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档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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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一节 厂址周围环境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安全疏散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第八节 可燃液体储罐防火间距第九节 消防车道第十节 建筑结构第十一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第十二节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整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一节 盐水工序第二节 电解工序第三节 整流工序第四节 氢气输送及处理工序第五节 氯气干燥、液化及充装工序第六节 液氯使用安全要求第七节 盐酸工序第四章 设备管理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二节 建筑防雷第三
2、节 管线部署第四节 防静电第五节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第六节 起重设备第七节 厂内车辆第八节 强检设施第九节 场地排水第五章 作业安全第一节 电气作业第二节 拆除作业第三节 动火作业第四节 设备内作业第五节 高处作业第六节 起重吊装作业第七节 动土作业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作业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第二节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三节 教育培训第四节 安全投入第五节 日常管理第六节 应抢救援和事故汇报第七章 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氯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预防发生事故,
3、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氯碱生产企业。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氯碱企业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措施要求,取得安全审批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现有氯碱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第四条 氯碱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双基”建设,主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停提升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第五条 氯碱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4、、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氯碱企业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并严格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担负起自己职责。第七条 氯碱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第八条 氯碱企业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九条 氯碱企业应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升防治职业病水平,预防职业病发生。第十条 氯碱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淘汰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厂址周围环境第十一条 氯碱企业厂址选择应全方面考虑建设地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5、,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建设方案。第十二条 厂址和周围化工企业或其它工矿企业、交通线站、港埠之间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和航空站、气象站、体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相关标准和规范所要求距离。第十三条 厂址应含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计划所必需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尤其大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厂址必需考虑当地风向等原因,通常应在城镇、工厂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方向。第十四条 厂址应充足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原因和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线、关键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矿藏区
6、等地段和地域。第十五条 厂址应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需有可靠防洪、排涝方法。第十六条 氯碱企业产生有害原因部门边界距离至居民区边界最小距离应符合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1)要求。第十七条 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和下列场所、区域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根据国家要求、经同意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础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
7、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给予保护其它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第十八条 氯碱企业厂区总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符合生产步骤、操作要求和使用功效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部署;2功效分区内各项设施部署,应紧凑、合理;功效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含有良好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从业人员较多建筑物,应避免日晒;4总平面部署应预防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危害。第十九条 氯碱企业动力公用设施部署,宜在负荷中
8、心,或靠近关键用户:1总降压变电所应靠近厂区边缘地势较高地段,避免部署在多尘、有腐蚀气体和有水雾场所,并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上风侧。2循环水设施部署应在所服务生产设施周围,并能使回水含有自流条件,或能降低扬程地段;循环水冷却塔应和总变电所、道路、铁路和多种建构筑物保持要求距离。3污水处理场、大型物料堆场、仓库区应分别集中部署在厂区边缘地带。第二十条 厂区面积大于5万m2氯碱企业应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大型氯碱企业人流和货运应明确分开,大宗危险货物运输必需有单独路线,不和人流及其它货流混行或平交。第二十一条 厂区竖向设计应和总平面部署同时进行,且和厂
9、区外现有和计划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要求。第二十二条 厂区内火灾危险性较高,散发烟尘、水雾和噪声生产部分应部署在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方位,厂前区、机、电、仪修和总变配电等部分应在整年最小风频率下风向,厂前区宜面向城镇一侧。第二十三条 厂区道路应依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部署,努力争取通畅。危险场所道路为环形,路面宽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原因确定,确保消防、抢救车辆通畅无阻。消防通道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设置等应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第三节 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极限第二十四条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一样火灾危险性生产
10、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百分比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防火方法;2丁、戊类厂房内油漆工段,当采取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百分比小于等于20%。第二十五条 厂房(仓库)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要求者外,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
11、016-)表3.2.1要求。但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2.1要求提升1.00h。第二十六条 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墙间隔,除甲类厂房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3.1要求,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取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第二十七条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中防火分区必需采取防火墙间隔。第二十八条 厂房内严禁设置职员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需和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
12、应低于二级,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楼板和厂房隔开,并应最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第二十九条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需采取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楼板和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需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楼板和厂房隔开。第三十条 厂房中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房间,其围护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对应要求,房间门应采取
13、甲级防火门。第三十一条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二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当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相关要求。乙类厂房配电所必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甲级防火窗。第三十三条 仓库内严禁设置职员宿舍。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在丙
14、、丁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楼板和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门时,应采取乙级防火门。 第四节 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第三十四条 厂房之间及其和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4.1要求。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第三十五条 甲类厂房和关键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和明火或散发怒花地点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第三十六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甲类厂房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
15、,和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和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和厂内关键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不过当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有安全方法时,其间距可不受限制。第三十七条 厂区围墙和厂内建筑之间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建筑之间还应满足对应防火间距要求。第三十八条 甲类仓库距离关键公共建筑物不得小于50.0m,甲类仓库之间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40.0m,距离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30.0m,距离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20.0m,距离厂内关键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离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距离
16、其它建筑物和室外变配电站距离不得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5.1要求。甲类仓库和高层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第三十九条 库区围墙和库区内建筑之间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建筑之间还应满足对应防火间距要求。第四十条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其泄压面积宜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第3.6.3条要求实施。泄压设施不应采取一般玻璃,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关键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部位。屋顶上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方法。第四十一条 散发较空气重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乙类厂房,应采取不引发怒花地面。采取绝缘材料作
17、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方法。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预防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有效方法,且和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取防火材料密封。第四十二条 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甲、乙类厂房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3.0h不燃烧体墙体和其它部分隔开。 第五节 厂房和仓库安全疏散第四十三条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
18、0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5人;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10人;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20人;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出30人;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常常停留人数不超出15人。第四十四条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出10人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第四十五条 厂房、仓库安全出口应分散部署。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其相邻
19、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第四十六条 每座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 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第六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第四十七条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和建筑物、储罐、堆场防火间距因符合下列要求:1当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3.1要求增加25%;2当可燃气体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3.1要求确定;3湿式或
20、干式可燃气体储罐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隶属设施和该储罐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部署;4容积小于等于20m3可燃气体储罐和其使用厂房防火间距不限;5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和建筑物、储罐、堆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4.3.1要求。第四十八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和湿式和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1/2;2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2/3;3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和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1/2;数个固定容积可燃气体
21、储罐总容积大于00m3时,应分组部署;4卧式储罐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二分之一;5球形储罐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第四十九条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距离厂外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5.0m;距厂内铁路线中心线不得小于20.0m;距厂外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5.0m;距厂内关键道路路边不得小于10.0m;距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不得小于5.0m 第七节 生产装置防火间距第五十条 设备间净距,应首先遵照防火间距要求,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第五十一条 在装置生产过程中
22、,不直接参与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一些原料或成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0m3时,其和设备、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根据:甲B、乙A类装置储罐和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工艺设备(甲B、乙A类)不应低于9m;甲B、乙A类工艺装置和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设备距离不应小于15m,和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应小于9m。第五十二条 装置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部署在装置一侧,并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并宜在甲类设备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控制室朝向含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非燃烧材料实体墙。第五十三条 非防火原因决定或在防火规范中未加要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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