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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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140.90Q 78备案号:浙江省地方原则DB33DB33/ 728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Safety rules for the maintenance service of lifts-03-10 发布-09-10 实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728I前言本原则第4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本原则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原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原则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原则参加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浙江省特种设备检查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查检测中心、西子奥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本
2、原则重要起草人:陈学成、赵欣刚、王学斌、朱建新、曹光敏、毛晓松、蔡勤生、鲍正伟、江晓兵、朱建林、陈晓凡、金樟民、赵志东、陈巍、鲍萱红。DB33/ 7281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 范畴本原则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基本规定。本原则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节范畴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3、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8775- 电梯维修规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 术语和定义GB 7588、GB/T 18775和GB/T 7024确立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原则。3.1电梯动力驱动,运用沿刚性导轨运营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营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品机电设备,涉及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电梯使用单位具备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单位(涉及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电梯管理者。3.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单位,涉及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3.4安装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
4、下(或先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施工活动总称。注: 安装不涉及施工所须脚手架安装。3.5改造变化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变化电梯重要受力构件构造或受力方式,变化电梯主要参数施工活动总称。注1:重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高高度(运营长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注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总称。DB33/ 7282注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总称。3.6维修以相应新零部件取代旧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
5、加工、修配施工活动总称,这些施工活动不变化电梯重要参数,不涉及变化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和变化电梯重要受力构件结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普通维修。3.6.1重大维修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重要部件,变化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8%,加装安全装置,增长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重要参数没有变化施工活动总称。注: 重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屏、驱动主机。不涉及以上主要部件
6、同型号、同规格更换。3.6.2普通维修不属于重大维修其他维修活动总称。3.7寻常维护保养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营,所进行清洁、润滑、调节、检查活动总称。3.8维修保养普通维修和寻常维护保养总称。4 基本规定4.1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获得相应允许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寻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4.2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营持续提供必要技术协助。委托或者批准其她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当
7、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引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营涉及质量问题负责。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15d 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寻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安全性能负责。4.4 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查检测机构在检查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电梯,应出具检查意见告知书提出整治规定,或者经检查后出具检查结论为不合格检查报告。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设立5.1 维修保养单位普通应在注册设区市范畴内从事维修保养电梯活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跨设区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DB33/ 72835.2 维修保养法
8、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市范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不不大于等于50 台时,应在该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市范畴内维修保养电梯总数量不大于50 台时,应在该设区市设立维修保养施工点或者分支机构。注: 电梯制造单位在其资质允许范畴内仅从事本单位制造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其设立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不受维修保养数量规定限制。5.3 注册地不在浙江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浙江省从事电梯维修保养,至少应设立1 家分支机构,并负责对在我省范畴内维修保养施工点管理。5.4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畴内书面授权,分支机构可以依照法人机构授权权限,管理和设
9、立维修保养施工点。5.5 同一取证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市范畴内,普通应设立一家分支机构,授权区域分布明确时,可以设立多家。6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6.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获得相应允许资质,有相应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级别。6.2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获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其施工资质应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普通应与法人机构允许资质同步评审。6.3 维修保养施工点由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其资质范畴内授权设立,有相应人员、维修保养
10、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应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进行。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条件7.1 法人机构符合特种设备行政允许规定,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应持续满足规定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营并持续改进。7.2 分支机构7.2.1 应在本地办理工商登记。7.2.2 应具备法人机构授权文献,授权文献应明确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对授权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畴等权限限制。7.2.3 应具备固定办公场合,办公和仓库总建筑面积应不不大于100 m2。7.2.4 人员规定应满足:a) 至少1 名工程技术人员。承担管理维修保养施工点
11、分支机构至少2 名工程技术人员,其中机械和电气各1 名,至少有1 名具备工程师资格;b) 至少6 名持证作业人员,其中至少1 名为检查人员;c)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规定,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d)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7.2.5 应配备必要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涉及:电焊气割工具;起重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DB33/ 7284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惯用电工、钳工工具。7.2.6 质量保证体系文献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对分
12、支机构、分支机构对维修施工点管理文献;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种类和型号相适应作业指引文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原则文本。7.2.7 应建立施工设备台帐,并保存相应施工记录。7.2.8 应设有24h 值班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7.3 维修保养施工点7.3.1 应具备法人机构授权文献,授权文献应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畴等权限限制。7.3.2 应具备固定办公场合,办公和仓库总建筑面积不不大于40 m2。7.3.3 人员规定应满足:a) 不少于3 名,其中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 名;b) 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
13、梯规定,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 台;c) 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 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7.3.4 应配备必要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涉及:起重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惯用电工、钳工工具。7.3.5 质量保证体系文献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对维修施工点管理文献;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种类和型号相适应作业指引文献。7.3.6 应建立施工设备台帐,并保存相应施工记录。7.3.7 应设有24 h 值班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8 维修保养施工组织8.1 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施工,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原则和电
14、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在施工现场贯彻安全防护办法。8.2 对电梯寻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8.3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允许资质和授权范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8.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初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本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后来每年书面告知一次,书面告知应提供如下资料:a) 法人机构允许资质证书和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授权文献;b) 办公场合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书或租房合同;c) 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基本状况表(见附录
15、A);d) 人员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e) 所维修保养电梯台帐。DB33/ 72858.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地址、人员、总公司资质以及授权范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办理变更。注: 履行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分支机构或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普通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告知手续。8.6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体系运营和维修保养质量检查。每年应至少一次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质量保证体系运营进行检查考核,对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每台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检查考核工作应记录,记录双方至少应保存4 年。8.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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