分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经办行管户人员应根据系统提供的还款账户信息,对账户金额不足的借款人,在扣款日之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三)经办个人客户经理在单笔贷款发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贷款发放资料完整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由相关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扫描上传,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资料与授信业务资料的合并归档。 第四十三条 合规监督。 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对辖内“房易贷”业务办理及管理是否合规负有监督责任,监督的重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业务培训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单笔贷款要素(包含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是否合规,监督的方式包括监测(首次监测和全面监测)复核、会议、谈话、检查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整改。 第十章 二次抵押第四十四条 适用范围。 本行个人住房贷款、商用房贷款客户(不含房产预抵押贷款客户),已在本行连续正常还款满12个月,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二次抵押业务,即在一套房产上可设定本行两笔贷款或授信的抵押,简称“1+房易贷”。第四十五条 业务要素。 “1+房易贷”业务原则上适用“房易贷”业务相关管理要求,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抵押房产属性要求。 1.抵押权应在本行同一经办机构; 2.在同一套房产上设定抵押的借款人须保持一致; 3.在同一套房产上设定抵押的单笔贷款(或授信)不得超过2笔; 4.权属关系明晰、合法、有效,同时严禁接受已被个人或行外机构设定抵押的抵押物; 5.房屋权属证明齐全,其中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必须为出让,地类(用途)必须为住宅用地、综合、商业用地。 (二) 抵押率控制要求。 总体抵押率住宅最高不超过70%,商业用房最高不超过 60%。 (三) 房产价值认定要求。 客户申请授信时,以其办理存量贷款时本行认定的房产价值为依据,并据此与客户签订《抵押房产价值协议书》;经营区域范围内房价波动较大的分支机构,可视同业竞争、辖内风险管控水平、客户接受程度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追加经本行认可估价机构的评估,并按孰低原则最终确定房产价值。 第四十六条 其它管理要求。 经办机构在办理二次抵押业务时,在贷前调查阶段应加强对抵押房产权属以及抵押状态的核查,在贷中执行阶段应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高度关注该房产相关状态信息。如存在非本行抵押登记、司法查封等异常状态信息的,应及时终止授信执行程序,以确保本行贷款的房产抵押担保合法、有效、可靠。 第十一章 机构及人员准入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机构准入管理。 本行各经营机构(含分行及其支行)开办“房易贷”业务实行机构准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准入管理要点。 (一)分行层级准入要求。 1.机构及人员配置。 总体要求:设有专门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内设部门或岗位,经办人员具备总行认可的从业资格,满足“房易贷”业务专业化营销要求。 (1) 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不少于2人,专(兼)职征信及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其中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专(兼)职征信及审查人员为按照《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信贷从业基本条件,通过信贷岗位所有课程考试,经综合考评达到信贷经营要求,获得个人信贷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房易贷”业务专门培训的人员。经办柜员必须经过“房易贷”业务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2) “房易贷”业务的经办机构近一年内未因个人信贷业务活动受到总行处罚。 2.制度建设。 (1) 已制定“房易贷”业务内部管理程序; (2) 对“房易贷”业务所涉及的制度、作业指导书等均已进行详细培训,确保业务操作中各项制度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3)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能够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3.风险管理。 (1) 分行层级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对辖内“房易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 分行层级风险管理部已配置相应的信贷检查岗位和检查人员; (3) 分行层级风险管理部应履行对辖内“房易贷”业务的日常检查职责,安排指定人员开展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归档保管。 4.档案管理。 (1) 对信贷档案的分类管理、移交、入库保管有明确的操作细则或规定。有专人负责本辖的信贷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信贷档案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有档案存放的固定场所,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和管理。 (二)支行层级准入要求。 1.机构及人员配置。 (1) 支行所经办授信业务资产质量良好,无重大风险事项或案件; (2) 支行授信业务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不少于1人。专职个人客户经理是指按照《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信贷从业基本条件,通过信贷岗位所有课程考试,经综合考评达到信贷经营和管理岗位要求,获得个人信贷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办柜员必须经过“房易贷”业务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专职个人客户经理近两年内所经办业务无重大风险事项或案件。 2.制度建设。 (1) 支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能够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 (2) 分行层级个人业务部已制定辖内支行“房易贷”业务完备的内部报告流程,风险管理部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事先报总行备案。第四十九条 准入流程。 (一)机构申请。 1.向总行申请开办“房易贷”业务的分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专门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内设部门的组建情况、人员配备、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业务操作要点和内部管理程序等情况); (2) 提供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房易贷”业务的专职个人客户经理合计不少于2人的相关证明,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房易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不少于 1人的相关证明;提供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房易贷”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柜员不少于2人的相关证明; (3) 其它总行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2.分行辖内支行开办“房易贷”业务,以分行为单位,对辖内支行的业务准入实行统一申报,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支行情况、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人员配备、内部管理程序等情况); (2) 提供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房易贷”业务的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不少于1人的相关证明; (3) 其它总行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二)验收核准。 根据分行申请,总行个人业务部通过资料查阅、人员座谈等形式,针对分行及支行的业务情况、人员配备及素质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核准批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房易贷”业务的经办行及经办人,由总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责令该行停办此项业务;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行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及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操作要点,需报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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