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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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155号 相关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和装卸 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相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要求,深入加强液氨储存、装卸步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液氨储存、装卸安全,省安监局组织兖矿鲁南化肥厂,制订了《山东省液氨储存和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液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包含液氨储存、装卸企业及相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落实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省液氨储存和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设计管理 1 第一节 场所选址 1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1 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设置 1 第四节 防火堤 1 第五节 装卸场所 1 第六节 防火间距 1 第三章 消防管理 1 第一节 通常要求 1 第二节 消防车道 1 第三节 消防给水 1 第四节 灭火器 1 第四章 机电管理 1 第一节 设备管理 1 第二节 电气设备 1 第三节 防雷 1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1 第五节 仪控管理 1 第五章 装卸管理 1 第一节 装卸人员要求 1 第二节 装卸前检验和确定 1 第三节 液氨装卸安全 1 第四节 液氨泄漏应急处理 1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防护 1 第一节 安全管理 1 第二节 安全防护 1 第三节 应抢救援和事故汇报 1 第七章 附则 1 附录 1 参考文件 1 用词说明 1 附件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步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深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发生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等,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液氨储存、装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围,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措施》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立案工作意见》,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包含液氨储存、装卸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动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优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或淘汰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场所选址 第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选择,应全方面考虑周围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区域计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依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部署。 第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严禁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周围。液氨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和下列场所、区域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根据国家要求、经同意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础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给予保护其它区域。 第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足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原因和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原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关键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域。 第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需有可靠防洪、排涝方法。 第十一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要求。同时必需考虑当地风向等原因,通常应在城镇、工厂居住区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域,应避免部署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含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计划所必需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 罐区内液氨储罐和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5倍。 第十四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部署时,宜在邻近江河城镇、关键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关键建(构)筑物下游。 第十五条 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部署时,必需采取预防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方法。 第二节 总平面部署 第十六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和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部署。 第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部署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步骤、操作要求和使用功效; 2.功效分区内各项设施部署,应紧凑、合理;功效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含有良好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部署应考虑预防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计划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要求。 第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部署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整年最小频率风向上方位。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部署。 第二十条 罐区和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灌木丛。 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设置 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罐基础、防火堤及相关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取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存场所组成重大危险源,应按重大危险源要求设置对应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 液氨罐区内,不应部署无关管道。 第二十六条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择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防火间距通常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 2.球罐之间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方法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和卧罐防火间距,应采取较大值; 4.两排卧罐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 储罐成组部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罐组内储罐不应超出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 液氨储罐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依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储罐,宜部署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和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 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绝热保温方法。 第三十五条 罐组内宜部署同类火灾危险性罐,液氨储罐区应和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 储罐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 防火堤 第三十八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关键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起源等原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成坚固耐久、经济合理效果。 第三十九条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面应设置高度大于1.0m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堤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大于3‰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它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装置和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显著标志。 2.进出罐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可能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需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密封方法。 第四十一条 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需是闭合。隔堤和防火堤也必需是闭合。 第四十二条 沿无培土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外侧和防火堤基础外边缘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方法。 第四十三条 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需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一样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二分之一;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 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取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静压及温度改变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取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面。 第四十六条 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依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原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 防火堤结构参考《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标高。 第四十九条 防火堤内排水应实施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 装卸场所 第五十一条 铁路和汽车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液氨装卸站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适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采取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和充装泵距离,不应小于8m;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4.液氨装卸车,应采取液下装卸方法; 5.液氨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6.液氨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一样时作业时,也可和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4m; 9.液氨汽车装卸车场,应采取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条 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码头相邻泊位船舶间最小距离,应依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要求实施: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和其它可燃液体不一样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码头和其它码头或建(构)筑物安全距离,应按现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相关要求实施;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 防火间距 第五十三条 液氨储罐和周围工厂、村庄、关键交通要道等之间防火间距及部署方法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和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要求。 第五十四条 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围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部署中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要求。 第五十五条 装卸鹤管(充装臂)和其直接装卸用装卸铁路线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六条 容积小于等于20m3液氨储罐和其使用厂房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七条 多个固定容积液氨储罐总容积大于0m3时,应分组部署。卧式储罐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二分之一;球形储罐组和组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五十八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置经过培训兼职或专职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消防水系统,配置对应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显著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道路应保持通畅。 第二节 消防车道 第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围道路应依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部署,努力争取通畅。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大于7m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条 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最少应有两处和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条 消防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四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周围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压力。 第六十六条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和停靠要求。 第六十七条 消防车道不宜和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需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长度。 第六十八条 供消防车取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十九条 储罐中心至不一样方向两条消防车道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三节 消防给水 第七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确保率不应小于97%。 第七十一条 消防给水当采取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供水压力应能确保用水总量达成最大且水枪在罐区任何部位,水枪充实水柱仍大于10.0m。 第七十二条 如不引发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阀门不应超出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场所,并应有显著标志。 第七十三条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第七十四条 消防给水管网应部署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它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供给要求。 第七十五条 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取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出5个。 第七十六条 消防给水管道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七十七条 消火栓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液氨储罐区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数量内; 3.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消火栓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累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和保护对象距离在5~40m范围内其它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数量内。 6.消火栓宜采取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方法。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条 独立建造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消防水泵房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楼板和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门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均应采取乙级防火门(它耐火极限为0.9h,为全钢门,在门上开一个小玻璃窗,玻璃选择5mm厚夹丝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级防火门以火灾时预防开口部蔓延火灾为关键目标。性能很好木质防火门也可达成乙级防火门)和其它部位隔开。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门应采取甲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出水管直接和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它出水管应仍能经过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验用压力表和DN65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它吸水管应仍能经过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生产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扬程应按生产用水管网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生产用水管网最高水压校核。 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储罐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9.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警后30s内开启。 10.消防水泵和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七十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对应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八十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成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十一条 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第四节 灭火器 第八十二条 灭火器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相关要求。 第八十三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显著和便于取用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八十四条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当必需设置时,应有对应保护方法。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对应保护方法。 第八十五条 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第八十六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八十七条 每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八十八条 对有视线障碍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发光标志。 第八十九条 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四章 机电管理 第一节 设备管理 第九十条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验等必需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要求要求。 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向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登记标志应该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实、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定时检验和定时自行检验统计; 3.特种设备日常使用情况统计;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隶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统计;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统计。 第九十三条 未经定时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该最少每个月进行一次自行检验,并作出统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觉异常情况,应该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能够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立即汇报本单位相关责任人。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全方面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十六条 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做气密性能试验,做气密性能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2.气密性试验应采取洁净干燥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5℃。 3.罐体气密性试验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4.罐体检修完成,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内氧含量小于3%。 第九十七条 液氨储罐、液氨槽罐车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 第九十八条 贮量1t以上储罐基础,每十二个月应测定基础下沉情况。 第九十九条 生产操作要求储罐内需要保持一定压力时,应设置稳压设施。 第一百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检修完成后必需立即复原。 第一百零一条 严格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修规程,确保安全运行,确保作业环境和排放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液氨球罐应设置两个人孔,一个应设置在罐体顶端,另一个应设置在罐体下部进出方便位置。 第一百零三条 卧罐筒体长度小于6000mm时,应设置1个人孔,筒体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时,应设置2个人孔。卧罐上人孔应设置在罐筒体顶部;当设2个人孔时,宜分别设置在罐体两端。 第一百零四条 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位置,并应避开罐内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第一百零五条 液氨储槽应设置放水管和气体放空接合管。气体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储罐所选安全阀入口管管径。 第一百零六条 气体放空接合管应设置在罐体顶部。当罐体顶部设有些人孔时,气体放空接合管可设置在人孔盖上。 第一百零七条 液氨储槽应设置全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在罐体气体放空接合管上,并应高于罐顶。安全阀规格应按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要求计算出泄放量和泄放面积确定;安全阀开启压力(定压)不得大于球罐和卧罐设计压力。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安全阀入口处应安装氨用切断阀,正常运行时,该阀必需保持全开并加铅封,切断阀直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入口直径。 安全阀宜设旁通线,旁通线管径不宜小于安全阀入口直径。 第一百零八条 管道宜地上敷设。采取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带上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带处设置。 第一百零九条 防火堤不宜作为管道支撑点。管道穿防火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密封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在管道带合适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距离不应小于80mm。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液氨储罐设计压力相同时,储罐之间宜设气相平衡管。平衡管直径不宜大于储罐气体放空管直径,亦不宜小于40mm。 第一百一十二条 罐前支管道应有大于0.5%坡度,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 第一百一十三条 确定罐前支管道上管墩(架)顶标高时,应考虑罐基础下沉影响。罐前支管道和主管道宜采取挠性或弹性连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罐组之间管道部署,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气体放空管宜设蒸汽或氮气灭火接管。液氨储罐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储罐进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两根时,宜设一个总手动切断阀。 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要求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需要。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一百二十条 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采取防爆型、密闭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气线路在液氨储存、装卸区域内通常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需在对应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施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三节 防雷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防雷方法包含防直击雷、防感应雷、防雷电波等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直击雷应采取以下方法: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爆炸危险1区应在避雷针保护范围以内。避雷针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2区之外,使被保护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物体均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管管口上方半径5m半球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接闪器和雷闪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独立避雷针杆塔、架空避雷线端部和架空避雷网各支柱处应最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4.架空避雷线、避雷网至屋面和多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要求设定,不应小于3m: 第一百二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雷电感应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2.金属屋面周围每隔18~24m应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 3.现场浇制或由预制构件组成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 4.平行敷设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取金属线跨接,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5.当长金属物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 根螺栓连接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需组成电气通路。 6.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和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接地装置之间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第3.2.1条五款要求。 7.屋内接地干线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预防雷电波侵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取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取电缆有困难时,可采取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2.在电缆和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4.埋地或地沟内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方法: 1.从30m每隔小于6m沿建筑物四面设水平避雷带并和引下线相连; 2.30m及以上外墙上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和防雷装置连接。 第一百三十条 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接地体应选择符合要求材料。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10mm、扁钢≥40×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由φ≥6mm、扁钢≥12×4mm。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接地装置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大于0.7,垂直接地体长度为1.5—2.5m,间距为5.0m。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和其它接地装置距离大于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工艺管道、配电线路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设备处,应安装和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并安装避雷器。建筑物内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最小值确定。电力和通信线路接地宜就近和接地汇流排连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第一百三十六条 液氨储罐必需有环型防雷接地,避雷针(线)保护范围,应包含整个储罐区和装卸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缆和架空线路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建筑物防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取避雷带(网)。避雷带(网)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 或12m×8m。 2.进出建筑物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建筑物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和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适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装卸液氨鹤管(充装臂)桥(站台)防雷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装卸液氨作业,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液氨作业,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进入装卸区液氨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第一百四十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全部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全部必需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m3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接地点。较长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一百四十四条 液氨罐区装置系统总泄漏电阻全部应在1×106Ω以下,各专设静电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属设备和设备之间,管道和管道之间,当金属法兰采取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通常可无须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确保最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含有良好导电接触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需和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裸露金属面。 第一百四十八条 风管及保温层保护罩当采取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螺栓等电位连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属配管中间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金属管应分别和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大于6mm2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第一百五十条 非导体管段上全部金属件均应接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第一百五十二条 液氨装卸栈台和罐车区域内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组成接地网。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液氨铁路栈台区域内铁路钢轨两端应接地,区域内和区域外钢轨间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m2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φ5m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和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软金属线和接地端子连接。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金属注液管和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罐车罐体、车体应和注液管系统和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和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成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静电安全检验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天天最少检验一次。车间(分厂)每个月最少检验一次,企业每十二个月最少抽查两次。关键岗位(场所)要增加检验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液氨罐区内各装置系统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和静电消除器运行情况,应由设备动力部门或由企业责任人指定相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时进行测定和检验,并作出统计。发觉异常问题,立即和生产岗位研究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需牢靠好用。 第一百六十条 依据专门检测静电部门检验结果,如总泄漏电阻和接地电阻大于要求值时,必需查明原因,立即加以处理。如一时难以处理,或本岗位不能处理,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作临时应急方法,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节 仪控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关键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完善联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第一百六十二条 液氨储罐必需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最少配置两种不一样类别液位检测仪表,且应配置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需时还应配有液位和相关工艺参数之间联锁系统。高液位报警器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一15min内液氨不会超出要求最高液位要求。低液位报警器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闲要求。 储罐最高液位系指储罐按要求装量系数计算出储量所达成液面高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需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仪表显著部位应有清楚防爆标志。 防爆仪表更新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仪表安装位置和罐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第一百六十五条 球罐和卧罐上温度计安装位置,应确保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温度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测仪表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检测参数含有代表性,检测数据正确、可靠; 2.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依据罐容量和介质特征设置单个或多个含有代表性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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