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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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了规范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提升安全防范工程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效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均应实施本规范。 1.0.3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应纳入单位或部门工程建设总体计划,依据其使用功效、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原因,进行综合设计、同时施工和独立验收。 1.0.4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系统防护等级应和被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相适应。 1.0.5 各类安全防范工程均应含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6 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除实施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术语 2.0.1 安全防范产品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products 用于防入侵、防偷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验等领域特种器材或设备。 2.0.2 安全防范系统(SPS)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标,利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组成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验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电子系统或网络。 2.0.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ESPS)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标,综合利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它科学技术,为建立含有防入侵、防偷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安全检验等功效(或其组合)系统而实施工程。通常也称为技防工程。 2.0.4 入侵报警系统(IAS)intruder 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电子系统或网络。 2.0.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VSCS)video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system 利用视频技术探测、监视设防区域并实时显示、统计现场图像电子系统或网络。 2.0.6 出入口控制系统(ACS)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和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实施机构启闭电子系统或网络。 2.0.7 电子巡查系统 guard tour system 对保安巡查人员巡查路线、方法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电子系统。 2.0.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parking lots management system 对进、出停车库(场)车辆进行自动登录、监控和管理电子系统或网络。 2.0.9 防爆安全检验系统 security inspection system for anti-explosion 检验相关人员、行李、货物是否携带爆炸物、武器和/或其它违禁品电子设备系统或网络。 2.0.10 安全管理系统 (SMS)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 对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进行组合或集成,实现对各子系统有效联动、管理和/或监控电子系统。 2.0.11 风险等级 level of risk 存在于防护对象本身及其周围、对其组成安全威胁程度。 2.0.12 防护等级 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障防护对象安全所采取防范方法水平。 2.0.13 安全防护水平 level of security 风险等级被防护等级所覆盖程度。 2.0.14 探测 detection 感知显性风险事件或/和隐性风险事件发生并发出报警手段。 2.0.15 延迟 delay 延长或/和推迟风险事件发生进程方法。 2.0.16 反应 response 为阻止风险事件发生所采取快速行动。 2.0.17 误报警 false alarm 因为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报警。 2.0.18 漏报警 leakage alarm 风险事件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 2.0.19 人力防范(人防) personnel protection 实施安全防范任务含有对应素质人员和/或人员群体一个有组织防范行为(包含人、组织和管理等)。 2.0.20 实体防范(物防)physical protection 用于安全防范目标、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多种实体防护手段(包含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2.0.21 技术防范(技防)technical protection 利用多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升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效安全防范手段。 2.0.22 防护对象(单位、部位、目标) protection object 因为面临风险而需对其进行保护对象,通常包含某个单位、某个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或其内外某个局部范围和某个具体实际目标。 2.0.23 周界 perimeter 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某区域边界。 2.0.24 监视区 surveillance area 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周界警戒线和防护区边界之间区域。 2.0.25 防护区 protection area 许可公众出入、防护目标所在区域或部位。 2.0.26 禁区 restricted area 不许可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防护区域或部位。 2.0.27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区域。 2.0.28 纵深防护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依据被防护对象所处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由外到里或由里到外层层设防防护方法。纵深防护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 2.0.29 均衡防护 balanced protection 安全防范系统各部分安全防护水平基础一致,无显著微弱步骤或“瓶颈”。 2.0.30 抗易损防护 anti-damageable protection 确保安全防范系统安全、可靠、持久运行并便于维修和维护技术方法。 2.0.31 纵深防护体系 longitudinal-depth protection systems 兼有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防护体系。 2.0.32 监控中心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centre; 安全防范系统中央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报警信息、状态信息等,并将处理后报警信息、监控指令分别发往报警接收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2.0.33 报警接收中心 alarm receiving centre 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报警信息并处理警情处所。通常也称为接处警中心(如公安机关接警中心)。 第三章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3.1 通常要求 3.1.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依据被防护对象使用功效、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求,综合利用安全防范技术、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组成优异、可靠、经济、适用、配套安全防范应用系统。 3.1.2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以结构化、规范化、模块化、集成化方法实现,应能适应系统维护和技术发展需要。 3.1.3 安全防范系统配置应采取优异而成熟技术、可靠而适用设备。 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设备必需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 3.1.5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遵照下列标准: 1 系统防护等级和被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相适应。 2 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 3 满足防护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 4 满足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要求。 5 满足系统可靠性、维修性和维护保障性要求。 6 满足系统优异性、兼容性、可扩展性要求。 7 满足系统经济性、适用性要求。 3.1.6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和要求》GA/T75 相关要求。 3.2 现场勘察 3.2.1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应进行现场勘察。 3.2.2 现场勘察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全方面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本身基础情况。 1)被防护对象风险等级和所要求防护等级。 2)被防护对象物防设施能力和人防组织管理概况。 3)被防护对象所包含建筑物、构筑物或其群体基础概况:建筑平面图、使用(功效)分配图、通道、门窗、电(楼)梯配置、管道、供电线路布局、建筑结构、墙体及周围情况等。 2 调查和了解被防护对象所在地及周围环境情况。 1)地理和人文环境。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周围地形地物、交通情况及房屋情况;调查了解被防护对象当地社情民风及社会治安情况。 2)气候环境和雷电灾难情况。调查工程现场十二个月中温度、湿度、风、雨、雾、霜等改变情况和连续时间(以当地气候资料为准);调查了解当地雷电活动情况和所采取雷电防护方法。 3)电磁环境。调查被防护对象周围电磁辐射情况,必需时,应实地测量其电磁辐射强度和辐射规律。 4)其它需要勘察内容。 3 根据纵深防护标准,草拟布防方案,确定周界、监视区、防护区、禁区位置,并对布防方案所确定防区进行现场勘察。 1)周界区勘察 ——周界形状、周界长度; ——周界内外地形地物情况等; ——提出周界警戒线设置和基础防护形式提议。 2)周界内勘察 ——勘察防区内防护部位、防护目标; ——勘察防区内全部出入口位置、通道长度、门洞尺寸等; ——勘察防区内全部门窗(包含天窗)位置、尺寸等。 3)施工现场勘察 ——勘察并确定前端设备安装方案,必需时应作现场模拟试验。 探测器:安装位置、覆盖范围、现场环境; 摄像机:安装位置、监视现场一天光照度改变和夜间提供光照度能力、监视范围、供电情况; 出入口实施机构:安装位置、设备形式。 ——勘察并确定线缆、管、架(桥)敷设安装方案。 ——勘察并确定监控中心位置及设备部署方案。 监控中心面积; 终端设备部署和安装位置; 线缆进线、接线方法; 电源; 接地; 人机环境。 3.2.3 现场勘察结束后应编制现场勘察汇报。现场勘察汇报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进行现场勘察时,对上述相关勘察内容所作勘察纪录。 2 依据现场勘察统计和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提议。 3 现场勘察汇报经参与勘察各方授权人签字后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3.3 设计要素 3.3.1 安全防范系统组成包含下列内容: 1 安全防范系统通常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 2 安全防范系统结构模式按其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可有多个构建模式。根据系统集成度高低,安全防范系统分为集成式、组合式、分散式三种类型。 3 各相关子系统基础配置,包含前端、传输、信息处理/控制/管理、显示/统计四大单元。不一样(功效)子系统,其各单元具体内容有所不一样。 4 现阶段较常见子系统关键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和以防爆安全检验系统为代表特殊子系统等。 3.3.2 安全防范系统中安全管理系统设计要素包含下列内容: 1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 1) 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经过统一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将监控中心设备和各子系统设备联网,实现由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自动化管理和监控。安全管理系统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运行;某一子系统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运行。 2) 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情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统计和显示。应设置足够容量数据库。 3) 应建立以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信息传输系统。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和全部关键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通信接口。 5) 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主机,应能连接上位管理计算机,以实现更大规模系统集成。 2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设置在禁区内(监控中心)。应能经过统一管理软件实现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联动管理和控制。安全管理系统故障应不影响各子系统运行;某一子系统故障应不影响其它子系统运行。 2)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应能对系统运行情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进行统计和显示。可设置必需数据库。 3)应能对信息传输系统进行检验,并能和全部关键部位进行有线和/或无线通信联络。 4) 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联网通信接口。 5)应留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应能连接各子系统主机。 3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 1)相关子系统独立设置,独立运行。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禁区内(值班室),系统应设置联动接口,以实现和其它子系统联动。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其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提供可靠监测数据和管理所需要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对其运行情况和关键报警信息进行统计,并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议所需关键信息。 4)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留有向接处警中心报警通信接口。 3.3.3 安全防范系统各关键子系统设计要素包含下列内容: 1 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能依据被防护对象使用功效及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设防区域非法入侵、偷窃、破坏和抢劫等,进行实时有效探测和报警。高风险防护对象入侵报警系统应有报警复核(声音)功效。系统不得有漏报警,误报警率应符合工程协议书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等相关标准要求。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能依据建筑物使用功效及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必需进行视频安防监控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视频探测、视频监视,图像显示、统计和回放,宜含有视频入侵报警功效。和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效,宜有图像复核加声音复核功效。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 等相关标准要求。 3 出入口控制系统:系统应能依据建筑物使用功效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对需要控制各类出入口,按多种不一样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等级,对其进、出实施实时控制和管理,并应含有报警功效。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等相关标准要求。 人员安全疏散口,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要求。 防盗安全门、访客对讲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作为一个民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 269 技术要求。 4 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能依据建筑物使用功效和安全防范管理要求,根据预先编制保安人员巡查程序,经过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法对保安人员巡查工作状态(是否按时、是否遵守次序等)进行监督、统计,并能对意外情况立即报警。 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系统应能依据建筑物使用功效和安全防范管理需要,对停车库(场)车辆通行道口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报警等综合管理。 6 其它子系统:应依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防护要求或对建筑物、构筑物内特殊部位防护要求,设置其它特殊安全防范子系统,如防爆安全检验系统、专用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各类周界防护系统等。这些子系统(设备)均应遵照本规范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3.4 功效设计 3.4.1 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由多媒体计算机及对应应用软件组成,以实现对系统管理和监控。 2 安全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应优异、成熟,能在人机交互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应使用简体汉字图形界面;应使操作尽可能简化;在操作过程中不应出现死机现象。假如安全管理系统一旦发生故障,各子系统应仍能单独运行;假如某子系统出现故障,不应影响其它 子系统正常工作。 3 应用软件应最少含有以下功效: 1)对系统操作员管理。 设定操作员姓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等级和控制权限等。 2)系统状态显示。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自检、电源情况(断电、欠压等)、受控出入口人员通行情况(姓名、时间、地点、行为等)、设防和撤防区域、报警和故障信息(时间、部位等)及图像情况等。 3)系统控制。 视频图像切换、处理、存放、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设防和撤防,实施机构及其它设备控制等。 4)处警预案。 入侵报警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对策或处警预案。 5)事件统计和查询。 操作员管理、系统状态显示等应有统计,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6)报表生成。 可生成和打印多种类型报表。报警时能实时自动打印报警汇报(包含报警发生时间、地点、警情类别、值班员姓名、接处警情况等)。 3.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 范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依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标准,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关键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法报警。系统除应能当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自动化管理和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联动管理和控制。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议所需关键信息。 3 系统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综合防护系统。 4 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 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立即报警。 6 应含有防破坏报警功效。 7 应能显示和统计报警部位和相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和其它子系统联动控制接口信号。 8 在关键区域和关键部位发出报警同时,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3.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管理需要,对建筑物内(外)关键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关键部位和场所等进行视频探测、图像实时监视和有效统计、回放。对高风险防护对象,显示、统计、回放图像质量及信息保留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系统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3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和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和报警系统联动时,能自动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能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监示器上显示并自动录像。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自动化管理和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管理和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议所需关键信息。 3.4.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安全防范管理需要,在楼内(外)通行门、出入口、通道、关键办公室门等处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系统应对受控区域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并设定多级程序控制。系统应有报警功效。 2 系统识别装置和实施机构应确保操作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方法。 3 系统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相关信息自动统计、打印、存放,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方法。应有预防同类设备非法复制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情况下修改。 4 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应能和电子巡查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自动化管理和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管理和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议所需关键信息。 5 系统必需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相关要求。疏散出口门均应设为向疏散方向 开启。人员集中场所应采取平推外开门,配有门锁出入口,在紧急逃生时,应不需要钥匙或其它工具,亦不需要专门知识或费力便可从建筑物内开启。其它应急疏散门,可采取内推闩加声光报警模式。 3.4.5 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法,对人员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统计,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发生意外情况时能立即报警。 2 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和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相关要求。 3.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安全防范管理需要,设计或选择设计以下功效: ——入口处车位显示;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 ——车辆出入识别、比对、控制; ——车牌和车型自动识别;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自动计费和收费金额显示; ——多个出入口联网和监控管理; ——停车场整体收费统计和管理; ——分层车辆统计和在位车显示; ——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 2 宜在停车库(场)入口区设置出票机。 3 宜在停车库(场)出口区设置验票机。 4 系统可独立运行,也可和安全防范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可在停车场内设置独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联动;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也可和安全防范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 独立运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能和安全防范系统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并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相关要求。 3.4.7 依据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需要,可在特殊建筑物内外(如民用机场、车站、码头)或特殊场所(如大型集会入口处、核电站、关键物资存放地、监狱等)临时或永久设置防爆安全检验系统、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爆安全检验系统设计,应能对要求爆炸物、武器或其它违禁物品进行实时、有效探测、显示、统计和报警。系统探测率、误报率和人员物品经过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探测应不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发爆炸物起爆。 2 高安全实体防护系统(如用于核设施)设计、所用设备、材料,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不能产生辐射泄漏或影响环境安全。 3 高安全周界防护系统(如监狱设施周界高压电网)设计,应遵从“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5 安全性设计 3.5.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器材安全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 和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安全性能要求。 3.5.2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预防造成对人员伤害,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机械结构应有足够强度,应能预防因为机械重心不稳、安装固定不牢、突出物和锐利边缘和显示设备爆裂等造成对人员伤害。系统任何操作全部不应对现场人员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统所用设备,所产生气体、X 射线、激光辐射和电磁辐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能损害人体健康。 3 系统和设备应有防人身触电、防火、防过热保护方法。 4 监控中心(控制室)面积、温度、湿度、采光及环境保护要求、本身防护能力、设备配置、安装、控制操作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均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并符合本规范3.13节相关要求。 3.5.3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确保系统信息安全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供电应安全、可靠。应设置备用电源,以预防因为忽然断电而产生信息丢失。 2 系统应设置操作密码,并区分控制权限,以确保系统运行数据安全。 3 信息传输应有防泄密方法。有线专线传输应有防信号泄漏和/或加密方法,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应有加密方法。 4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方法。 3.5.4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考虑系统防破坏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入侵报警系统应含有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效。 2 系统传输线路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方法。 3 系统宜有自检功效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效。 4 高风险防护对象安防系统宜考虑遭受意外电磁攻击防护方法。 3.6 电磁兼容性设计 3.6.1 安全防范系统所用设备电磁兼容性设计,应符合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要求。试验严酷等级依据实际需要,在设计文件中确定。线缆电磁兼容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6.2 传输线路抗干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系统和信号传输系统线路应分开敷设。 2 信号电缆屏蔽性能、敷设方法、接头工艺、接地要求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当电梯箱内安装摄像机时,应有预防电梯电力电缆对视频信号电缆产生干扰方法。 3.6.3 防电磁骚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所用设备外壳开口应尽可能小,开口数量应尽可能少。 2 系统中无线发射设备电磁辐射频率、功率,非无线发射设备对外杂散电磁辐射功率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3.7 可靠性设计 3.7.1 安全防范系统可靠性指标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依据系统规模大小和用户对系统可靠性总要求,应将整个系统可靠性指标进行分配,立即整个系统可靠性要求转换为系统各组成部分(或子系统)可靠性要求。 2 系统全部子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 分配指标。 3 系统所使用全部设备、器材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应小于其MTBF分配指标。 3.7.2 采取降额设计时,应依据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要求和关键环境原因或物理原因(应力、温度、功率等)影响,使元器件、部件、设备在低于额定值状态下工作,以加大安全余量,确保系统可靠性。 3.7.3 采取简化设计时,应在完成要求功效前提下,采取尽可能简化系统结构,尽可能少部件、设备,尽可能短路由,来完成系统功效,以取得系统最好可靠性。 3.7.4 采取冗余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贮备冗余(冷热备份)设计。系统应采取贮备冗余设计,尤其是系统关键组件或关键设备,必需设置热(冷)备份,以确保在系统局部受损情况下能正常运行或快速维修。 2 主动冗余设计。系统应尽可能采取总体并联式结构或串—并联混合式结构,以确保系统某个局部发生故障(或失效)时,不影响系统其它部分正常工作。 3.7.5 维修性设计和维修保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前端设备应采取标准化、规格化、通用化设备方便维修和更换。 2 系统主机结构应模块化。 3 系统线路接头应插件化,线端必需作永久性标识。 4 设备安装或放置位置应留有足够维修空间。 5 传输线路应设置维修测试点。 6 关键线路或隐蔽线路应留有备份线。 7 系统所用设备、部件、材料等,应有足够备件和维修保障能力。 8 系统软件应有备份和维护保障能力。 3.8 环境适应性设计 3.8.1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符合其使用环境(如室内外温度、湿度、大气压等)要求。系统所使用设备、部件、材料环境适应性应符合《报警系统环境试验》GB/T15211 中对应严酷等级要求。 3.8.2 在沿海海滨地域盐雾环境下工作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含有耐盐雾腐蚀性能。 3.8.3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环境下工作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保护方法。 3.8.4 在有声、光、热、振动等干扰源环境中工作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对应抗干扰或隔离方法。 3.9 防雷和接地设计 3.9.1 建于山区、旷野安全防范系统,或前端设备装于塔顶,或电缆端高于周围建筑物安全防范系统,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3.9.2 建于建筑物内安全防范系统,其防雷设计应采取等电位连接和共用接地系统设计标准,并满足《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要求。 3.9.3 安全防范系统接地母线应采取铜质线,接地端子应有地线符号标识。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建造在野外安全防范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高山岩石土壤电阻率大于Ω·m 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0Ω。 3.9.4 高风险防护对象安全防范系统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和进入监控室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取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保护方法。 3.9.5 安全防范系统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一样防雷区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关键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作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带应采取铜质线,其截面积应不少于16mm2 。 3.9.6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聚集环或聚集排,聚集环或聚集排宜采取裸铜线,其截面积应大于35mm2 。 3.9.7 不得在建筑物屋顶上敷设电缆,必需敷设时,应穿金属管进行屏蔽并接地。 3.9.8 架空电缆吊线两端和架空电缆线路中金属管道应接地。 3.9.9 光缆传输系统中,各光端机外壳应接地。光端加强芯、架空光缆接续护套应接地。 3.10 集成设计 3.10.1 安全防范系统集成设计包含子系统集成设计、总系统集成设计,必需时还应考虑总系统和上一级管理系统集成设计。 3.10.2 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独立子系统集成设计是指它们各自主系统对其分系统集成。如:大型多级报警网络系统设计,应考虑一级网络对二级网络集成和管理,二级网络应考虑对三级网络集成和管理等;大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应考虑监控中心(主控)对各分中心(分控)集成和管理等。 3.10.3 各子系统间联动或组合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依据安全管理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需考虑和消防报警系统联动,确保火灾情况下紧急逃生。 2 依据实际需要,电子巡查系统可和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可和入侵报警系统或/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或组合,入侵报警系统可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或/和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或组合等。 3.10.4 系统总集成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个完整安全防范系统,通常全部是一个集成系统。 2 安全防范系统集成设计,关键是指其安全管理系统设计。 3 安全管理系统设计可有多个模式,能够采取某一子系统为主(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系统总集成设计,也可采取其它模式进行系统总集成设计。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其安全管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1 条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应信息处理能力和控制/管理能力;对应容量数据库。 2)通讯协议和接口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系统应含有可靠性、容错性和维修性。 4)系统应能和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集成。 3.11 传输方法、传输线缆、传输设备选择和布线设计 3.11.1 传输方法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输方法选择取决于系统规模、系统功效、现场环境和管理工作要求。通常采取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传输方法。有线传输可采取专线传输、公共电话网、公共数据网传输、电缆光缆传输等多个模式。 2 选择传输方法应确保信号传输稳定、正确、安全、可靠。且便于布线、施工、检验和维修。 3 可靠性要求高或布线便利系统,应优先选择有线传输方法,最好是选择专线传输方法。布线困难地方可考虑采取无线传输方法,但要选择抗干扰能力强设备。 4 报警网主干线(尤其是借用公共电话网组成区域报警网),宜采取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双重报警传输方法,并配以必需有线/无线转接装置。 3.11.2 传输线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输线缆衰减、弯曲、屏蔽、防潮等性能应满足系统设计总要求,并符合对应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宜选择线径较细、轻易施工线缆。 2 报警信号传输线耐压应不低于AC250V,应有足够机械强度;铜芯绝缘导线、电缆芯线最小截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穿管敷设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1.00mm2。 2)线槽内敷设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75mm2。 3)多芯电缆单股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50mm2。 3 视频信号传输电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依据图像信号采取基带传输或射频传输,确定选择视频电缆或射频电缆。 2)所选择电缆防护层应适合电缆敷设方法及使用环境要求(如气候环境、是否存在有害物质、干扰源等)。 3)室外线路,宜选择外导体内径为9mm 同轴电缆,采取聚乙烯外套。 4)室内距离不超出500m 时,宜选择外导体内径为7mm 同轴电缆,且采取防火聚氯乙烯外套。 5)终端机房设备间连接线,距离较短时,宜选择外导体内径为3mm 或5mm、且含有密编铜网外导体同轴电缆。 6)电梯轿厢视频同轴电缆应选择电梯专用电缆。 4 光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光缆传输模式,可依传输距离而定。长距离时宜采取单模光纤,距离较短时宜采取多模光纤。 2)光缆芯线数目,应依据监视点个数、监视点分布情况来确定,并注意留有一定余量。 3)光缆结构及许可最小弯曲半径、最大抗拉力等机械参数,应满足施工条件要求。 4)光缆保护层,应适合光缆敷设方法及使用环境要求。 3.11.3 传输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公共电话网、公用数据网传输报警信号时,其有线转接装置应符合公共网入网要求;采取无线传输时,无线发射装置、接收装置发射频率、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 2 视频电缆传输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视频电缆传输方法。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均衡器: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 时不平坦度大于3dB 处;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 时不平坦度大于3dB 处。 下列位置宜加电缆放大器: ——黑白电视基带信号在5MHz 时不平坦度大于6dB 处; ——彩色电视基带信号在5.5MHz 时不平坦度大于6dB 处。 2)射频电缆传输方法。 ——摄像机在传输干线某处相对集中时,宜采取混合器来搜集信号; ——摄像机分散在传输干线沿途时,宜选择定向耦合器来搜集信号; ——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抵达终端已不能满足接收电平要求时,宜考虑中途加装再生中继器。 3)无线图像传输方法 ——监控距离在10Km 范围内时,可采取高频开路传输; ——监控距离较远且监视点在某一区域较集中时,应采取微波传输方法。需要传输距离更远或中间有阻挡物时,可考虑加微波中继; ——无线传输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要求,发射功率应不干扰广播和民用电视,调制方法宜采取调频制。 3 光端机、解码箱或其它光部件在室外使用时,应含有良好密闭防水结构。 3.11.4 布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和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 要求。 2 非综合布线系统路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要求: 1)同轴电缆宜采取穿管暗敷或线槽敷设方法。当线路周围有强电磁场干扰时,电缆应在金属管内穿过,并埋入地下。当必需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干扰方法。 2)路由应短捷、安全可靠,施工维护方便。 3)应避开恶劣环境条件或易使管道损伤地段。 4)和其它管道等障碍物不宜交叉跨越。 3.11.5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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