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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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有效防范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第三条 我行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积极审慎、诚实守信、审贷自主、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经营单位和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公司准入的受理与调查,《合作协议》与《资本金托管协议书》的订立,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融资性担保贷款的额度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及担保公司的评估,向监管机关报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统计报表和资料。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对公司的成立时间、资质证照、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公司财务状况、目前与他行合作情况和在保业务的金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我行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风险审查、合作协议的法律审查及担保贷款的风险审查等。 对于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在受理调查的基础上对资料完整性、担保公司准入主体资格、担保公司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实力等进行风险审查。 三、风险审查通过的提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合作的,将合作协议提交行长审签,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准入和协议续签审议。 五、各经营单位负责担保贷款的受理、发放和贷后管理等具体工作。经营单位在受理融资担保贷款后应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书面(含电子邮件)报告担保贷款额度核准申请书,经信贷管理部核准并下达核准通知书后,方可进入调查审查的环节,未经总行报备核准同意,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发放融资担保贷款。 第五条 异地分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按本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并负责托管基金、担保基金、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担保公司信用额度和贷款总量的控制,担保贷款的检查与管理、担保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其合作条件经受理调查后报总行审批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章 合作准入条件 第六条 凡愿与我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备(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持有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融资性导报机构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二、在地(市)级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与我行签订《融资担保合作协议》和《资本金托管协议》的,本地担保公司存入托管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异地担保公司存入托管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该资金只能用于我行信贷业务的担保; 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内部管理完善运作规范; 五、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处分记录且在我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初次申请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应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公司成立之初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及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的文件; 2、总公司及(本地)分公司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审计的本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 4、担任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省份证复印件、简历、任职资格证明和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5、(本地)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任职资格证明和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6、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法人股东原则上应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交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公司章程、企业征信报告等。自然人股东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征信报告)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7、目前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协议、资本金账户托管协议及在保业务情况证明材料(经银行签章确认的在保余额和客户明细表),以及不少于3份再报业务的《保前调查报告》; 8、内设机构、岗位职责、内控制度、担保流动、审制度及风险补偿机制等业务管理制度汇编; 9、含公司基本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财务状况、目前业务开展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申请书》。 第四章 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应在我行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资本金托管专户、担保基金专户、保证金专户和风险准备金专户五类账户,以上账户统一开设在我行直属支行。 第九条 担保公司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作为其日常结算,如在他行已开立基本账户的,可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担保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和费用开支。 第十条 资本金托管账户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做零风险理财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变更或解除托管,应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担保基金专户仅限用作测算担保公司担保限额,为我行办理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和代偿支付。该账户内资金余额根据《融资性担保合作协议》确定,在合作期内,除收回代偿款项外,不得随意增加担保基金余额。合作期限届满或担保公司增资扩股,需要增加担保基金,经我行审查同意可以增加,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保证金账户是用于缴存担保公司在与我行合作时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担保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信贷资金用于缴存保证金。提取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归还客户时,担保公司必须出具被担保人的《还贷凭证》和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双方签订的保证金缴纳协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账户用于存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公司按当年(在我行对外担保业务每笔)担保费的50%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时,按当年担保费的1%继续提取。该账户内资金支取只能是担保公司在我行无在保贷款结束合作关系时支取,或在履行担保代偿时使用。 第五章 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我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性担保合作协议》,原则协议期限为壹年。合作协议中载明的担保基金数额、担保业务放大倍数等内容,协议期间中途不得增加。续签合作协议时,依照本行规定确定其担保业务放大倍数,但担保责任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合作事项变更导致担保基金专户余额放大倍数小于在保余额时,必须重新约定担保基金专户余额并足额补充后方可合作。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根据其风险管控能力、代偿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等情况,由我行综合测评确定。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六章 担保业务的管理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在我行存储的担保基金,必须全额出具质押,并签订质押协议。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贷款的对象必须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中对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要求,并出具担保承诺意向书的客户。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按《融资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行融资性担保贷款按授权权限管理,并对贷款实行实时监控,经营行在受理、发放或收回每一笔贷款时应实时向信贷管理部门备案,并由信贷部门通报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贷款实行专人管理,单独设置贷款台帐,实时登记有关贷款信息,各支行和相关部门每月初五日内必须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送上一个月的融资性担保贷款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贷款展期需由借款人向担保人提出展期申请书,经担保人审核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在贷款到期前20个工作日向我行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申请书》,并按《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中对贷款展期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总行备案核准,提前或擅自发放融资性担保贷款的经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按《xx市商业银行员工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问责。 第七章 贷款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贷款的程序按照借款人自愿申请、担保人审核承诺、经营单位报备受理、贷前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签约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行在按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对客户行业情况、经营状况、还款来源等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的同时,还应对客户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保费、保证金缴纳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独立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严禁照抄、照搬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前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查按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的同时,结合信贷产品分类和《担保承诺意向书》进行核实。审查人员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交由有关部门或者有权审批人按授权管理逐级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送审机构。 第八章 贷款收回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工作应按照《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实施细则》执行。客户经理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七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向借款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并通知担保人。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到期或我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到期时,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的,经营单位应按《xx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在贷款到期次日向借款人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时向担保人签发《债务逾期代偿通知书》,担保人在签收《债务逾期代偿通知书》后,将签收回执交信贷管理部备案,并协调代偿。在贷款收回前经营单位应按季向借款人、担保人签发通知书,并取得签收回执,确保诉讼时效的连续。 第三十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经营单位备案的《债务逾期代偿通知书》后,应及时协调担保公司办理代偿手续。如担保公司未能如期代偿的,按《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约定,通知担保公司开户行从其账户上自行扣收。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代偿的贷款,经营行应全力协助担保公司开展追偿工作,必要时可将代偿依据等资料复印交付担保公司。 第九章 风险处置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受理担保公司新的业务: 一、担保公司在我行的责任余额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倍数限额的; 二、担保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达到其净资产十倍的; 三、担保公司在我行的担保业务中出现不良贷款未代偿的; 四、因代偿发生导致担保基金减少未获得补充的; 五、担保公司资本金减少或经营亏损累计达到净资产10%(含); 六、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总额达到实收资本20%(含)且未获得相应补充的; 七、担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未获得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核准,对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担保公司未按规定全额缴存保证金的; 九、银保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十、出现危及债权安全的其它因素。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 一、担保公司或其股东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担保公司与客户合谋套取我行信贷资金的; 三、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或监管要求停止的。 第三十四条 终止合作关系后,担保公司必须在我担保业务全额归还或代偿后方能划转或提取各类账户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市商业银行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度备案申请书 附件2:债务逾期代偿通知书 附件1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度备案申请书 信贷管理部: 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拟为我行客户 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保证担保,请予备案核准。 特此报备 经办人: 支行 20 年 月 日 …………………………………………………………………………………………………………… 宜商信管[20 ]第 号贷款额度核准书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额度备案核准通知书 支行: 你行上报的 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贷款额度核准申请已收悉。经我部核实,截至 年 月 日 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我行担保基金账户余额 万元,在保贷款余额 万元,尚能为 万元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请你行受理该笔业务后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经办人: 信贷管理部 20 年 月 日 附件2 债务逾期代偿通知书 ( )宜商行代通字( )第 号 致: (担保人全称) 截止 年 月 日,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项下 (保证担保合同号)借款人 仍欠我行债务本金(币种及金额大写) 及利息(大写) 整(详见下列《欠款清单》)。 欠 款 清 单 单位:元 借款合同号 合同金额 到期日 尚欠本金 尚欠利息 合计 上述债务已逾期,请贵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特此通知 xx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经办人: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人声明: 已收到你行 年 月 日签发的《债务逾期代偿通知书》,并于签收当日履行担保责任。如在签收当日17:30以前未能办理完毕代偿手续,你行可在我公司任何存款账户下代扣逾期债务本息。 特此声明 担保人(盖章): 经办人: 注:此通知一式两份,担保人签收后,债权人和担保人各留一份。 融资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xx市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市创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力求实现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需要融资的企业共赢共创、开拓发展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单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筹措、运作担保资金,对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企业和自然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凡是乙方提供担保的客户,甲方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条 乙方遵循择优扶持的原则,对申请担保融资的客户进行调查和评估后同意支持的,向甲方出具担保承诺意向书、调查报告等。甲方除积极受理乙方承诺担保的担保项目外,也可积极向乙方推荐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优势的信贷项目,共同促进双方业务发展。 第三条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或称基本存款账户)、资本金托管账户(或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风险准备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等四个账户。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乙方身身日常业务收支结算;资本金托管账户(或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用作甲方测算乙方担保限额,同时在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代偿时,代偿乙方担保的逾期贷款。乙方已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并将3000万元资本金存入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上,甲方按双方签定的[2010]07号资本金账户托管协议对乙方资本金托管账户进行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用于代偿乙方担保的贷款损失,乙方应按当年担保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或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乙方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存入此账户,直至达到乙方在甲方担保责任余额的10%;保证金账户用于锁定乙方为我行贷款担保的保证金,乙方可依据在甲方担保贷款的增减额度与资本金托管账户进行调整。本协议签定后,乙方一次性从资本金托管账户划转1000万元到保证金账户,乙方可根据双方合作情况不定期补充或减少保证金账户资金。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上述账户除结算账户(或称基本存款账户)外未经甲方允许一律不得随意划转。本协议签定后,甲乙双方根据约定的担保倍数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甲方对乙方保证金账户进行质押管理,保证金账户资金只能为甲方发放的贷款中由乙方担保的贷款作担保,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核定的担保贷款的放大倍数为 倍,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五条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授权甲方查询使用乙方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资料。为维护甲乙双方良好的合作局面,共同加强对借款人的检查和管理,甲乙双方应于每月5日内核对乙方保证金账户余额和担保贷款余额,同时对借款人经营管理是否出现异常情况交换意见。 第六条 乙方不得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均独立对乙方担保的贷款项目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互不干涉。经乙方审查,凡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由乙方出具担保承诺意向书。甲方对经内部审批否决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告之乙方。 第八条 乙方对所担保的贷款按照与甲方签定的《融资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内部审批结论在乙方出具“担保承诺意向书”所确定的担保数额内与借款人和乙方签定《融资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展期,须事先征得甲乙双方同意,三方共同签定《借款展期协议》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责任分担: (一)因甲方与借款人签定《融资担保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书没有坚持面签导致债权丧失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贷款到期后,因甲方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导致债权丧失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和借款人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或办理展期的,乙方对合同变更后增大担保责任部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原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对未经乙方同意办理展期的,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配合的原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用途监控借款人的资金使用,乙方可随时向甲方了解被担保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借款人书面授权,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账户信息相关资料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便乙方随时掌握被担保人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若因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出现其他重大事项,导致借款人不能正常经营,甲方应对借款人采取切实可行的追收措施(不包括诉讼),经追收或催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可向乙方出具《代偿通知书》,要求乙方代偿,乙方须在收到《代偿通知书》一个月内,向甲方以现金方式办妥代偿资金的拔付手续,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三个月乙方仍未代偿的,甲方可以自行在乙方任何存款账户上扣收乙方所担保的到期债务,并在七日内将扣收情况告之乙方。 第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行使追偿权。 第十四条 本协议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本协议条款与国家相关法规条款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乙方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乙方与甲方签定本《融资担保合作协议》。对乙方依据本协议与甲方逐笔签定《融资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的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如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需终止本协议时,其在甲方开立的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乙方所担保的贷款本金。 第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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