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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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担保行为,加强本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行在发放或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本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 办理授信业务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合法性是指授信业务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授信业务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是指所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2、第四条 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五条 担保方式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各种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六条 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授信业务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授信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质)押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3、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授信业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担保的,贷款行原则上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行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质)押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质)押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七条 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授信业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原则上不应划分各保证人的担保份额;若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授信业务有两个以上抵(质)押人的,贷款行原则上不应划分其所担保的债权份
4、额;如果抵(质)押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八条 贷款行应当采用总行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报经总行法律合规部和授信审批部审查同意。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本行申请本外币各类授信业务的担保,其中以外汇提供担保的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贷款行接受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5、可以作为主债务人在本行授信业务的保证人,法律规定不得为保证人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办理授信业务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以及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的,应从严掌握,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含)以下的,应尽量采用抵(质)押的担保方式。第十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信
6、用等级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五)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六)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无不良信息记录;(七)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十四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与我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并在有效期内;(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第十五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恶意逃废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六条 贷款行可以接受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财产作为抵(质)押物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得抵(质)押的财产除外。第十七条 除保全信贷资产外,贷款行不得接受机器设备单独设定抵押,只能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辅助担保方式混合使用。第十八条 贷款行不得接受已经提交破产预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法人、其他组织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第十九条 主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贷款行不得在清偿债务时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以其全部财产设定事后抵押。第二十
8、条 贷款行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动产作为质物提供担保:(一)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二)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三)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四)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货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可以接受符合下列条件的黄金作为质物提供担保。(一)所有权没有争议;(二)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或x银行售出的黄金产品。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可以接受以主债务人自身经营合法拥有的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作为质物提供担保,存货质押必须由符合我行要求的第三方代理我行进行监管。用于质押的存货须符合x银行存货质押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贷
9、款行可以接受下列权利作为质物提供担保。(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国债、金融债券及总行同意质押的企业债券;(三)存款单;(四)标准仓单及经总行认可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出具的仓单;(五)提单;(六)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七)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九)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十)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三章 担保应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营业执照
10、(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七)税务登记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在各金融机构开户情况的说明,包括开户行名称及账号;(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包括通过人民银行信贷
11、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的最新对外授信担保情况;(十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二)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出具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第二十七条 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做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
12、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出具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九条 专业担保机构为担保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商业银行出具的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二)已在我行设立专门账户并存入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实行专项储
13、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三)最新担保责任余额情况;(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五)与专业担保公司在担保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实行主办行制度的,需主办行出具专业担保公司信贷业务查询回复通知书。上述担保资料提供不全的,不得实际发放授信。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担保的书面意见。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保证人在本地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
14、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 法人、其他组织为抵押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15、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税务登记证明;(七)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八)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九)抵押物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以及同一抵押物已设定其他抵押的情况证明等;(十)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抵押人与主债务人为同一人时,不再重复提供第(一)至(六)项材料。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为抵押人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抵押人婚姻状况证明;(二)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三)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四)抵押人及配偶同意
16、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三十四条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第三十五条 以非法人联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第三十六条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提交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并出具承租人承诺书,承租期短于授信期限的,可以不再出具承租人承诺书。第三十七条 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说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
17、的书面材料。共有的房屋还应有房屋共有权证。其中:(一)以房产抵押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房产、土地产权证缺一且单项价值超过房地产价值总额80%的,可不一并抵押。贷款行不得接受房产或土地使用权任何一项在他行已抵押的再设定抵押。(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已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
18、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应由发包人出具并经承包人书面确认。(三)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第三十八条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三十九条 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还应提交船舶或航空器建造合同、建造工程价款预算和决算的书面材料。第四十条 以除航空器、车辆以外的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提交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存放状况、抵押物折旧情况等资料。第四十一条
19、 以矿业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矿业权许可证及原发证机关同意抵押的审查批准文件。实行矿业权全国统一配号的地区,还应提交全国探矿权(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发的勘察(采矿)许可证号。第四十二条 以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第四十三条 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第四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出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0、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税务登记证明;(七)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材料;(八)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九)质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十)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出质人为自然人的,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材料,但需另行提供下列材料:(一)出质人婚姻状况证明;(二)出质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1、;(三)出质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四)出质人及配偶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第四十五条 以存货质押的,还应提交证明保管质物的仓储公司、物流监管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及和本行签订的存货质押监管协议。第四十六条 以汇票、本票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依据法律规定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可提交其他发票)。第四十七条 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凭证式国债,包括主债务人本身或第三人所有的
22、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质押目的而使用的书面文件;(二)出质人出具的所有权无争议、无挂失或未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第四十八条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提交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以证券交易所托管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提交已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以银行柜台交易系统购买的记账式债券质押的,还应提交已在本行进行托管(贷款行不得接受非在本行托管的此类债券质押)或转托管(已在他行托管的此类债券质押的,须通过转托管方式先将债券转到本行进行托管)的证明文件。第四十九条 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
23、括主债务人本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开户证实书。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质押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书面文件;(二)出质人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所有权无争议、无挂失或未被依法止付的书面承诺文件;(三)授权贷款行在授信业务逾期后直接提取存单款项偿还贷款的授权书,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第五十条 以仓单质押的,还应提交仓单以及证明仓单开具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和仓单项下货物的品名、单价、数量、入库检验、保管期限等事项的书面文件。第五十一条 以提单质押的,还应提交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质量检验证明、商业发票、保险单等资料和证明文件。进出口贸易中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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