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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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1、中国执业医师法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4、护士条例395、处方管理措施47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59第二部分 相关批复及司法解释1、相关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相关问题批复682、相关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相关问题批复693、相关医疗机构私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批复704、相关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批复715、相关打击非法行医专题行动中相关中医监督问题批复72第三部分 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业资格一、未经同意私自创办个体医疗机构行医74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74三、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75
2、四、乡村医生私自执业75五、未办理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手续76执业行为一、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6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76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77四、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77五、出具虚假医学证实文件77六、医师违法行医78七、护士违规执业79八、乡村医生违法行医80专题诊疗服务一、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判定81二、私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81三、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82第一部分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自1999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升医师
3、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正当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订本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该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神圣职责。全社会应该尊重医师。医师依法推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工作。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医师,给奖励。第六条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用,根据国家相关要
4、求办理。第七条医师能够依法组织和参与医师协会。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施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能够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含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十二个月;(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含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含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第十条含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中等专
5、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十二个月,能够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法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评合格并推荐,能够参与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和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施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能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要求情形外,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
6、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能够为本机构中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能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对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一)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实施完成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其它情形。受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应该自收到申
7、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该在三十日内汇报准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二)受刑事处罚;(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四)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评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其它情形。被注销注册当事人有异议,能够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该到准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要求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和有本法第十五条要求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应该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要求机构考评合格,并依据本法第十三条要求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医师,应该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常常监督检验,凡发觉有本法第十六条要求情形,应该立即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将
9、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给予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受下列权利:(一)在注册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理、出具对应医学证实文件,选择合理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标准,取得和本人执业活动相当医疗设备基础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四)参与专业培训,接收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酬劳和津贴,享受国家要求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依法参与所
10、在机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推行下列义务:(一)遵遵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推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珍惜、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方法,签署相关医学证实文件,必需亲自诊查、调查,并根据要求立即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和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和执业类别不相符医学证实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该采取紧急方法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抢救处理。第二十五条医师应该使
11、用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疗诊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该如实向患者或其家眷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该经医院同意并取得患者本人或其家眷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难、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紧急情况时,医师应该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发觉传染病疫情时,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师发觉患者涉嫌伤害事件
12、或非正常死亡时,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执业助理医师,能够依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通常执业活动。第四章考评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或组织应该根据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定时考评。对医师考评结果,考评机构应该汇报准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立案。对考评不合格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收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许可
13、其继续执业;对考评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验和监督医师考评工作。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给表彰或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三)遇有自然灾难、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四)长久在边远贫困地域、少数民族地域条件艰苦基层单位努力工作;(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应该给予表彰或奖励其它情形。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制订医
14、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个形式培训,为医师接收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采取有力方法,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域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该根据要求和计划确保本机构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担医师考评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为医师培训和接收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发明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由发给证书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15、门给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吊销其执业证书;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二)因为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疗、诊疗、流行病学等证实文件或相关出生、死亡等证实文件;(五)隐匿、伪造或私自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六)使用未经同意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七)不根据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八)未经患者或其家眷同意,对患者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十)利用职务之便,索
16、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十一)发生自然灾难、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发觉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根据要求汇报。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依据法律或国家相关要求处理。第三十九条未经同意私自创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欺侮、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侵犯医
17、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据本法第十六条要求推行汇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警告;并对该机构行政责任人依法给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相关要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对应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
18、、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务人员,依据本法要求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订。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通常医疗服务乡村医生,符合本法相关要求,能够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含有本法要求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订管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实施本法实施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标准制订。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从事临床
19、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适用于从事疾病诊疗、诊疗活动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抢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发展,激励多个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
20、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和国家相关要求,对军队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计划审批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计划。机关、企业和机关能够依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计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医疗机构设置计划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计划和城镇建设发展总体计划。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该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计划和医疗机构基础标准。医疗机构基础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同
21、意书,方可向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该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汇报;(三)选址汇报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该根据以下要求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书面回复;同意设置,发给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计划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
22、机关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础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员服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第三章 登记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需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二)符合医疗机构基础标准;(三)有适合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和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对应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同意其设置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要求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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