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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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授权管理,强化内部控制,保障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银行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制度,各级机构、部门和岗位均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x银行总行行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行长,所称受权人是指取得经营管理权限的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 授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内控优先。授权管理应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兼顾业务发展和工作效率,充分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二)合理适度。授权应与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坚持区别对待、审慎授权,确保授权适度且可控。 (三)定期调整。授权管理中应持续监测授权执行情况,并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定期进行授权调整。 (四)权责一致。受权人行使权限应承担相应的决策或审批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第五条 授权采用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定期向受权人授予日常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特别授权是指授权人向受权人授予超出基本授权范围或权限额度的特定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权人可以实施转授权。转授权是指受权人在自身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内,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和x银行发展战略目标,授权和转授权可以对“三农”业务做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是指副行长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人、独立审批人、其他审批岗位等特殊业务岗位。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一级分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行长、二级分行行长、一级支行(包括县、市、区支行)行长、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分理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等)行长或主任、境外分行总经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在境内外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基本授权 第十条 对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的基本授权,依据部门或岗位的职责范围、授权执行情况、合规状况及岗位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范围和额度。 第十一条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授权,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x银行经营发展战略、分支机构授权执行情况和合规状况、当地同业竞争需要及负责人素质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范围和额度。 第十二条 基本授权范围包括: (一)营运资金审批权限; (二)同业融资审批权限; (三)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四)中间业务审批权限; (五)外汇业务审批权限; (六)银行卡业务审批权限; (七)利率浮动审批权限; (八)风险管理审批权限; (九)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十)财务会计管理权限; (十一)营业网点管理权限; (十二)人力资源管理权限; (十三)法律事务处理权限; (十四)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基本授权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授权管理部门于年初启动基本授权工作,向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征求基本授权建议。 (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拟订行长对经营管理岗位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授权建议,报经分管行长同意后,按时送交授权管理部门。 (三)授权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影响授权的各种因素,结合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基本授权建议,拟订基本授权方案。 (四)授权管理部门将基本授权方案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 (五)授权管理部门根据会议审定的基本授权方案制作授权书,提交行长签章并由办公室加盖x银行行政印章后,通过公文系统发送受权人。 第十四条 基本授权一年一授,有效期至次年基本授权生效时终止。 第三章 特别授权 第十五条 授权人可以主动或依申请对受权人超出基本授权范围或权限额度的特定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特别授权。 第十六条 特别授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特别授权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总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特别授权事项时效性要求较高,基本授权难以满足需要; (三)受权人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授权执行情况良好,对特别授权事项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 (四)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对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特别授权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申请特别授权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特别授权的,应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制作申请函或建议函,送交授权管理部门。 (二)授权管理部门对特别授权的申请或建议进行审核,对确须特别授权的,以签报形式提出特别授权建议,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后上报行长审批;对授权理由不充分或授权内容不清晰而不予特别授权的,应及时反馈提出申请或建议的部门。 (三)签报经行长审批同意的,授权管理部门根据签报内容制作特别授权书,提交行长签章并由办公室加盖x银行行政印章后,发送受权人。 第十八条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特别授权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特别授权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制作请示文件,会签本机构授权管理部门并报行长同意后,逐级上报有 权审批行。 (二)有权审批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受理请示后认为应当给予特别授权的,或者虽未收到请示但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认为应当给予特别授权的,以签报形式提出特别授权建议,会签授权管理部门后,报行长审批。 (三)签报经行长审批同意的,授权管理部门根据签报内容制作特别授权书,提交行长签章并由办公室加盖x银行行政印章后,通过公文系统发送受权人。 第十九条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管理部门可以发起特别授权,以签报形式提出特别授权建议,会签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后,报行长审批。 第二十条 特别授权请示文件、申请函和建议函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受权人名称; (二)特别授权的理由; (三)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 (四)授权有效期; (五)行使权限的条件和要求; (六)转授权的有关规定; (七)其他授权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长、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休假、出差、培训等事由,连续五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不能行使职权时,可以特别授权本机构或本部门副职代为行使职权,特别授权书送授权管理部门备案。副行长因上述事由不能行使职权时,可以由行长特别授权本 机构其他副职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特别授权,与特别授权无关的事项和内容,不得单独或与特别授权事项一并通过特别授权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特别授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基本授权调整或终止的,不影响特别授权的效力。但基本授权调整后,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大于或优于特别授权的,可以适用基本授权。 第二十四条 特别授权生效日期以授权人指定的生效日期为准,未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批准日期为生效日期。 第二十五条 特别授权一事一授,有效期根据授权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授权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授权有效期间,授权人可以主动或依申请对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授权人应当调整授权: (一)授权内容不能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外部监管规定和x银行经营战略目标变化的; (二)董事会对行长授权发生调整,影响行长授权的; (三)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授权内容与受权人经营管理水平严重不匹配的; (五)受权人出现重大违规越权行为的; (六)受权人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 (七)其他应当调整授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授权调整的流程和有关要求适用本办法关于特别授权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授权终止: (一)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对授权事项做出禁止性规定的; (二)董事会对行长授权终止的; (三)授权有效期届满的; (四)授权有效期届满前被撤销的; (五)机构、部门或岗位合并、撤销等原因,导致受权人不存在的; (六)其他导致授权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条 授权终止后即失去效力,受权人不得依据终止的授权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授权人或受权人岗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如授权实质内容不变,授权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因授权文书记载了人员姓名,确需换发授权文书的,可由授权管理部门依据人事变动的有关文件直接换发新授权文书。 第五章 授权文书 第三十二条 授权文书是用于记载授权内容的制式文书,包括基本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和授权调整书。 第三十三条 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和授权调整应当采用授权文书形式,否则不产生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或授权调整效力。 第三十四条 基本授权书和特别授权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受权人名称; (二)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 (三)授权行使的条件和要求; (四)转授权的有关规定; (五)授权人签章及x银行行政印章; (六)授权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七)授权文书编号;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授权调整书除应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载明被调整的授权文书编号。 第三十五条 授权文书参照公文字号规则编号,一般包括授权人所属单位代字、授权字号、年份、序号。基本授权书、特别授权书和授权调整书的授权字号统一为“授”字。 第三十六条 受权人对授权文书的内容理解不清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需要授权人给予解释的,可以提出书面咨询,授权人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总行具体规章及效力层级相同或较低的其他文件规定的经营管理权限与授权文书不一致的,以授权文书为准。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不违反x银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受权人可将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权限告知交易相对方,但不得对外提供授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总行基本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授权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中承担内控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授权管理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订授权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和授权调整工作; (三)指导、监督下级授权管理部门开展转授权工作; (四)监督、检查、评价授权、转授权执行情况; (五)制作并管理授权文书; (六)管理和维护授权管理信息系统; (七)其他授权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授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授权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受权人名称、授权生效日期、授权有效期间、授权内容摘要以及授权文书编号、原件份数、领取人姓名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授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授权文书档案,妥善保管授权文书。 第四十三条 受权人应在每年1月10日前以公文形式向总行授权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授权执行过程中,突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报告。受权人为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执行情况报告可不采用公文形式。 总行授权管理部门应在每年2月10日前向董事会报送上年度全行授权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授权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授权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授权管理和转授权开展情况; (三)本年度授权需求及理由; (四)授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完善授权的意见或建议; (六)其他授权执行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内部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授权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在审批事项报批过程中,起草请示文件的内部职能部门负有提示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授权、转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和再评价。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越权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越权人员的处理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转授权 第四十九条 受权人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向本部其他经营管理岗位和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转授权,授权文书对转授权予以禁止或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受权人为内部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人的,在授权文书有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向本部门或本机构具有审批职责的岗位转授权,取得权限的岗位不得再行转授权。 第五十一条 受权人为副行长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独立审批人等特殊业务岗位的,不得再向其他岗位转授权。 第五十二条 转授权应在授权范围和权限额度内进行,转授权范围和额度不得大于或优于授权。授权人要加强对受权人转授权行为的控制,应根据授权内容和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的差异规定转授权限额或比例,受权人转授权时应遵守该规定。 第五十三条 受权人对辖属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转授权,应按照二级分行、一级支行、营业网点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因经营管理需要,一级分行可以跨级转授权。 第五十四条 转授权应采用转授权文书形式,包括基本转授权书、特别转授权书和转授权调整书。转授权文书的授权字号统一为“转授”字。 第五十五条 内部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人转授权时,转授权文书须由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本部门或本机构行政印章。 第五十六条 在转授权文书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内部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将转授权文书送本级机构授权管理部门备案,分支机构应将转授权文书以公文形式报上级机构授权管理部门备案。 特别转授权书和转授权调整书可按前款规定的方式每季末集中备案一次。备案不影响转授权文书的生效。 第五十七条 授权管理部门应对受权人提交备案的转授权文书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受权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授权管理部门在审查转授权文书时发现转授权不当的,可以责令受权人更正。 前款所称转授权不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转授权范围和额度大于或优于授权的; (二)转授权内容与授权内容不衔接的; (三)转授权不符合我行规章制度或授权文书有关转授权规定的; (四)转授权范围和额度与受权人经营管理状况明显不匹配的; (五)转授权文书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的; (六)其他转授权不当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转授权方式、转授权调整与终止、转授权文书和转授权管理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至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总行具体规章及效力层级相同的其他文件中有关授权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试行)》(x发〔200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银行)各级机构的授权委托行为,保障x银行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委托是指委托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使其能够以委托人名义对外从事签约、洽商、诉讼、仲裁、招投标等民事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享有并承担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是指x银行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辖属分支机构(含直属机构)及其负责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内部员工,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第三条 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委托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受托人应当在委托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处理委托事务,最大限度维护x银行合法权益。受托人因过错造成x银行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需转委托,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六条 授权委托书是记载委托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名称或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并由委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第八条 授权委托书参照公文字号规则进行编号,一般包括委托单位代字、委托字号、年份、序号。委托字号为“委”字。 第九条 x银行规章制度、授权文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已规定代理权的,可不再办理授权委托书,司法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等外部有关机构要求出示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第十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委托事项涉及的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二)委托事项经副行长及以上审批同意; (三)委托事项涉及的非制式合同文本等法律文书经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 办理授权委托书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授权需求部门提交请示,明确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 限等内容,会签授权管理部门后,报副行长及以上审批(直属机构报负责人审批)。授权需求部门也可在业务报批过程中一并提出授权委托需求。 (二)审批同意的,授权管理部门制作授权委托书文本,交授权需求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用印。授权委托书须采用外部指定格式的,由授权需求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作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副本。 (三)授权需求部门用印后,将授权委托书(存根联)交授权管理部门留存归档。 第十二条 委托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需变更的,受托人应交回原授权委托书,并按流程重新提出申请;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受托人应交回原授权委托书。必要时,授权需求部门应将变更或撤销情况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委托期限届满; (二)委托事项完成; (三)授权委托书被变更或撤销; (四)授权委托书出现修改、涂改痕迹; (五)受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导致授权委托书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如委托内容不变,授权委托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如出现授权委托书毁损、遗失等情况,须重新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授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载授权委托书编号、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依据等内容。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行承担内控合规职能的部门是本级行授权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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