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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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 质 量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工程建设质量,明确建设各方的责任,把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项目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十二五”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文件相关规定、宁乡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工程实施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及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即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必须严格按各级质量管理职能执行,层层把好质量关,在质量问题上,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监理工作方针实施监理工作。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合格。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的各项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规范标准规定,各项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实测项目评分和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 第八条 承包人在控制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质量合格,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九条 承包人接到业主单位正式下发的施工设计图纸后,根据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及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业主工程部审批。施工复测必须在业主测量工程师、监理测量工程师、设计代表等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施工复测报告》未经业主工程部批准不得开工。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经业主同意批准《施工复测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承包人的任何一项工程进行检测控制单独进行抽检测量。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建立以项目法人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下设工程部、业主专业工程师、业主代表分级负责的全面监督机制。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从上到下的直线监理制度。形成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齐抓共管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配备质检工程师、质检员、现场施工管理员,建立工地试验室,负责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项目部要加强现场管理环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现场施工管理员,建立现场质管员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严格遵守《湖南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考勤机考勤实施办法》及市质监站长交质监【2013】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质问考勤体系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确保现场管理工作与施工同步,消灭质量管理上的空白。 第十三条 承包人、监理的试验室须具备相应资质,设备、仪器数量和性能必须满足本工程检测项目的要求,未经计量部门检测标定合格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标明单位、姓名、岗位职务,以便工程质量检查时进行核对。 第三章 施工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的基本思路 结合现场调查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施工组织上作如下安排。 1)组建精干、高效的施工队伍,对技术标准高的重点、难点项目,针对性的组织专业化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结合以往施工经验,优化施工方案,纵观全局,看准难点,抓住关键,统筹安排,均衡生产。 2)坚持试验先行,以检测控制工序,以工序控制过程,以过程控制整体,推行高标准质量管理,严密组织、精心施工,确保优质、高效、如期、安全的完成本合同施工任务。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的原则 施工组织工作按照“两高,三精,四快的原则”进行组织。“两高”就是进度、质量、安全的总体安排上做到高起点起步,高标准要求;“三精”就是组织精干机构,选配精干人员,配置精干设备;“四快”就是上场快,安家快,开工快,形成施工规模快。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 工期:确保招标工期,服从业主对工期的统筹安排,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 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安全: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建设工地,杜绝因工人员伤亡事故。 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机构的设置 施工单位按招投标(合同)文件要求组建项目经理部,设置相应的技术部门,根据各部门的专业特点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为更好的履行合同文件,顺利完成本标段各项施工任务,项目经理部应制定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相互配合,分项管理。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工程质量程序控制流程图 开工准备(施工单位) 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技术交底 施工队伍、机械设备、材料到位 各种试验报告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图复核、施工放样报告 开工申请(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复核结果 不合格 报业主批复 下达开工令(总监办) 分项工程、各道工序施工 的开工审批(施工单位) 各分项工程质量自检 (施工单位) 不合格 自检结果 向监理工程师填报检验伸请表(施工单位) 测试抽查(监理工程师) 现场检查(监理工程师) 检查结果 不合格 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监理工程师) 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 填报分部工程检验单 (施工单位) 不合格 现场检查 (监理工程师) 内业资料检查 (监理工程师) 不合格 检查结果 分部工程质量签证 (监理工程师) 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 `` 不合格 施工单位自检 `` 填报单位工程检验申请书 (施工单位) 组织单位工程初验 (监理工程师) 不合格 检查结果 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第十九条 开工前认真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的核实,技术质量交底“三件事”;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现场检测试验和检查监督,罚劣奖优“两项措施”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严格控制;完工后严格进行检验签认把关,凡是质量、资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给予签认,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每一个分项工程“质量优、资料全、外观美”。 第二十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放样测量,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是否相符。如确认无误,即按设计施工图放样,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一起进行实地测量,对地形、地质、施工图、放样位置等各项指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开工。合同段起止点(段)的施工放样,必须与前后合同段的控制点闭合,平面和高程误差均应符合规定。如实际地形与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需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并有施工经验的劳务承包人(严禁将中标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必要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管理知识考核,进行施工经历,业绩、信用等情况调查,择优使用劳务承包人。对施工质量差,不服从业主、监理管理或工程返工、违约金处罚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取消其施工资格,否则从限期之日起所做的工程不给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必须层层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控制高程、平面位置、几何尺寸、材料要求、配合比、施工工艺等技术质量规定,向现场施工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及劳务承包人通过书面交底交待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监理人员对砂、石、水泥、钢材、沥青等各种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准运进工地。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一经批准开工,承包人首先在施工现场设立一块“施工公示”牌,写明工程名称、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技术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监理人员、业主代表的姓名,以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等内容。施工过程中,现场质量管理员要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严格控制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工艺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勤检查、多旁站,对主要工序和工程的关键部位要全过程监理,要加大圬工砌体破坏性检查力度。只要是发现问题,无论覆盖多深、多厚,必须进行彻底返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为止。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及时提供试验检测结果。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监理人员要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验证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当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无论返工还是补救,均须进行重新检测,直到符合规范要求为止。 第二十六条 业主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业主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各项质量规定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业主单位工程管理人员,任何时候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开具《工程违约罚款通知单》。工程质量违约罚款应按照检查人员对质量问题责任的认定,分别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工程质量违约罚款全部转嫁给劳务承包人。业主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时,如认定监理人员具有责任,同样按照规定对监理人员给予处罚。对管理有力,工程质量优,工程外观美,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规范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监理人员要十分重视工程的外观质量,在保证工程内在质量优良的条件下,对外观质量严格控制,凡不符合“平、直、顺、美”标准的,必须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把工程质量检验签认关,从工序认可到中间交工认可,都应亲自进行现场检验复核,确认各道工序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均符合规范规定,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完整、规范,方能签字认可,特别是隐蔽工序,在隐蔽之前必须通过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合格以后,才能覆盖隐蔽。 第五章 工程质量的控制程序 第三十条 通过对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工序质量检查认可、施工过程检查控制、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间计量表签认,六道主要程序的严格把关,有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实现工程质量优良的目标。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设计图等基础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核对,确认无误后,由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及业主批复的开工报告,承包人即可进行分项工程施工。 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自觉按照规范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坚持全过程监理、巡视、检查,对主要工程、关键工程部位、隐蔽工程施工全过程和标准试验的全过程旁站;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对于已覆盖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签发指令文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业主总工程师、工程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控制,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包人、监理、业主三方各负其责,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控,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质量缺陷不被覆盖。 第三十三条 当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复测检查验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均符合规范要求后,给予签认并报业主审查。否则,不准签认,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三十四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各项表格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其次检查各项质量指标及计算评定方法、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签认并报业主审查。《中间交工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认,不得进行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已被覆盖而未经检查验收的任何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计量表》。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中间计量表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其次逐表检查承包人、监理人员签字是否齐全,再次复核工程的几何尺寸、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签认《中间计量表》,再报送业主审批。《中间计量表》是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环节,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第三十六条 所有的试验,检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施工单位自检频率必须达到规范要求,且检测、试件的试压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监理工程师的检测、抽样工作由监理工程师完成,抽检频率不低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 第六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对以下情况负完全责任:施工前的复测工作不认真,导致开工后才发现实际地形与设计不相符而需要增加路基土石方数量;承包人放样错误,或使用未经业主认可的图纸放样,造成的一切损失;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管理办法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给予计量的损失;违反施工程序,审批签认手续不齐全,被处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费用;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路基边坡坍塌、构造物基坑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坍方数量本身和因坍塌需增加的处治工程费用。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以下情况负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错误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监理人员不到岗位,或虽到岗位但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即被覆盖,进行返工的损失;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无效”,造成完工后返工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业主单位承担属于业主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第七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为便于控制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及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开工前培训,掌握施工工序、工艺知识,明确质量目标、要求。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场后应立即认真做好能满足开工要求的各种标准试验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各种试验数据来指导生产。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试验路段、首件工程的施工,总结施工工艺及各项控制指标,用于指导规模生产。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出完善的逐级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加强质量意识,预防、控制“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工序交接工作。做到现场质检资料真实、可靠、准确、不涂改,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自检,以抓好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和分项工程的交接验收,是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依据,所有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第八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技术标准、规定和工程监理合同,监督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监理单位必须独立进行标准试验,独立进行平行抽检试验,其频率不得低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必须保证对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隐蔽工程等的旁站监理。因监理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合同及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要求,向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对合同规定的人员和设备任意调整。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公路工程试验规程的规定审查试验方法;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试验数据;批准特殊技术方案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和审查变更设计;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提高职业道德的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项目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利用监理职权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合同规定以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监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不得与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如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出现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技术人员应及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处理完善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总工室和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经批准后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2、修补措施及方法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3、如果已完工程的缺陷,并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业主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处理。如工程缺陷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应通过业主、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的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第五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和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并按如下程序处理: 1、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查明事故详细情况,审核承包人的书面处理方案,及时将审核意见上报业主单位批准。 2、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现场检测。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业主单位逐级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理。 2、业主工程部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业主审批。 3、对破坏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出现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S327公路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工程违约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十章 关键工程的施工要求 第五十二条 对路基填挖结合部、路基填筑、路床顶以下80厘米范围的强度(压实度、弯沉值等)、软土及软弱地基、三背(桥台背、涵台背、挡土墙背)回填等直接影响路基稳定性和强度的关键工序,对不良地质地段、高大挡土墙、桥梁、高边坡、高填方及路面等直接影响整体项目工程质量的关键工程,要采取特别严格的施工工艺,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优良。 第五十三条 对滑坡、断层、软基等不良地质地段,应视情况进行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地质情况(包括滑动层位置、断层位置、软土厚度和性质),认真查对设计资料,分析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如设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十四条 对填方地段的草皮、树根、表层松散腐植土须全部清理干净,再进行填前碾压,检测压实度大于90%才能进行路基填筑。路堤填筑时,应从最低处起分层填筑,逐层压实;当原地面纵坡大于12%或横坡陡于1:5时,应按设计要求挖台阶,或设置坡度向内并大于4%、宽度大于2m的台阶,然后从下往上逐层进行填筑。 第五十五条 填挖结合部(包括纵向和横向)的处理,除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挖台阶、碾压处理外,对地面横坡大于1:2的纵向、横向填挖结合部,按照设计要求铺筑土工格栅外,应尽量采用同类土质或内摩擦角较大的砂石材料进行填筑。土工格栅纵向与填挖接缝相垂直,在覆盖土之前须拉平钉牢,运土车辆倒土时应避免扰动已铺好的土工格栅,土工格栅上的第一层填料必须用人工摊铺找平,然后压实。 第五十六条 土方路堤填筑应按“四区段作业法”(填筑区段、平整区段、碾压区段、检测区段)组织施工,选用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土作为填料,从底到顶插杆拉线分层填筑压实,任意一层的填筑必须按照《公路工程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及路基“首件工程”填筑工艺试验确定的最佳工艺参数进行填筑,参数包括机械组合方式、松铺厚度、压实遍数及碾压速度、碾压最佳含水量及检验方法;在接近最佳含水量(±2%)的状态下进行碾压,压实度整层全厚度检测,每一层的检测评定结果符合规范标准规定;超高横坡采用先填后挖法,即整幅填至外侧高度后,再按照设计横坡挖低内侧。 第五十七条 性质不同的填料,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分层压实。同一水平层路基的全宽应采用同一种填料,不得混合填筑。每种填料的填筑层压实后的连续厚度不宜小于500mm。填筑路床顶最后一层时,压实后的厚度应不小于100mm。 第五十八条 土质挖方地段路床顶以下0.3米范围如属于质量合格的土,须进行翻松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碾压,使压实度、弯沉值等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如属于不良土质,应进行换填处理,使压实度、弯沉值等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九条 对挖方地段边坡、路床渗水要认真进行处理,采用设置盲沟、滤水层等措施降低水位,确保将水排入边沟。处理后的压实度、弯沉值等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十条 认真检验和处理挡土墙、涵洞、桥梁等石砌构造物的基坑,确保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当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使用触探仪进行承载力测试,结合基坑土质类型试验结果,准确判定基坑承载力。对于高大挡墙、桥梁等重要工程的基坑承载力,必须在完成各项检测后报经总监办和业主进行现场检验。基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要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控制圬工砌体的石料强度和规格、浆砌工艺、砂浆强度,确保构造物砌筑分层错缝、座浆挤浆、砂浆饱满无空洞、砂浆强度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镶面石高度要求20-27厘米,同一分项工程层高差不得大于3厘米,宽度为高度的1-1.5倍,长度为高度的1.5-3倍,上下层竖缝错开不小于8厘米。其中石砌桥台、人行通道、上挡墙(含护面墙)、立交区挡墙,非立交区高度5米以上的高大挡墙的镶面石,外露面的四条边必须用切割机切出1-2厘米的锯缝,相邻锯缝必须保证垂直;外露面严禁使用自然面,要求留有凿痕,凿痕统一向一个方向并与水平线成60度角;除外露面以外的四个面以锯缝为基准面,凿打平整;镶面石的砌缝勾为凹缝,横缝为1.5厘米宽,竖缝为1厘米宽。上挡墙、护面墙的水平缝(层)的坡度必须与路线纵坡基本一致,沉降缝两边的勾缝须对应稳合,不能上下错开。圬工砌体的沉降缝,无论从上到下,由里到外,都必须保证成一条直线,严禁出现曲线、折线及咬口现象,缝宽2-3cm。挡土墙或拦沙坝的泄水孔,由原地面或水沟邦顶面以上30cm处开始设置,以上每隔三层面石设置一排,同一排泄水孔的间距2-3米,距墙顶两层面石的范围内不设泄水孔;泄水孔总体呈梅花型布置,孔口按设计要求执行;泄水孔由里到外必须保证不小于1%的流水坡度,无堵塞现象,墙背回填时必须在泄水孔的位置设置30cm×30cm的碎石堆。 第六十二条 对挡墙背、涵台背、桥台背,回填前必须将松土、杂物认真清理干净,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签认后方能进行回填。回填必须使用透水性材料(砂砾、碎石、矿碴、碎石土等,下同)分层填筑,使用专用机械进行压实,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厘米,压实度不小于96%。三背回填材料粒径较大而无法检测压实度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采取工艺控制法施工,但必须做好工艺记录(包括材料、层厚、压实机具、压实遍数、外观等)。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压实,均须保证填料达到密实平整,从根本上消除因三背回填施工不规范而产生下沉导致路面开裂变形的现象。 第六十三条 严格控制桥涵混凝土的施工质量,严禁使用商品混凝土。所有混凝土浇筑一律使用钢模,不准使用木、竹等作为模板,变形、孔洞、接缝不密封的老旧钢模不准使用;模板安装前必须清理干净,涂刷脱模剂,严禁使用脏油做脱模剂;砼浇筑前认真对模板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模板安装位置、尺寸、稳定性、接缝符合要求;在保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同时,拆模后不得有蜂窝麻面、凸凹不平、脱皮开裂、接缝痕迹、轮廓线条不顺、外观颜色不一等影响工程外观的现象。加强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严格按照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加强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的通知》湘路工建【2013】190号文件进行施工。 第六十四条 路基施工完成后必须对路床顶进行转序验收检测,包括弯沉值、压实度及纵断高程、横坡、平整度、宽度等几何尺寸,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要求,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第六十五条 路面结构基层施工必须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控制施工,严格控制各基层的强度及其均匀性(弯沉值的偏差系数)。 第六十六条 级配碎石层、水泥稳定基层必须用专业拌合设备拌和,摊铺机摊铺。水泥稳定基层施工过程中,必须利用试验检测手段严格控制水泥剂量,确保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第六十七条 沥青路面施工必须按照《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控制施工。沥青路面施工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保证合理的施工日期。沥青路面不得在气温低于10℃,以及雨天、路面潮湿的情况下施工。 第六十八条 沥青混合料必须在沥青拌和厂(场、站)采用拌和机械拌制,可采用间歇式拌和机或连续式拌和机拌制。应使用履带式摊铺机摊铺。自动找平、预热、振动装置不正常的摊铺机严禁使用。 第六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一台摊铺机的铺筑宽度不宜超过6m(双车道)~7.5m(3车道以上),通常宜采用两台或更多台数的摊铺机前后错开10m~20m成梯队方式同步摊铺,两幅之间应有30mm~60mm左右宽度的搭接,并躲开车道轮迹带,上下层的搭接位置宜错开200mm以上。 第七十条 沥青路面施工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压路机,选择合理的压路机组合方式及初压、复压、终压(包括成型)的碾压步骤,以达到最佳碾压效果。铺筑双车道沥青路面的压路机数量不宜少于5台。施工气温低、风大、碾压层薄时,压路机数量应适当增加。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施工单位 1、根据合同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通过目标考核,完成进度目标,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返还该阶段目标所完成工作量的质量保证金。如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暂不返还质量保证金,待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最终检测为合格工程后,再返回此部份质量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监理单位 1、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2、通过目标考核,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中认真履约,所监理标段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返回该目标期间的质量保证金。否则,暂不予返还。 第十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十三条 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承包人自觉接受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承包人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处相应违约金。 第七十四条 业主设置“工程质量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施工安全考核办法》及省、市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准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项目工程参与建设的单位、部门,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试行)》文件,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现场公示制度以及监控核销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 认真落实《湖南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全体参建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文件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项目工程业主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管理办公室,并明确相应的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是总监办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同时是该合同段范围的安全负责人。 第十条 专职安全员作为S327长沙梅溪湖至宁乡公路(宁乡段)项目工程建设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和成员,负责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真实反映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状态。 第三章 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二条 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安全生产目标 监理单位安全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安 全 为 了 生 产 生 产 必 须 安 全 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班前安全讲话制 3、周一安全活动制 4、安全设计制 5、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制 6、安全教育制 7、安全技术交底制 8、安全交接班制 9、安全操作挂牌制 10、安全生产检查制 11、安全事故报告制 12、安全生产奖惩制 安全保证体系 经济兑现 奖罚分明 包保责任制 经济保证 安全生产标准、规程 国家安全法规 制度保证 收 尾 过 程 施 工 过 程 开工前检查 工作保证 工班、工种安全 作业处安全 各项目部安全 指挥部安全 组织保证 施工技术安全 提高全员意识 思想教育保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业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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