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统一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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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顿自GBT 50493-原则重要起草人中石化洛阳/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裴炳安专家《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原则》GB50493修编内容解读。 GBT 50493-《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原则》将于1月1日起实行,原国标《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同步废止。 GBT 50493-修编重要内容: 1、原则名称由“设计规范”改为“设计原则”; 2、有毒气体范畴由《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毒气扩大到常用剧毒气体; 3、增长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设计相容性、独立性和可靠性规定; 4、增长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简称GDS)应与火灾及消防监控系统分开设立规定; 5、增长了开路式(激光、红外)探测器、噪声探测器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探测器布点和布置规定; 6、增长了常用气体探测器选用指南、GDS配备图等5个规范性原则附录; 7、对原则某些章节和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一、原:名称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现:名称GBT 50493-《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原则》 条文阐明:依照国标最新原则,作为规范类文献,必要所有是强制性条文,作为推荐型原则,是没有强制性条文。 二、原:GB50493— 3.0.6: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应采用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查单位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产品。 现:GBT 50493- 3.0.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要获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查单位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参加消防联动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获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型式检测报告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规定有毒气体探测器必要获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查单位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安装在爆炸危险场合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获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查单位防爆合格证。 条文阐明:12月26日全国人大已批准新计量法于12月28日执行。修改重要内容:取消制造、修理计量行政允许(即取消计量制造认证),严格 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允许。可燃气体探测器当前已不需要获得CCCF认证,但销售时应获得消防产品型式实验检测报告(必要有)和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公司自愿取证)。 三、原:GB50493—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立。 现:GBT 50493- 3.0.8: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她系统单独设立。 条文阐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能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是为了保证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控制系统浮现故障或停用时,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仍能正常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安监总管三〔〕116号文中也明确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立。因而,本原则修订时,参照 GB50116和安监总管三〔〕116号文关于规定,对GDS设立规定进行 了重新修订。 四、原:GB50493— 3.0.11: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单元(UPS)供电。加油站、加气站、分散或独立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经营设施,其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现:GBT 50493- 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供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条文阐明:分散或独立有毒及易燃易爆品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普通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 五、原:GB50493— 3.0.4: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有人值守控制室或现场操作室批示报警设备,并且进行声光报警。 现:GBT 50493- 3.0.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阐明:消防控制室也需要对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信号进行监控。 六、原:GB50493— 3.0.8: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合检(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 现:GBT 50493- 3.0.6 需要设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场合,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暂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场合,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条文阐明:对于某些不具备设立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场合,普通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保证生产和维护安全需要。如: 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状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 产检修时也许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性能所限,普通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以保证生产和维护安全需要。 七、原:GB50493—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机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气体。本规范中有毒气体范畴是《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142号)中所列有毒蒸气或有毒气体。常用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现:GBT 50493- 2.0.2: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毒性气体或毒性蒸气。 条文阐明:只要通过皮肤接触或呼吸可导致死亡或永久性伤害气体,都称为有毒气体。都需要遵循本规范。 八、原:GB50493— 3.0.5:装置区域内现场报警器布置应当依照装置区面积、设备及建筑物布置、释放源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拟定。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或报警灯。 现:GBT 50493- 3.0.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依照装置占地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布置、释放源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立,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条文阐明:当现场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数量少于10个,现场环境噪声低于85dBA,且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状况下,可不需设立现场区域报警器。当现场环境噪声超过85dBA,探测器自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难以达到报警效果时,为了警示现场工作人员,在生产现场重要出入口及高噪声区等部位,需设立现场区域警报器。 九、原:GB50493— 3.0.10: 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配备,应依照生产装置场地条件、工业介质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数量等综合拟定。 现:GBT 50493- 3.0.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和(或)有毒气体环境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环境同步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十、原:GB50493— 气体密度不不大于0.97kg/m³(原则状态下)即以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不大于0.97kg/m³(原则状态下)即以为比空气轻。 现:GBT 50493- 4.1.2 鉴别泄漏气体介质与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分子量与环境空气分子量比值为基准。 比值≥1.2,泄漏介质重于空气; 1.0 ≤比值﹤1.2,泄漏介质略重于空气; 0.8﹤比值﹤1.0,泄漏介质略轻于空气; 比值≤0.8,泄漏介质轻于空气。 条文阐明:由于温度和海拔对气体密度影响较大,为了以便判断泄漏介质泄漏到大气中时,泄漏气体介质与否比空气重,本原则用泄漏介质气体分子量与本地空气分子量相对比值作为判据。 十一、原:GB50493—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畴内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 现:GBT 50493-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畴内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步设立氧气探测器。 十二、原:GB50493— 6.1.1 相对气体密度不不大于0.97kg/m³ (原则状态下)即以为比空气重;相对空气密度不大于(原则状态下)即以为比空气轻。检测比空气重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时,推荐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0.3m~0.6m。过低易导致因雨水淋、溅,对检(探)测器损害;过高则超过了空气重气体易于积聚高度。 现:GBT 50493- 6.1.2 检测比空气重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 m~1m;检测比空气略轻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 m~1m(新增)。 条文阐明:检测比空气轻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m内,09版规范为:高出释放源0.5~2m。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 m~2.0m。(新增)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00m(新增)。 十三、原:GB50493— 3.0.5 当现场斤需要布置数量有限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条件下,现场报警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头合体设立。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立,并依照现场状况,提出声光警示规定,分区设立。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升级为105dBA音响器,在高噪音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重要出入口处,普通还设立旋光报警灯。 现:GBT 50493- 5.3.2 区域警报器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09版原则为105dBA),但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 dBA。 条文阐明:现场报警器选用,由本来105dBA音响器修订为110dBA。 十四、原:GB50493— 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一级报警为常规气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解决办法。当需要采用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以便操作人员及时解决,对同步发出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解决,应遵循二级报警优先于一级报警;属同一报警级别时,有毒气体报警级别优先原则。 现: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同级别有毒气体 和可燃气体同步报警时,有毒气体报警级别应优先。 条文阐明: ①一级报警为气体泄漏警示,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解决; ②二级报警为气体泄漏紧急报警,提示操作人员采用紧急解决办法; ③当气体泄漏需联动保护时,应采用二级报警接点信号作为联动保护条件; ④现场探测器自带警报器接受探测器输出一、二级报警信号,现场区域警报器接受GDS系统输出第二级报警信号。 十五、现:GBT 50493- 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也许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立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也许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立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单组分气体介质,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步存在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也许同步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立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 条文阐明: 对于含各种有毒气体组分混合气体,或不同工况条件下泄漏气体 构成差别大时,当各毒性气体组分气体浓度均有也许达到各组分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设定值时,为保证生产安全,需要分别设立有毒气体探测器。 十六、原:GB50493— 4.1.2 下列也许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重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密封处;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设备和管道法兰和阀门组; 现:GBT 50493- 4.1.3 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边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法兰和经常操作阀门组。 条文阐明: 依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规定,释放源应按物质释放频繁限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持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和第 二级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第二级释放源:在正常状况下不会释放,虽然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重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设备或场合。 十七、现:GBT 50493-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液体储罐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畴内任一释放源水平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畴内任一释放源水平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4m。 注:AQ303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立规定》7.2.1.1规定: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合,在防火堤内每隔20~30m设立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仪与储罐排水口、连接处、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距离不适当不不大于15m。 十八、现:GBT 50493- 3.0.10 拟定有毒气体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优先顺序选用。 条文阐明:有毒气体三种职业接触限值(OEL)数值由低到高依次为:最高容 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每天8小时,每周5天)、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5分钟)。依照当前国内、外有毒气体探测器制造水平,如果采用MAC市场上 无探测器可选,在保证操作人员健康安全前提下,同步有各种职业接触限 值有毒气体,应按MAC、PC-TWA、PC-STEL优先顺序选用;没有提供OEL值有毒气体,可按直接致死浓度IDLH选用。 十九、现:GBT 50493- 5.4.3可燃气体探测器参加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获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型式检测报告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 二十、依照GB50493、GB50116及安监总管三〔〕116号文关于规定及规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 GDS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区域警报器和室内报警控制单元等构成。现场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声光报警器。 2.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立以微解决器为基本电子产品(涉及独立设立PLC、专用气体报警控制器、DCS控制器等) 。 3. 报警控制单元发出二级报警信号时,应触发安装在现场相应报警分区区域警报器。 4. 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以设立一台独立显示屏。 5.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加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获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型式检测报告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信号由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实行消防联动功能。可燃气体探测器信号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输入回路。 6.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SIS)输入时,探测器应独立设立,探测器配备应依照SIL回路定级成果拟定,并满足《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关于规定。 阐明: 探测器信号用于警示报警时,GDS报警控制单元采用独立设立以微解决器为基本电子产品即可,既不需要获得SIL认证,也不需要获得消防产品型式检测报告;探测器信号用于消防联动时,GDS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获得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型式检测报告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探测器信号用于安全联锁时,依照《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关于规定,SIL1及如下安全级别联锁信号可接入GDS,SIL2及以上安全级别联锁信号应接入SIS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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