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统一标准.doc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统一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统一标准.doc(3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GB162971996全文-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评论: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原则GB162971996国家环保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行前 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原则(GBJ 473)废气某些和关于其她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基本上制定。本原则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原则有一定继承关系,亦有相称大修改和变化。 本原则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最高容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
2、物排放方面,除本原则为综合性排放原则外,尚有若干行业性排放原则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外,别的均执行本原则。 本原则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下列各原则废气某些由本原则取代,自本原则实行之日起,下列各原则废气某些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原则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 491285
3、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原则 本原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原则附录。 本原则由国家环保局科技原则司提出。 本原则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畴1.1 主题内容本原则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步规定了原则执行中各种规定。1.2 合用范畴1.2.1 在国内既有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原则与行业性排放原则不交叉执行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
4、原则、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原则,其她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原则。1.2.2 本原则实行后再行发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则,按其合用范畴规定污染源不再执行本原则。1.2.3 本原则合用于既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保设施
5、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引用原则下列原则所包括条文,通过在本原则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原则条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原则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3 定义本原则采用下列定义3.1 原则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状态。本原则规定各项原则值,均以原则状态下干空气为基准。3.2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指解决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或指无解决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3.3 最高容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指一
6、定高度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限值。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通过排气筒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导致与无组织排放相似后果。因而,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导致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长不予扣除。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原则附录C规定,为鉴别无组织排放与否超过原则而设立监测点。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建筑构造(如车间等)。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边界。普通应根据法定手续拟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当前实
7、际边界拟定。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立于露天环境中具备无组织排放设施,或指具备无组织排放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高度。4 指标体系本原则设立下列三项指标:4.1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4.2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最高容许排放速率。任何一种排气筒必要同步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相应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原则第9.2 条规定执行。5 排放速率原则分级本原则规定最高容许排放速率,既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
8、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排放速率原则,即:位于一类区污染源执行一级原则(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既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既有污染源一级原则);位于二类区污染源执行二级原则;位于三类区污染源执行三级原则。6 原则值6.1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污染源(如下简称为既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原则值。6.2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涉及新建、扩建、改建)污染源(如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原则值。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设立日期:6.3.1 普通状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6.3.2 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
9、立污染源,应按补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7 其她规定7.1 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原则值外,还应高出周边200m半径范畴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规定排气筒,应按其高度相应表列排放速率原则值严格50%执行。7.2 两个排放相似污染物(无论其与否由同毕生产工艺过程产生)排气筒,若其距离不大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此前两根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关于参数计算办法见附录A。7.3 若某排气筒高度处在本原则列出两个值之间,其执行最高容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原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气 污染物 综合 排放 统一标准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