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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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 目的 本办法规定了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旨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金融秩序。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银行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4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在岗期间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在离岗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3.1. 总行运营管理部 负责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执行相关规定的 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3.2. 分行运营管理部 负责分行所属各支行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如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另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执行。 3.3. 支行 3.3.1. 负责对存款人在办理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所提供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3.2. 负责银行结算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及账户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3.3.3. 负责将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类资料档案完整保管。 3.3.4. 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 3.3.5. 负责银企对账工作。 3.3.6. 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开户银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4. 工作程序 4.1.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 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4.2.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4.3.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3.1.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4.3.2.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4.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4.5.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核准后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4.6.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6.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a)企业法人。 b)非法人企业。 c)机关、事业单位。 d)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e)社会团体。 f)民办非企业组织。 g)异地常设机构。 h)外国驻华机构。 i)个体工商户。 j)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k)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l)其他组织。 4.6.1.1.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a)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b)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c)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d)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e)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f)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g)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h)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i)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j)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k)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l)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m)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区分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企业),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分别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持新版营业执照(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度期内使用的“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不再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改革过渡期内,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持旧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银行应要求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再行办理银行账户业务。 3.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应要求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时,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存款人在原开户机构办理过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应出具机构信用代码证,没有办理过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待人民银行核准开户并发放机构信用代码证后,开户银行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6.2.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 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4.6.2.1.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 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外,还需要填写一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a)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b)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4.6.3.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a)基本建设资金。 b)更新改造资金。 c)财政预算外资金。 d)粮、棉、油收购资金。 e)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f)期货交易保证金。 g)信托基金。 h)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i)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j)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k)住房基金。 l)社会保障基金。 m)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n)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o)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 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4.6.3.1.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下列证明文件: a)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 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b)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c)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d)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e)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f)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g)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h)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i)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j)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6.3.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4.6.4.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c)注册验资。 4.6.4.1.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a)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b)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 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c)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d)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 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b、c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4.6.5.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a)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b)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在办理转账结算时由系统自动将其账户性质改为结算户,不需客户再填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4.6.5.1.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有效证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c)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d)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e)外国公民为护照、2017年6月16日前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017年6月16日起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4.6.5.2.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c)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d)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e)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f)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除出具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成功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需要留存存款人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及进行联网核查居民身份信息的打印结果。 4.6.6.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a)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 存款账户的。 b)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c)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d)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e)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4.6.6.1.存款人需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规定4.6.1.1、4.6.2.1、 4.6.3.1、4.6.4.1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a)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b)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c)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本条b、c项情况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 4.6.6.2.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本规定4.6.5.1规定的证明文件。 4.6.7.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4.6.8.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应建立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片,预留银行印章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 单位预留银行的印章为单位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预留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6.9.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 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开户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其授权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其身份,并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其授权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并打印结果存档。 4.6.10.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开户申请书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两种。 4.6.10.1.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 4.6.10.2.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签章。 4.6.11.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4.6.12.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后,应于开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a)开户银行综合柜员负责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所提供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存款人按要求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需要填写《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1.综合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做建立对公客户ID号交易,业务主管审核开户相关资料后进行授权,产生客户ID号码;业务主管在综合业务系统做对公活期开户交易,产生对公活期账户。 2.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将存款人相关证明文件信息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并将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开户银行在综合业务系统做对公开户确认交易。 3.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后,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6.13.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规则: a)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主体识别码。 b)改革过渡期内,使用“一照三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规定,将编码拆分为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件号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应字段。 c)个体工商户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录入15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录入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无需录入。 d)其他组织办理银行账户业务的,银行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文印发)及相关规定,录入账户管理系统相关要素。 4.6.14.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需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将存款人开户相关证明文件信息录入系统,申请机构信用代码证。 4.7.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4.7.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 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4.7.2.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7.3.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 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开户银行应按照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4.7.4.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a)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展期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7.5.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 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4.7.5.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验资成功) 1)已开立的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可按照本规定4.6.1.1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将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 2)在本行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我行其他支行或本地区其他银行的,存款人要求划转验资款,应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要求其出具介绍信、开户许可证的正本、机构信用代码证和基本存款账户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正本,并留存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打印联网核查结果;代理人办理的,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打印联网核查结果,同时还出具法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授权书原件。 两名经办员核对其在本行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确认本行预留印鉴与其基本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如不符的,将印鉴变更为其基本存款账户预留印鉴。 a)划款方式 为确保注册验资金额与账户余额一致,划款时应以现金方式出售单张的转账支票,将款项划至其基本存款账户,并做销户处理;还可以汇兑方式将款项划至其基本存款账户,汇划费用收取现金,并做销户处理。 b)转账付款凭证的附件 ①开户时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印鉴卡; ②印鉴不符做变更印鉴的相关凭证及印鉴卡; ③撤销账户时存款人出具的介绍信,开户许可证的正本复印件、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和基本存款账户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联网核查打印结果;代理人办理的,还应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联网核查打印结果,同时还留存法人授权代理人办理的授权书原件。 4.7.5.2.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验资失败) 1)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向开户银行出具验资失败报告,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且无法出具证明的,在验资期满后, 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 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 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4.7.5.3. 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参照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规定办理。 4.7.6.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4.7.7.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a)工资、奖金收入。 b)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c)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d)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e)个人贷款转存。 f)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g)继承、赠与款项。 h)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i)纳税退还。 j)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k)其他合法款项。 4.7.8.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 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开户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a)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b)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c)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d)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e)其他可疑情形。 4.7.9. 我行的卡账户在办理支票转存业务时,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退票业务则将 此款项及时转入持卡人所提供的收款账号内,不需持卡人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 4.7.10. 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本规定4.7.8条规定办理。 4.7.11. 开户银行应定期与存款人核对账务,做好银企对账工作,确保对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采取面对面对账,发现问题要主动与存款人联系,及时查清,确保银企账务相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结算风险。具体要求如下: a)为了确保对账真实性,实行换人对账制度。即前台转账柜员、综合柜员、业务主办及办理对公结算账户现金业务的现金柜员不得直接参与银企对账,需由其他人员对账。 b)对于月末账户余额在100万(不含)以下的对公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至少每季度与存款人核对一次账务,对账余额以上季度最后一日账户余额为准,对账时间为一个半月,对账要及时,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主办负责打印银企对账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交给对账人员核收,对账单按季装订。对账人员向存款人发出银企对账单前需加盖本人名章确认。 c)对于月末账户余额在100万(含)以上的对公结算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及社保基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至少每月与存款人核对一次账务,对账余额以上月末账户余额为准,对账时间为一个月,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主办负责打印银企对账单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交给对账人员核收,对账单分别按月单独装订(月末余额100万(含)以上的对账单遇季度末对账时可以与余额100万(不含)以下的对账单一同装订)。其中社保基金(资金)账户实行余额和发生额双对账,将发生额明细附在对账单后,发生额明细要求存款人加盖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并由企业对账人签章。对账人员向存款人发出银企对账单前需加盖本人名章确认。 d)银企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日期为对账单的打印日期。 e)收回的银企对账回执单要求企业清晰加盖其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并由企业对账人签章,银企对账回执单要求于收到之时立即用电子验印系统核对印鉴,打印验印日志附于回执单之后,不得过后集中验印。电子验印不成功的,也要有验印记录,可手工折角核对印鉴(手工折角核对印鉴需双人复核验印);电子验印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进行电子验印的需要及时告知分行运营管理部并手工折角核对印鉴,但是必须做到及时、仔细、真实。 f)综合业务系统中已转入久悬管理的账户,可以不进行对账;开户申请状态未 做开户确认的账户不需对账,但是,如有经人民银行核准未及时做开户确认的账户, 必须做好开户确认并按时对账。 g)验资存款账户对账单需要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其对账单加盖验资开户时留存的单位银行预留印鉴。 h)开户银行如有确实不能对账的账户需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填写《银企对账 特殊类型统计表》,加盖本行业务专用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i)《银企对账情况报告单》和未对账情况说明由开户银行行长签字确认。 j)银企对账单户名、单位银行预留印鉴户名应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户名一致,业务主管要及时督查对账进度和质量,遇有核对不相符情况要亲自打电话或当面核对,摸清原因,直至账务调节核对相符。所有对账回执单均要求业务主管复核并签章。对账工作结束后将对账单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查,待审查完毕后返回开户银行归档。 4.8.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及撤销 4.8.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 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出具有关部 门的证明文件。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 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4.8.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 4.8.3.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填写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8.3.1.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信息变更的证明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账户变更条件的,存款人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a)核准类账户信息变更,需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变更信息,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填写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审核通过后,开户银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b)备案类账户信息变更,开户银行先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该账户基本账户信息变更是否已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行核准变更,确定已经通过核准变更的,开户银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c)已开立银行账户的企业,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年检等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尽快变更银行账户信息。 存款人在变更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a) 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① 核准类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 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法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b) 补(换)发开户许可证 ① 存款人同时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 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书、法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8.4.1. 存款人因本规定4.8.4.条c、d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与存款人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同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办理转户手续。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本规定4.6.1.1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机构信用代码证。 4.8.4.2. 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4.8.4.3. 开户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4.8.4.4. 各分行运营管理部于每周一汇总各支行上星期对公活期账户销户情况,填报《xx银行对公活期账户销户报备登记表》报送总行。 4.8.2.5. 开户银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规定4.8.4第a、b项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4.8.4.6.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4.8.4.7.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并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企业销户交回支票明细单》,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将交回的重要空白凭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企业销户交回支票明细单》装入账户档案中一并交后督中心。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需书面提供情况说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a)银行在办理销户业务时,核查发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企业现有证照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后,再行销户。 b)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需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企业销户交回支票明细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准类账户需交回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提供相关的销户手续审查无误后,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 1.核准类账户撤销,开户银行需要将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对公单户计息交易和对公销户业务交易; 2.备案类账户撤销,开户银行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撤销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做对公单户计息交易和对公销户业务交易。 4.8.4.8.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4.9.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4.9.1.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各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分行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4.9.2. 各支行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 4.9.3. 各支行于每年年终打印本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簿,并严格按照开销户档案的要求进行保管。 4.9.4. 各支行须在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分行运营管理部上报上月的《银行结算账户统计月报》。 4.9.5. 开户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a)银行对单位银行账户的年检可以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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