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存量股公开发售承销协议-发起人股东与承销商签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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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参与存量股公开发售的发行人股东)与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存量股公开发售的主承销商)关于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存量股公开发售承销协议20XX年5月目录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3第二条 本次发售情况4第三条 承销方式4第四条 承销期限4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第七条 费用、费用支付及股款划付方式5第八条 先决条件6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7第十条 不可抗力8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担保8第十二条 承销责任终止8第十三条 继承和转让9第十四条 放弃9第十五条 通知9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0第十七条 以往协议1
2、0第十八条 解释与修改10第十九条 协议文本10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及有效期限1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2015年5月广)日在中国深圳市签署。甲方:1、xx证件号码:(身份证)610402196211161273住址:x2、xx证件号码:(身份证)430502198508274528住址:3、深圳市xx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号:x注册地址;x乙方: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鉴于:1、甲方作为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西龙同辉”)的股东,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阶段,拟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下称“本
3、次发售”);2、乙方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保荐承销机构;3、甲方就本次发售事宜,委托乙方作为主承销商承销本次发售的股份,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1.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指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CC证券股有限公司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本次发
4、行/本次新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售:指甲方本次在境内通过公开发售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元:指人民币元承销商:指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各承销商承销团指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各分销商为本次发行及本次发售而组成的承销团招股意向书:指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招股意向书上市:指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法律: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强制性规范1.2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3)
5、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4)书面形式包括任何可以辨别、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日”或者“天”应为自然曰。第二条 本次发售情况2.1本次发售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面值1,00元。IPO存景股公开发售承销协议2.2本次发售的发行价格与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的价格相同。2.3本次发售的具体数量根据发行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最终确定。第三条 承销方式3.1本次发售由乙方或由乙方牵头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各承销商之间的权责分配将
6、在承销团协议中另行确定。第四条 承销期限4.1本次发售股票的承销期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在整个发行上市期间,协助或指派专人协助主承销商的本次发售工作。5.2及时向乙方及乙方组织的承销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资料以便各方能及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5.3向乙方支付承销费用,并承担因本次发售所发生的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5.4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和披露信息。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协助甲方、发行人制定本次发售的总体工作计划,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协助甲方、发行人设计
7、本次发售的发行方案。6.2协助甲方、发行人编写本次发售的文件。6.3负责编制发行方案、承销团协议等文件。6.4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组织承销团包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期满后剩余的公众股股票。6.5对在进行受委托业务时接触到的有关甲方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第七条 费用、费用支付及股款划付方式7.1本次发售的具体数量根据发行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最终确定。本次发售所得股款金额为本次发售实际发售股份数量和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的发行价的乘积(下称“发售资金总额”),最终发售资金总额将在发行阶段根据询价结果最终确定。7.2承销费用甲方应支付的承销费=本次新股发行及存量股发售所得股款
8、总金额*5%(且不低于人民币1,700万元)*【甲方本次实际发售股份数量/(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数量+甲方本次实际发售股份数量)】,甲方各方承担的承销费按照发售比例分摊。甲方应支付的承销费由乙方在本次发售资金款项中先行扣除。7.3乙方应于最终实际发售资金总额全部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发售资金净额(即.最终实际发售资金总额扣除上款规定之承销费用后的余额)一次性划至甲方指定账户。7.4甲方特此确认,在乙方依本条第3款向甲方划付发售资金净额且乙方实际收到承销费用并且提供了有关资料之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是,未按承销团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时间以发行价格认足余额的承销
9、商的责任并不能免除,并应由主承销商根据承销团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其追偿。第八条 先决条件8.1本协议规定的乙方之承销权利义务,以下列各项条件于承销开始日或承销开始日之前己得到满足为履行条件:8.1.1发行人己经获得所有必须的发行批文,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关于甲方本次发售的核准文件;且发行人己为本次发行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同意或许可,所有的手续均己完成,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己遵守,从而使甲方本次发售能以乙方期待的方式顺利进行;8.1.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8.1.3甲方本次发售的存量股的上市己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8.1.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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