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船长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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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职责、法规与管理第一章 船长职责第一节 船长的法定职责与基本职责一、船长的法定职责 船长是船上的一种特殊职务,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船员,因此,各国法律均赋予船长一定的权利和职责。 船长的法定职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职责; 2)惩罚犯罪的职责; 3)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的公证职责; 4)紧急情况下采取非常措施的应急职责; 5)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代理职责。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船长有下列法定职责: 1)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3)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
2、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4)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不是船史簿),并在两名证人参加下制作证明书。 5)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记、轮机日记、油类记录薄、无线电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6)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7)遇
3、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8)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9)船舶发生碰撞,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 二、船长的基本职责 船长作为船舶的最高领导者和行政负责人,有下列基本职责: 1)对船舶安全、货物安全、人员安全以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负领导责任;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船、货、人员的安全,以及防止水域环境受到污染,防止船舶受到保安威胁。在处理海上交通安全、防
4、治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具有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权,但在行使独立决策权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水域环境。 2)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强制性法律、法规,执行IMO、主管机关、船级社、行业组织推荐的规则、标准和指南,遵守港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3)严格遵守MARPOL公约以及地区性或港口国防止船舶污染的特殊规定,制定本船的具体防污染措施,经常检查和督促全体船员认真执行。 4)执行船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请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 5)保证船舶适航、货舱适货、船员适任;保证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以及正常值班;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
5、合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资料。 6)严格贯彻执行船舶各项管理制度,督促船员自觉遵守有关组织纪律、劳动纪律、涉外纪律和海关规定,维护船舶良好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7)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和解决与安全生产以及行政管理有关的事项。经常督促全体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对船舶各项生产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8)熟悉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航运惯例;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拒装违反运输规定的货物;正确签发提单;根据需要,签订救助合同,宣布共同海损,提交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严格履行租约规定。9)严格审核和签署港口使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单证,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船舶营运效益。 10)
6、熟悉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履行海上救助人命的法定义务;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接受公司指导;负责组织、指挥船舶各种应急;当船上的人命以及船货等遇险时,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按规定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事故的调查处理。11)审核并签署船舶应急部署表;认真审阅并签署航海日志、无线电日志、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压载水管理记录簿等法定记录;监督航海日志、无线电日志和车钟记录簿等的正确记载;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船史簿。 12)组织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并对其进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
7、表现。对船员职务提升、考核、任免等事项提出建议。 13)负责保管船舶公章、重要文件与资料以及船舶现金;负责保管船舶证书、其他专项证书以及船员适任证书,经常检查上述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 14)对船上的病人及工伤事故予以妥善处理;对在船上的出生和死亡进行公证;对偷渡、犯罪、海盗、保安威胁、军事威胁等进行处置;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疫病传入或传出国境。 第二节 船长的部分具体或专项职责一、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ISM规则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船长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有: 1)熟悉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激
8、励船员遵守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熟悉在船上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熟悉船舶各种管理和控制程序,熟悉与公司指定人员的联系渠道,熟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程序,熟悉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了解内部评审和管理性复查程序,了解港口国对实施ISM规则的监督程序等。 4)牢记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赋予自己的绝对权力和责任。 5)为保证船舶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以简明的方式,向船员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 6)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船的有效运行,验证在船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各项要求的执行情况。 7)按体系文件的要求,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的运行情况,并
9、在必要时(视定期评价的结果而定)进行管理性复查。向岸上的管理部门(船管公司,下同)报告对在船上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的定期评价和管理性复查时发现的缺陷和纠正措施。 8)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按规定及时向岸上的管理部门报告。组织实施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报告给岸上的管理部门。 9)负责保管DOC证书副本、DOC证书的年度审核签署页、SMC证书以及管理协议(如有)。被要求时,将上述证书出示给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查验。 10)负责保管配备在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签收、存档、更新、废止和清除。 11)组织本船船员学习有关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对他们进行考核。二、开航以及到
10、港前的准备职责 1.开航前保证船舶适航的职责 1)船舶在设计、构造又性能、强度和稳性等方面具有克服预定航次中海上一般风险的能力,船舶主机、辅机、舵机、锚机以及助航设备状况良好,船舶证书都在有效期内。 2)已适当地配备了船员,配员在数量上不低于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质量上(适任能力及身体状况)完全符合STCW公约及规则的要求。 3)船舶在各方面已得到了完善的装备,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资料都已配备齐全,并具有可靠性,符合现行SOLAS公约的要求。 4)船舶已得到适当的供应,已备足有一定安全余量的燃润料、物料、食品和淡水。 5)货舱及其他载货处所已经谨慎处理,能够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
11、货物。 2.开航前的准备职责 1)及时公告准确开航时间并规定船员回船时间。 2)根据程序文件的规定,向轮机长、轮机员、驾驶员等人送达“开航命令”或“航次开航通知书”,要求他们根据命令或通知书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并填妥开航准备报告交上。 3)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航次所需海图、航海图书资料及其他航海出版物。 4)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5)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航次计划。应结合船舶特点,考虑航行途中可能遇到的一切可预见的风险,制定相应的航行安全措施,并予以部署。 6)主持
12、航前会议,检查各部门开航准备情况,确认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确认本航次所需的燃润料、物料、食品和淡水等已按计划备足。 7)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有关货运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 8)督促各部门全面检查船上各个处所,严防偷渡者藏匿船上。 9)通知代理,尽早办妥出港手续,并将出港许可证尽早送船。 10)按照我国“海船开航安全技术标准( GB/T 11412)”的要求,督促各部门进行船舶开航前的必要检查和准备,确保开航时的船舶处于“海船开航安全技术标准”所要求的技术状态。 3.到港前的准备职责 1)及时、准确地向代理发出到港预报和确报。 2)仔细阅读进港指南、航路指南、无线电航行警
13、告及临时通告等航海图书、资料,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信联系制度、船位报告制度、分道通航制度、海上交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航行规章,详细了解引航锚地以及检疫锚地、等候锚地的情况。 3)认真、仔细查看海图资料,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障碍物、航道水深、灯塔、灯标、浮筒、潮汐、流向、流速、风向和风速等应了解清楚。可在海图上对进港航路以及计划航线、航向和适航水深加以标注。 4)召开有轮机长参加的驾驶员抵港会议,部署抵港注意事项。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对船舶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 5)通知甲板部和轮机部做好进港准备。如未获得电讯检疫许可,还应做好在检疫锚
14、地接受卫生检疫的准备。 6)督促值班驾驶员指挥安放并检查引航员登船装置,确保引航员登船安全。 7)备妥各种船舶进口(港)申报单证。 8)对一些开展PSC检查较为严格的港口,到港前船长应组织船员开展自查工作。如公司制定有船舶到港前检查程序文件,应督促各部门长执行该程序文件的规定。三、航行中的监督与指挥职责 船长在航行中的监督与指挥职责主要有: 1)督促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和实施航前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 2)注意督促和检查全体船员严格执行航行值班以及驾驶、轮机联系制度,确保航行安全。 3)掌握潮汐、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及其对船位的影响,经常检查和监督值班驾驶员运用各种方法正确测定船位,及时修正
15、航向,使船舶经常保持在计划航线上,必要时应亲自做好此项工作。 4)发现值班驾驶员采取的避让措施或改变航向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确认船舶已经避离危险为止。 5)每当准备接替值班驾驶员亲自指挥,或把指挥权交给值班驾驶员时,均应作出明确而清晰的表示,直到值班驾驶员理解为止。 6)能见度不良时,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有关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规定,利用一切有效手段加强撩望,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 7)接近冰区或在冰区内航行时,应及时收录冰况预报,要特别警惕冰山的危险,防止船体、推进装置和舵等损坏。 8)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具体地写人夜航命令
16、簿中。任何时候当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应立即前往驾驶台。 9)密切注意天气变化,为防避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应考虑对计划航线做必要的调整。 10)下列情况下应上驾驶台亲自指挥或指导操船: (1)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抛锚或起锚; (2)通过运河、船闸、有限高的桥梁; (3)通过危险航道、狭窄水道和船舶密集水域; (4)航近冰区、岛礁区或在冰区、岛礁区内航行; (5)遭遇恶劣天气以及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航行; (6)船舶遭遇紧急情况或正在应急时(包括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等海事;发生货物移动导致船舶严重倾斜;沿岸航行时主、辅、舵机发生故障,船舶失控;船舶受到保安威胁;船舶进入战区;船舶正在进行
17、海上搜救;有外国军用飞机或军用船舶在本船周围游弋等情况); (7)引航员引领船舶时; (8)在关键转向点转向时; (9)值班驾驶员唤请时(值班驾驶员需唤请船长的情况见第五章第一节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10)其他必要的情况下。 11)根据航道、海面和气象等条件决定是否允许使用自动舵。 12)监督在下列情况下不得使用自动舵: (1)进出港口及锚地时; (2)航经狭水道、分道通航区、冰区和岛礁区以及其他特殊水域时; (3)航经船舶密集水域或发现前方有较多的渔船或小船时; (4)能见度不良时;(5)避让及其前后、改变航向、他船追越距本船较近时;(6)其他不宜使用自动舵时。四、保证夜间航行
18、安全职责 为了保证船舶夜间航行安全,船长应: 1)监督并指导三副的夜航值班。 2)每夜就寝前,应将有关航行要求、注意事项或其他重要布置,明确、具体地写人夜航命令簿中,并将夜航命令簿放在海图室内规定地点。如需临时更改夜航命令内容,应告知值班驾驶员,并在更改处签字。 夜航命令簿中通常应给出下列内容(部分命令可以常规夜航命令的形式给出):(1)加强了望以及对了望的特殊要求;(2)谨慎驾驶,注意操舵,校对航向,掌握并正确修正各种改正量,保持正确船位;(3)注意本船航行灯、信号灯的正常显示;(4)对过往船舶予以早让、宽让;(5)注意天气变化及应采取的措施;(6)观察到预定的航标、陆地、水深或应见但未见时
19、的措施;(7)有任何疑问时的措施;(8)按指定的时间或地点叫船长;(9)对货物管理的特殊指示;(10)防止船舶污染的特别要求;(11)其他必要的指示。3)督促并检查值班驾驶员严格执行夜航命令。4)任何时一候当值班驾驶员唤请,应立即前往驾驶台。五、保证船舶锚泊安全职责 为了保证船舶安全锚泊,船长必须: 1)根据水深、底质和周围环境等条件选择良好的安全锚位,并结合气象、潮汐、风流等因素确定抛锚方式和出链长度。 2)及时布置锚泊值班注意事项,并将有关要求以书面的形式交代值班驾驶员,或明确写人船长夜航命令簿中。 3)经常检查并督促值班人员认真执行锚泊值班的规定(有关锚泊值班的规定可参见第五章海船船员值
20、班规则中的规定)。 4)随时注意观察和掌握气象、潮汐、风流、周围环境等情况,设想锚泊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船舶因风浪颠簸剧烈或锚泊时间较长,应每隔数天松(绞)若干链环,以改变摩擦部位,防止损伤锚链。 6)在冰区、深水区锚泊时特别警惕发生走锚、断链和丢锚事故。六、进出港口安全操作职责 船舶进出港口时,船长有下列职责: 1)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作或监督引航员操作。 2)在VHF指定频道守听并加强与港口、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听从其指导,协调与他船的避让行动。 3)使用安全航速在港内航行,遵守港方的限速规定,不做不必要的追越,避免在弯曲和复杂水域会船。 4)在实施强制引航的港
21、口,或虽不实施强制引航,但由于港内航道和泊位情况复杂,船长无把握指挥船舶安全进出港口或靠离泊位时,应申请引航员引领船舶。 5)如确定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口: (1)船长应保证引航员登离船时的安全。 (2)引航员引领船舶并不解除船长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不解除船长对船舶安全所负的责任。 (3)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和当地情况。对进出港航行中将要通过的重要、险要航段,应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发生险情,措施有力。 (4)在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过程中,船长应: 正确、详细地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最大吃水、车舵的响应情况以及引航员关心的其他问题,如船舶总长、最大宽度、水线以上高度等。 了解引
22、航员的操作意图、方法和步骤,并向值班驾驶员和舵工作明确交代。 要求自己并要求和督促值班驾驶员认真协助了望,注意观察航道、助航标志以及周围船舶的动态,遇有疑问,应立即通知引航员。 认真监督引航员的操作情况,如发现操作不当,有责提出改正意见,若引航员不接受,有权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中止其引领,改为自己操作(必须是在非强制引航的情况下),或要求更换引航员。 暂离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并指定值班驾驶员负责。 6)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强与港方的联系、交涉,并在港方给出明确、合理的意见或答复前认真研究对策,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航道、泊位不符合安全靠离条件; (2)能见度低于本港的安全引航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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