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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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灾难防治工作手册 (试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5 第二章 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8 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8 第二节 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1 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16 第四节 地质灾难应抢救援队、驻守人职员作职责 19 第三章 地质灾难防治工作 20 第一节 防治计划、防灾方案 20 第二节 调查评价 22 第三节 监测预警 24 第四节 搬迁避让 29 第五节 工程治理 34 第六节 危险性评定 41 第七节 应抢救援 43 第八节 责任认定 53 第四章 责任追究 55 第五章 附则 59 附表 60 附录 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本市地质灾难防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提升地质灾难防治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因工作不妥、渎职、违纪、违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确保本市地质灾难防治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难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难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 地质灾难防治基础标准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地质灾难防治是各级政府共同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亲密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难防治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标准,按灾难等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地质灾难防治工作领导,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方法,做好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地质灾难防治工作。 (二)谁引发、谁治理标准:因自然原因造成地质灾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受灾难威胁单位和个人应该主动帮助和配合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难,由责任单位负责防治工作并负担法律责任。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准:目前地质灾难防治要加强对部分不合理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监管和限制,预防或降低人为地质灾难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地质灾难,依据调查评定,需进行监测就进行监测,需搬迁避让就搬迁避让,需治理就进行治理。 (四)群专结合、群测群防标准:地质灾难防治既需要受灾难威胁单位和群众主动参与,更离不开地质灾难防治教授指导和支持。坚持群专结合,就必需做好地质队员驻守工作,确保做到监测有效、预警科学、处理立即,切实提升地质灾难防治效果。 (五)统筹计划、综合防治标准:地质灾难防治工作需要巨大资金投入,所以开展防治工作必需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同时,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要科学计划、突出关键,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采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多个方法及包含法律、组织多个方法,综合防治地质灾难。 (六)齐抓共管、共同防治标准:地质灾难防治任务重、包含面广,必需各级政府、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同防范,才能做好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难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难隐患点防治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机关,构建以政府为主体、部门具体实施、广大企机关和群众参与共同防治新局面。 (七)依法依规、尽职免责标准:根据刑事、行政责任追究“过失问责”法治标准,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需坚持“依法依规、尽职免责”标准,对负有地质灾难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推行了其监督管理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包含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抢救援四大方面,要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将“以人为本”理念贯穿于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各个步骤。 地质灾难防治各个工作步骤必需以国家及市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工作过程中应做到老实守信、权责统一基础要求,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社会主义法治标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难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难防治专题资金,专题用于地质灾难防治工作。 因自然原因造成地质灾难防治经费,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难治理费用,根据谁引发、谁治理标准由责任单位负担。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难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 地质灾坏处理程序:接到群众报灾、发觉或发生地质灾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教授、驻守地质队员立即赶赴地质灾难现场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处理,判定是否是地质灾难、是否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分析地质灾难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确定防灾责任单位,由防灾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并具体组织实施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第一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调查,负责制订全市地质灾难调查技术规范; (二)依据国家和市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全市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验等相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验搬迁避让工作; (四)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及其后期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检验应抢救灾工作。 (六)对地质灾难防治工作优异优异集体、优异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负担市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和地质灾难防灾方案编制,提出地质灾难防治项目设置提议; (二)负责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开展地质灾难防治综合研究; (三)参与制订地质灾难防治技术规范并落实实施; (四)负担地质灾难气象预警预报和重大地质灾难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担全市地质灾难监测网络建设,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 (六)做好应急资料准备工作,为现场应急工作和教授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立即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难预警预报和趋势估计; (七)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等技术工作,负担地质灾难应急技术指导相关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及上报; (八)技术指导区县级相关机构开展地质灾难应急响应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地调局安排包含地质灾难专题项目; (十)负责区县申报市级地质灾难专题资金项目申报、检验等。 第九条 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灾难防治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难防治项目标调查、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地质灾难防治项目提议书提出; (二)对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难监测进行全方面计划,结合三峡工程建设,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分期分批逐步建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难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三峡工程库区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监测体系,对库区地质灾难点建立专业队伍为主监测网点,对库区地质灾难点建立群测群防为主,并和专业队伍指导和定时巡查相结合监测网点,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地质灾难监测预警信息,并为减灾防灾预案编制、修编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四)以三峡工程库区为基地,建立地质灾难监测预警示范区,为科研、教学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及防灾减灾方法技术范例; (五)指导协调全市搬迁避让工作; (六)负责地质灾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难防治技术研究地质灾难防治项目和后期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七)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条 区县国土部门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要求,组织各责任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调查; (二)负责区县群测群防体系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难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及简易应急处理工程,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下级上报险情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群测群防年度工作总结;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验地质灾难搬迁避让工作; (四)组织做好地质灾难治理工作并协调指导和监督检验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工作; (五)会同同级建设、财政、救灾、民政、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煤监、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六)建立地质灾难应急抢险技术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接到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汇报后,应该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立即确定灾难规模、受威胁对象和必需采取应急抢险方法等。情况危急时,应该立即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 第十一条 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对群测群防员或乡镇(街道)上报地质灾难隐患点进行实地核实,并形成调查汇报; (二)参与地质灾难防治计划编制,负责确定本区县地质灾难防灾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监测工作,参与地质灾难估计预报工作,建立地质灾难“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地质灾难防治及“群测群防”宣传、培训 工作; (四)负责地质灾难治理、搬迁避让、监测等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地质灾难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节 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 (二)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地质灾难群测群防体系,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群测群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统一领导,组织开展防灾演练,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运行经费; (三)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制订临灾避险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动态跟踪掌握灾难监测情况,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监督考评等工作; (四)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搬迁避让工作; (五)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治理项目; (六)发生地质灾难或出现地质灾难险情时,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立即开启突发性地质灾难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难威胁居民和其它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安置灾民,作好社会稳定工作,并依据地质灾难灾情和防治工作需要,统筹计划、安排受灾地域灾后重建工作。接到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汇报后,应该在一小时之内汇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负责足额建立本级地质灾难防治专题资金。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难隐患排查、监测;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难抢险救灾,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灾难工程治理项目质量监督。 (二)市政主管部门: 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难威胁市政设施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地质灾难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预防垃圾场垮塌引发灾难;当地质灾难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围人民群众安全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快速恢复市政设施功效。 (三)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含改扩建项目)周围地质灾难防治;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围地质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组织监测排查出地质灾难并立即采取治理方法;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难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立即制订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快速恢复交通、航运。 (四)水利主管部门: 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及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后期维护监管,水利设施及周围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地质灾难负责组织监测,立即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方法;负责水文、水情分析估计,发觉洪灾险情,立即向相关地域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难预防工作;发生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围人民群众安全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移民主管部门: 负责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责成项目业主落实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难预防工作,规避在地质灾难威胁区及周围选址;负责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标监测治理工作,关键做好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开县、彭水、酉阳移民迁建工程地质灾难防治工作;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包含地质灾难进行监测和保护;当发生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威胁到移民迁建区、迁建设施和周围人民群众安全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三峡库区地质灾难搬迁避让。 (六)工业经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难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地质灾难预防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巡查、排查工作;发觉地质灾难安全隐患时,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限期整改;负责矿山开采活动监管,组织矿山企业将地质灾难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和周围人民群众安全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民政主管部门: 帮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帮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区县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要求给重灾户救助补助;向民政部汇报灾情。 (八)成铁重庆办事处: 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难排查、巡查工作;当地质灾难威胁到铁路和火车站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制订抢修、疏通方案,快速恢复铁路交通。 (九)公安机关: 指挥地质灾难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难现场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难抢险救援。 (十)卫生主管部门: 组织相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助和处理;负责采取方法,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十一)气象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地质灾坏处理期间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难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定时公布全市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难监测预报工作。 (十二)财政主管部门: 负责筹集调度防灾救灾资金,确保防灾救灾资金立即足额到位;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 依法负责对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它人员推行地质灾难监管职责和灾情处理情况实施监督。对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它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难中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具体落实地质灾难汛前排查、汛中检验及汛后核查工作,开展日常实地巡回检验,发觉疑似新地质灾难隐患点立即报请国土部门组织教授或驻守地质队调查确定; (二)组织做好辖区内地质灾难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工作,立即搜集上报隐患点监测统计和群测群防相关资料,组织做好紧急情况下临灾避险工作,发觉地质灾难灾险情前兆立即采取防范方法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汇报;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难威胁情况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对每处地质灾难隐患点组织开展简易应急避险演练,提升广大干部群众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四)编制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和单点防灾预案,立即向受地质灾难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五)建立本级地质灾难防治机构和应急队伍,确定村级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完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两级群测群防网络,按摄影关文件要求,对监测员进行管理;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难(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计划,开展隐患点应拆未拆房屋督促拆除工作; (七)保护、维护好辖区内地质灾难监测、预警、治理等专用设施,立即更换损毁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简易监测设备; (八)发生地质灾难灾情或险情时立即组织足够力量赴现场应急处理,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速报,应急处理完成后再行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地质灾难防治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开展本村(居)委会地质灾难防治工作; (二)确定群测群防员,落实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各项方法,做好对群测群防员监管; (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难先期应急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立即劝阻和举报在地质灾难危险区域从事轻易引发地质灾难活动情况; (五)保护好地质灾难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监测标志和隔离带(周界桩)等设施; (六)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 第十六条 片区责任人(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一)片区责任人标准上由乡镇(街道)分管地质灾难防治工作领导担任; (二)全方面负责辖区内地质灾难隐患防治工作; (三)指导、管理和监督群测群防人员做好巡查、排查和群测群防等各项工作; (四)组织做好地质灾难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 (五)组织做好地质灾难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工作; (六)立即组织开展地质灾难应急处理工作; (七)做好其它相关地质灾难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地质灾难群测群防职员作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难隐患点及周围区域巡查和日常监测预警工作,认真做好监测数据统计,利用群测群防手机上传至地质灾难群测群防信息系统,发觉险情或灾情立即发出警报,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二)向受地质灾难威胁群众宣传隐患点规模、类型和相关关键事项,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向受灾难威胁村民发放避灾明白卡,要求预警信号,配置预警器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通知本隐患点临灾报警信号、应急转移路线和避灾安置地点,每逢关键防范期来临时,提醒点上群众加强防范; (三)立即劝阻和举报在地质灾难危险区域从事轻易引发地质灾难活动情况; (四)主动帮助和配合搬迁避让工作; (五)主动帮助和配合治理工作; (六)保护好地质灾难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监测标志和隔离带(周界桩)等设施; (七)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指挥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根据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帮助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节 地质灾难应抢救援队、驻守人职员作职责 第十八条 地质灾难应抢救援队工作职责: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驻守区县,做好地质灾难防治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地质灾难应抢救援队日常培训、演练和专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三)发生地质灾难灾险情,帮助区县做好地质灾难应急调查、应急测绘、应急监测和排危抢险等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四)做好其它地质灾难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地质灾难驻守人职员作职责: (一)配合驻守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难隐患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 (二)配合驻守乡镇(街道)深入完善监测预警、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对乡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地质灾难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四)指导驻守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难应急演练工作; (五)配合驻守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难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为应抢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新增地质灾难隐患点防灾预案,明确撤离路线和监测预警方法; (七)定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第三章 地质灾难防治工作 第一节 防治计划、防灾方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难防治计划是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关键组成部分,是地质灾难防治工作纲领性、指导性文件,组织制订地质灾难防治计划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键职责和任务,是依法开展地质灾难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前提和确保。 第二十一条 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境保护、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地质灾难防治实际,编制本级地质灾难防治计划,经教授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监管,定时对本级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定,提升计划时效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修改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应该报原同意机关同意。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包含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难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估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影响分析; (二)地质灾难防治标准和目标; (三)地质灾难易发区、关键防治区及防护关键; (四)地质灾难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关键保护对象; (五)计划实施保障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难易发区分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难易发区和关键防治区划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区县国土部门应该将划定地质灾难极易发区和地质灾难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难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区县国土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境保护、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和地质灾难现实状况制订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上级政府制订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制订和公布本辖区地质灾难防治方案。 第二十五条 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包含下列内容: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灾难点分布、地质灾难等级及发展趋势估计; (二)依据水文、气象等估计情况确定关键防范期; (三)地质灾难直接威胁区域、威胁对象; (四)关键地质灾难防治项目、地质灾难险情等级; (五)地质灾难防治方法; (六)地质灾难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地质灾难,应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难关键防范期。 第二节 调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地质灾难调查评价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工作,是编制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制订地质灾难防治方案、实施地质灾难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关键依据和前提,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题资金用于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同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包含调查、排查、核查等,本手册特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出资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应由含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应勘查资质证书单位负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国家相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订全市地质灾难调查、排查核查技术要求,并监督和指导区县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难调查和排查工作。重庆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对全市地质灾难调查工作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国土部门应根据地质灾难调查、排查核查技术要求,结合地质环境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调查工作和排查核查工作。区县(自治县)地质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难调查工作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设、水利、交通、安监等部门应结合地质环境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地质灾难调查评价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国土部门要主动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和衔接,落实调查工作经费,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地质灾难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国土部门应经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地质灾难防治技术支撑单位等方法确定调查工作负担单位,负担调查工作单位应该根据协议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及资料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难排查核查工作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质灾难排查核查工作应按年度实施,每十二个月汛期前各区县(自治县)应完成地质灾难排查核查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区县国土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排查核查工作组织实施,排查核查结果应立即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地质灾难防灾工作需要,组织专业地勘队伍开展全市地质灾难排查核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难排查核查工作由区县国土部门直接委托驻守区县地质灾难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负担,负担排查工作单位应该根据协议及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排查核查工作,并对排查核查结果及资料负责,同时立即配合区县国土部门做好地质灾难数据库建设、更新和维护。 第三节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七条 监测预警是对排查出地质灾难隐患点制订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制订防灾预案、落实专员或专业单位进行监测,当出现险情时立即公布预警预报一个防灾方法。 第三十八条 按监测人员、监测要求、精度等不一样,监测预警可分为群测防监测和专业监测两类。 群测群防监测是由受威胁群众为监测人员开展简易监测工作,包含简易地面形变监测、宏观巡查等精度相对较低监测。 专业监测是由专业监测单位技术人员采取专业监测设备开展监测工作,包含地面形变监测、地下水监测、地应力监测、深部位移监测等精度相对较高监测。 第三十九条 全部排查出地质灾难隐患点均应纳入本区县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同时对其中稳定性差,对人口聚居区、学校、集镇和重大工程等组成严重威胁地质灾难隐患点除开展群测群防外,还应据需要实施专业监测。 第四十条 发觉或发生地质灾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并立即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教授、驻守地质队员立即赶赴地质灾难现场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判定是否是地质灾难并纳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同时分析地质灾难产生原因,确定监测责任单位,由监测责任单位具体确定监测人员并实施监测预警工作,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如为自然原因诱发,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监测责任单位,如为工程建设诱发,则工程建设单位为监测责任单位。 第四十一条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质灾难监测预警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地质灾难群测群防体系是指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对地质灾难(隐患)点监测和预防。地质灾难群测群防体系由三级监测网点组成,即县级监测网、乡镇(街道)级监测网、村组级监测网及地质灾难隐患监测点。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指导、监督,组织教授和驻守地质队员帮助区县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市地灾防治中心负责全市地质灾难群测群防事务性工作,加强三峡库区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监督指导。 市地环总站负责全市地质灾难群测群防技术指导工作,和气象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难气象预报,确保第一时间将雨情、水情和工作要求通知到区县。 第四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建立本区县地质灾难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负责本区县内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布署,组织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接收上一级政府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群测群防工作组织、指导、监督。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本乡镇(街道)地质灾难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内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布署,落实地质灾难防治片区责任人及地质灾难群测群防监测员,组织群测群防工作具体实施,接收上一级政府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群测群防员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驻守专业地质队员指导下,根据地质灾难群测群防工作要求,开展地质灾难监测、排查、巡查、预警预报等地质灾难防治工作。 第四十七条 群测群防员应该正确合理使用群测群防专用手机,并立即正确按要求经过专用手机报送地质灾难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稳定性差、对人口聚居区、学校、集镇和重大工程等组成严重威胁地质灾难隐患点除开展群测群防外,还据需要实施专业监测。是否实施专业监测由区县国土部门组织教授现场调查后确定。 第四十九条 自然原因诱发地质灾难,确定需开展专业监测,区县国土部门为监测责任单位,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项目业主。 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难,工程建设单位为监测责任人及项目业主,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监测责任单位负责地质灾难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落实监测工作经费,依据地质灾难险情轻重缓急、项目大小,采取邀标或直接委托方法,从重庆市三峡地防办立案地质灾难防治勘查甲级资质单位中选定含有测绘工程资质队伍具体实施专业监测工作,并立即向监测单位下发任务委托书,为监测单位提供正确地质调查资料。组织教授对监测方案进行审查,根据监测工作进度情况,立即支付监测费用,确保地质灾难调查、监测工作有序进行,对监测单位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监测单位受监测责任人委托,按摄影关地质灾难监测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开展专业监测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按监测责任人委托书要求,在现场踏勘基础上,结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可行监测方案,监测方案要遵照“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标准; (二)严格根据规程、规范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严禁伪造数据结果,对观察数据结果质量负责; (三)结合地质灾难实际科学分析研判地质灾难变形情况及发展趋势,提出合理监测结论及提议; (四)立即向监测责任人、区县地环站及委托单位上报监测信息; (五)地质灾难变形加剧或出现其它险情时,应立即按要求发出灾险情预警信号,并同时向监测责任人、区县地环站、片区责任人上报; (六)做好地质灾难监测设施维护和保养; (七)帮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转移避险,配合应抢救援分队做好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质灾难预报包含地质灾难年度趋势估计、地质灾难气象预警预报和地质灾难临灾预警预报。 地质灾难年度趋势估计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纳入本级年度防灾方案公布。 地质灾难气象预警预报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公布。 地质灾难临灾预警预报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地质灾难临灾预报应包含地质灾难可能发生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社会公布地质灾难预警预报,但情况尤其危急时,监测人能够直接向受地质灾难威胁对象通报险情并公布预警。 第四节 搬迁避让 第五十四条 搬迁避让是把地质灾难隐患点威胁区范围内或因地质灾难已造成损失群众及财产撤离到安全地带,消除地质灾难安全隐患和降低地质灾难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搬迁避让包含搬迁安置和应急避险。 搬迁安置是将地质灾难隐患点威胁区内或因地质灾难房屋受损群众主动搬迁至安全区进行永久安置; 应急避险是在地质灾难险情、灾情发生时或特殊气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为了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将受威胁群众临时撤离到安全区。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为搬迁避让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和本行业搬迁避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搬迁避让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特大型、大型地质灾难搬迁避让,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督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中型、小型地质灾难搬迁避让,区县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第五十七条 地质灾难搬迁安置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经费群众自筹,政府合适补助”工作标准,采取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安置方法,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工作目标。 第五十八条 地质灾难搬迁安置实施对象包含: (一)因地质灾难造成房屋受损群众; (二)受地质灾难严重威胁群众; (三)受地质灾难潜在威胁,且生存条件恶劣,无法就地越温脱贫群众。 第五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县地质灾难搬迁安置计划、制订地质灾难搬迁安置年度计划,并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搬迁工作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 第六十条 搬迁安置工作步骤: (一)搬迁群众主动书面申请,所在村社提出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搬迁群众基础情况进行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质灾难防治金土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审核、汇总,送区县国土部门;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实施方案,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五)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并送市国土房管局立案;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区县国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抽验,进行验收结果公告,并报市国土房管局立案。 第六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搬迁安置点确实定和用地管理。 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安置选址工作,既要考虑选址符合村镇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又要充足考虑地质安全; 区县(自治县)计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质灾难驻守人员指导下认真做好集中安点选址工作,要把搬迁安置和场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既要充足考虑地质安全,又要充足考虑交通、环境卫生、生产条件等; 对地质条件差、选址十分困难地域,地质灾难搬迁安置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可进行计划局部调整,在不占用基础农田情况下,可跨村、乡镇(街道)异地选址建房; 搬迁安置建设用地可不受农用地转用指标限制、可先行使用,在搬迁安置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应制订扶持优惠政策,对于地质灾难搬迁安置给群众合适补助。 (一)项目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整合高山移民、退耕还林、以工代赈、人畜饮水、乡村公路、农网改造、土地整理、红层找水及其它扶贫资金,全力推进地质灾难搬迁安置建设; (二)政策支持。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方法处理搬迁安置群众具体问题,按要求立即为搬迁安置群众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和不动产权证,处理农村医疗保险和儿女就近入学等问题;尽可能减免搬迁安置群众相关税费;加强搬迁安置群众就业技能培训,主动研究协调处理搬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等问题; (三)资金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地质灾难搬迁安置群众进行合适资金补助。市级资金由区县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申请;区县(自治县)级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地质灾难防治专题资金列支。 第六十三条 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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