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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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word版)欧盟法作业一、 试述“法官法”与“判例法”的异同 在英美法系中,法院判决作为先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法官具有和国会一样的立法功能,“法官造法”在注重法律社会效果的国家,尤其在普通人眼中能动主义的司法是令人羡慕的。在二元化思维的作用下,在与英美法系对立的大陆法系中,法官似乎只能墨守成规,做裁判的自动售货机,一旦法律本身表现出瑕疵,法官便一筹莫展。这种普遍的误解认为英美法是灵活的,依靠判例可以不断有机地生长,而大陆法是死板的,法律漏洞唯有等待立法来解决。其实大陆法系的法官一样可以在法律条文的拘束之下发挥自身的作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三权分立,立法因其民主正当性又获得更高的地
2、位。因此司法的权力仅限于适用法律,司法必须受到法或法律的拘束,这在德国宪法和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有体现。大陆法系中法官的工作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至少他们不会承认自己在创造法律,他们工作的前提总是那些已经制定好的法律。法官造法、判例法这些英美法的词汇不会出现在大陆法系当中,但是大陆法系有自己的词汇来表达法官对法律发展的贡献法官法。在大陆法系当中,法院的判决虽然不可能具备同立法一样的拘束力,但是高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一样会受到基层法院的尊重,在判决当中法官一样可以解释、发展、限制,乃至创制法律规则。依照对制定法的遵守程度,法官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法律解释,法的续造,超越法律的法续造
3、。 法律解释旨在弄清抽象的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法律解释必须遵守一定方法,必须尊重字面意思,并且结合法律体系、立法过程和立法目的。这些方法都是为了保证体现在法律中的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得以实现,防止司法擅断。法律解释可以在法律的字面意思范围之内解决绝大多数问题,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典本身具备高度的抽象性和逻辑性,使它有能力应对现实的变化。经过解释的法律依然可能存在漏洞,即对某一情况缺乏规定,或者某一条文适用范围过大,规制了不该规制的情形。在法学上必须证明法律漏洞是违反立法者计划的,而不是仅仅违背一般的正义感,或立法上有意的选择。法官可以通过类推适用和目的性限缩的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此时法官的判决依然必须
4、具备具体的法律依据,法官不是创制了法律,而是续造了既有的法律。还有可能存在某种情况,法律对某些情况没有规定,也没有相似的条款可以借用,此时大陆法系的法官必须求助于法律基本原则。他将法律制度视为一个整体,归纳立法者基本的价值判断,想象立法者会如何处理这一具体情况。此时法官的裁决超越具体法律外,又落于法的总体框架之内,这种判决被称为超越法律的续造。超越法律的续造最著名的例子就是德国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建立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除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利之外对人格利益的普遍性保护。也就是除了民法规定的情况以外,只要人格尊严受到侵犯,依然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其理由是德国宪法中
5、赋予人格尊严最高的价值位阶,所以即使某些人格权益暂时未体现在制定法中,法院也有义务对其提供保护。法院还将这一权利嫁接在侵权法的核心条款上,因为该法中有“其他权利”这样的兜底条款,但这并不能掩盖其超越法律的法续造的本质,因为在法院的判决之前,根本不存在一般人格权,是法院根据宪法作为法秩序中最高的价值判断而创造了这一权利。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判例对成文法进行解释与续造之后,下级法院一般会尊重此判例,它具有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德国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判例如家常便饭。 在具备成熟法律文化的国家,最高法院的判例集是学习法学的重要资源。学术也会参与对判例的批评,在学术杂志上会选择近期重要判
6、例进行讨论,而这些判例中的思想本身可能就来自于学术界长期的酝酿。下面以欧盟“法官法”为例阐述“法官法”与“判例法”的异同欧盟法官法概述(一)“法官法”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欧盟建立和发展新法律秩序的基本因素的活动,主要留交给了欧盟法院。欧盟法院的法官们通过“非成文基本法”即“客观法律原则”、“比例性原则”与“信任原则”的运用,来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例、来对于欧盟法律进行“续造”并赖以填补欧盟法律中的“法律漏洞”,从而形成了独具欧盟特色的、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必须被遵守执行的“欧盟法官法”。 欧盟法官法的产生与发展,具有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重大意义;在作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诞生之地的欧洲大地上与
7、欧盟内,由于法官法的诞生、发展与确立,最终导致了两大法系相互之间“融合”的趋势以及“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兼收并蓄的后果。(二)在欧盟法体系内,仍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及构成成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作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德国与法国在欧盟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以及在欧盟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火车头”与“发动机”的作用,以及大陆法系“成文法”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稳定性与明确性的优势,所以,在这个欧盟法的体系内,以“成文法”为主要的构成部分,则是理所当然与水到渠成的事了。 当着作为“客观法律原则”的基本人权从“法官法”中“实证法化”并成为了成文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重要内容之后,成文法在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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