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业务员工合规手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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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业务员工合规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从事研究咨询业务员工的行为,保证并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自律意识,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其他有权机关、自律组织的要求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研究咨询业务,是指下列活动: (一)研究发展部为公司证券投资组合提供决策支持、为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提供支持、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新业务拓展提供研究支持、为公司资讯信息管理、对外联系与宣传提供支持和服务等; (二)经纪业务总部、各营业部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附带向客户提供不单独收取费用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三)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五)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其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证券类节目、举办讲座、报告会、发表文章、通过公开媒体、网络、电话等多种途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研究发展部、经纪业务总部、各营业部从事前述研究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手册,确保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及营业部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本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任何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五条 员工从事研究咨询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及时响应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及其他有权机关、自律组织等的要求; (二)公平公正原则:员工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服务,平等对待所有客户,公正而不偏私,传播信息必须客观、准确、完整;对其所提出的建议结论及推理过程的公正公平性负责; (三)独立原则:员工应当做到正直、独立,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中立身份,独立作出判断和评价,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保密原则:员工应当保守在任职期间中接触到的内幕信息、客户秘密以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工作中获得的保密数据和信息对外泄露或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将未公开重要信息泄露、传递、暗示他人或据以建议投资者或客户买卖证券。 第六条 员工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以及本手册的学习,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合规培训。 对于本手册或其他制度、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员工不能确定其行为是否合规的,应当在从事该行为前咨询合规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 员工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合规意识、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执业年检。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第九条 员工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员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扩散毫无根据的、对证券和期货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消息和传言。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认真执行研究咨询业务规范及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卷入利益冲突,不得不公平地将本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客户利益之上。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在内部刊物、信息简报、动态、快报、内部信息网络等内部信息资料中刊载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不得变相传播谣言,不得在调研报告中传播上市公司未披露的业绩、发展计划、资本运作方案等内幕信息。 公司编印的属于内部参考性的资料限于内部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对订购及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的刊载有虚假信息、内幕信息、市场传言的报刊、证券分析软件、股评传真件等,员工须妥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社会公众传播。员工应当审查张贴或传播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是否由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撰写。 第十三条 员工应当加强对客户的了解,努力提高研究和分析水平,以良好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高质量服务,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咨询和投诉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保管研究咨询业务档案和客户服务档案,包括客户服务记录、对公众荐股记录、研究报告及公开发表的研究咨询文章等,保存期限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为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委托理财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员工应当遵循公司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经公司统一履行有关报备手续后,员工方可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七条 员工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公司网站信息的自查工作,并积极关注媒体相关报道,发现夸大虚假宣传、非法证券链接信息、违规广告营销活动等网络非法证券活动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员和合规部报告。 第十八条 员工发现他人假冒公司名义设立非法网站、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或者进行证券欺诈等情形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员和合规部报告并按要求截屏固化证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规范 第一节 发布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员工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二十条 员工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时,应当确保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第二十一条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公司名称; (三)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本人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员工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流程,未经合规部审查同意及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二十五条 员工应当严格遵循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员工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前,应当报请合规部查询公司持有该股票占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并根据合规部的反馈意见,在研究报告中作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第二节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二十七条 员工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自己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十八条 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二十九条 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本人姓名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本人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第三十条 员工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三十二条 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员工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公司鼓励员工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第三十五条 员工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三十六条 员工应当按照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独立实施客户回访,并留存记录。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向有关证监局报备后,员工方可根据公司安排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或者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第三十九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三节 通过公共媒介发表观点 第四十条 员工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必须先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并按证监会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时,必须事先经合规部审查同意,并取得公司的批准。发表内容中必须注明公司全称和本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员工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或修改,并应当在监管机构的规定期限内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证券节目,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 员工参与证券节目之前,应出示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有关证监局就公司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员工参与证券节目时不得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 第四十四条 员工参与证券节目时不得宣传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进行客户招揽,不得发布电话、传真、短信平台、网址等联络方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公司和人员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不得承包或者租赁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时段,不得参与广告运营商、财经公关公司、文化传播公司、软件运营商等机构的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不得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根据公司安排,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时,应当客观、专业、审慎地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四十七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一)由公司统一安排; (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的自营、资产管理、投 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在本公司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第四十九条 员工在面向公众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当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公司、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条 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普通员工参加公开活动时,如果涉及对证券市场走势等的分析或评价,必须明确表明其不负责证券分析或咨询且个人观点不代表公司,同时应当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第四节 隔离墙制度 第五十一条 员工应当严格执行研究咨询业务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五十二条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循公司关于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十三条 研究人员应当严格遵循与投资银行部的隔离墙制度: (一)正直、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时不得受投资银行项目需要的影响或其他不适当影响; (二)不得提供偏向投资银行部门的利好报告; (三)不得与投资银行部门就评估报告交换意见; (四)不得参与投资银行部门的推销和路演等活动,不得招揽投资银行业务; (五)为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研究服务支持的研究人员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客户提供相关研究咨询服务、不得透露相关投资银行业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项目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研究部门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撰写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隔离制度。 第五十四条 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有关人员进行跨墙操作前应填制《跨隔离墙人员申请审批表》,向合规部逐笔提出申请,经合规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对跨墙的人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完整记录。 合规部审查批准后,有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及遵守公司隔离墙制度的书面承诺函,交合规部留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循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 在公司包销或管理的证券发行活动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期间内,即静默期内,员工不得发表关于该证券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在公开场合露面时推荐或提供关于该发行人证券的意见。 第五节 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十八条 员工开展研究咨询活动必须确保证券咨询信息披露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合规性,事先经合规部审查同意和公司批准,并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并发布免责声明。 第五十九条 员工应当按规定在相关媒体栏目、业务发生场所、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首页、研究推介报告首页以及投资分析软件等场所和文件上作出明确的风险提示。 第六十条 员工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向客户发送研究报告或者咨询服务产品时应同一时间发送,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并与向公司内部提供的咨询意见一致。 第六十一条 员工应当在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表述中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有关结论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 第六十二条 员工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第六十三条 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目标公司提供对其评级或特定目标价格有利的研究,或改变其评级或目标价格,作为获取业务或报酬的对价或诱因。 第六十四条 员工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研究报告等文件的传阅范围或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向外借阅文档资料。 第六节 禁止性规范 第六十五条 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出租、出借公司及本人的资格证书; (二)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 (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投资者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四)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五)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或者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 (六)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七)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因为公司持有某股票而提供不客观的投资分析或投资咨询; (十)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一)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二)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十三)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片面、误导、欺诈性信息; (十四)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投资者或者客户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合规检查与报告 第六十六条 合规部负责对员工从事研究咨询业务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和评价,并纳入员工的年终考核范围。 第六十七条 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合规部的内部检查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检查,不得无故干扰和阻碍。 第六十八条 员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按公司规定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合规部或其上级人员报告。 第六十九条 员工经办的某项业务可能与其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事先进行利益申报,获得部门负责人和合规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从事该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手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要求构成公司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中员工义务的一部分。 第七十一条 员工若违反本手册,将根据不同情形受到直至开除的内部处罚,并可能面临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或自律组织的处罚、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第七十二条 本手册由合规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手册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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