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统一标准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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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 162971996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畴 1.1 主题内容 本原则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步规定了原则执行中各种规定。 1.2 合用范畴 1.2.1 在国内既有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原则与行业性排放原则不交叉执行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
2、则、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原则,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原则。 1.2.2 本原则实行后再行发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按其合用范畴规定污染源不再执行本原则。 1.2.3 本原则合用于既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原则 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条文。 GB
3、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原则 GB/T16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3 定义 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 3.1 原则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状态。本原则规定各项原则值,均以原则状态下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指解决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或指无解决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 3.3 最高容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指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通
4、过排气筒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导致与无组织排放相似后果。因而,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导致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长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原则附录C规定,为鉴别无组织排放与否超过原则而设立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 3.7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边界。普通应根据法定手续拟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当前实际边界拟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立于露天环境中具备无组织
5、排放设施,或指具备无组织排放建筑 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原则设立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最高容许排放速率。 任何一种排气筒必要同步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相应监控浓度限值。 该指标按照本原则第9.2条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原则分级 本原则规定最高容许排放速率,既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环境空
6、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排放速率原则,即: 位于一类区污染源执行一级原则(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既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既有污染源一级原则); 位于二类区污染源执行二级原则; 位于三类区污染源执行三级原则。 6 原则值 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污染源(如下简称为既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原则值。 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涉及新建、扩建、改建)污染源(如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原则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设立日期: 6.3.1 普通状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污染源,应按补做环
7、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7 其他规定 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原则值外,还应高出周边200m半径范畴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规定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 应表列排放速率原则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似污染物(无论其与否由同毕生产工艺过程产生)排气筒,若其距离不大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此前两根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关于参数计算办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筒高度处在本原则列出两个值之间,其执行最高容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原则附录B;当
8、某排气筒高度不不大于或不大于本原则列出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容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原则附录B。 7.4 新污染源排气筒普通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排气筒必要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原则值按7.3外推计算成果再严格50%执行。 7.5 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普通状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原则值。 7.6 工业生产尾气确需燃烧排放,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 监测 8.1 布点 8.1.1 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位置设立,按GB/T16157-1996执行。 8.1.2 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即监控
9、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设立办法,详见本原则附录。 8.2 采样时间和频次 本原则规定三项指标,均指任何1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故在采样时应做到: 8.2.1 排气筒中废气采样 以持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8.2.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采样,普通采用持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恰当延长采样时间; 若分析办法敏捷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8.2.3 特殊状况下采样时间和频次 若某排气筒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不大于1小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持
10、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若某排气筒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不不大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按8.2.1规定采样。 当进行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按需要设立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保局制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3 监测工况规定 8.3.1 在对污染源寻常监督性监测中,采样期间工况应与当时运营工况相似,排污单位人员和实行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变化当时运营工况。 8.3.2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况规定按国家环保局制定建设项目环保设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8.4 采样办
11、法和分析办法 8.4.1 污染物分析办法按国家环保局规定执行。 8.4.2 污染物采样办法按GB/T16157-1996和国家环保局规定分析办法关于某些执行。 8.5 排气量测定 排气量测定应与排放浓度采样监测同步进行,排气量测定办法按GB/T 16157-1996执行。 9 原则实行 9.1 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原则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原则。 9.2 本原则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与否在本地区实行,并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3 本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
12、督实行。 表1 既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 污染物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容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1 二氧化硫 12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生产) 152030405060708090100 1.62.68.8152333476382100 3.05.11730456491120160200 4.17.72645699814019024031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他含硫化合物使用)
13、 2 氮氧化物 1700(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2030405060708090100 0.470.772.64.67.09.914192431 0.911.55.18.9141927374761 1.42.37.71421294156729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5(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20(硝酸使用和其他) 3 颗粒物 22 (碳黑尘、污料尘) 15203040 禁排 0.601.04.06.8 0.871.55.9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203040 禁排 2.23.71425 3
14、.15.32137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0 (其他) 152030405060 2.13.514243651 4.16.9274670100 5.9104069110150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50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4 氯化氢 150 1520304050607080 禁排 0.300.511.73.04.56.49.112 0.460.72.64.56.99.8141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铬酸雾 0.080 152030405060 禁排 0.0090.0150.0510.0890
15、.140.19 0.0140.0230.0780.130.210.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6 硫酸雾 1000(火炸药厂) 1520304050607080 禁排 1.83.1101827395574 2.84.616274159831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70(其他) 7 氟化物 100(普钙工业) 1520304050607080 禁排 0.120.200.691.21.82.63.64.9 0.180.311.01.82.73.95.5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ug/m3)(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1(其 它) 8 * 氯气 8
16、5 25304050607080 禁排 0.601.03.45.99.11318 0.901.55.29.014202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50 9 铅及其化合物 0.90 152030405060708090100 禁排 0.0050.0070.0310.0550.0850.120.170.230.310.39 0.0070.0110.0480.0830.130.180.260.350.470.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75 10 汞及其化合物 0.015 152030405060 禁排 1.810-3 3.110-3 1010-3 1810-3 2710-3 3910-3 2.8
17、10-3 4.610-3 1610-3 2710-3 4110-3 5910-3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015 11 镉及其化合物 1.0 1520304050607080 禁排 0.0600.100.340.590.911.31.82.5 0.0900.150.520.901.42.02.83.7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12 铍及其化合物 0.015 1520304050607080 禁排 1.310-3 2.210-3 7.310-3 1310-3 1910-3 2710-3 3910-3 5210-3 2.010-3 3.310-3 1110-3 1910-3 2910-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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