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办公室基础管理工作手册PDF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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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室 基础管理工作手册 (法律事务室) ××年××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制度及规范 4 一、 规章制度 5 (一)法律纠纷管理措施 5 (二)招标管理措施 12 (三)协议审查管理要求 29 (四)协议授权委托管理要求 33 (五)协议法律监督要求 37 (六)供给商资质审查管理要求 39 (七)法律纠纷证据管理要求 41 (八)调研管理要求 44 (九)法律事务档案管理要求 45 二、工作职责 48 (一)法律事务科工作职责 48 (二)法律事务主管工作职责 49 (三)法律事务员岗位职责 50 三、工作行为规范 51 (一)法律事务科日常行为规范 51 (二)企业诉讼代理人行为规范 55 第二部分 基础信息 57 一、人员名册及基础信息 58 二、业务联络单位基础信息 59 (一)内部业务联络单位基础信息 59 (二)外部业务联络单位基础信息 61 第三部分 台账及统计 62 一、台帐 63 (一)协议审签台账 63 (二)授权委托书办理台账 64 (三)法律纠纷办理台账 65 (四)招标文件审查台账 66 (五)规章制度审查台账 67 (六)供给商资质审查台账 68 二、统计 69 (一)会议统计 69 (二)庭审统计 69 第四部分 业务步骤及作业文本 70 一、业务步骤及步骤说明 71 (一)协议管理步骤及步骤说明 71 (二)协议授权委托办理步骤及步骤说明 75 (三)法律纠纷办理步骤及步骤说明 77 二、作业文本 80 第五部分 培训 81 第六部分 格式标准 84 一、文本格式 85 (一)协议授权委托书文本格式 85 (二)其它事项授权委托书文本格式 86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书文本格式 87 (四)协议审查意见书文本格式 88 (五)诉讼、仲裁用提交法院管辖权异议手续文本格式 89 (六)诉讼、仲裁用提交法院延长举证期限手续文本格式 90 (七)诉讼、仲裁用提交法院证人出庭手续文本格式 91 二、表格格式 92 (一)协议审签表 92 (二)协议签署推行情况统计总表 93 (三)协议签署推行情况表 94 (四)协议移交签收记录表 95 (五)企业领导身份证复印件使用审批单 96 (六)定时授权委托书签收表 97 (七)制度审查意见记录表 98 第一部分 制度及规范 一、 规章制度 (一)法律纠纷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法律纠纷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措施》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纠纷,是指企业含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发生或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纠纷: (一)因协议关系引发经济纠纷; (二)因侵权行为引发民事纠纷; (三)因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纠纷; (四)因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纠纷; (五)其它法律纠纷。 第三条 企业法律纠纷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和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标准。 第二章 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企业办公室,对企业法律纠纷实施统一管理。其关键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 (二)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处理法律纠纷; (三)办理和处理纠纷相关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办理外聘律师相关手续; (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络,按要求上报企业法律纠纷情况; (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搜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法律提议或处理方案; (六)对企业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 (七)办理案件相关费用结算事宜; (八)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档案。 第五条 企业各单位帮助处理法律纠纷关键职责是: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办公室汇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配合调查取证; (三)配合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四)提供和纠纷相关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立即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各单位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法律纠纷,由变更后负担该职责单位和原承接人员帮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企业对外处理法律纠纷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实施费、判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它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企业办公室专款专用,据实报销。 第三章 法律纠纷办理程序 第八条 企业办公室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或接到企业各单位报送法律纠纷汇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直接收到相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办公室说明案件相关情况,并到企业办公室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 (二)收到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后,立即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情况,并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和提议。 (三)依据相关单位案件汇报情况,提出证据清单,相关单位在收到证据清单5日内向企业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向企业办公室移交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足,企业办公室可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补充完整。 (四)依据案件情况提出委托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外聘律师或其它人员参与仲裁、诉讼活动提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诉讼等相关活动。 (五)依据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 (六)依据案件情况向企业各单位调取和法律纠纷相关各类证据材料,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该支持和配合。 (七)将法律纠纷处理结果汇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八)整理法律纠纷材料并归档。 第九条 相关单位收到法律纠纷文书、材料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相关函件、材料,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企业办公室汇报。 相关单位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企业办公室说明案件相关情况并移交文书、材料,并到企业办公室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其它办理程序同第八条要求。 第十条 企业办公室根据要求向股东方汇报法律纠纷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采取非诉讼方法协商或调解处理法律纠纷,相关单位应将相关函件、材料、处理方案、调解意见报送企业办公室,企业办公室将该处理方案、调解意见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汇报。 企业办公室将领导指示意见传达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依据领导指示意见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制作协议书或调解书经对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调解书、协议书由承接部门留存,同时报企业办公室存档。 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纠纷,由参与协商或调解单位将原因及下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汇报企业办公室。 企业办公室依据上述情况,提出新处理方案或提议,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经过仲裁方法处理纠纷,以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裁决书、调解书后,应立即报送企业办公室,由企业办公室上报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过诉讼方法处理纠纷,以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应立即报送企业办公室,由企业办公室上报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应该自觉实施或配正当院实施。 第四章 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证据材料包含: (一)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会议纪要、对协议变更统计、双方签署协议、同案件相关相关函件及传真; (二)推行协议、协议多种交付凭证,包含发货单、提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存根、结算单据等; (三)推行协议、协议中当事人签字凭证,如对帐单等; (四)相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能证实客观事实文书或单据; (五)相关单位作出判定结论、检验汇报、勘验笔录等; (六)照片、视听资料; (七)其它票据、单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对移交证据材料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企业各单位应立即留存和每一笔业务相关原始证据材料并归档。 第十八条 原始证据材料留存应从业务源头开始,对原始证据材料留存归档应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企业法律纠纷相关文件、材料由企业办公室整理后归档保留。留存复印件,应该注明出处或原件保留单位。原件需移交相关单位,由企业办公室负责移交。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企业办公室对企业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验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企业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直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为领导失察或个人渎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纠纷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 (二)因为相关单位或个人未能妥善保管保留相关证据造成重大损失; (三)纠纷发生后,相关单位未立即汇报,造成超出诉讼时效或法律要求相关期限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四)在纠纷发生后,相关单位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五)发觉相关人员和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六)有其它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办公室发觉相关人员有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事项时,提出处罚提议,报企业绩效考评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企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招标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标活动,维护企业利益和投资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招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三条 新建、扩建、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和其相关设备、材料等采购,达成下列标准,必需进行招标: 1、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建设单项协议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2、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3、和工程项目相关关键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4、勘察、设计、监理、调试等服务单项协议估算价30万元以上;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协议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生产抢检修、设备维修、维护、技术服务协议达成下列标准必需进行招标: 1、生产性固定资产大修、检修项目单项且一次性协议额达成50万元以上; 2、技术服务单项协议额达成30万元以上; 3、设备维护单项协议额达成3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采购生产性设备、备品备件、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支出达成下列标准,必需进行招标: 1、生产性设备一次性采购单价在50万元以上; 2、单个品种物资一次性估算采购额达成30万元以上; 3、每类物资批次采购额达成30万元以上; 4、办公用具一次性估算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 5、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估算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零购固定资产项目单项协议额达成3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公众安全项目及法律法规要求必需招标项目。 第八条 其它项目单项协议额达成3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采购备品备件、原辅材料标准上选择厂家直供和选择资信、实力、供货业绩好代理商供给。 第十条 下列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竞价方法采购: 1、本措施要求限额以下项目(法定招标项目除外); 2、采购物资只能以唯一供给商取得; 3、引进设备、备件国产化中包含技术保密或专有技术; 4、对于生产单位提出必需在一周内到货物资,不按期到货将严重影响生产生产急需紧急采购物资;对于生产单位提出须立即进行抢检修项目,不立即进行抢检修将严重影响生产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紧急抢检修项目所需物资,经生产单位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按比质比价、竞价程序和方法采购。 上述采取比质比价、竞价方法采购,5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在协议审签过程中,相关比质比价、竞价资料同协议一起报审,并将比质比价、竞价资料归档备查。 第三章 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招标领导组,统一领导企业范围内招标工作。 招标领导组组长由企业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员由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组职责: 1、确定招标工作基础标准和指导思想; 2、定时检验、指导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 3、审批此次招标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招标方案; 4、定标; 5、审定向行政监督部门上报文件、资料; 6、协调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招标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其职责为: 1、制订完善招标管理制度; 2、负责招标领导组日常事务; 3、对各工作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评; 4、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及上级检验、指导; 5、负责招标领导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六个招标工作组,分别为工程招标工作组、设备招标工作组、材料招标工作组、电力招标工作组、新建、扩建项目招标工作组、综合招标工作组。 企业拟招标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电力项目分别由工程招标工作组、设备招标工作组、材料招标工作组、电力招标工作组负责,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新建、扩建项目如成立专门机构,同时成立招标工作组负责招标工作,组长由该机构责任人担任;其它项目标招标工作,由综合招标工作组负责,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各工作组副组长由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经理担任。各招标工作组,在招标领导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招标领导组负责。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和职责: 工程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工程部负责项目;设备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装备能源部所负责项目;材料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供给部负责项目;电力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电力管理部负责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新建、扩建项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综合招标工作组工作范围是企业招标其它项目。 招标工作组职责: 1、具体负责招标日常事务; 2、编制年、季招标工作计划; 3、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包含拟招标项目标招标依据、基础情况、项目审批情况、设计情况、投资估(概)算金额、资金起源、招标方法、招标范围、标段划分、投标单位资质和资信审查情况、招标工作组组员名单及计划开标时间和招标前准备工作; 4、市场调研工作; 5、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无标底可不编制标底); 6、招标前向招标领导组组长报审此次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招标方案; 7、招标前向招标领导组副组长报审此次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招标方案; 8、招标前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审批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不满100万元招标方案; 9、组织招标文件评审和汇签; 10、编制订标请示汇报; 11、负责开标、评标、询标组织工作; 12、负责招标过程汉字件整理、归档工作; 13、起草和整理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上报文件、资料; 14、配合、接收上级及国家主管部门检验、指导。 第十六条 各招标工作组依据拟招标项目标需要可设置资格审查组、标底组、技术组、商务组、评标组、监督组等各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标底组、资格审查组中应有两名组员为计划经营部、财务部委派人员,其它组员应依据招标项目标情况,由企业其它相关人员组成。标底会由招标工作组组长组织召开。 第四章 招标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依据企业年度下达项目建设纲领、更新改造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等,由各招标工作组按年、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主管部门应该先推行审批手续,取得同意。 第二十条 工程、采购等各项目主管部门向工作组递交《招标申请书》,项目招标申请书应载明物资类别、名称、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预估价格等,此次招标项目估(概)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应附加市场调研汇报。 第二十一条 由招标工作组编制招标方案。 第二十二条 依据同意项目招标方案,项目主管单位配合招标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招标文件或由招标工作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可依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确定标底项目由工作组确定标底。招标项目标标底,应该依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参考国家要求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封存,一个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需保密。 第二十四条 招标工作组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招标。 依法必需招标项目,采取自行招标方法,依据国家要求需办理相关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由招标工作组办理。 招标工作组自行招标,应依据同意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工作组编制招标文件中相关协议关键内容条款应经财务部、法律事务室审查。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工作组应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立案。 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由招标工作组办理委托含有法定条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设备、材料招标自行办理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时间,要充足考虑时间上提前量,包含招标过程、签署技术协议及供货协议、合理生产周期、运输时间等四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组在确定工程招标文件中通常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方法、地点和截止时间; 4、现场勘察时间、招标答疑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和方法(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5、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营业执照、资质证、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证件、资信证实等,采取工程量招标,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投标文件编制和投标报价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7、协议关键条款; 8、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9、投标确保金、履约确保金或担保方法要求; 10、开标会议议程; 11、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和中标标准。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组在确定设备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通常包含: 1、招标内容及要求; 2、投标邀请;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和要求; 5、投标报价表; 6、协议关键条款、供货范围、数量、付款方法; 7、技术质量及服务; 8、确保金金额、技术规范书、技术要求及实施标准等内容; 9、相关要求投标人提供证实本单位资质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组在确定材料招标文件中通常包含: 1、投标邀请书; 2、招标内容及要求;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和要求; 5、投标报价表; 6、协议关键条款、供货范围、付款方法; 7、技术质量及服务; 8、投标确保金金额、技术规范书、技术要求及实施标准等内容; 9、相关要求投标人提供证实本单位资质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作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法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法邀请符合资质条件不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该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标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措施等事项。 采取公开招标项目应由招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投标邀请书应该载明招标公告中所提到招标人及招标项目标相关事项。 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法,应该向三个以上含有负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 设备、备品、备件、材料和其它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法,应该向三个以上含有负担招标项目资质、生产能力、业绩、信誉(产品质量、交货能力、售后服务、廉政情况)等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招标邀请。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时,假如提交投标文件合格投标人数不符合以上要求,招标人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要求应该公开招标项目需采取公开招标方法,其它项目招标时,视项目情况,具体招标方法由招标工作组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招标工作组适时对外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由企业盖章。 第三十二条 由招标工作组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 各招标工作组应指定专员接收投标文件,按投标次序在标书上编号,签收并妥善保留,不得透漏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招标工作严厉性,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确保金和标书费,投标确保金通常不得超出投标总价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出八十万元。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日内,应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开标前购置标书、缴纳投标确保金、收取标书费和投标确保金一律交企业财务部,所收取标书费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招标工作组使用,必需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工作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 开标应该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由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开标过程应该统计并由各工作组存档备查。 发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2、投标文件未经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工程项目招标还需企业资质等级证、项目经理证)等有效证件; 4、投标人名称、工程项目标资质证实原件和原资格预审不一致且无正当证实; 5、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包含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识别;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确保金; 7、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与开标会(经招标人同意用来函形式参与投标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依法必需招标项目由项目招标部门、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和教授组成,组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项目标教授组员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法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教授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教授库内相关教授名单中确定。 2、依本措施需招标项目由项目招标部门、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和教授组成,组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员中应有计划经营部、财务部委派人员。 前款教授应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含有高级职称或含有相同水平人员。 评标委员会设责任人,评标委员会责任人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工作组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员和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应该回避。 第三十九条 评标应该采取保密方法,确保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责任人写出书面评标汇报,并推荐合格候选人。 评标汇报应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1、基础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 3、开标统计; 4、符合要求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原因一览表; 7、经评审投标人排序; 8、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署协议前要处理事宜; 9、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应该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次序。 第四十二条 招标工作组依据评标汇报编写定标请示,定标请示按下列审批权限审批: 1、此次招标项目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2、此次招标项目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 3、此次招标项目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4、此次招标项目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由领导组会签。 定标请示同意后,由招标工作组按同意定标请示内容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署前,应按企业《协议管理措施》要求进行协议评审。 第六章 引进设备招标 第四十三条 利用外汇引进设备及备件招标,按中铝股份营字()112号《中国铝业股份进出口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中国铝业国际贸易无力负担,招标工作组经请示招标领导组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工作。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五条 招标工作应该实施回避制度。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儿女和其它近亲属,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企业招标工作人员应按政府要求相关程序,自觉接收政府行政监督,对招标活动监督按企业纪律检验委员会制订相关要求实施。企业纪律检验委员会、监察审计部委派人员参与监督和资质审查,负责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还未造成经济损失,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按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不一样经济罚款、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必需进行招标项目采取分解项目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标; 2、对于违反本措施要求,不推行招标审批程序,视同规避招标进行处理; 3、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相关招标其它情况,或泄露标底; 4、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参与招标相关工作人员或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5、其它违反《中国招投标法》和本措施要求进行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企业各部门应依据××企业招标管理措施制订本部门招标管理措施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措施公布前已经制订招标管理措施和本措施相抵触,原措施废止。 第五十条 本措施如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由中国铝业股份集中采购物资适用中国铝业股份要求。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中如有同中国铝业股份相关招标管理要求相抵触,适用中国铝业股份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不满”、“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适用《中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法律事务室解释。 (三)协议审查管理要求 为加强协议审查管理,充足发挥协议在生产经营中作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协议法》和《企业协议管理措施》要求,并结合企业办公室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要求。 1.协议审查目标 1.1确保协议审查率百分之百。 1.2将协议审查同企业管理相结合,确保企业效益最大化同时控制协议风险。 2.协议审查范围:企业对外签署全部协议。 3.责任分工 3.1协议预审:企业全部对外协议需经法律事务人员预审; 3.2协议审签: 3.2.1 5万元以下标准文本协议由法律事务人员审签。 3.2.2 5万元以上或5万元以下无标准文本协议,经法律事务人员预审后由法律事务主管审查签署。 3.2.3对企业有较大影响协议,经法律事务主管请示部门领导后签署审核意见。 3.2.4法律事务主管出差期间,能够授权法务人员签署其负责范围内标准文本协议;无标准文本协议和50万元以上协议由法务人员预审,经法律事务主管审核电子版同意,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4.要求 4.1时间要求 日常性标准文本协议努力争取1日内审查完成,重大协议或其它无标准文本协议由法律事务科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审签时间。 4.2审查要求 法律事务科在审查协议时,要做到严谨细致。应该对协议做认真推敲,审查协议标、内容、主体等方面正当合规,协议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确保所签署协议正当有效,切实可行。 5.审查 5.1:协议手续完备性审查: 5.1.1协议承接人员持协议承接部门责任人、财务部、计划经营部(使用5#协议章协议和使用1#、4#协议章更改、改造项目部分)签署意见协议审签表 5.1.2 新增供给商签约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并经协议承接人员查对) 5.1.3 协议文本。 5.2 协议主体资格审查 5.2.1 签订协议主体资格是否正当和合适 5.2.1.1签约人正当性 5.2.1.2 担保人正当性。 5.2.1.3新增供给商,付款方法对企业含有一定风险,可要求协议承接部门出具资信情况调查情况说明。 5.3 协议可行性审查 5.3.1依据本身、对方企业条件和能力,分析、预见、判定协议能否推行,确保协议顺利推行。关键审查项目关键包含商业信用、生产供货能力、支付能力。 5.4协议内容审查 5.4.1协议名称正当正确 5.4.2协议条款完备 5.4.3 协议文字正确 6.审查意见签署 6.1对于协议条款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发觉问题,将审签意见写入协议审签表内,要求承接部门进行修改,并对修改情况进行检验。 6.2对于企业重大协议或所存在问题含有普遍性,法律事务科能够下发法律意见书。 7.重大协议审查 7.1重大协议为协议标超出人民币100万元,或其它重大复杂,对企业有重大影响协议。 7.2对于重大协议,实施法律事务科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科能够对重大协议招标、议标、协议谈判、签署、推行进行全程参与。经过参与了解协议签署背景,确定协议审查关键点,在参与过程中,适时提出相关法律提议。 8.协议审查评价 8.1评价时间 次月5日前对上月审签协议签署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8.2评价内容 协议审查中存在问题,协议修改情况,是否需要修订文本格式等,总结经验和不足。 (四)协议授权委托管理要求 为深入规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经济活动授权委托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协议管理措施》,特制订以下要求。 1.适用范围和目标 范围: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协议授权行为。 2.适用标准 2.1 企业对外协议(包含协议、契约等)由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署,未经授权委托,任何人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协议除外。 2.2任何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均为无效协议,但事后企业给予追认除外。 2.3受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签署协议,不得私自超越授权权限从事经营活动,委托代理人不得再另行委托她人办理授权委托业务。 3.协议授权委托类别 3.1企业协议授权委托分定时委托和专题委托。定时委托是在一定时限内根据权限或业务授权委托代理人;专题委托是法定代表人依据特定时期、尤其事项需要进行授权委托代理人。 4.协议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4.1定时授权办理程序 4.1.1定时委托,依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定时由法律事务科办理。 4.1.2 每十二个月12月31日前,法律事务主管依据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拟订授权委托书草案,经法定代表人审核,承接人依据法定代表人审核审核意见修改后,交付法定代表人签字。 4.1.3 法定代表人签署后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交付受委托人并由受委托人在定时授权委托书签收单上签字,原件由法律事务科负责归档留存。 4.1.4定时授权委托期限标准上为十二个月,如法定代表人对定时授权期限变更,法律事务科依据法定代表人指定期限重新起草定时授权委托书草案并办理相关授权。 4.2专题委托,由协议承接部门在审签协议时,提出授权委托申请,由企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4.2.1 常规性协议授权由法律事务科依据协议情况,请示企业法定代表人后办理专题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复印件交付给协议承接单位,原件法律事务科归档留存。 4.3需要交付授权委托书原件,需由经办人向法律事务室提出申请。 4.3.1申请书内容包含申请单位名称、需要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授权期限、用途等,申请应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4.3.2法律事务科依据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4.3.3 法律事务科依据申请书内容请示法定代表人并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 4.3.4 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法律事务室备查,另一份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法律依据。 5.授权委托书管理 5.1企业办公室法律事务科是企业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主管部门,负担办理授权委托具体工作。授权委托书由企业办公室法律事务科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印制。 5.2授权委托书应内容明确、格式规范,并载明受委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理权限和使用期限。 5.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协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 5.4各部门应指定专员建立相关台账并负责授权委托书登记和存档工作,每十二个月年底由办公室对各业务部门授权委托使用情况进行检验。 5.5授权委托事项发生变更时,承接部门应按申报授权委托程序向办公室提出办理变更手续。 6.违反授权委托责任 6.1委托代理人在超出授权范围或委托权限终止后,仍以企业名义签署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6.2因承接部门管理不善,造成代理人未严格依据本要求行使职权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按相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附则 7.1其它事项根据《企业协议管理措施》实施。 7.2本要求自制订之日起实施。 7.3本要求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协议法律监督要求 1.为了规范企业协议行为,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推行法律事务科职责,依据《企业协议管理法》制订本要求。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办公室法律事务科对企业协议进行监督管理,所实施协议监督活动。 2.法律事务科协议监督职责 2.1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推行协议情况进行检验; 2.2对协议签署、推行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问题进行纠正,提出处理提议; 3.监督方法 3.1不定时对协议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出具协议检验情况书面汇报; 3.2每个月对上月协议签署、推行情况进行调查,出具协议签署、推行情况报表。 3.3对协议推行情况检验中发觉问题立即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具体方法和方法 4.1 协议检验 4.1.1每十二个月安排不少于2次对协议签署、实施情况检验并出具协议检验汇报。 4.1.2协议检验汇报应该明确所抽查协议基础情况,协议实施中存在问题,处理提议。 4.1.3 协议检验对象关键为协议承接单位和协议实施单位。检验内容关键是协议签署、到货、检验、工作程序、质量管理和索赔等。 4.1.4 协议检验能够同协议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联合进行检验。 4.2 协议签署、推行情况月度调查 4.2.1时间:每个月3日前对次月协议签署、推行情况进行调查,并于5日前出具协议签署、推行情况报表。 4.2.2 协议签署、推行情况月度调查范围为协议承接单位。 4.2.3 调查内容:当月内协议签署、生效数量、到货情况、入库情况、采购方法和价格确定依据。 (六)供给商资质审查管理要求 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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