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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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80 T 47 SZDB/Z 深圳市原则化指引性技术文献 SZDB/Z 29.2—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某些: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Part 2: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 - 05-18发布 - 06-01实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1 范畴 2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2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4 5 充电站和充电桩 5 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某些 7 7 电能质量规定 10 8 电气照明 11 9 防雷与接地 12 10 电气测量和计量 13 11 监控系统 14 12 充电站安全防护 15 13 对其她专业设计规定 1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谐波电流容许值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顾客谐波电流容许值计算 17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环境噪声限值 18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充电站占地参照面积 19 前言 为贯彻贯彻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增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延伸供电服务价值链,指引和规范深圳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指引性技术文献。 SZDB/Z 29-《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九个某些 : —— 第1某些:通用规定; —— 第2某些: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 第3某些:非车载充电机; —— 第4某些:车载充电机; —— 第5某些:交流充电桩; —— 第6某些: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 第7某些: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 —— 第8某些: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合同; —— 第9某些:都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 本某些为SZDB/Z 29-第2某些。 本某些按照GB/T 1.1-给出规则起草。 本某些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某些起草单位:深圳市都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市科陆电子有限公司。 本某些重要起草人:吴德林、蔡羽、文新民、陆象桢、徐涛、高声敢、余建国、黄志伟、李飞、余南华、蒋浩、王晓毛、孙卫明、柯丽、李涛、邓伟光、张建华、郭彬、邓先泉、傅毅、邵浙海、赵宇、刘金玉、吴志强、王凤仁、李志刚、徐跃飞、雷惠博。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某些: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1 范畴 SZDB/Z 29-本某些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基本原则。 本某些合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所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 GB 3096- 声环境质量原则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GB/Z 17625.6-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不不大于16A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限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1994 10 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合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9-1998 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 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顾客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备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23号) 3 术语和定义 SZDB/Z 29.1-界定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为了便于使用,如下重复列出了SZDB/Z 29.1-中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汽车,电动机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她易携带能量存储设备。不涉及室内电动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3.2 充电 Charge 从外部电源供应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方式贮存过程。 3.3 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具备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将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设施总称。 3.4 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 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派电力、将10(20)kV变换为380 V电压供电设施。 3.5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充电机。 3.6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充电机。若无特别阐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3.7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供电装置。 3.8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供电装置。 3.9 充电桩 Charging Point 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统称。 3.10 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 充电机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 3.11 充电区 Charging Area 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停车区域。 3.12 谐波 Harmonic 电力系统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正弦周期分量。 3.13 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外露导电某些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系统。 3.14 IT系统 IT System 电源系统带电某些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导电某些接地系统。 3.15 脉波数 Pulse Number 在一种基波周期内,换流器换相次数。 3.16 谐波具有率 Harmonic Ratio (HR) 周期性交流量中具有第h次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达)。 3.17 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达)。 4 总则 4.1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技术原则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4.2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技术现状,同步兼顾将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4.3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禁止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查部门明令禁止裁减设备和材料。 4.4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规定,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逐渐实行。 4.5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依照工程特点、负荷级别、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拟定设计方案。 4.6 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时,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对V2G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 4.7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环境和安全评价。 5 充电站和充电桩 5.1 充电站构成和功能 5.1.1 充电站重要由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构成。公共充电站还应涉及营业场合。 5.1.2 具备电池更换功能充电站应涉及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换设施及场合。 5.1.3 充电站供配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控制线路等构成。 5.1.4 充电站基本功能应涉及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涉及计费。 5.2 充电桩构成和功能 5.2.1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某些构成。 5.2.2 充电桩涉及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5.2.3 充电桩普通以成组型式进行设立,以提高其运用率。 5.2.4 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计费。 5.3 充电站类型 5.3.1 充电站类型 充电站类型如下: a) 公共充电站: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为特定范畴专用电动汽车设立充电站。 5.3.2 充电机配备 充电机配备如下: a) 公共充电站:宜按照社会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备; b) 专用充电站:宜按照相应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备; c) 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积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布置。 5.4 充电站选址 5.4.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规定。 5.4.2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重要构成某些,其站址选取应兼顾电网规划规定,并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规定,并结合变电站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选址。 5.4.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获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进出。 5.4.4 公共充电站应选取在进出车便利场合。进出口宜设立在支路或有辅道道路辅道旁,不应设立在主干道或迅速路主道旁,不应设立在交叉口附近。 5.4.5 公共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立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应设立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待。 5.4.6 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立专用充电站。 5.4.7 电动公共汽车使用专用充电站宜设立在公交汽车枢纽站、公交专用停车场附近。 5.4.8 充电站应充分运用临近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 5.4.9 充电站应满足消防安全规定,与其她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防火间距应参照GB 50016-、GB 50229-规定。 5.4.10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合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 50058-1992规定。 5.4.11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激烈振动或高温场合。 5.4.12 不适当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场合,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合风向下风侧。 5.4.13 充电站不应设在厕所、浴室等场合正下方,安装电气设备功能用房不应与上述场合贴邻。 5.4.14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场合和易发生次生灾害地点。 5.4.15 充电站应预留一定备用场地。 5.5 充电站布置 5.5.1 普通规定 5.5.1.1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安全。 5.5.1.2 充电区入口和出口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立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停发和进出。 5.5.1.3 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3.5 m,双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6 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拟定且不适当不大于9 m;道路坡度不应不不大于6%,且坡向站外。 5.5.1.4 充电设施应接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立,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她车辆充电与通行。 5.5.1.5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以便进站充电电动汽车驾乘人员。 5.5.2 电气规定 5.5.2.1 电气设备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合用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实验。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GB 50053-1994和GB 50054-1995规定。 5.5.2.2 充电机、监控室、营业厅应布置在建筑物首层,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等宜布置在建筑物首层。 5.5.2.3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能房间,以利于电气设备运营、便于维护管理。 5.5.2.4 当成排布置低压开关柜长度不不大于6 m时,柜后应有两个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15 m时,其间应增长出口。 5.5.2.5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低压开关柜与充电机可安装在同一房间。或采用变压器与低压开关柜设立同一房间,但变压器应选用干式,且外壳防护级别不低于IP20。 5.5.2.6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立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本应恰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5.5.2.7 变压器室不适当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防止电磁干扰办法。 5.5.2.8 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能房间内。 5.6 充电桩设立 5.6.1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 5.6.2 新建建筑物、居住社区等场合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立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社区等场合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办法,设立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 5.6.3 办公、生产等场合停车场宜依照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规定,按照停车位数量设立一定比例充电桩。 5.6.4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立接近临近配电站。 5.6.5 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 即一种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立一种充电桩,以便于使用和管理。 5.6.6 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 mm以上基本上,其基本底座四周应采用封闭办法,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规定。 5.6.7 室外充电桩外壳防护级别宜不低于IP54,其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 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某些 6.1 负荷及负荷级别 6.1.1 重要用电负荷 充电站重要用电负荷涉及充电机、监控装置、通风装置、站内其她动力设备及照明等。 6.1.2 负荷级别 依照GB 50052-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顾客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备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23号)中对电力顾客性质划分关于规定,按照充电站在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限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顾客: a) 在政治上具备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畴内导致社会公共顺序严重混乱、导致企事业单位较大经济损失充电站属二级电力顾客; b) 不属于二级电力顾客其她充电站为三级电力顾客。 充电桩为三级电力顾客。 6.2 供电电源规定 6.2.1 属于二级电力顾客充电站宜由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用电负荷供电规定。 6.2.2 属于三级电力顾客充电站由单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 6.2.3 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级别供电。 6.2.4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或220 V电压级别供电。 6.2.5 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 V电压级别供电。 6.3 重要电气设备选取 6.3.1 普通规定 重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测部门检查合格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备3C认证标志。 6.3.2 变压器 6.3.2.1 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 6.3.2.2 在满足消防条件下,宜优先选用油浸式变压器。 6.3.2.3 单台变压器额定容量不适当不不大于1600 kVA。 6.3.2.4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二级电力顾客充电站,当其中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营后,剩余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所有二级用电负荷用电。 6.3.2.5 变压器宜选用整流变压器。绕组结线宜采用D d0 yn11。也可采用Y d11 yn0。 6.3.2.6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移相式变压器。 6.3.2.7 属于三级电力顾客充电站,可选用两台绕组结线分别为D yn11和Y yn0配电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影响。 6.3.3 开关柜 6.3.3.1 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紧凑式、免维修或少维护电气设备。 6.3.3.2 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组合电器开关柜。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及如下、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及如下,变压器回路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型式。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 kVA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 kVA以上,变压器回路应选用带保护功能断路器单元。 6.3.3.3 低压开关柜宜采用金属封闭抽出式开关柜。 6.4 充电机和充电桩选取 6.4.1 普通规定 6.4.1.1 充电站内充电机宜选用室内型,以改进充电机工作条件,减小外部环境对充电机影响,便于运营维护。 6.4.1.2 充电机应采用“一机一车”充电方式,即一台充电机在同一时间内,仅对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不应采用主从充电模式。 6.4.1.3 充电机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 6.4.1.4 室外充电桩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 6.4.1.5 室内充电桩应依照现场状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桩可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6.4.2 技术参数 6.4.2.1 充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3-。 6.4.2.2 充电桩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5-。 6.4.3 充电机容量计算 a) 充电机容量计算如下: 单台充电机输出容量为: b)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式中:—单台充电机输出功率;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 --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充电机效率,取0.9; c) 充电站内充电机输入总容量为: 式中:、、…--各台充电机输出功率; --充电机输入总容量; 、…--各台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各台充电装置效率,取0.9; --充电机同步工作系数,取0.8。 6.5 充电站配电系统 6.5.1 10(20)kV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380 V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6.5.2 向同一台充电机供电两回低压线路应分别接入变压器两个低压移相绕组。其她三相用电设尽量均衡分派在低压侧两个绕组中,照明等单相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尽量平衡设立。 6.5.3 接于变压器星形绕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接地系统,接于整流变压器三角形绕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接地系统。 6.5.4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低压进线和联系断路器之间应设立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 6.5.5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备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备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立分励脱扣装置,不适当设立失(低)压脱扣装置。 6.5.6 充电站内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6.5.7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保护应满足GB 50054-1995规定。 6.6 充电桩配电系统 6.6.1 充电桩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6.6.2 向充电桩供电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备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 动作时间不不不大于0.1秒。 6.6.3 成组布置充电桩宜采用链式供电。交流充电桩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各相负荷矩相等。 6.6.4 充电桩负荷应纳入配电站变压器计算负荷中。 6.6.5 在已建成建筑物、居住社区等场合停车场设立充电桩时,应对既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规定期,应采用相应技术改造办法。 6.7 配电线路 6.7.1 中低压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6.7.2 中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充电站内低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或聚氯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6.7.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规定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6.7.4 低压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似。 6.7.5 低压直流供电回路,宜选用两芯电缆;也可选用两根单芯电缆。 6.7.6 用于三相负荷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电缆,其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作为铠装。 6.7.7 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可以满足载流量规定,并应校验线路容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正常工作状态。 6.7.8 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和引出充电桩,低压线路截面不适当不不大于120 mm2。 6.7.9 向充电桩供电低压电缆总长度应满足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 6.8 线路敷设 6.8.1 充电站站内中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进线方式,中压电缆在站内敷设途径尽量避免通过充电区等有振动和压力场合。如无法避开时,应采用穿保护管等办法。 6.8.2 变压器二次侧至低压开关柜之间宜采用密集型母线槽连接。 6.8.3 低压开关柜至室内充电机之间电缆线路宜采用沿室内电缆沟敷设。 6.8.4 室外敷设电缆线路宜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规定和耐环境腐蚀规定。 6.8.5 直流单芯电缆不适当单根穿钢管,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通过磁路分隔解决钢管。 6.8.6 在配电室内电气设备、母线槽正上方,不适当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 6.8.7 埋地敷设地下电力管线禁止平行敷设于既有地下管道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与其她市政管线之间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GB 50289-1998规定。 7 电能质量规定 7.1 电压偏差规定 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充电站受电端电压偏差值,应符合如下规定: a) 10(20)KV及如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7%; b)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7%、-10%。 7.2 频率偏差规定 在系统正常运营状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 Hz。 7.3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规定 7.3.1 充电站在设计时应注重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影响,并应采用积极有效防范办法,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关于原则规定谐波控制规定,应采用有效谐波治理办法。 7.3.2 减小谐波惯用技术办法如下: a) 增长充电机整流装置脉波数; b) 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c) 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d) 由容量较大系统供电。 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谐波分量,应满足GB 17625.1-和GB/Z 17625.6-中规定。 7.3.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相电压)规定见表1。 表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电网标称电压 kV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 各次谐波电压具有率% 奇 次 偶 次 0.38 5.0 4.0 2.0 10 4.0 3.2 1.6 7.3.4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谐波电流容许值规定见表2。 表2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谐波电流容许值 标称电压 kV 基准短路容量 MVA 谐波次数谐波电流容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10 100 26 20 13 20 8.5 15 6.4 6.8 5.1 9.3 4.3 7.9 标称电压 kV 基准短路容量 MVA 谐波次数谐波电流容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0.38 10 11 12 9.7 18 8.6 16 7.8 9.9 7.1 14 6.5 12 10 100 3.7 4.1 3.2 6.0 2.8 5.4 2.6 4.9 3.9 7.4 3.6 6.8 7.3.5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基准短路容量时,谐波电流容许值应进行换算,换算计算公式见附录A。 7.3.6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顾客不止一种时,谐波电流容许值应按合同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派。公共连接点各顾客谐波电流容许值计算见附录A。 7.3.7 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规定期,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 7.4 无功功率补偿 7.4.1 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备,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营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7.4.2 充电站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7.4.3 无功补偿装置中关于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立,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放大作用,同步避免产生谐振。 8 电气照明 8.1 照度原则 充电站各场合照度原则见表3。 表3 充电站各场合照度原则 场合名称 参照平面及其高度m 照度原则值 lx 统一眩光值 UGR 显色指数 Ra 备注 变压器室 地面 100 -- 20 高低压 配电室 0.75 m水平面 200 -- 60 监控室 0.75 m水平面 500 19 80 充电机室 0.75 m水平面 300 22 80 办公室 0.75 m水平面 300 19 80 营业厅 0.75 m水平面 300 22 80 走道 地面 50 -- 80 门厅 地面 100 -- -- 仓库 1.0 m水平面 100 -- 60 充电区 地面 75 -- 20 卫生间 0.75 m水平面 100 -- -- 疏散照明 地面 >5 -- -- 8.2 照明光源 8.2.1 照明光源选取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有关规定。 8.2.2 普通场合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空间较高场合,宜采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也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8.2.3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应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8.3 照明规定 8.3.1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8.3.2 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合工作、应急、标记等规定。 8.3.3 应急疏散照明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8.3.4 充电室、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监控室、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立应急疏散照明。 8.4 电气照明 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适当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电源侧应设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 9 防雷与接地 9.1 普通规定 9.1.1 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规定应满足GB 50057-、DL/T 621-1997中规定。 9.1.2 独立建设充电站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如与其她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性质并经计算拟定其防雷级别。 9.1.3 充电站应采用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办法。 9.2 防直击雷规定 9.2.1 防直击雷办法,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屋顶上设立避雷带作为接闪器(金属屋面)。避雷带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构成不不不大于20 m×20 m或24 m×l6 m网格。 9.2.2 金属屋面可作为接闪器,但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9.2.3 防直击雷引下线宜运用建筑物柱混凝土中钢筋,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不不大于25 m。宜运用基本和地梁混凝土中钢筋作为接地网。且钢筋直径不应不大于12 mm。 9.2.4 避雷带及引下线宜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不大于12 mm。垂直接地极宜采用角钢;水平接地带宜采用扁钢。扁钢截面不应不大于120 mm2,其厚度不应不大于4 mm;角钢厚度不应不大于4 mm。 9.2.5 避雷带、引下线、接地极、接地带应采用热镀锌。 9.3 防雷电波入侵规定 9.3.1 防雷电波入侵详细办法如下: a) 在电缆线路进线端,将其金属外皮、金属保护管与接地网相连。架空线路转换为电缆时,电缆在地中敷设长度不适当不大于15 m; b) 在低压架空线路进线端,设立避雷器,与绝缘子铁脚、金具共同接于接地网; c) 进出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接地网。 9.3.2 低压配电设备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宜按表4选用。 表4 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和绝缘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 设备安装位置 电源处设备 配电线路、分支线路设备 普通用电设备 充电机、监控设备 耐冲击过电压类别 Ⅳ类 Ⅲ类 Ⅱ类 Ⅰ类 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 6 4 2.5 1.5 9.4 接地规定 9.4.1 充电站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不不大于4 Ω。 9.4.2 充电站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导电某些,均应进行接地。 a) 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充电装置、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金属外壳; b) 变压器星形结线二次绕组中性点; c) 安装有电气设备门。 9.4.3 运用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下部在室外地坪0.8 m~1 m处引出一根镀锌钢导体,作为人工接地体外引点。 9.4.4 为减少跨步电压,接地装置距建筑物入口处、充电区距离不适当不大于3 m。当不大于3 m时,应采用下列办法之一: a)水平接地极局部埋深不应不大于1 m; b)水平接地极局部应包以绝缘物; c)宜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网上面敷设50 mm~80 mm沥青层,且其宽度不适当不大于接地网两侧各2 m。 9.4.5 成组布置充电桩采用TN-S接地系统,其PE线与供电侧接地装置连接。 10 电气测量和计量 10.1 普通规定 10.1.1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精确度规定应符合GB/T 50063-和DL/T 5137-规定。 10.1.2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电流、电压及附件、配件精确度规定应符合GB/T 50063-和DL/T 5137-规定。 10.1.3 表计测量范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宜选取在额定运营时标度尺2/3左右处。 10.1.4 电能表标定电流应依照实际用电负荷选取,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20%。 10.2 表计设立 测量和计量表计设立见表5。 表5 测量和计量表计配备表 安装地点 表计 种类 变压器 高低压侧进线 充电机 回路 联系断路器 无功补偿 充电桩 供电回路 充电站 低压母线 A √ √ √ √ √ V √ Wh √ √ √ VARh √ 注1:电流表宜三相配备。 注2:电压表按低压母线设立,可以通过转换开关测量三相线电压、相电压。 10.3 表计类型 10.3.1 电能表宜采用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也可采用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 10.3.2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 10.3.3 电能表规格宜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 11 监控系统 11.1 监控系统构成 充电站监控系统由网元层、站级监控层和网络管理层构成。 11.2 监控系统功能 11.2.1 监控系统将充电站充电机、充电车辆、配电设备、谐波监测、视频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她设备状态信息、参数配备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技术,构成完整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状况下紧急解决; 11.2.2 充电桩有关信息宜通过专用通信网上传至配电站终端,并由该终端上传至有关系统。 11.3 监控系统电源 充电站宜设立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需要。其容量宜按3 kVA冗余配备。 11.4 其她 充电站监控内容与规定详见SZDB/Z 29.6-。 12 充电站安全防护 12.1 消防安全 12.1.1 充电站建筑物构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建(构)筑物与站外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规定。 12.1.2 充电站电力设备消防安全规定应符合DL 5027-1993规定。 12.1.3 属于二级电力顾客充电站宜设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满足GB 50016-规定。 12.1.4 充电站应设立灭火剂,灭火剂选用应能提高灭火有效性、减少对设备和人员影响。 12.1.5 充电站内应设立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分和干燥。 12.1.6 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入口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12.1.7 充电站防治白蚁办法应按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原则执行。 12.2 噪音限值 充电站噪音限值应满足GB 3096-关于规定,详细见附录B。如不能达到上述规定规定期,充电站应采用相应降噪技术办法。 12.3 标志标记 12.3.1 充电站内各类设备、设施及场合进行标记,辨认与配备标记涉及功能辨认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12.3.2 电气设备所有标记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深圳供电部门标记管理工作原则中关于规定。 13 对其她专业设计规定 13.1 土建专业 13.1.1 充电站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13.1.2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启动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适当低于1.8 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启动自然采光窗。高、低压配电室临街一面不适当开窗。 13.1.3 变压器室、高低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启动。上述场合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13.1.4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立防止雨进入室内办法。 13.1.5 充电站各房间应设立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设施。 13.1.6 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 mm挡板。 13.1.7 室内电缆沟,应采用防渗水、排水办法。 13.1.8 当配电室、监控室、充电机室长度不不大于7 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两端。 13.1.9 监控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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