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起设立R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引导基金的投资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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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发起设立R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1、总则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R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科技有限公司、W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其精神,同意共同设立R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对已设立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权益性投资。2、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创投公司”或“公司”:指R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指本协议中所列明的对创投公司出资的所有股东。“管理公司”:指本协议中约定的负责具体实施创投公司对外投资与项目管理,并按创投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资本总额之1%对创投公司出资的股东,管理公司与创投公司通过另外的
2、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权利与义务。“承诺资本”:指本协议约定的各股东对创投公司承诺出资额。“承诺资本总额”:指本协议约定的全体股东对创投公司承诺出资额。“出资”:指股东按本协议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向创投公司资本帐户缴付之资金总额。“违约股东”:指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投资项目”:指创投公司所投资的项目,项目由管理公司筛选和评估,经创投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投资。“银行账户”:指创投公司开立的存取股东出资的帐户,该账户中的金额因股东出资的到位而增加,并因创投公司对外投资退出和收益的收回而增加;该账户因创投公司对外投资及支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而减少,并因创投公司对股
3、东的投资收益分配及发放管理公司奖金而减少。“权益”:指任何特定时间股东对创投公司所拥有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包括任何及所有该股东根据协议所拥有的利益,以及其必须承担的协议的义务。“出资比例”:指本协议第8.1条所列明的创投公司股东对创投公司的出资比例。“严重亏损”:指创投公司审计后的亏损金额达到创投公司股东出资额的20%的亏损。 “管理费”:指创投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管理公司支付的用于管理创投公司投资业务的费用。管理费具体用于管理公司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对创投公司业务的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报酬、佣金或奖金等费用;管理公司开发、管理及退出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创投
4、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或类似协议所约定的应由管理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如创投公司有特定目的和要求,聘请必要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创投公司承担。 “投资总收入”:指创投公司因创业投资活动产生之全部董监事酬劳、现金股利(即创投公司从各投资项目所得之股息、红利)、退出投资项目之投资成本、资本利得及其他收入、管理公司以创投公司名义进行之管理活动所取得的报酬,以及创投公司银行账户之利息收入的总额。 “ 年平均投资净收益率”:指使下列算式成立时的R值。n Ci = 0 i=1 (1+R*Ti/365)其中:Ci:指第i笔现金流,创投公司股东出资为现金流出,数值为负;创投公司股
5、东收到自创投公司返回的资金,数值为正。Ti:指创投公司股东首期出资之日到发生第i笔现金流的间隔天数。3、股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R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科技有限公司、W投资集团有限公司、S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创投公司注册地址创投公司之注册地址在江苏省。5、宗旨创投公司的宗旨为:以自有资金对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公开上市或股权协议转让收回投资并取得令股东满意的回报。6、经营范围6.1 创投公司的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创业管理服务。6.2 创投公司不得从事以下经营活动:6.2.1不得投资于
6、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得从事抵押、担保、资金拆借、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但不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6.2.2不得从事房地产业务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6.2.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证券、期权、期货或任何金融衍生工具。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公司所持股份及配送股份不在此列; 6.2.4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公司委托管理资产总额的20%;6.2.5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投资人批准的其他投资除外,不受本条款限制。7、承诺资本总额及经营期限7.1 创投公司的初期承诺资本总额为1亿人民币。 7.2 创投公司的经营期限不超过九年,自创投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7、(“设立之日”)起 计算。8、股东的承诺出资8.1 创投公司各股东的承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股东承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合计10000100%8.2 出资全部以现金货币方式。8.3 出资缴纳8.3.1各股东首先签定创投公司章程,并自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外的各股东将各自承诺出资额全部汇入创投公司验资帐户。8.3.2 如果股东任一方不能按8.3.1条之规定缴纳出资,则该股东应赔偿其他已出资股东因创投公司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创投公司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已出资资金成本。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在其他出资方资金到位后履
8、行出资。如公司设立失败,所发生的费用由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之外的其他出资方协商分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不承担该费用。 8.4 如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自创投公司注册设立之日起一年内,经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股东或允许现有股东增加出资(共称“新增出资”)。对于新增出资,应附加自按上述8.3.1条规定最后一位股东缴纳首期出资之日起到新股东出资或现有股东增加出资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利息作为创投公司的收益;同时管理人对新增出资,有权追加收取自创投公司注册设立之日起计算的管理费,该等追加的管理费由管理公司和创投公司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配。9、股东
9、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9.1 权利9.1.1 出席创投公司股东会,参与创投公司重大决策。9.1.2 按本协议约定委派创投公司董事会成员。9.1.3 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创投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内部文件、合同、原始凭证等资料,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9.1.4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提出建议。9.1.5 有权按照本协议第15条规定参与创投公司收入分配。9.1.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9.1.7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9.1.8对公司新投资的项目,或公司已投资项目变现退出时,或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投资权或收购
10、权9.1.9本协议约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9.2 义务9.2.1 遵守本协议和按本协议订立的创投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其他文件。9.2.2 按本协议和创投公司章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性,不存在任何委托上的法律障碍。9.2.3 不得超出创投公司与管理公司签定的委托管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干预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9.2.4 保密义务:股东只能将创投公司向股东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合同、章程用于与创投公司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创投公司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创投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创投公司的名义追究违反保密义务股东的法律责任。
11、9.2.5 本协议约定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9.3 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9.3.1 创投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9.3.2 本协议约定股东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9.4 管理公司的义务9.4.1 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亲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致力于创投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未经创投公司同意,不得将受托管理的创投公司资产进行转委托。9.4.2 管理公司应确保管理团队专职、专业、稳定地为创投公司服务。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变动,需经创投公司股东会批准。9.4.3 管理公司按照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通常之注意义务为创投公司从事合理谨慎的投资判断,并应
12、基于诚实合理的原则为创投公司谋求最大利益。如管理公司利益与创投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管理人不得采取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创投公司最佳利益的措施损害创投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管理公司故意损害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给创投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债务责任,管理公司对创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9.4.4 管理公司应确保管理团队勤勉尽责,因管理团队不勤勉尽责或与他人恶意串通,从而导致创投公司产生投资损失或提前终止经营的,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若自创投公司注册设立之日起,经审计后连续6个月的创投公司净资产值低于创投公司股东实际出资值达20%,可经创投公司股东会通过(管理公司应当回避相关表决),终止委托管理协议。9
13、.4.5 全面信息义务:向创投公司全面、真实地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对所投资项目承担投资进入、管理和退出的全部管理责任。9.4.6 保密义务:未经创投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创投公司委托管理方案、合同等有关信息。9.4.7 协议提前解除时尽职义务:协议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时,管理公司应把未处理完毕的事务及已处理完毕部分的费用帐目、相关文件等情况报告给创投公司,使之得以及时地再行委托他人或亲自进行处理。9.4.8 本协议约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0、股东权益的转让10.1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股权可以随时退出
14、。其他股东可以随时购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股权。在公司注册成立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之后,公司重新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并修改公司章程。如无人购买,5年内由管理公司和R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购买。10.2 自创投公司注册设立之日起三年内,股东在创投公司中的权益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得转让。三年后股东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在创投公司中持有的权益份额,但应当经创
15、投公司股东同意并且不得先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转让公司股权。受让人应承接原股东在创投公司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同比例捆绑出售权。经同意转让的权益,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况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提前转让引导基金所形成的股权,管理公司和R投资发展有限公司、M科技有限公司必须提前执行上述第10.1条有关内容:10.2.1公司的经营管理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项目承诺函的相关内容;10.2.2公司的投资活动与公司各股东的业务或投资活动有关联交易且
16、损害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引导基金)的利益;10.2.3管理公司另外发起募集或受托管理的基金在运行管理时,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发生明显的资源竞争或利益冲突;10.2.4经审计连续6个月公司净资产值低于原始出资额达20%。10.3 管理公司在创投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其出资,如其因有宣布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权益份额,且受让人愿意承担管理公司之全部责任和义务,经创投公司股东会同意(管理公司应当回避相关表决)后方可转让;否则创投公司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创投公司可继续委托其他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或进入清算程序。11、组织机构11.1 创投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创
17、投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11.2 创投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1.2.1 决定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投资政策;11.2.2 审议批准创投公司年度预算和决算方案;11.2.3 审议批准创投公司投资回收资金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1.2.4 审议批准创投公司聘任或解聘管理公司及与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11.2.5 对创投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1.2.6 修改公司章程;11.2.7 对股东股权转让作出决议;11.2.8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11.2.9 本协议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11.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18、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会会议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召开。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前通知各股东,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以及联系方式。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XX负责召集和主持。1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的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1.4.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11.4.2 公司亏损达股本总额20%时;11.4.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请时;11.4.4 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11.4.5 三分
19、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时。11.5股东会会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权益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股东会会议对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对第11.2.5、11.2.6、11.2.7、11.2.8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1.6 创投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有5-7名。董事名额分配如下:原则上每出资2000万元可委派一名董事,管理公司可委派一名董事,管理公司委派1人。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方连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投资者股东委派。11.7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11.7.1 召集股东会
20、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11.7.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11.7.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11.7.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1.7.5 制订公司的投资回收资金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1.7.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11.7.7 提出拟聘任的管理公司名单及委托管理协议,报股东会批准;11.7.8 聘请或解聘公司的财务审计机构;11.7.9 聘请或解聘公司的法律顾问;11.7.10 审议批准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11.7.11 评估管理公司的投资业绩和表现;11.7.12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11.8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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