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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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试行) 1范围 本文件要求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满足基础要求。适适用于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认可及认可后监督管理。 本文件所包含全部要求均组成了对认证机构基础要求。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2:《对认证机构评审和认可基础要求》1996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 3定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中相关术语适适用于本文件。另外本文件还采取下列定义: 3.1认证机构:依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体系所要求其它辅助文件,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第三方机构。 3.2认证机构认可:认可委依据对认证机构基础要求,根据认可程序对认证机构所含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能力及范围认可。 3.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认证机构依据要求标准及程序,对受审核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审核,确定其符合标准要求而授予其证书活动。 3.4标志:由认可或认证机构向被认可方或被认证方发放一个标识,以表明受审核方认证体系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符合特定标准。 3.5认证制度:为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及水平而建立一套程序和管理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开展审核认证和对获证组织监督活动。 3.6认可业务范围:认证机构经认可机构认可有能力确保认证活动范围。 3.7认证评定:认证机构对其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及受审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给予评审,对受审核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给予最终确定并决定是否准予认证过程。 4对认证机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a)认证机构运作所遵照标准和方针和其管理方法应含有公正性,不应使用违反本文件程序来阻止或阻碍组织认证申请。 b)认证机构服务应向全部申请组织开放,不应附加额外财务或其它条件,认证机构不应为本身利益而对一些申请给予优先,也不应借故拖延申请受理。 c)认证机构应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或和其职能相关引用文件作为审核准则,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 d)认证机构应在同意认可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e)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范围内要求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评定并作出认证决定。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组织结构应能确保其认证工作客观性、公正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a)含有明确法律地位。该机构应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资格组织一部分。它必需在认证活动中含有充足明确且独立授权。假如认证机构是某一组织一个部门,应清楚地界定其和该组织其它部门之间关系,并确保该组织及其它部门所从事活动不影响认证工作客观性和公正性。 b)含有认证活动权限和职责。 c)确保其制订方针、实施审核和所作出认证决定含有公正性。 d)组织结构应确保其运作公正性,当其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认可委通报。 e)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或部门,实施以下职能: 1)管理委员会:负责参与制订认证制度方针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该委员会应由来自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相关各方代表组成。委员会结构应确保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应有必需工作程序及规则以确保委员会决定由各方主动参与制订。管理委员会负有监督认证机构职能,认证机构应立即向委员会提供相关认证活动信息,委员会有权将认证机构不合适行为向认可委通报。 认证机构责任人应实施委员会决议,并就认证工作向该委员会负责。 2)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技术监督及认证评定部门,负责认证评定、确定认证技术标准并 监督实施。当认证项目需要时对相关标准进行解释并公布。认证机构应制订对应工作规则确保认证评定及制订技术标准工作不受任何商业、经济或其它压力影响。该部门工作应直接向认证机构责任人负责。 3)认证机构应授权对应部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实施审核和监督和责任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处理申诉和投诉等工作。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不应影响审核认证公正性; f)含有有效质量确保体系以确保认证活动正常开展,并含有区分认证活动和本机构从事其它活动方针和程序。 g)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工作类型、范围和负担工作量配置最少10名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审核员必需经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委)注册。 h)含有稳定财务情况和认证制度运作所需资源。 i)确保负有实施职责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受到任何可能影响认证结果商业、经济和其它方面压力影响。 认证机构应确保和其相关机构或审核员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客观性、公正性,应建立并保持一个对相关机构或审核员违反要求活动进行纠正程序。 〔注]:和其相关机构指和认证机构有共同全部权、财务联络或共同管理原因机构。下同。 j)应对其做出同意、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决定负责,并应确保认证评定不是由实施审核人员做出。 k)有能力处理机构运作和活动中所引发责任问题。 1)确保和其相关机构活动不影响认证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且不应提供: ——为取得或保持认证咨询服务; ——设计、实施或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服务; [注]:认证机构能够从事下列工作而不组成咨询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安排相关认证公开信息公布会; ——安排并参与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公开教学及研讨活动; ——依据认证机构规则在明确限定次数和连续时间内进行预审核,其目标仅为确定是否已做好认证准备; ——依据超出认可范围以外标准或规范进行第三方审核。 m)认证机构所聘用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在受聘于该机构前假如为一个组织提供过咨询服务,该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对该组织认证活动。 n)认证机构在咨问询题上应遵照以下要求: ——认证机构和和其相关机构均不能参与咨询; ——认证机构在对一个组织进行认证时,也不应从事和为该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机构有联络活动; ——假如认证机构上级机构或该上级机构其它部门在两年内为一个组织提供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则认证机构不得对该组织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不应为申请认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 o)认证机构不应为在审核和监督过程中所发觉不符合项提供具体纠正方法提议或处理措施。 p)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方法明示或暗示组织假如接收了某一特定机构咨询、培训服务,就可; ——简化认证程序; ——轻易经过认证; ——降低认证费用。 4.1.3质量确保体系 a)认证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制订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及其对质量承诺)并将其文件化,同时应确保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了解、实施和保持。 b)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相关要求,依据其工作类型、范围建立质量确保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c)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位可向最高管理者直接汇报代表(能够是负有其它职责人员)并确定其权限: ——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质量确保体系; ——向认证机构管理层汇报该质量确保体系运作情况方便进行管理评审,并提出质量确保体系改善提议。 d)该质量确保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对应质量程序形式给予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最少应包含以下多个部分: ——质量方针;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简明说明,包含其所属机构名称和管理者姓名; ——能影响认证质量最高管理者及其它审核认证人员姓名、资格、经历及权限; ——组织机构图,表明源于最高管理者各个组织层次权限、职责和职能分配及其相互关系,尤其是参与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委员会和人员之间关系; —对认证机构组织结构描述,包含机构中从事特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具体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管理评审方针和程序; ——包含文件控制在内管理程序; ——和质量相关各业务职能及对应人员职责和工作内容,以使每个人职责范围和权限为相关人员所了解; ——对本机构人员录用和培训及其监控程序; ——处理不符合项程序和确保采取有效纠正方法程序; ——认证实施过程中应遵照方针和程序; ——处理申诉、投诉方针和程序; ——为确保认证质量而进行内部审核程序。 4.1.4同意、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条件 a)认证机构应要求同意、保持、扩大和缩小认证条件,和对某一组织做出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决定条件。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将可能影响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性变动立即通报给认证机构。 b)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拥有一个文件化符合对应《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c)认证机构应有文件化程序,对以下活动进行控制: ——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审核; ——定时监督和复评、检验并统计组织对全部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方法; ——识别和统计组织对认证错误宣传或以误导方法使用认证信息所产生不符合项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方法; ——同意、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决定;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等活动进行控制; ——除认证使用期届满时复评外,当组织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活动和运行时(比如组织全部权、人员或设备改变等),或经过对来自相关方信息分析,表明已获认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时候,全部应进行复评。 4.1.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a)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和系统地进行周期性覆盖全部程序内部审核,以检验其质量确保体系实施效果和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保: ——将审核结果通知到负责被审核部门人员; ——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方法; ——统计审核结果并给予保留。 b)认证机构中负有实施职责管理者,应按要求时间间隔对其质量确保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本机构质量确保体系连续适用性和有效性。评审应给予统计并保留。 c)当认可委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认可委提供内审和管理评审统计。 4.1.6文件化 a)认证机构应在一定时间间隔内更新以下内容,并确保在需要时可被获取: ——认证机构运行权限信息; ——文件化认证制度,包含其同意、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规则和程序; ——审核和认证过程相关信息; —认证机构获取经济资助路径说明,和对申请方和已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通常情况; ——申请方和已获认证组织权利和义务说明,包含对同意认证和使用认证机构标志进行宣传时,应遵守各项要求; ——处理相关方申诉、投诉程序; ——已获认证组织名目(包含地址和获准认证范围)。 b)认证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程序,以控制和认证活动相关全部文件和资料。对首次起草、补充修订或更改全部这些文件,在公布之前均应得到含有一定能力并经授权人员评审和同意。应保留表明全部文件公布和更改统计清单。应对这些文件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人员或受审核方在需要时能够获取。 4.1.7统计 a)为适应特定工作需要并符合现行法规要求,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统计制度,表明其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实施,尤其是申请表格、审核汇报和其它和认证同意、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相关统计。统计标识、管理和处理应能确保过程完整性和信息保密性。统计最少应保留一个完整认证周期,为相关方检验其认证活动提供证据。 b)认证机构应有保持及获取统计方针和程序。保持统计时间、程序应符合协议、法律或其它要求,包含保密性要求。 4.1.8保密性 a)认证机构应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出合适要求,确保该机构对认证活动中获取信息保密。 b)除本文件要求之外,未经受审核方书面许可,不应将相关受审核方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将所提供信息 通知受审核方。 4.2人员要求 4.2.1总则 a)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员作。认证机构应聘用经在注册委注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从事审核认证工作。 b)认证机构应保留i份本机构从事认证工作全部组员资格、培训和经历统计。 c)认证机构应将职责和任务最新版本工作指导书发给对应人员。 d.)认证机构管理人员(包含人事、行政、业务管理及认证评定人员等)应有能力从事下列工作: ——依据应聘人员能力、受教育程度、培训、工作经历及注册资格等条件选择审核员、技术教授和其它管理人员; ——聘用审核员及其它管理人员并安排必需培训; ——对审核员和技术教授在审核和评定过程中工作情况(包含现场工作)进行考评评定; ——决定认证同意、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等; ——按相关程序要求处理来自相关方申诉、投诉。 4.2.2对审核员基础要求 认证机构所聘用审核员应为在注册委注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具体要求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试行)》实施。 4.2.3对审核组基础要求 a)审核组选择和培训。对于某一审核项目,认证机构应选择适宜审核组。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对审核组进行选择和培训,以确保其在下列方面含有对应能力: ——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了解; ——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问题了解; ——和受审核活动相关技术知识; ——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知识; ——管理体系审核能力; ——管理体系知识。 b)审核组组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不要求每名审核员满足全部要求): 1)在以下每首先,审核组最少应有一名审核员满足认证机构对应要求: ——领导审核组并控制审核过程; ——判定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符合性; ——熟悉管理体系和审核方法、程序; ——熟悉危险辨识和危险评价方法; ——了解特殊行业最新技术知识。 2)审核组组员应有以下几方面最新知识: ——危险控制技术; ——事故致因分析及事故预防原理。 3)审核组应最少配置一名含有专业能力人员,以确保审核组了解被审核体系相关要求,包含相关过程和控制。 4)审核组应有能力依据审核发觉追踪到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相关要素。 5)审核组长除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要求外,还应对上述方面能力和技术全方面了解和利用,以确保对审核过程领导,包含制订审核具体计划、对审核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审核组长应为审核员以上等级。 6)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人数不应超出审核组组员总数1/2,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负担审核任务。 c)认证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审核工作指导书及认证安排和程序方面全部信息。 4.2.4技术教授聘用 在认证项目有特殊要求时,可聘用技术教授参与审核组,补充审核组在专业能力上不足,但技术教授不能单独实施审核任务。 4.2.5认证评定人员聘用 a)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相关要求聘用参与认证评定工作人员,认证机构应确保在认证评定工作过程中有和认证项目对应专业评定人员,并和认证评定人员签署协议或其它类似文件,要求其承诺遵守本机构各项要求(包含保密制度)。 b)认证评定人员应有能力依据审核组提交汇报及相关审核信息判定审核工作有效性并对受审核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作出最终评定。认证人员除应含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经验外,还应了解认证机构审核认证程序和要求。 c)认证机构应统计并保留评定人员最新统计,该统计包含: ——姓名和住址; ——所属部门和职位; ——教育程度和专业; ——在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工作经历和相关培训; ——最新统计更新日期; ——工作评价。 4. 3协议评审和认可业务范围 4.3.1认证机构应含有对应协议评审能力,且经过协议评审来证实其在申请认可业务范围内含有足够能力和资源。 4.3.2认证机构在对认证项目进行协议评审前,应对认可业务范围内全部相关行业进行经典危险和有害原因分析。认证机构应能证实其有能力完成下列活动: ——确定认可业务范围内相关行业经典危险和有害原因; ——确定组织话动范围; ——确定组织活动范围内关键危险和有害原因; ——确定本机构在认证过程中识别组织活动、危险和有害原因所需能力; ——确定本机构是否含有所需其它能力。 4.3.3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以确保了解和受审核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最新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要求。 4.3. 4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用来确定本身应含有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相关技术领域方面能力。 4.4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机构应立即将拟更改认证要求通知各相关方,在更改方法确定之前应充足考虑相关方意见。作出更改决定后,认证机构应验证已获认证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要求期限内对其程序进行了必需调整。 4.5申诉和投诉 4.5.1组织或其它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和投诉,应依据认证机构程序处理。该程序应包含下列要求; ——受理当事人正式提交和认证相关申诉、投诉材料; ——确保申诉、投诉处理过程和方法含有公正性和独立性; ——将调查发觉和处理决定及依据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必需时通知其它相关方。 4.5.2对于相关申诉和投诉,认证机构应采取下列方法: ——采取合适纠正和预防方法; ——组织相关人员对纠正和预防方法有效性进行评价; ——保留全部和认证机构相关申诉、投诉及其纠正方法情况统计。 5对认证活动要求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相关信息 a)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审核和同意认证程序进行具体描述,对于认证要求和获证组织权利和义务应给予文件化,这些文件应立即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b)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一直遵守认证相关要求; ——对进行认证审核、监督、复评和处理投诉做出必需安排,包含审查文件、确保能进入全部现场、调阅全部统计(包含内部审核汇报)和访问人员; ——获认证组织应仅就获准认证范围做出申明;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认证机构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申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包含认证内容广告宣传,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全部认证文件; ——只能用认证来证实其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特定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同意; ——确保不采取误导方法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汇报,或其中任何部分; ——利用多种宣传媒体(比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要求。 c)当申请者提出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其提供更具体信息。 5.1.2申请 a)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填写正式申请书,并由申请组织授权代表签字,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含: ——申请认证范围; ——申请组织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必需信息。 b)在现场审核前,申请者最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申请组织简况,如组织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相关人员和技术资源; ——相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所覆盖活动一激信息; ——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说明;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手册及所需相关文件。 5.2审核准备 5.2.1在进行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留统计,以确保: ——认证机构各项要求要求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了解; ——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间在了解上分歧已被消除; ——认证机构有能力在拟认证范围和活动现场内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组织其它具体要求(如申请组织使用语言等)。 5.2.2认证机构应确定审核活动计划方便作必需安排。 5.2.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相关技术教授可作为顾问参与认证机构审核组,这种技术教授能够不是注册审核员。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组员姓名通知受审核方,并取得受审核方同意。 5.2.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提供一定工作文件,审核日期及计划应得到受审核方同意。对审核组授权应明确界定并通知受审核方。授权包含审核组有权要求检验组织结构、方针和程序,确定其满足相关认证范围要求,并确定组织实施了该方针和程序,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能够给信任。 5.3审核 审核组应依据适用准则在确定范围内审核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5,3.1认证范围 对于不一样性质和不一样行业组织,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范围可按组织要求表示方法给予描述,但应预防组织遗漏应包含在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要素。 认证范围应包含受审核方在确定管理控制下特定场所内从事活动。认证范围能够由以下方面确定; a)组织对拟认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管理权限 1)本条款所描述管理权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和拟认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全部危险、危害原因及其相关影响负有责任管理范围; ——有权决定怎样经过建立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来实施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有权分配一定财力、人力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改善。 2)组织应明确界定投入和产出责任界限。 3)不能完全包容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交叉服务或活动,应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时加以申明。 b)组织活动 应明确界定认证所包含活动。 c)组织现场 1)现场:是有一定位置且组织能够控制全部区域。其中包含任何和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弃材料相关存放区域和活动所需设备或基础设施。 2)多现场:是当一个组织有多个现场时,能够对在相同管理控制下运行有相同危险、危害原因现场进行抽样评审。认证机构应建立一套程序,以确保抽样方案可信度。 对于一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覆盖了多个类似现场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其认证证书能够覆盖全部这些现场: ——全部现场在被集中管理和审核同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下运行,归属统一管理评审; ——全部现场全部已被按内审程序进行了审核; ——认证机构对现场进行抽样审核时,要考虑样本代表性和抽样科学性; —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包含特殊关键原因每一个现场或经营单位,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进行过现场初审; ——依据上述要求应制订一个监督方案,能够覆盖组织全部现场; ——若一个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证书覆盖了多个现场,一旦发觉不合格,不管是在总部,还是在一个单个现场,其纠正方法程序全部应适适用于证书所覆盖全部场所。 d)对7l临时现场(比如建筑现场),不管其现场位置处于何处全部应受控于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之下,其能够被作为认证样本进行审核,以证实整个体系运行有效性。 e)当无法确定现场区域时比如服务,认证应考虑组织总部话动及其服务传输。在特殊情况下,认证机构也能够仅在组织提供服务范围内进行认证审核。这时应对服务机构总部和该服务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5.3.2审核方法 认证机构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最少要包含二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在特殊情况下可调整认证过程以适应特小型组织需要。 a)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拥有一套程序,要求受审核方在第二阶段审核开始前对以下各项提供证实: ——内审过程已被程序化,内审方案和程序有效且含有可操作性; ——进行了管理评审。 1)第一阶段审核目标是:经过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危险、危害原因及影响,尤其是组织对审核准备情况了解,和对以下各项评审,提出第二阶段审核计划,评审包含: ——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包含危险、危害原因识别程序; ——组织相关活动全部遵守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要求;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能够实现组织安全卫生方针; ——第二阶段审核开始前,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合理性已得到证实; ——组织内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要求; ——相关文件已进行了审核。 2)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该: ——审核文件、制订审核计划,为下一步文件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分配资源,以确保审核组含有必需能力; ——搜集必需信息,识别第二阶段审核中需尤其注意问题; ——向组织提供信息反馈机会; ——和受审核方协商并确定第二阶段审核具体事宜。 3)第一阶段审核包含但不仅限于文件审核。认证机构和受审核方应约定何时何地进行文件审核。 4)第一阶段审核时,认证机构应最少取得以下信息: ——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 ——组织及其现场工艺过程描述; ——危险、危害原因及其影响申明; ——达成连续改善目标方法; ——对适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察; ——内审方案和汇报。 5)认证机构还应使组织了解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应提供以下附加信息,而且可能在第二阶段作更具体检验。附加信息包含: ——组织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受审核方遵法统计二 ——十二个月内内审中所发觉不符合项,及其采取纠正方法具体统计; ——管理评审统计; ——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信息接收和回收统计。 b)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必需在受审核方现场进行。在第一阶段审核发觉基础上,认证机构草拟第二阶段审核计划。第二阶段审核应侧重于受审核方: ——危害识别及分级; ——经过危险评价程序确定目标和指标; ——根据目标和指标进行监测、监控、汇报和评审; ——内审和管理评审;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管理责任。 5. 3.3审核关键要素 a)内审评价 第二阶段审核受组织内审可信度影响,在第一阶段审核中,认证机构应经过分析确定内审结果可信度。内审统计应提供全方面材料,以证实其审核过程有效性。 审核组可关键经过查找以下客观证据,来确定内审有效性: ——内审员能力、经验、培训和独立性; ——内审程序和方法,尤其是内审范围; ——内审依据标准及相关资料; ——组织可使用内审资源; ——内审组织情况; ——实施检验和验证; ——内审发觉,包含汇报和统计; ——对不符合项追踪; ——纠正方法立即性和有效性。 b)危害识别、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审核 1)为了深入证实组织建立并保持危害识别、危险评价和必需控制方法实施程序,认证机构应考虑以下原因: ——组织应制订用来进行危害识别、危险评价和分级管理等方面标准,并为此建立实施程序; ——认证机构应评价组织所采取危害识别、危险评价方法及分级管理程序是否正确合理,并被保持。 2)认证机构应确定组织评价危害程序是否正确并被有效运行。假如一个危害被识别为关键,就应在体系中加以管理和控制。 c)法律、法规符合性 1)组织有责任保持和评价法律法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组织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验和抽样评审,以证实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在此方面有效性。 2)认证机构应核查组织是否评价了法律法规符合性,并检验其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所采取方法。 3)认证机构应建立程序,说明认证机构在其活动中发觉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合现象时所采取具体方法。 d)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 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文件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要求,并含有可操作性。 2)文件应描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并明确它和组织运行其它相关管理体系关系。 5.4审核汇报 5.4.1认证机构可制订适合本身要求汇报程序,但这些程序最少应确保: a)在审核组离开现场之前,和组织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审核组应表明受审核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认证要求,并使组织有机会对审核发觉及其依据提出质疑。 b)审核组要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审核汇报,包含其审核发觉及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认证要求符合性情况说明。审核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审核日期; ——汇报责任人姓名; ——受审核全部现场名称、地址和被审核体系原因; ——审核范围及参考标准; ——审核时间分配情况(包含审核前准备、第一、二阶段审核和完成汇报时间); ——对全部审核工作及审核方法描述; ——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不符合项叙述,而且在必需时可将组织以往审核结果和之进行对照; ——对不符合项纠正情况进行跟踪审核方法; ——解释审核汇报和末次会议上所提供信息全部差异; ——审核组向认证机构所作推荐结论。 c)认证机构应立即将评定结果汇报提供给受审核方,以明确为符合认证要求所需纠正不符合项。 d)认证机构应请受审核方对汇报提出意见,并要求受审核方说明具体纠正方法或在要求限期内计划采取纠正方法,以纠正审核中发觉不符合项。同时还应通知受审核方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中验证纠正方法有效性。 5.4.2认证机构最终出具审核汇报和5.4. 1(b)中有差异时,应向受审核方解释和前者差异之处。该审核汇报还应考虑下列原因: ——受审核方人员资历、经验和权限; ——组织在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对所采取组织结构和程序信任度; ——对已确定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方法,必需时还应包含对以往审核中确定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方法。 5.5认证决定 5.5.1认证机构应依据审核汇报及认证过程中搜集到信息进行认证评定,做出是否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给认证决定。做出认证决定人员不应是参与此次审核人员。 认证机构应在全部不符合项均已得到纠正,而且该纠正方法已经过现场访问或其它有效方法验证后,方可同意认证。 5.5.2认证机构在认证评定时依据信息应该充足可信除了本文件中对汇报要求外,这种信息还应包含: ——内审可信程度; ——针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和有效性所做总结,包含正、反两方面意见; ——审核组结论。 5.5.3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部门,应含有一定经验和水平,方便能对审核过程和审核组做出推荐结论进行客观地评价。 5.5.4认证机构不得将同意、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权力委托外部机构或人员。 5.5.5认证机构应向取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组织提供认证证书等文件,认证证书应由认证机构责任人签发,证书格式由认可委统一印制并应符合认可委相关要求。认证文件应对组织及其认证所覆盖每一个现场给予明确,包含: ——受审核方名称、地址;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或依据其它正式文件; ——经过认证范围; ——认证生效期和截止日期。 5.5.6当组织提出更改已经同意认证范围申请时,认证机构应给予受理并决定是否同意更改。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5.6.1认证机构对获认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应进行定时监督和复评,以确保该管理体系连续符合认证要求。 5.6.2认证机构应制订程序,要求在监督或复评时撤销认证证书条件。假如在监督和复评时发觉了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应依据不符合项严重程度确定完成纠正方法时限,组织应在要求期限内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假如纠正方法在限期内没有完成,认证将被暂停或撤销。 认证机构应将撤销认证公告在认可委指定公开媒体上公布。 5.6.3监督和复评程序应和本文件中要求对组织进行认证审核程序一致。 5.6.4监督目标是为了验证获认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连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或考察组织运行引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改变是否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有能力和程序确保监督实施。 5.6.5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监督频次和深度应视组织具体情况决定,通常最少十二个月一次(对首次经过认证组织首次监督评审应在经过认证后六个月内进行)。 5.6.6认证机构应依据获认证组织对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所作重大更改或其具体安全卫生情况调整其监督方案,且应确保方案合理性。 5.6.7认证机构监督方案由认证机构制订,并应对组织内审方案及其可信度加以考虑。现场审核具体日期可和获证组织协商。 5.6.8认证机构负责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志和汇报使用。 5.6.9复评目标是为了证实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连续满足该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而且该管理体系得到了很好实施和保持。 5.6.10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定时复评通常不应超出三年。复评审核方法和首次审核相同。 5.6.11复评应在认证证书使用期终止前三个月内对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和保持情况进行审核。复评方案应考虑上一次审核结果并最少包含该管理体系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5.6.12复评最少应确保获认证组织: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全部要素之间统一协调; ——发生变更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得到有效保持。 5.6.13在监督及复评过程中,认证机构应检验组织投诉、申诉及对其所采取纠正方法统计,并检验组织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5.6.14监督及复评汇报除应包含审核汇报要求全部内容外还应包含对前次审核发觉不符合项纠正情况。 5.7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 5.7.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5.7.2认证机构应制订一套程序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全部权、使用情况加以控制。 5.7.3获证组织应在有认证机构书面授权情况下使用认证标志。该标志不能用于产品上,或以使人误解方法来使用。 5.7.4认证机构应避免在证实认证符合性不一样体系时使用相同或相同标志(如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而且在有多个标志时候应避免混淆。 5.7.5认证机构应有一个文件化程序,以确保能采取合适方法处理对认证制度不正确宣传或对证书和标志错误使用。 注:该方法可包含纠正方法、证书撤销、出版物侵权认定和其它必需法律手段。 5.8对相关方和组织之间信息统计调阅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个获证组织在必需时提供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所进行信息交流及对接收投诉所采取处理方法统计。 6附则 6.1假如认证机构违反本文件要求,认可委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对其提出警告、暂停或撤消其认可资格。 6.2本文件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3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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