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空气加热器关键技术标准规范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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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公司圣彼得堡研究设计院ATOMENERGOPROEKT(JSC SPbAEP)田湾核电站3号和4号机组电空气加热器技术规范VVER副设计工程指挥 A. Kazarin设计总工程师 V. Kedrov设计总工程师 V. Kedrov通风、技术部总专家 L. Beidina设备、技术部总专家 V.Mikheev总专家,技术部 K.Chizkov总专家,技术部 I.Manuilova总计量学家,技术部 E. Gudkov通风设备、通风采暖部总专家 V. Veselova原则控制 E. Arhipetskaya 校对 L. Egorova编制 O. Ivanova翻译 A.Prasalova目录1
2、 技术规范目2 主管当局3 工作应完毕日期4 标记代码5 供货范畴6 规则和原则6.1 总规定6.2 安全和抗震分类7 设计规定7.1 运营条件7.2 目指标7.3 构造规定7.4 可修缮规定7.5 可靠性规定7.6 对空气加热器元件特殊规定7.7 安全规定8 材料8.1 通用件8.2 材料测试和证书9 制造9.1 通用件9.2 焊接9.3 标记10 质量保证11 验收程序12 包装、运送和贮存13 调试14 制造商担保15 文献编制阶段和完毕16 技术分派和技术设计构成规定16.1 技术分派规定16.2 设计工程文献规定16.3 对将在安全分析报告中提供信息规定16.4 修理文献规定16.5
3、 核岛设计发布需要原始数据规定附录A 电空气加热器清单、参数和技术特性附录B 合用准则和原则附录C 环境和将重新配备介质参数附录D 电空气加热器位置高度处在地震影响下反映谱附录E 质量控制规定附录F 随商务报价提交信息附录G 缩写1 技术规范目1.1 用于由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采购设备和材料技术规范规定了用于田湾核电站3号和4号发电机组核岛(NI)楼房和构造设备和部件设计、材料、制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规定。1.2 本技术规范遵循参照核电站编写,并可在技术设计和工作文献提交后或依照客户和潜在制造商作出决定修订。1.3 配有1000MW压力水反映堆两台发电机组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站建
4、造。按暂定期间表,所述核电站3号机组将于.02.18投入商定运营,4号机组-.10.31。2 主管当局2.1 技术规范是基于合同编制,这里客户是:l 江苏核电公司(JNPC)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工程公司(CNPE)l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程工业公司(CNEIC,进口商);每个都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建立和运营。按合同核岛供应商是JSC Atomstroyexport (ASE),位于俄罗斯联邦莫斯科。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核安全局被分派监督设备制造和测试。2.3 核电站核岛设计者是JSC “圣彼得堡研究设计院ATOMENERGOPROEKT” (JSC SPbAEP),在俄罗斯联邦圣彼
5、得堡。2.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站建造框架内可分派适当材料科学机构。在设备开发和制造过程中客户将任命授权检查和监督质量机构。3 工作应完毕日期3.1 空气加热器交付期限是- (将在供货合同订立时规定)。3.2 设备安装日期由安装进度拟定,并须在供货合同订立时规定。3.3 在订立供货合同日起12周内,制造商须向核岛设计者(通过客户)提供核电站设计中将使用设备原始数据。3.4 原始数据条款和设备制造和供应条文须满足田湾核电站3和4号机组建造设计、土木工程和安装工作进度。4 标记代码4.1 按KKS系统设备标记代码须在所有供货阶段和所有文献中使用。不参照发电机组每个设备物项代码在附录A中给出。设备
6、标记代码须涉及在规定代码前“30”用于3号机组和“40”用于4号机组(如30SAD16AH001和40 SAD16AH001)。5 供货范畴 5.1 供货范畴涉及开发、制造、检查、测试、包装、在核电站担保维护规定所有需要劳动力成本、材料、仪表、设备、文献和服务和与供货有关、在供货合同中提及技术文献和其他成本。5.2 空气加热器供货范畴涉及如下:l 装配好空气加热器,有接线盒和接地螺栓;l 有垫圈和紧固件配对法兰(如需要);l 设备保护和其状态诊断规定变换器;l 用于固定到楼房构造支撑件。下列物项应随空气加热器提供:l 插头;l 客户批准文献(非安全有关产品证书、技术阐明、安装阐明和运营手册);
7、l 安装、测试和修理用特殊工具(如需要);l 质保期备用件;l 运送包装;l 下列技术文献:l 应用材料和物项证书;l 合格证;l 技术阐明;l 操作手册;l 维护手册;l 一种文献可组合技术阐明、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l 备用件清单;l 证书(对属于非安全电气系统空气加热器以不不大于它在HA-7-008-89附录3或OCT2.601-95第9节中提供容量);l 一套图纸(涉及示出紧固螺栓拧紧力矩装配图、安装图、产品零件图);l 技术规范;l 测试环节和测试程序;l 附件技术阐明、操作手册和总视图(如它们不是技术阐明和操作手册一某些);l 修理文献(如按单独合同需要);l 电气设备文献,涉及电气
8、连接图和连接图。将随每个设备物项提交文献范畴将在供货合同中进一步规定。质保QA2和QA3类设备质保文献须涉及:l 有证明成功通过控制点记录质量筹划;l 不符合清单和不符合报告副本。6 规则和原则6.1 总规定6.1.1 空气冷却器安全有关部件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规范文献规定被设计、制造、测试和检查。其他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合用准则和原则如能取代俄罗斯联邦规范文献也可被考虑。俄罗斯联邦基本准则和原则见附录B。设备制造商负责遵守合用准则和规则。6.1.2 如需要,客户将向设备制造商提供俄罗斯规范文献英文版(见附录B)。设备对规范文献遵守由合格证保证。6.1.3 通用工业规范文献规定合用于安
9、全有关系统设备。6.2 安全和抗震分类6.2.1 对空气加热器按-001-97(A-1-011-97)和ANSI/ANS-51.1(参照信息)质量类型、按ANSI/ANS-51.1(参照信息)质量类型、按A-7-008-89组分类参照附录A。6.2.2 空气加热器抗震分类按-031-01和NRC RG1.29(参照信息)在附录A中给出。安全关闭地震(SSE)时核电站现场地震影响级别按可达8MSK-64强度,运营基本地震(OBE)时达7MSK-64。6.2.3 (依照NRC RG1.29与抗震I类不有关)NA(运营基本地震)设备(附录A)须被考虑通用工业准则开发。6.2.4 按-001-97(A
10、-1-011-97) 4级和按-031-01抗震II类NA(运营基本地震)设备须考虑到运营基本地震(OBE)地震作用被开发。7 设计规定7.1 运营条件7.1.1 技术规范考虑到核电站现场位于有适度海洋气候大气区。空气加热器将安装在位于有人工保持外界参数核岛楼室内。空气加热器和其部件须在附录A第7列中给出环境条件下可运营和发挥其功能。因而按OCT15150-69*空气加热器须为M气候类型,按OCT15150-69*3类场合和按OCT15150-69*在运营时II类大气。运送、贮存和安装时所有空气加热器大气类型是IV。7.1.2 空气加热器位置、高度、位置处环境参数、将输送介质性质在附录A中规定
11、。7.2 目指标7.2.1 空气加热器清单、参数和技术特性在附录A表中给出。7.3 构造规定7.3.1 电空气加热器设计须基于已有和证明设备性能和在类似条件下运营中收集经验。投标设备须有参照。用在参照核电站中类似设备在附录A中描述。制造商投标空气冷却器总尺寸须与参照电空气加热器总尺寸相符。7.3.2 所有空气加热器须在下列条件下保持强度、密闭性和可使用性:l 正常运营(NO)。制造商对空气加热器规定如是按国家和国际原则拟定,可高于上述参照。7.3.3 归入附录A中抗震I类电空气加热器须在下列条件下密封、密闭和可运营:l 正常运营+地震影响(涉及OBE)(NO+OBE);l 预期运营事件+地震影
12、响(涉及OBE)(AOO+OBE)。制造商对空气加热器规定如是按国家和国际原则拟定,可高于上述参照。电空气加热器位置高度对安全关闭地震时初步反映谱在附录D中提供。它们遵守参照核电站条件,并将在订立供货合同阶段被另行检查和提供。7.3.4 归入附录A中抗震II类空气加热器须在下列条件下密封、密闭和可运营:l 正常运营+地震影响(涉及OBE)(NO+OBE);l 预期运营事件+地震影响(涉及OBE)(AOO+OBE)。制造商对空气加热器规定如是按国家和国际原则拟定,可高于上述参照。附录D中为安全关闭地震(SSE)规定反映谱对于运营基本地震(OBE)对所有楼房须用0.5系数重新计算。7.3.5 设计
13、和强度计算根据须为合用于考虑电空气加热器相应国内和国际原则。7.3.6 电空气加热器本体设计须准备电加热元件固定和迅速搬动(如规定)。电加热元件须以一层在元件和空气加热器本体间隔热材料固定在本体内。7.3.7 电空气加热器须被提供一种支撑构造,用于固定到楼房建筑上(设计承受地震事件引起载荷)。7.3.8 电空气加热器须保证遥控和以逐级功率变化方式控制出风温度也许性。7.3.9 电空气加热器设计须准备过热防护设施、受损元件自电气安装未受损某些自动断开和其他必须内部防护。7.3.10 运营于放射性环境中电空气加热器设计须准备无腐蚀产品和杂质可积聚处和内外表面用去污溶剂去污也许性。去污用80-95温
14、度减少氧化法进行。寿命期内由于去污总金属去除深度不应超过0.1mm。7.3.11 电空气加热器所有表面须以防腐涂料保护。防腐保护时限须延伸至空气加热器整个使用寿命。防腐涂料不得被去污溶剂洗去。7.3.12 用于制造电空气加热器本体材料将是防火安全(自动熄灭)。7.3.13 电加热器须有三相380V额定电压和50Hz频率。空气加热器须自有死接地中线(接地系统TN-S)电网供电。供电网络中也许电压波动不得超过额定值10%。如使用空气加热器是多级,须为每级加热器提供单独电力输入。电力接线板须有一种连接防护PE导线端子,其是供电电缆一某些。7.3.14 当选取成套设备、设施和材料时(或如需要,在发出申
15、请时),空气加热器开发者应考虑此技术规范中给出数据。7.3.15 电空气加热器技术设计应包具关于电加热炉停止运营技术规定,考虑电加热炉在使用寿命后拆下主技术特色。7.3.16 在编制设备文献时,需要提供(只要自经济观点合理和自技术观点合理)电加热炉、其组件和零件与类似设备统一。7.3.17 如需要,电空气加热器设计应提供用于设备状态监控、保护和诊断内制设施与连接技术诊断内部设施也许性。7.3.18 电空气加热器设计须保证进入安排维护和调换控制设施。7.3.19 诊断特色和参数和技术条件可在其中评价设备运营模式须在运营文献中示出。7.3.20 电空气加热器和成套设备设计应提供在整个寿命期内安装、
16、运营、维护和修理过程中技术、电气、火和辐射安全。7.3.21 用于自动化学控制系统材料不得危险或有害。如未根据拟定程序对卫生性和防火安全检查,不容许使用材料。如设备运动件危险,它们应被封闭或提供其他保护方式。7.3.22 电空气加热器和成套设备设计应满足最新工业设计和人类工程学(在维护时)规定。工业设计和人类工程学问题和计量支持依照制造商使用准则和原则中声明规定解决。7.4 可修缮规定7.4.1 电空气加热器须为在现场可修理和服务。修理间隔(至大修)须为不少于8-(将进一步规定)。7.4.2 电空气加热器文献须涉及:l 普通修理条款;l 编辑修理期进度;l 修理劳务成本;l 如必须,开发特殊修
17、理和交付工具。7.4.3 电空气加热器修理文献须涉及大尺寸部件起吊图,如必要,示出部件重量和重心,尚有保证安全吊装运送环节其他信息。制造商须考虑电空气加热器受进厂检查,所有暴露缺陷须由制造商在核电站现场消除。7.4.4 制造商须证明将在整个核电站使用寿命内按制造商与客户或专门修理机构合同为供应设备当前、中期和大修供应备用件。7.5 可靠性规定7.5.1 空气加热器设计寿命是在40年运营中至少300000小时。技术分派须基于计算、实验或记录证明下列设备可靠性指标:可用性因子 不不大于0.98运营系数 不不大于0.8至失效时间 不不大于16000小时。磨损件使用寿命须为10-,并须在技术设计文献中
18、规定。备用件清单须由客户证明。制造商发出空气加热器运营文献须包括产品预置失效原则。关于可靠性术语在表7.5.1中定义表7.5.1术语定义可用性系数除了当依照其指定目不想使用设备时间,任何时候设备可用也许性。运营效率当设施在任何给定运营期可用时,数学预期总时间与在类似时期为维护或修理设备可操作性和停机数学预期总时间比。至失效时间设备操作启动和初次失效间运营时间使用寿命自开始运营或修理后运营恢复到过渡到其限制状态运营进度7.6 对空气加热器元件特殊规定7.6.1 电加热元件须被以元件和空气加热器本体间一层隔热材料固定。7.6.2 电加热器设计须保证遥控和以逐级功率变化方式控制出风温度也许性。7.7
19、 安全规定7.7.1 空气加热器须满足劳动力安全原则。供应商须描述电空气加热器防火和电气安全准备程序和方式。7.7.2 空气加热器设计须防止操作、修理和维护时人员伤害和燃烧。空气冷却器操作和维护手册须涉及维护和修理人员安全指引。7.7.3 空气冷却器(空气加热器)中使用材料不得释放有毒物。8 材料8.1 通用件8.1.1 应用材料须对介质或外界影响和去污溶剂耐腐蚀和耐磨。8.1.2 当制造承压件时,仅满足规范文献或有关原则构造材料可用。使用材料须被工业测试,遵守合用原则提出技术规定。在运营不同核电站过程中材料须被适当承认。8.1.3 构造、焊接、固定材料和涂料须基于HA-7-008-89中推荐
20、清单选取。用于制造空气加热器所有材料(构造、焊接材料)须由证书或其他有关文献支持,证明此类材料适合质量。它们也应遵守原则规定和它们供货技术条件。8.1.4 对材料测试和证书规定在附录E中给出。8.1.5 对接触放射性介质设施,高耐腐蚀材料应被使用以使腐蚀产品沉积和释放至少。否则所有表面须以耐腐蚀涂料保护。耐腐蚀保护时限须在空气加热器整个使用寿命期内延长。耐腐蚀涂料不得被去污溶剂除去。8.1.6 自动化学控制系统应用材料不得危险或有害。如未根据拟定程序对卫生性和防火安全测试,不容许使用材料。也许危险设备运动件须被封闭或以其他方式保护。8.2 材料测试和证书8.2.1 对材料测试和证书规定在附录E
21、中阐明。9 制造9.1 通用件9.1.1 电空气加热器须按客户在有关合同中提出质量管理规定制造。9.1.2 空气加热器制造(涉及锻造、模锻、焊接)须遵守工艺文献执行,工艺文献已参照规范文献或有关原则与设备设计文献编制。9.1.3 制造时,下列应特别考虑:l 所有焊接应按这些工作执行书面技术规范开展。客户应在发现一种不能接受缺陷后及时被告知关于材料、焊接和零件缺陷消除。客户也应批准缺陷消除;l 也可在重大维护时规定有关当局批准。l 基本材料和填充材料辨认标记须在所有制造阶段易认。如在制造中此类材料必要被分开或切割,此类材料每个某些须由专为此目分派人再次标记。9.1.4 在制造商厂房存储由奥氏体不
22、锈钢制成材料、零件和设备时,及在运送它们时,不容许它们接触无防护涂料碳钢。9.2 焊接9.2.1 焊接须遵守质量筹划中批准特殊焊接流程图和焊接图进行。9.2.2 承压件焊接须随后进行100%检查和编制恰当记录。9.2.3 所有焊工必要是按制造商国标中声明规定正式合格。9.2.4 完毕焊缝质量须满足设计和工程原则及本技术规范附录E中检查规定。9.3 标记9.3.1 每个电空气加热器标记单独KKS代码在附录A中给出。在设计和制造所有阶段这些代码不得被改动这样易于拟定每个装置和其部件与否符合材料证书和其他文献。9.3.2 制造商须设立设备和其部件(零件、装配机组等)标记和控制办法。为此目设备(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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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 加热器 关键技术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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